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研学活动法律风险提示-家长篇

通过肖利娜

未成年人研学活动法律风险提示-家长篇


前言

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首次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开展研学业务的企业主体多达万余家,[1]研学旅行行业市场规模有望超过千亿元。[2]但是,在各机构“跑马圈地”过程中,研学安全保障不强、市场经营主体鱼龙混杂、缺乏客观有效课程评价机制、人才培养乱象突出、综合配套服务普遍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1][2] “游而不学,价高质低”的问题突出



今年暑假,随着三年来积累的出行需求集中释放,多家研学机构相继“爆雷”。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研学营,报名时行程包含北大清华、故宫国博,但根本没按合同执行路线行程。[3]某研学营被爆出孩子们住的房间装修尚未完成,缺乏队医,甚至存在教官殴打学生的情况。[4]此外,部分研学活动还存在外包项目较多,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问题难以保障的情况,甚至有的研学营在合同中约定由家长对孩子的意外负全责。[5]


然而,由于研学项目涉及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多个相关政府部门,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专门调整研学活动,研学活动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健全。很多家长面对研学这类新兴事物,容易因为不了解而落入不良研学机构的陷阱。


我们调研了市场上一部分研学机构,并梳理现有研学相关行业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希望帮助家长更好甄别合适的研学团、减少潜在法律风险,保护未成年人在研学团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法律风险提示清单”和“法律风险提示分析”两部分,前一部分列举建议家长关注的研学法律风险问题;后一部分针对部分重点问题进一步分析。相关引注均列举在文后供参考。



一、法律风险提示清单


1、筛选甄别研学团提示

1

资质

问题


(1)  研学旅行活动承办机构应是有资质的旅行社。建议家长确认承办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委托了有该许可证的机构承办活动;

(2)  建议家长尽量选择营业时间较久,资金、人员、经验较充足的研学机构。家长可以选择本省份或者目的地省份认可的研学机构推荐名单上的研学机构,以减小风险。


2

行程

安排

签订合同前,建议家长提前确认研学活动的日程安排,尤其关注其中是否有体验性教育或研究性学习等研学性质内容


3

服务

标准

建议家长关注研学机构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参营师生比、人员准入资质、团容量,是否有跟团老师、导游员、辅导员、安全员等,还要注意了解该研学机构的应急处理措施,医疗条件,以及详细询问住宿、餐饮、卫生、交通安排(例如是否有专门大巴车接送),最好可以有实景照片参考。

(具体要求可参考《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

4

隐形

消费

建议家长提前确认大交通费、从机场/车站到营地费用谁来承担,以及行程变更后是否要补钱或者是否会退款,是否包含隐形消费


5

手机

管理

建议家长提前协商孩子随身携带手机或电话手表的要求,可以关注以下因素:财产安全(避免孩子粗心弄丢手机)、孩子与家长的日常联系需要避免孩子研学中过度使用手机


6

留证

问题

建议家长保留交流过程聊天记录、图片、语音以及与研学机构沟通电话录音,便于后期解决争议。


2、合同签订风险点提示

1

定金

问题



(1) 建议家长注意定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违法,可以要求研学机构退还;

(2) 家长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研学机构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如果家长支付了超过所应缴纳总费用20%的定金,即使最终放弃参团,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的定金数额。[6]


2

保险

问题

(1) 建议家长确认研学机构是否为孩子投保意外险

(2) 建议家长明确孩子在研学途中可能发生物理性外伤、急性病事故,以及往返中的交通意外等风险都包含在了保险范围内;

(3) 建议家长明确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障额度和受益人等信息,请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理赔须知”等

(4) 建议家长询问研学机构是否购买责任险,如果同时购买了责任险将更为稳妥。


3

免责

条款

建议家长关注免责条款,明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加重家长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4

更改

行程

(1) 如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也均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研学机构需要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返还。如果变更合同,原则上需要多退少补,具体安排需要家长和研学机构协商;

(2) 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研学机构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如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均属违约,应当返还合理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3、纠纷争议解决提示

1

虚假

宣传

(1) 若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家长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研学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三(除了退还研学活动费用,家长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研学活动费用的三倍)

(2) 研学机构的广告宣传中介绍的服务及路线不能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承担刑事责任。


2

退费

问题

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况均不予退费的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属于无效条款。同时,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研学机构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家长。


3

及时

沟通



研学机构通常会每日在家长群汇报当日活动信息以及发送活动照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每日行程安排有一定调整是正常的,家长有意见可以及时在群里和老师沟通


4

孩子

受伤

孩子在研学期间因为主办方、承办方或供应方原因,或者因为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家长都有权主张相应赔偿。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安全管理能力。



二、法律风险提示分析


1、筛选甄别研学团分析

资质问题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要求,学校委托开展研学的,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准入条件。但该文件并未对资质要求做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目前也没有对研学活动承办单位资质的明确规定,为筛选甄别合适的研学机构带来了一些困难。


但从中央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实践情况来看,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机构应是旅行社,或者最好委托有相关旅游业务许可的机构承办。家长可以选择本省份或者目的地省份认可的研学机构推荐名单上的研学机构,以减小风险。


根据《旅游法》第28、29条,设立旅行社经营境内外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7]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明确研学旅行承办方为“与研学旅行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教育部2014年发布的《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也指出“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见承办研学旅行活动,处理研学相关旅游事务的机构需要是有资质的旅行社。


各省对于研学机构的资质要求也多为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湖北省要求研学旅行服务单位需要是《湖北省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A级及以上等级管理及服务标准的旅行社。[8]青海省虽然没有明确研学旅行机构必须是旅行社,但也要求研学旅行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由文旅厅对研学旅行机构进行审批公示。[9]江西省《中小学研学旅行》标准要求研学机构需要是依法注册的具有2A级及以上等级的旅行社。[10]


