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

核心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案件聚焦:佛山2岁女童被碾压案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3日下午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全力侦破。办案民警通过事故现场附近及周边的大量监控录像,以及现场走访,对肇事车辆的号牌进行排查。13日晚上9时,事发4小时后,第二辆肇事车逃逸的司机蒋某很快被锁定了人和车,经民警口头传唤,蒋某来到大沥交警中队,其对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并没有因此而放松,而是加紧对第一辆肇事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排查、追捕。在警方的强大攻势与舆论压力下,下午1时,第一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胡某在其岳父的陪同下,到大沥交警中队投案。晚上,两名肇事司机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专家评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2011年10月13日傍晚,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全国媒体声讨"见死不救"的18名路人,小悦悦的父母,俨然只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

      但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路人再冷漠、再混蛋,也只是路人。能真正照看好小悦悦的,首先是父母甚至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路人。

      中国的父母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事发时,小悦悦父亲忙着店铺生意,母亲上楼晾衣服,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已离家百米外,事发路段车水马龙,从第一次遭碾压到被拾荒阿婆救起,已6分钟,半分钟后,母亲终于出现。

      不少人会想起以美国为代表的不近人情的法律与判例。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这些天我在瑞典考察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制度,瑞典同行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诉讼,还闹出外交风波来。其实瑞典法律已够严格,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上,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

      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有些法律看上去也很美。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好像比美国12岁的标准还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从来就没动过真格的,仔细琢磨这类条文还会发现,它们基本没法用。比如,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谁来启动,如何举证,法律没说明白,司法实践更搞不清楚。更要命的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

      在中国,养狗须依法领证,但养孩子不需要。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父母都把小悦悦养成那个样了,法律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还有更吓人的,不久前湖南有个1岁8个月大的小女孩(又是女孩)被人发现时,已伴随去世的奶奶尸体7天,身上爬满蛆虫。同样,她的父母除了收获世人同情,没见法律能把他们怎么样。

      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变革,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儿童福利体系的健全。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极力主张把他们送上法庭,无疑是一种在伤口上撒盐的"不道德"行为。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否则伤口容易发炎、扩散——烂得更厉害。

      (转载链接:http://news.qq.com/a/20111021/000917.htm)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研究院院长王振耀

      儿童意外伤害不简单是家庭问题,是公共管理和公共福利设施的缺失,公共设施、公共管理、公共规范不健全是一个直接的原因。深层的原因是福利制度、福利体系在儿童方面还是口号多、行动少。

     

      济南市政协委员、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守忠:

      对于儿童意外伤害事件,提前预防才是根本。避免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关键在于全社会不断提升的责任及监护意识。尤其是假期,很多家长习惯把孩子锁在家里,这也是对儿童权益的侵害。欧美国家明确规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脱离成人看护独自在家。一旦发现父母把未成年的孩子置于一个脱离监护的环境,轻者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更严重的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

      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让"好人能够有好报",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经费,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精神上的双重奖励,在医疗、就业、子女教育、证照办理以及税费方面给予优待,鼓励民众见义勇为。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

      改变当前这种局面,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诉讼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而对于肇事司机的惩处、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的作用都十分重要。

     

      河北柯柏松律师:

      三方面立法要检讨,一是交通肇事生不如死的赔偿制度;二是保护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三是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等等。小悦悦的悲剧是上述三者的综合作用使然。"

     

      中心观点

      谁也没有想到,一个简单的个案,竟然折射出了大道理。这起个案就是最近从政治局委员到普通百姓都非常关注的佛山被碾女童案。

      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背后折射出什么?它给我们带来了怎样的思考?它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道德建设带来了什么样的冲击?更加值得一提的是,它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什么样的命题与课题?在我看来,它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诸多问题。

      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还是停留在口号上,不论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未成年人还都处于边缘化,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在实践中缺少体现,还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意识层面和制度层面。

      二是社会大众缺少足够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由于传统社会文化影响,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管教被认为是家庭的事,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敏感性和主动性,很多人认为事不关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影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没有进行义务性的规定,立法道德化加之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从而使这个重要条款形同虚设。

      四是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更需要家长加强责任意识、尽到监护义务,避免孩子处于危险的环境中。监护职责不仅是指抚养和教育、照顾孩子日常生活,还包括在日常生活中与外出活动中保护孩子人身安全。接二连三的儿童伤害事件说明,很多家长并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

      不仅小悦悦的案件,还有屡禁不止的操纵儿童乞讨现象、反复流浪的流浪儿童现象、被父母实施家庭暴力致残致死却得不到有效报告和干预的现象,都反映出我国在立法和社会实践中未成年人权利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实践还存在很明显的脱节。小悦悦案件再次警示我们,社会发展中,家庭和社会更要强调儿童保护,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解决立法道德化。法律毕竟不是道德,应当加强强制性,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中应得到具体的体现,在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也应意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

      二是加大对监护人的宣传教育力度。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看管好孩子,尤其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更要重视自己的监护职责和孩子的健康安全,避免让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三是加强宣传与倡导。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通过宣传典型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在社会转型、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更应重视社会道德的建设,唤起社会的良知。

      小悦悦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它却折射出了诸多普遍的情理、道理乃至法理。问题是严峻的,而答案却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回答。(张雪梅)

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下载: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4期】小悦悦事件从儿童权利角度的思考与评论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