分类归档 工作快讯

通过肖利娜

云南省律师协会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成立

  2006年经云南省律师协会批准,成立了云南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经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后更名为云南省律师协会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现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12名,有志愿律师354名。

  本委员会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主要职责为:积极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律师走进校园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开展未成年人维权的区域合作,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工作网络;积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维权工作平台;总结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建立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通过肖利娜

黑龙江律协未保专委会委员名单

  主任:王洋

  副主任:刘继红、吕萍、贾洪英

  秘书长:单立明

  委员:遇运辉、宋晓华、王淑艳、刘显恒、刘文献、宋丽莉、李立国、陆相萍、戴晓坤、汤志军、王进美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6期】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6期

核心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案件聚焦:嫖宿幼女案之恶

      案情回顾

      11月25日,一则名为《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网帖在各大论坛疯狂传播,该网帖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学生"。

      11月30日,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受害女生年龄仅为12岁。经公安机关查明,该案系城关镇农民程某和14岁的女生高某、15岁的女生汪某三人同为3名未满16周岁的幼女介绍卖淫。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郭镇西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魏某、郭镇干部赵某和蒋某、城关镇农民孙某和赵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林某等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进行嫖宿。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嫖宿幼女罪典型案例

      1、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和14岁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男友,在县城的三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守候,多次采取挟持、哄骗以及胁迫等方式强迫10多名中小学生卖淫。这10多名中小学生中有多名未满14周岁。侵害人强迫他们多次卖淫后,还使受害未成年人寻找更多的学生作为替身。更让人震惊的是,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其中包括该县移民办主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干部以及职业高中的教师等。

     

      2、宜宾国税分局局长花六千元嫖宿幼女被拘罚款

      四川在线消息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3、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件引关注

      2009年12月9日下午,原福建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强奸、嫖宿幼女,原安溪县人大常委会常委、科教文卫委主任郑文山嫖宿幼女,杨相思强迫卖淫一案有了一审结果,许新建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8岁的"妈咪"杨相思犯强迫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5年至13年不等的徒刑。

      许新建今年48岁,他原是一名校长。据查实,他先后强奸了三名幼女。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杨相思通过张宝英(被告人之一)的介绍,带小丽到安溪县一家酒店给许新建嫖宿。小丽本来不想去,又怕遭杨相思的殴打,只得屈从了。在酒店客房许新建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许新建为这次"买处"花了6000元。事后,杨相思从中得款2270元、张宝英得款3500元。而遭受蹂躏的小丽只是拿了200元及30元车费。过后,许新建又在张宝英的安排下,两次嫖宿了小丽。

      2008年12月份,在杨相思和张宝英的牵线下,小花(化名)落入了许新建的虎口。当时,小花将自己锁在卫生间内不肯与许新建发生关系,张宝英就对她进行威胁。随后许新建强行占有了小花。今年1月份,许新建又强行占有另外一名幼女。

      接下来,又有更多的女学生成了杨相思这伙人的目标,也有更多的人参与强迫卖淫或介绍卖淫。至案发,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发时未满14周岁。

     

      4、云南富源县一法官涉嫖宿幼女二审被判入狱6年

      杨德会,云南省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后,于2010年3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10年5月17日,曲靖中院作出逮捕决定,富源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此案经曲靖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宣判杨德会无罪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抗诉。

     

      中心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近几天一直关注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的案件,刚刚看到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也注意到了媒体采访时当地办案民警振振有词的说辞。涉案人员是当地乡镇干部和包工头。这样的案件和办理情况都让人愤怒。

      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曾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和14岁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男友,在县城的三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守候,多次采取挟持、哄骗以及胁迫等方式强迫10多名中小学生卖淫。这10多名中小学生中有多名未满14周岁。侵害人强迫他们多次卖淫后,还使受害未成年人寻找更多的学生作为替身。更让人震惊的是,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其中包括该县移民办主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干部以及职业高中的教师等。

      结合贵州习水案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发布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其中中国青年报的长篇采访《专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均按强奸罪严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时记者崔丽还与我联系,介绍中央某部门高度关注该报道,要进行调查。这曾经让我在愤怒之余略感欣慰。

      但面对当前社会现实,在道德沦丧到了某种程度、权力和金钱的魔力可以忽视任何规则的情形下,我们不得不做出无奈的判断,"买处"、"破处"等针对幼女的性犯罪案件将日益增加。

      遗憾的是法律竟为这类恶性案件开了宽大之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奸淫幼女多人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同时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奸淫幼女行为的认定不以强迫或者胁迫为准,即使幼女自愿,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然构成强奸罪。同时奸淫幼女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客观标准,即不管犯罪人是否明知,也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应当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并且给更为恶劣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恶性案件留出了从宽的口子。

