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2期】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2期】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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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景德镇9岁女孩婷婷遭生父虐待案处理过程和反思

      司法干预为何成为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难题

      2011年7月,江西景德镇一名9岁女孩婷婷被父亲、继母虐待案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网络热议。婷婷自幼父母离婚,父亲与继母同居,生母患有精神疾病。婷婷自幼被父亲送到亲戚家抚养,6岁时回到父亲身边生活。其父和继母一直以来对婷婷的生活漠不关心,不给她做饭,9岁才让她上学,半年后又让她辍学,还经常以不听话为由对她多次打骂,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6月22日,婷婷的大姑看望婷婷时发现她脸上、脖子上、身体上多处伤痕,腿上被父亲打伤溃烂,将婷婷送到医院治疗并报案,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虐待案件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经过40多天住院治疗,婷婷于8月3日出院,当日晚上再次遭到继母殴打。此后几天,婷婷又多次被父亲和继母彻夜罚站,在媒体的报道中,婷婷向记者反映其继母说就要这样慢慢地折磨她。

      法律援助与临时安置

      面对婷婷在家庭中正在面临持续的暴力伤害的紧急情况,为了寻求一种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保护婷婷能够脱离危险家庭环境,不再继续受到虐待,同时为了通过个案的处理来推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8月12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决定为婷婷提供法律援助,于是我前往江西案发当地调查了解事实,并动员媒体力量一同前往驰援婷婷。

      经过与当地的民政局沟通,为了避免婷婷在家庭中再次遭受父母的暴力,当地民政局决定对婷婷进行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8月18日下午,婷婷被临时接到福利院。

      在当地民政局和"中国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志愿协作网"志愿律师黄青州的配合下,我们展开了对案件的详细调查。8月19日,我们先到福利院看望婷婷,了解到其具体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被父母、继母虐待的详细事实。后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婷婷的伤情,到婷婷曾经居住社区辖区的三个派出所、婷婷出院后居住的邻居家里调查。20日,到婷婷大姑家走访婷婷的大姑和小姑,后到婷婷父亲新搬的住所走访其父亲、继母,向新的房东、邻居调查了解情况。21日到婷婷曾经就读的学校走访调查,22日又寻找到婷婷的生母。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我们了解到:

      (1)婷婷自幼父母离婚,父亲与继母同居,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婷婷被父亲送到亲戚家抚养几年后又被送到婷婷大姑家抚养,6岁时婷婷回到父亲身边生活。其父和继母经常以不听话为由对婷婷多次打骂,实施家庭暴力。

      (2)2011年6月22日,婷婷的大姑发现婷婷身上多处伤痕,腿上被父亲打伤溃烂,将婷婷送到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虐待案件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

      (3)经过40多天住院治疗,婷婷于8月3日出院,当日晚上再次遭到继母殴打,用拳头和巴掌打其脸部,致使婷婷双脸红肿,一侧嘴角流血,婷婷大姑、小姑为此和婷婷父母发生争执并报案。

      (4)8月7日或8日晚上,婷婷遭受父亲和继母彻夜罚站,第二天邻居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因腿伤尚未痊愈,不能长时间站立。

      (5)8月9日,婷婷父亲、继母外出打工,因没有饭吃,婷婷回到医院,医院报警,派出所对其父亲、继母进行教育,其父母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虐待婷婷。后婷婷被父母带回家中,当日晚上23点多,婷婷又一次被父母罚站,直到凌晨3点被房东制止,婷婷才被父母允许睡觉。

      (6)婷婷父亲和继母一直以来对婷婷的生活漠不关心,其父白天早出晚归打工,继母有时外出打工,有时在家打牌,经常不给婷婷做饭吃,也没有让其上学。婷婷说其出院后继母曾说就要这样慢慢折磨她。8月10日,媒体报道婷婷再次遭受虐待后,婷婷父母带其再次搬离住所。

