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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肖利娜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能够高效开展工作,在推动律师参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核心作用,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和委员的活动,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处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四)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至少一份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五)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得到秘书处的确认;

(六)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七)在注册地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帮助、推广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转任全国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

(四)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两次请假;

(五)年终未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通知仍未提交;

(六)年终未提交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七)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每年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2项以下;

(三)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五)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后,向委员发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向委员发出取消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 本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修改后的规则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3月27日起生效。

 

 

通过肖利娜

全国律协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了推动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性活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了《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经参加今年3月26日“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领导及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讨论,并充分采纳了与会者提出的修改意见,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落实。

 

 ○○四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

                                             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43

    中国有4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国家实现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1991年国家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去年,全国人大开展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法工作已列入国家五年立法规划。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我国未成年人工作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我国律师具有关注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和优良传统。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共青团、教育、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下,一些律师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开展未成年人法学的研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活动;北京市律师协会还率先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努力,是我国律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化为具体行动的表现,不仅扩大和加强了律师在这一工作中的作用和影响,也逐步确立了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良好职业形象。

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5周年。国家的改革和开放,为律师事业的重建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广阔的舞台。律师事业的快速发展,又为律师更好地回报社会、更多地参与公益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基于律师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社会公益性,全国律协在各地律协的积极支持下,于2003年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倡导组建志愿者网络、培训人员、参与相关立法修法、合作开展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为了使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权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为了更好地加强、整合这方面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还有薄弱环节,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容低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还不健全。从律师职能和社会职责角度看这些问题,律师能够发挥作用的方面、可以做的事情都很多。全国律协号召广大律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法制宣传、讲座、咨询等公益性活动以及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案件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权活动。各级律协要结合司法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将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活动作为建树行业文化、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积极倡导律师参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性活动,探索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措施,提高律师参与未成年人维权责任意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研究指导支持和宣传,加大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力度。

二、建立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应在今年年底前组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所辖市、区、县建立律师志愿者队伍。力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形成有全国律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两级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广泛分布于基层的律师志愿者组成的点面结合、纵横相顾的未成年人维权网络,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三、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与培训工作,总结行业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局性、重大、紧迫问题向国家各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提出工作对策;参与相关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开展未成年人法学研究,参与重点课题的研究,参加重要问题的调研;争取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拓宽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研讨、考察与交流等渠道;支持和帮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筹集并使用好各种社会赞助资金;向全国律协提请表彰突出人员和突出事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与各地党委、政府、人大、公检法机关、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和社区工作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密切联系,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步形成良好的律师维权环境;组织当地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当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志愿者网络;总结当地律师开展这项工作情况;办理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事项,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区域合作;向地方律协提请表彰突出人员和突出事迹。

四、各级律协对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活动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指导: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和表彰力度;帮助与支持他们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公检法机关、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和社区工作等机构建立联系;在活动经费、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切实关心和解决他们在维权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也要对他们自身的长远发展给予必要的关心;指导和帮助建立律师志愿者服务网络。

各级律师协会应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队伍建设,其委员应该具有良好的执业评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的委员要适时调整,切实保证委员会能在未成年人维权工作中开拓局面,发挥作用。各地律协应将从事未成年人维权活动突出的律师推荐到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便于总体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对地域辽阔、经费紧张、律师资源少的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要给予特别的关注,要在培训、经费、活动方面给予照顾,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口支援内容之中。

我们相信,在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精神的指引下,各级律协共同努力,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和奉献,紧紧依靠各级党和政府,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权工作一定会卓有成效。

通过肖利娜

海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能够高效开展工作,在推动律师参与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核心作用,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和委员的活动,依据《海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
)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
)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
)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处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
)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至少一份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
)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协会秘书处请假,并提供出庭、出差、病假证明;
    (
)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部;
    (
)在注册地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帮助、推广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转任省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或两次不完成任务的;
   (四)一年中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五)年终未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通知仍未提交;
   (六)年终未提交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七)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不负责任,受到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有效投诉的;
   (三)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五)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后,向委员发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向委员发出取消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 本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修改后的规则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报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海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海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7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