      从我们以往研究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了所有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近30%,而且这类案件中有约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幼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迫使其卖淫的。这更表明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必要性,体现了保护这类数量不少的特殊幼女群体的需要。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看,都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所以再次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均按强奸罪严惩。

     

      附: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

      (2011年1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受全国妇联的委托,对"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进行法律分析,提出了本项建议。2011年3月,在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妇联界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但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造成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

      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行为更加恶劣,但却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看出,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经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放纵了犯罪人。

      嫖宿幼女罪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

      实践中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08年发生的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包括政府官员、司法所干部、人大代表、教师等在内的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并最终按照嫖宿幼女罪予以定罪处罚。2008年12月,四川宜宾县国税局分局局长卢某以6000元的价格与该县幼女发生性关系,司法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卢某不知道何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构成犯罪,只是给予了15天的行政拘留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这些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挑战民众的道德底线,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激起了民愤。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受到破坏。

      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规定了与强奸幼女相比较轻的刑罚,这无疑给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侵害人或者可能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为理由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即使实施了行为,也认为不可能接受和奸淫幼女行为一样的严厉处罚,从而带有侥幸心理。由于容易逃避惩罚、打击力度不够,而且震慑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预防嫖宿幼女事件的发生。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嫖宿幼女这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必须依法严惩,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如情节恶劣或者嫖宿幼女多人的,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

      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的340个案件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了所有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近30%,而且这类案件中有约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迫使其卖淫的。嫖宿幼女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发生。这表明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必要性。

      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规定体现了嫖宿的对象是"色情服务提供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未成年人,属于立法更应该保护的对象,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不仅没有起到对不满14周岁提供色情服务幼女加强保护的目的,还为这个群体贴上了"妓女"的标签,这对他们今后的康复和生活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从以上理由可以看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于幼女的保护十分不利。而且我国已经签署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它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因此,为了落实公约的规定,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宿幼女案之恶 嫖宿幼女案之恶 嫖宿幼女案之恶 嫖宿幼女案之恶 嫖宿幼女案之恶

 

下载: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6期】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5期】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5期

核心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案件聚焦: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

      1、甘肃省正宁县一校车发生事故19人死亡

      来源:新华网时间:2011-11-16

      转载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11/16/c_111171733.htm

      新华网兰州11月16日电(记者姜伟超)记者从甘肃省安监局和省应急办了解到,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被撞,据甘肃省安监局介绍,目前已经造成19人死亡,其中两名成人。

      甘肃省委书记陆浩和省长刘伟平作出指示,省委副书记欧阳坚已经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开展抢救。

     

      2、临高:幼儿园校车碾死女童司机涉嫌无证驾驶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时间:2011年11月21日

      转载链接: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1/11/21/013691835.shtml

      11月18日清晨,在临高县调楼镇前南村发生一起悲剧。一辆幼儿园校车在接孩子的时候将一名女童不幸碾死。

      遇难女童家人告诉记者,出事的孩子叫小艳,今年仅1岁多。小艳有一个5岁的哥哥,在镇上的蓝星幼儿园上学。当天清晨,校车来村里接孩子,小艳的母亲符菜方送小艳的哥哥上车时,小艳便尾随出来,站在路边。而符菜方也没留意,等她听到一声哭喊,发现小艳已经倒在了血泊中。从震惊中回过神之后,她便叫校车司机停车,并且立即报警。交警勘察现场后将司机控制,并把小艳的遗体送往太平间等待法医鉴定。

      临高交警部门告诉记者,肇事中巴准载23人,当时车上有十几名孩子,没有超载。不过,蓝星幼儿园的校车应该属于报废车辆。不仅如此,驾驶员钟某还提供不出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另据临高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份,蓝星幼儿园曾向教育局申报,但教育局经过考察后,发现蓝星幼儿园不具备办学条件,予以拒绝,并告之负责监管的单位。目前,司机钟某已经被拘留,交警还在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

     

      3、深圳惠州又发生校车闷童事件所幸未有伤亡

      来源:南方都市报时间:2011年11月24日

      转载链接: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1-11/24/content_33721423.htm

      连日来,甘肃校车事故引发了一场全社会关于校车安全的大讨论,人们祈祷,希望甘肃校车事件是最后的悲伤。然而,近日惠州、深圳又发生校车闷童事件,所幸未有伤亡。

      惠州:前日下午,家住深圳坪山坑梓的谢先生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儿子谢志豪并未像往常一样准时回家,赶紧四处寻找,询问了儿子的同学,才得知小孩在校车上睡着了,并未在指定地点下车,被校车载回学校。谢先生立刻致电校方,校方派老师在学校寻找,终于在一辆校车内发现谢志豪。此时谢志豪被独自关在校车内近1个小时。