      (7)婷婷父亲和继母在另一社区租住后,房东和邻居反映,婷婷曾经跟他们说又被父亲和继母罚站,不让睡觉。

      (8)婷婷于2010年9月曾经上学读一年级,校长和班主任老师反映婷婷在学校表现很好,成绩也非常好,上学期间有两次带伤上学,有三次被110警车送到学校,说是受到父母和继母殴打离家出走,校长和老师多次教育婷婷父亲不能打孩子。2011年3月,婷婷家搬走就没再来上学。

      (9)婷婷生母患有精神疾病,已经再婚又有一女,对婷婷被虐待的事情并不知情,家人担心其精神受刺激不敢告诉她,婷婷生母表示自己每天靠药物维持精神稳定,没有能力抚养婷婷。

      处理结果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在了解事实基础上,20日晚上,我们与婷婷父亲、大姑和小姑又一次见面,了解大姑和小姑的态度,主要是希望通过谈话了解大姑和小姑对追究婷婷父亲责任、和谁来提起诉讼、谁来继续抚养婷婷的情况。大姑和小姑都希望撤销婷婷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碍于亲情她们可以抚养婷婷但是不敢提起诉讼。婷婷大姑表示如果追究婷婷父亲的责任,自己可以抚养婷婷,小姑表示自己没有时间、经济也困难,无法承担抚养职责。

      21日下午,我们又来到福利院,与当地民政局、福利院相关领导、人员座谈,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讨论案件解决方案,主要是希望争取民政局的支持,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婷婷的最终安置问题,毕竟在福利院救助只是临时安置措施。因此建议民政局作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撤销婷婷父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法院指定婷婷大姑担任监护人。讨论过程中民政局提出妇联、共青团等单位都可以作为"有关单位",从民政的职能角度讲,主要是行政救助,对担任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确有困难,提出希望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民政局因此展开了对案件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民政局的主持和提供一定生活救助的条件下,案件以婷婷父亲和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的方式结案:婷婷父亲每月支付400元将婷婷委托给大姑抚养,考虑到婷婷的实际生活困难,民政局每月给予不少于320元的救助,婷婷的大姑勉强表示同意。

      在案件处理完后,我们于22日上午又来到福利院征求婷婷的意见,婷婷同意跟随大姑生活。因长期遭受父亲、继母打骂,婷婷心理与性格已经显现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与福利院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沟通,建议为婷婷联系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对其在大姑家的生活进行定期回访。

      分析评论

      1、民政局对暴力危险状态下的婷婷采取救助措施,是对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制度的有益探索。

      在美国处理儿童虐待的制度设计中,突出的特点是发现儿童虐待案件后,行政机构即儿童福利局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作出快速的反应和采取后续的调查、提起对父母的诉讼等行动。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就直接被带离家庭。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庇护场所可以是集中养育的场所,也可以是合适的寄养家庭,主要是儿童在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期间提供临时照顾的家庭和机构。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被带离家庭后,法院将会在此期间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听证时,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将会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留在家庭。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如果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庭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有权对儿童作出临时安置,儿童将被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寄养家庭中等庇护场所。儿童在这些场所中将会受到临时照顾,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开展。社工在此期间,将继续对家庭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如果认为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小,将儿童继续安置在家庭中,终结案件;认为需要通过法院裁决为家庭提供服务以及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高的情况下,社工将向法院提起虐待疏忽的诉讼,以决定对儿童的最终安置。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作出具体的裁决,解决对其的长久安置措施。裁决通常有以下三种: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不应对家庭进行干预;为父母提供服务,要求参加治疗,保留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终止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国家取得儿童的监护权,对儿童通过寄养以及收养等形式予以安置。但是在儿童需要离开家庭的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在有照顾能力的亲属家庭中也是法官的选择。对于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父母,除了民事方面要承担被终止监护资格的责任外,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还要面临检察机关指控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