      深圳:昨日,深圳南山区茶光村幼儿园一辆校车困着一名4岁男童,男童被抱下车时情绪稳定。园方称男童被困20分钟,但附近工厂多名保安证实,男童被困至少1.5小时。班主任张老师说,小轩轩乘坐的校车于当天上午9时10分左右到达幼儿园。据悉,这辆校车停放在景湾印务公司大门口。该公司多名保安员证实,当天上午,校车于7时40分左右停在门口后,就没有离开过。保安杨先生9时10分左右发现校车内有一名小男孩,校车门窗紧锁。该公司安全主管徐先生接到员工反馈后,立即跑向100米开外的茶光村幼儿园,带回3名女老师。打开车门后,徐先生上前将小轩轩抱下车。"小孩子有点发呆,不哭不闹。"徐先生回忆,当时车内空气混浊。

     

      4、辽宁凤城发生校车翻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

      来源:人民网时间:2011年11月27日

      转载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6404342.html

      人民网沈阳记者何勇11月27日报道:11月26日上午,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一辆校车,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35名孩子受伤。目前,伤者生命体征稳定,正在治疗之中。

      发生这起侧翻事故的校车是辽宁凤城宝山镇中心校的校车,车牌号为辽F85121。据了解,当时发生侧翻的是一辆黄海客车,车辆核载41人,车上载有39个幼儿园的孩子,司机和一名乘务员一共是41人,符合核准的载客人数。。该车各种证件齐全,驾驶员持有A2驾驶证,车辆经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为合格。经交警在现场初步勘查,事故原因是气温较低,沈丹沿线下雨结冰道路滑,驾驶员在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校车侧滑失控滑翻到路边沟里。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均作出批示;丹东及凤城有关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救治。凤城市教育、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立即对全市校车安全情况进行彻底安全检查。同时要求全市所有客运运营车辆进行全面整顿,遇有恶劣天气、复杂路况要停运。

     

      紧急措施

      1、教育部紧急通知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检查

      来源:教育部门户网站日期:2011年11月16日

      转载链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485/201111/126698.html

      11月16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教育部高度重视,袁贵仁部长立即做出部署,派出工作组前往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协助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同时向教育系统发出紧急通知。

      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一是立即开展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排查。要逐校逐园逐生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对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用维修;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运营车辆的要予以劝阻。对农村贫困地区、交通运力比较困难的地区,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统一为学生和幼儿配备或租用安全车辆上下学,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

      二是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检查。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安监等部门做好上下学车辆的监管工作。学校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准,必须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使用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上路。要认真开展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是集中进行一次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教育。要以这起事故为案例,全面开展一次乘车安全教育,教育中小学生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要立即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千万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四是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要明确驾驶人员按照雪、雾天气安全驾驶要求,使之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超载、超速,确保交通安全。

     

      3、温家宝: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时间:2011年11月27日

      转载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11-27/3489241.shtml

      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27日在北京召开。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指出,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温家宝表示,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

     

      4、北京开展校车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来源:京华时报时间:2011年11月18日

      转载链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11/18/content_731266.htm

      本报讯甘肃庆阳校车事故夺走了19名幼儿的生命,当地政府承认,教育、交管部门监管不力也是这场悲剧发生的原因。昨天,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要求各区县委教育工委、区县教委迅速开展校车排查。

      根据要求,各区县教委要认真排查、及时整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的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加大校车管理力度,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师生开展安全乘车教育,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秩序,认识到黑车、超速车、超员车的危害和隐患,自觉抵制。

     

      5、沪明年实施校车安全地方标准坐校车应签安全协议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时间:2011年11月20日

      转载链接:http://sh.xinhuanet.com/2011-11/20/c_131258188.htm

      据《东方早报》报道,市教委11月17日下发紧急通知,即日起,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劝阻家长租用黑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地方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由市教委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0月13日共同发布,是全国首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少内容专门针对校车设定要求。其中明确:在用校车必须车况良好,处于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距强制报废标准年限一年以上;校车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且标志、标牌一车一套。并在车前、后窗醒目处放置;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名随车管理人员,维护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的安全。学校应要求需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此外,按照规定,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应使用校车。

      《要求》首次对新建学校选址和设施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如学校选址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等穿越,应避免与医院传染病房、精神病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学校出入口与网吧和娱乐场所出入口间距应大于200米,其中特别提出,学生上下学进出学校的门前道路应按相关标准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方便校车出入,便于停车等。

     

      专家评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蓝:

      对于发展校车,政府责任不可缺位。有的地方出了事故就一味限制校车,甚至把校车停办,这也是不行的,是一种惰政思维。政府必须正视和满足社会对校车的需求。校车的运营需要多方面的资源,比如通过立法保证校车的路权,还需要制定一系列国家标准等,这些资源只有政府能够提供。而且,校车运营的利润较低,责任重大,更多的是公益服务性质,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吸引力不大。所以,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负责制定相关法规,监管日常运营,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

      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比如设计校车的行驶路线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类似恶性案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就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渎职。我们是要谴责唯利是图的幼儿园管理者,但更要谴责的是那些拿着人民俸禄而放纵此类恶性案件发生的管理者。强烈呼吁法律要发挥作用,只有让那些渎职的官员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法律才能发挥威慑作用,才能避免类似恶性案件发生,才能让孩子有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毅伟:

      这一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校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为家长也要反思,一辆经改装的金杯车由乘坐9人到之后乘坐几十个孩子。每位家长天天送孩子上校车,都会清楚的知道这一点,也许有这种侥幸心理,盲目相信不会出事。希望更多的父母引以为戒,不要再让那些可爱的笑脸出现在墓碑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律师:

      运动式执法、事后紧急通知式执法保护不了孩子。五年前,也就是2006年的11月24日,可能也是在一个或一系列悲剧后,教育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提出了五项落实校车安全的管理措施,其中对超载有很严厉的措施。"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不得放行。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违反规定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五年中,不知道有多少超载不被执法者关注,直到甘肃这一挑战极限的超载再次酿出惊天悲剧,教育部就再次发出紧急通知,又强调了四项措施。措施五项或四项不重要,哪怕是一项,只要持续严肃落实,悲剧也不会发生。

     

      更多校车安全案件链接

      2011年9月26日,山西省介休市灵石县冷泉村一辆接送学生的微型面包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7名初中生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

      2011年9月13日,荆州市两名年龄不到4岁的幼儿,被幼儿园校车接到幼儿园门口后,竟被司机和接车老师遗忘在校车上。当日,荆州市的气温高达31℃。在校车内闷了8个小时后,两名幼儿的遗体才被发现。

      2011年8月29日,海南省三亚市一名3岁男童早上7时许乘接送车抵达幼儿园后,因睡着而未被司机、老师清点到,以致被遗忘在校车内9小时,直到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发现。此时,男童已经停止呼吸。

      2011年7月20日7时10分,大连市开金州新区金石滩凉水湾路段,一辆载着17个孩子的轻型封闭货车与迎面而来的奔驰车相撞,车上的17个孩子均不同程度受伤。此车是幼儿园园长为了接送孩子而雇来的"黑校车"。

      2011年4月14日19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厂厂区外1公里处,1辆搭载着6名学生、1名教师、1名学龄前女童的微型面包车,在由南向北驶往312国道途中突然滑出公路,多次翻滚后造成驾驶员和车内的两人当场身亡,并有6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1年3月,在北京门头沟地区,一辆核定载客49人的客车,载着81名幼儿园师生,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施工围挡,造成一名男童死亡。此客车系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而34岁的肇事司机竟有10年的吸毒史。

      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一辆搭载20名小学生的三轮摩托车冲到桥下,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

      2010年7月,湖北潜江市老新镇一辆塞满23名小学生的面包车与一辆卡车迎面相撞,致10多名学生及司机受伤,其中3名学生伤势较重。该面包车核载7人,是一辆新车,司机周某没有办理校车的相关手续。

      2010年6月24日,辽宁锦州市黑山县胡家镇东岔村,一辆由学生家长包租的校车被撞,造成司机和两名儿童死亡,另有七名儿童受伤。

      2010年5月21日10时许,甘肃境内连霍高速公路柳忠段东岗收费站一公里处发生一起车辆连环相撞事故,其中一辆车为某小学校车。该事故导致包括5名学生及1名司机在内的8人不幸身亡,另有3名学生受伤。

      2010年5月19日上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磷溪镇一名4岁小女孩被村内一家幼儿园的园长接到幼儿园后,被"遗忘"在车内6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为窒息死亡。经查,这家幼儿园用的是私家车接送孩子,是一家无证幼儿园。

      2010年4月6日,广东省汕头市某技工学校校车与一辆散装水泥罐车和一小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14人重伤)的惨剧。

      2010年2月26日下午,苏省如皋市郭园镇发生一起惨剧,7座的校车内竟被塞进了26个孩子。上车10分钟后,4岁女孩吴忆罗因车厢内拥挤发生呼吸困难,最终不治身亡。

      ……

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下载: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5期】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