      与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相比,我国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临时安置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解决不了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和脱离暴力的危险。很多情况下,不少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只是对施暴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在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如果不能及时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导致儿童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因此,婷婷案件中,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婷婷出院后仍然处于父母暴力行为中的危险状况,当地民政部门对其给予紧急救助、从危险家庭环境中带离临时安置在福利院的做法,是一项积极的措施和探索,值得推广。

      2、婷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仍然属于个案化解决方式,没能推动处理这类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

      婷婷案件最终以在民政局提供一定物质帮助和婷婷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下,婷婷父亲和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的方式结案,从亲情、家庭关系和让婷婷尽快回到安全的家庭来说,应该是个比较好的临时解决方案,但从法律意义讲,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如果大姑有一天不愿意抚养了怎么办?如果婷婷父亲不再同意将婷婷委托给大姑抚养了怎么办?从社会意义讲,也存在遗憾,未能向社会大众传递反对虐待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相反更加助长了"打孩子没人管""虐待孩子不会受到处罚"等错误观念。

      而通过此案,探索行政救助与司法程序相结合干预儿童遭受家暴案件的有效途径,推动司法程序介入儿童家暴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的目标,也未能实现。很多部门在儿童遭受家暴后,通常更愿意采取生活救助、慰问捐款、教育家长等方式介入案件,或者对个案进行特事特办的处理,很少有能够给予持续的、跟踪的、有效的干预和帮助,更不愿意做原告起诉严重违法行为父母。

      3、婷婷长期、持续遭受父亲、继母家庭暴力,应该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虐待,一般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虐待并不都构成犯罪,虐待罪的构成要求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本案中,婷婷长期、持续遭受父亲、继母的打骂,身体多处陈旧性和新生伤痕,虽然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不构成轻伤,但是婷婷父亲、继母对婷婷虐待的持续时间长、对年仅9岁的婷婷身心危害大,尤其是屡教不改,在婷婷伤未痊愈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婷婷打骂和长时间罚站,应当属于情节恶劣的条件,我认为应当构成虐待罪。

      4、导致婷婷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几个难题

      (1)受自诉限制,婷婷遭受虐待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要求伤情要达到轻伤标准,公安机关才能立案,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儿童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的暴力行为,这就导致很多虐待案件,如果儿童不去告发或没有能力提起刑事自诉,其他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本案中,婷婷的姑姑、叔叔等亲属不愿意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施暴的监护人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追究,儿童就得不到彻底的保护,还有可能面临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

      (2)没有亲属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无法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司法程序。

      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虐待等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但是这条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依赖于儿童的亲属或有关单位启动司法程序,由于考虑到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没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又缺少国家监护制度的配合,有关人员和单位一般不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愿意作为原告启动司法程序,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中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谁有权起诉?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具体指谁?没有有关人员和单位愿意起诉的又如何进入司法程序?这些因为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细化规定,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导致司法程序对儿童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非常薄弱。

      如本案中,婷婷的姑姑,碍于亲情和担心受到报复和骚扰,不愿意直接提出申请,但是如果有人提出申请,她们却愿意担任监护人。因此,本案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民政等有关部门向法院提出撤销婷婷父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法院指定姑姑担任婷婷监护人,婷婷父亲仍继续支付抚育费用。但是,遗憾的是在案件的协调中,民政等有关部门并不愿意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程序无法启动,而是寻求了另外一种对抚养权法外调解的解决方案,最终不能有效追究婷婷父亲的法律责任。

      5、破解启动司法程序的难题,增强司法对家庭监护问题的干预

      首先建议修改虐待罪案件的追诉程序,将所有针对儿童的虐待罪案件纳入国家公诉程序的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

      第二,对于《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建议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时,对该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哪些单位在规定顺序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以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条款的执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干预。我认为应首先规定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等政府部门的责任,其次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最后的顺序是妇联、共青团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这些单位按照规定顺序,有义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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