核心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案件聚焦:佛山2岁女童被碾压案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3日下午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全力侦破。办案民警通过事故现场附近及周边的大量监控录像,以及现场走访,对肇事车辆的号牌进行排查。13日晚上9时,事发4小时后,第二辆肇事车逃逸的司机蒋某很快被锁定了人和车,经民警口头传唤,蒋某来到大沥交警中队,其对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并没有因此而放松,而是加紧对第一辆肇事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排查、追捕。在警方的强大攻势与舆论压力下,下午1时,第一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胡某在其岳父的陪同下,到大沥交警中队投案。晚上,两名肇事司机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专家评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2011年10月13日傍晚,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全国媒体声讨"见死不救"的18名路人,小悦悦的父母,俨然只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

      但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路人再冷漠、再混蛋,也只是路人。能真正照看好小悦悦的,首先是父母甚至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路人。

      中国的父母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事发时,小悦悦父亲忙着店铺生意,母亲上楼晾衣服,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已离家百米外,事发路段车水马龙,从第一次遭碾压到被拾荒阿婆救起,已6分钟,半分钟后,母亲终于出现。

      不少人会想起以美国为代表的不近人情的法律与判例。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这些天我在瑞典考察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制度,瑞典同行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诉讼,还闹出外交风波来。其实瑞典法律已够严格,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上,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

      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有些法律看上去也很美。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好像比美国12岁的标准还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从来就没动过真格的,仔细琢磨这类条文还会发现,它们基本没法用。比如,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谁来启动,如何举证,法律没说明白,司法实践更搞不清楚。更要命的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

      在中国,养狗须依法领证,但养孩子不需要。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父母都把小悦悦养成那个样了,法律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还有更吓人的,不久前湖南有个1岁8个月大的小女孩(又是女孩)被人发现时,已伴随去世的奶奶尸体7天,身上爬满蛆虫。同样,她的父母除了收获世人同情,没见法律能把他们怎么样。

      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变革,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儿童福利体系的健全。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极力主张把他们送上法庭,无疑是一种在伤口上撒盐的"不道德"行为。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否则伤口容易发炎、扩散——烂得更厉害。

      (转载链接:http://news.qq.com/a/20111021/000917.htm)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研究院院长王振耀

      儿童意外伤害不简单是家庭问题,是公共管理和公共福利设施的缺失,公共设施、公共管理、公共规范不健全是一个直接的原因。深层的原因是福利制度、福利体系在儿童方面还是口号多、行动少。

     

      济南市政协委员、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守忠:

      对于儿童意外伤害事件,提前预防才是根本。避免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关键在于全社会不断提升的责任及监护意识。尤其是假期,很多家长习惯把孩子锁在家里,这也是对儿童权益的侵害。欧美国家明确规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脱离成人看护独自在家。一旦发现父母把未成年的孩子置于一个脱离监护的环境,轻者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更严重的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

      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让"好人能够有好报",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经费,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精神上的双重奖励,在医疗、就业、子女教育、证照办理以及税费方面给予优待,鼓励民众见义勇为。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

      改变当前这种局面,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诉讼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而对于肇事司机的惩处、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的作用都十分重要。

     

      河北柯柏松律师:

      三方面立法要检讨,一是交通肇事生不如死的赔偿制度;二是保护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三是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等等。小悦悦的悲剧是上述三者的综合作用使然。"

     

      中心观点

      谁也没有想到,一个简单的个案,竟然折射出了大道理。这起个案就是最近从政治局委员到普通百姓都非常关注的佛山被碾女童案。

      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背后折射出什么?它给我们带来了怎样的思考?它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道德建设带来了什么样的冲击?更加值得一提的是,它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什么样的命题与课题?在我看来,它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诸多问题。

      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还是停留在口号上,不论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未成年人还都处于边缘化,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在实践中缺少体现,还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意识层面和制度层面。

      二是社会大众缺少足够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由于传统社会文化影响,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管教被认为是家庭的事,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敏感性和主动性,很多人认为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影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没有进行义务性的规定,立法道德化加之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从而使这个重要条款形同虚设。

      四是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更需要家长加强责任意识、尽到监护义务,避免孩子处于危险的环境中。监护职责不仅是指抚养和教育、照顾孩子日常生活,还包括在日常生活中与外出活动中保护孩子人身安全。接二连三的儿童伤害事件说明,很多家长并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

      不仅小悦悦的案件,还有屡禁不止的操纵儿童乞讨现象、反复流浪的流浪儿童现象、被父母实施家庭暴力致残致死却得不到有效报告和干预的现象,都反映出我国在立法和社会实践中未成年人权利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实践还存在很明显的脱节。小悦悦案件再次警示我们,社会发展中,家庭和社会更要强调儿童保护,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解决立法道德化。法律毕竟不是道德,应当加强强制性,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中应得到具体的体现,在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也应意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

      二是加大对监护人的宣传教育力度。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看管好孩子,尤其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更要重视自己的监护职责和孩子的健康安全,避免让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三是加强宣传与倡导。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通过宣传典型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在社会转型、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更应重视社会道德的建设,唤起社会的良知。

      小悦悦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它却折射出了诸多普遍的情理、道理乃至法理。问题是严峻的,而答案却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回答。(张雪梅)

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下载: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3期】学生集中上厕所挤垮护栏致4人重伤,校园安全不容忽视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3期

部分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小学生集中上厕所挤垮楼梯护栏致4人重伤

      9月19日上午,景泰县实验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件,男生在上厕所时拥挤致使楼梯扶栏损毁,学生掉下楼梯发生踩踏,导致多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目前除一名学生转院至兰州治疗外,还有3名重伤学生在景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

      据景泰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王有余介绍,事发时间在19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当时景泰县实验小学全体师生在操场上举行完升旗仪式后,男学生一窝蜂涌向二楼厕所。当时有二三十名学生拥挤在楼梯上,跑得快的学生上完厕所下楼,走得慢的学生还在上楼梯。突然随着一名学生大叫一声后,楼梯的护栏被挤垮,在护栏边的学生当即摔下楼梯,随后多名男生被摔下。19日下午景泰县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了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要求各学校对学校安全进行排查整治,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事发后他们并没有将此事向安监部门反映。

小学生集中上厕所挤垮楼梯护栏致4人重伤

 

下载: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3期】学生集中上厕所挤垮护栏致4人重伤,校园安全不容忽视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2期】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2期

核心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司法干预为何成为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难题

      2011年7月,江西景德镇一名9岁女孩婷婷被父亲、继母虐待案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网络热议。婷婷自幼父母离婚,父亲与继母同居,生母患有精神疾病。婷婷自幼被父亲送到亲戚家抚养,6岁时回到父亲身边生活。其父和继母一直以来对婷婷的生活漠不关心,不给她做饭,9岁才让她上学,半年后又让她辍学,还经常以不听话为由对她多次打骂,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6月22日,婷婷的大姑看望婷婷时发现她脸上、脖子上、身体上多处伤痕,腿上被父亲打伤溃烂,将婷婷送到医院治疗并报案,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虐待案件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经过40多天住院治疗,婷婷于8月3日出院,当日晚上再次遭到继母殴打。此后几天,婷婷又多次被父亲和继母彻夜罚站,在媒体的报道中,婷婷向记者反映其继母说就要这样慢慢地折磨她。

      法律援助与临时安置

      面对婷婷在家庭中正在面临持续的暴力伤害的紧急情况,为了寻求一种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保护婷婷能够脱离危险家庭环境,不再继续受到虐待,同时为了通过个案的处理来推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8月12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决定为婷婷提供法律援助,于是我前往江西案发当地调查了解事实,并动员媒体力量一同前往驰援婷婷。

      经过与当地的民政局沟通,为了避免婷婷在家庭中再次遭受父母的暴力,当地民政局决定对婷婷进行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8月18日下午,婷婷被临时接到福利院。

      在当地民政局和"中国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志愿协作网"志愿律师黄青州的配合下,我们展开了对案件的详细调查。8月19日,我们先到福利院看望婷婷,了解到其具体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被父母、继母虐待的详细事实。后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婷婷的伤情,到婷婷曾经居住社区辖区的三个派出所、婷婷出院后居住的邻居家里调查。20日,到婷婷大姑家走访婷婷的大姑和小姑,后到婷婷父亲新搬的住所走访其父亲、继母,向新的房东、邻居调查了解情况。21日到婷婷曾经就读的学校走访调查,22日又寻找到婷婷的生母。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我们了解到:

      (1)婷婷自幼父母离婚,父亲与继母同居,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婷婷被父亲送到亲戚家抚养几年后又被送到婷婷大姑家抚养,6岁时婷婷回到父亲身边生活。其父和继母经常以不听话为由对婷婷多次打骂,实施家庭暴力。

      (2)2011年6月22日,婷婷的大姑发现婷婷身上多处伤痕,腿上被父亲打伤溃烂,将婷婷送到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虐待案件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

      (3)经过40多天住院治疗,婷婷于8月3日出院,当日晚上再次遭到继母殴打,用拳头和巴掌打其脸部,致使婷婷双脸红肿,一侧嘴角流血,婷婷大姑、小姑为此和婷婷父母发生争执并报案。

      (4)8月7日或8日晚上,婷婷遭受父亲和继母彻夜罚站,第二天邻居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因腿伤尚未痊愈,不能长时间站立。

      (5)8月9日,婷婷父亲、继母外出打工,因没有饭吃,婷婷回到医院,医院报警,派出所对其父亲、继母进行教育,其父母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虐待婷婷。后婷婷被父母带回家中,当日晚上23点多,婷婷又一次被父母罚站,直到凌晨3点被房东制止,婷婷才被父母允许睡觉。

      (6)婷婷父亲和继母一直以来对婷婷的生活漠不关心,其父白天早出晚归打工,继母有时外出打工,有时在家打牌,经常不给婷婷做饭吃,也没有让其上学。婷婷说其出院后继母曾说就要这样慢慢折磨她。8月10日,媒体报道婷婷再次遭受虐待后,婷婷父母带其再次搬离住所。

      (7)婷婷父亲和继母在另一社区租住后,房东和邻居反映,婷婷曾经跟他们说又被父亲和继母罚站,不让睡觉。

      (8)婷婷于2010年9月曾经上学读一年级,校长和班主任老师反映婷婷在学校表现很好,成绩也非常好,上学期间有两次带伤上学,有三次被110警车送到学校,说是受到父母和继母殴打离家出走,校长和老师多次教育婷婷父亲不能打孩子。2011年3月,婷婷家搬走就没再来上学。

      (9)婷婷生母患有精神疾病,已经再婚又有一女,对婷婷被虐待的事情并不知情,家人担心其精神受刺激不敢告诉她,婷婷生母表示自己每天靠药物维持精神稳定,没有能力抚养婷婷。

      处理结果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在了解事实基础上,20日晚上,我们与婷婷父亲、大姑和小姑又一次见面,了解大姑和小姑的态度,主要是希望通过谈话了解大姑和小姑对追究婷婷父亲责任、和谁来提起诉讼、谁来继续抚养婷婷的情况。大姑和小姑都希望撤销婷婷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碍于亲情她们可以抚养婷婷但是不敢提起诉讼。婷婷大姑表示如果追究婷婷父亲的责任,自己可以抚养婷婷,小姑表示自己没有时间、经济也困难,无法承担抚养职责。

      21日下午,我们又来到福利院,与当地民政局、福利院相关领导、人员座谈,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讨论案件解决方案,主要是希望争取民政局的支持,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婷婷的最终安置问题,毕竟在福利院救助只是临时安置措施。因此建议民政局作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撤销婷婷父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法院指定婷婷大姑担任监护人。讨论过程中民政局提出妇联、共青团等单位都可以作为"有关单位",从民政的职能角度讲,主要是行政救助,对担任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确有困难,提出希望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民政局因此展开了对案件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民政局的主持和提供一定生活救助的条件下,案件以婷婷父亲和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的方式结案:婷婷父亲每月支付400元将婷婷委托给大姑抚养,考虑到婷婷的实际生活困难,民政局每月给予不少于320元的救助,婷婷的大姑勉强表示同意。

      在案件处理完后,我们于22日上午又来到福利院征求婷婷的意见,婷婷同意跟随大姑生活。因长期遭受父亲、继母打骂,婷婷心理与性格已经显现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与福利院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沟通,建议为婷婷联系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对其在大姑家的生活进行定期回访。

      分析评论

      1、民政局对暴力危险状态下的婷婷采取救助措施,是对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制度的有益探索。

      在美国处理儿童虐待的制度设计中,突出的特点是发现儿童虐待案件后,行政机构即儿童福利局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作出快速的反应和采取后续的调查、提起对父母的诉讼等行动。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就直接被带离家庭。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庇护场所可以是集中养育的场所,也可以是合适的寄养家庭,主要是儿童在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期间提供临时照顾的家庭和机构。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被带离家庭后,法院将会在此期间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听证时,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将会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留在家庭。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如果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庭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有权对儿童作出临时安置,儿童将被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寄养家庭中等庇护场所。儿童在这些场所中将会受到临时照顾,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开展。社工在此期间,将继续对家庭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如果认为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小,将儿童继续安置在家庭中,终结案件;认为需要通过法院裁决为家庭提供服务以及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高的情况下,社工将向法院提起虐待疏忽的诉讼,以决定对儿童的最终安置。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作出具体的裁决,解决对其的长久安置措施。裁决通常有以下三种: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不应对家庭进行干预;为父母提供服务,要求参加治疗,保留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终止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国家取得儿童的监护权,对儿童通过寄养以及收养等形式予以安置。但是在儿童需要离开家庭的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在有照顾能力的亲属家庭中也是法官的选择。对于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父母,除了民事方面要承担被终止监护资格的责任外,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还要面临检察机关指控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

      与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相比,我国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临时安置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解决不了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和脱离暴力的危险。很多情况下,不少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只是对施暴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在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如果不能及时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导致儿童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因此,婷婷案件中,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婷婷出院后仍然处于父母暴力行为中的危险状况,当地民政部门对其给予紧急救助、从危险家庭环境中带离临时安置在福利院的做法,是一项积极的措施和探索,值得推广。

      2、婷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仍然属于个案化解决方式,没能推动处理这类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

      婷婷案件最终以在民政局提供一定物质帮助和婷婷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下,婷婷父亲和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的方式结案,从亲情、家庭关系和让婷婷尽快回到安全的家庭来说,应该是个比较好的临时解决方案,但从法律意义讲,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如果大姑有一天不愿意抚养了怎么办?如果婷婷父亲不再同意将婷婷委托给大姑抚养了怎么办?从社会意义讲,也存在遗憾,未能向社会大众传递反对虐待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相反更加助长了"打孩子没人管""虐待孩子不会受到处罚"等错误观念。

      而通过此案,探索行政救助与司法程序相结合干预儿童遭受家暴案件的有效途径,推动司法程序介入儿童家暴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的目标,也未能实现。很多部门在儿童遭受家暴后,通常更愿意采取生活救助、慰问捐款、教育家长等方式介入案件,或者对个案进行特事特办的处理,很少有能够给予持续的、跟踪的、有效的干预和帮助,更不愿意做原告起诉严重违法行为父母。

      3、婷婷长期、持续遭受父亲、继母家庭暴力,应该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虐待,一般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虐待并不都构成犯罪,虐待罪的构成要求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本案中,婷婷长期、持续遭受父亲、继母的打骂,身体多处陈旧性和新生伤痕,虽然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不构成轻伤,但是婷婷父亲、继母对婷婷虐待的持续时间长、对年仅9岁的婷婷身心危害大,尤其是屡教不改,在婷婷伤未痊愈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婷婷打骂和长时间罚站,应当属于情节恶劣的条件,我认为应当构成虐待罪。

      4、导致婷婷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几个难题

      (1)受自诉限制,婷婷遭受虐待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要求伤情要达到轻伤标准,公安机关才能立案,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儿童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的暴力行为,这就导致很多虐待案件,如果儿童不去告发或没有能力提起刑事自诉,其他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本案中,婷婷的姑姑、叔叔等亲属不愿意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施暴的监护人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追究,儿童就得不到彻底的保护,还有可能面临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

      (2)没有亲属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无法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司法程序。

      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虐待等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但是这条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依赖于儿童的亲属或有关单位启动司法程序,由于考虑到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没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又缺少国家监护制度的配合,有关人员和单位一般不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愿意作为原告启动司法程序,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中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谁有权起诉?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具体指谁?没有有关人员和单位愿意起诉的又如何进入司法程序?这些因为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细化规定,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导致司法程序对儿童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非常薄弱。

      如本案中,婷婷的姑姑,碍于亲情和担心受到报复和骚扰,不愿意直接提出申请,但是如果有人提出申请,她们却愿意担任监护人。因此,本案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民政等有关部门向法院提出撤销婷婷父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法院指定姑姑担任婷婷监护人,婷婷父亲仍继续支付抚育费用。但是,遗憾的是在案件的协调中,民政等有关部门并不愿意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程序无法启动,而是寻求了另外一种对抚养权法外调解的解决方案,最终不能有效追究婷婷父亲的法律责任。

      5、破解启动司法程序的难题,增强司法对家庭监护问题的干预

      首先建议修改虐待罪案件的追诉程序,将所有针对儿童的虐待罪案件纳入国家公诉程序的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

      第二,对于《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建议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时,对该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哪些单位在规定顺序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以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条款的执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干预。我认为应首先规定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等政府部门的责任,其次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最后的顺序是妇联、共青团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这些单位按照规定顺序,有义务提起诉讼。

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下载: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2期】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通过肖利娜

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大连召开

2011年8月19日,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大连召开,会议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杨功涵律师主持,辽宁省司法厅律管处徐铮处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刘昌杰副会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在会上,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毅律师介绍了上届未保委的主要工作、开展的国际合作及取得的工作成果,并就本届未保委今年的工作作出了安排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