北京、长春、南昌、南宁、长沙、青岛等地政府关于研学的文件均要求学校委托的研学承办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所规定的旅行社行业资质。[11]重庆、四川、宁波等地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也提醒消费者注意承办方是否取得了由文旅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培训为目的学科营是否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如未取得相关许可或经营者以商业机密为由不能提供让消费者进行查证的,建议谨慎选择。[12]


所以,研学活动承办方应受到《旅游法》规制并获取相应资质。如果相关机构既没有相关资质,也没有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承办活动,我们不建议家长为孩子报名该活动



2、合同签订风险点分析

研学机构提供的一般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家长有权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要求对方解释相关条款,就不满意的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13]

保险问题

(1)意外险的购买

孩子在研学途中的人身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意外受伤风险,如磕伤、烧烫伤、骨折、蚊虫叮咬、溺水、突发事件等;第二,突发疾病风险,如中暑、感冒、急性肠胃炎、食物中毒等;第三,交通运输风险,如交通事故等。[14]


意外险是预防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在研学旅行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孩子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保险公司将对此进行赔付。家长应主动询问意外险的承保范围(需要包含以上三类安全风险)、保险期限(需要包含研学全程)、保障额度和受益人等信息


风险举例:

Eg1:“乙方为每名学员购买保XX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取得与事故相关的有效凭证,并协助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条款仅说明投保了意外险,但是承保范围、保险期限、不同保险事故的保险额度并未给予明确说明,家长需进一步询问了解。


Eg2:“乙方为营员购买夏令营团队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参团营员或甲方监护人同意该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但该保险的赔偿应当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该保险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研学机构将自己设为保险赔付的受益人,并将这一款额仅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这实际上可能缩小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家长需要进一步沟通明确孩子在责任赔偿外的意外(如水土不服、感冒中暑等)是否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最好的方式是家长通过研学机构取得保险合同条款,了解相关保险事项后再决定是否报名对应的研学活动。


(2)责任险的购买

虽然旅游公司代为投保意外保险合同,但该保险费用一般由学生家长支付。若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受益人(家长)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一定能完全覆盖损失金额。


家长还可以询问研学机构是否有购买研学责任保险研学旅行安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合法组织研学旅行的各类学校、研学机构、研学基地等单位,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直接对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进行赔偿处理,与研学旅行学生意外险形成互补,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研学机构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家长责任、限制家长或孩子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15]

(1)“退费条款”

研学机构的合同条款中往往会对退费进行一系列严苛规定,例如“若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将不予退款”,这一条款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因为诸如“概不退费”此类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可能导致条款无效[16]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家长无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主要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及社会异常事件等。当遇到不可抗力时,家长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责任。[17]


即使是因为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家长仍有权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主张退还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参考前述规定及法院既往判例,相关必要费用需要由研学机构一方举证证明。[18]


(2)“免责条款”

部分研学机构试图通过“免责条款”偷换概念或逃避责任。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签订研学合同应当谨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和研学机构充分沟通孩子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等。如果不慎签署了霸王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举例:

“营员在营期间禁止携带刀具、打火机、易燃物等危险物品,不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电脑、首饰、超规定数额的现金等,如因携带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上述免责条款实际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果研学机构违背公平原则,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等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损害了家长/学生的利益,则该条款无效。[19]


更改行程

如果家长与研学机构在合同中对行程安排做了具体约定,但研学机构并未按约定旅游行程出行,若是因为不可抗力,需要根据我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17]


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研学机构存在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则属违约,其应当返还合理费用。研学机构具备履行条件,经家长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家长或孩子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家长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在家长或孩子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研学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家长或孩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20]



3、纠纷争议解决分析

虚假宣传

若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家长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研学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三。研学机构若明知约不上或者无法实现某个景点的参观,比如研学机构明知无法进入清北但仍将其写进了事先向家长提供的旅行行程单里,则很可能构成欺诈,家长可以据此追究旅行社的责任。[21]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行程安排,但将其作为了类似宣传描述的卖点,这也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对于研学旅行的广告宣传来说,其表现形式可以适当夸张,但是介绍的服务及路线不能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2]


孩子受伤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孩子在研学活动中受伤,可以向学校或者研学机构追偿。[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孩子在研学活动中受伤,可以向承办活动的旅行社追偿。[24]

脚注

向上滑动阅览

[1] 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研学旅行发展报告2022-2023》,2023-03-20,https://mp.weixin.qq.com/s/4cCpYCzuUpTMREFodto_Fg

[2]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研学旅行委员会,《2019年中国研学旅行发展白皮书》,2020-01-19,https://mp.weixin.qq.com/s/fSHMdhWofLQGSppteutn0Q

[3] 南方都市报,《热度暴涨!一票难求!多地发文提醒》,2023-07-26,https://mp.weixin.qq.com/s/WWoMQg-55cKdvgJj4K3b0Q

[4] 北京青年报,《报了五天四晚的“清北研学营”,连校园都没进去!家长:孩子唯一学会的就是吃苦》,2023-07-29,https://mp.weixin.qq.com/s/N1CBMiJ9iyU5bK-PvGTi9A

[5]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研学市场乱象:有的研学团还不如旅游团》,2023-06-12,https://mp.weixin.qq.com/s/pisME3SrDPaPhk6_O-FbZQ

[6] 《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旅游法》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游法》第29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8] 湖北省教育厅等14部门《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管理办法》(鄂教基[2017]11号);《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单位基本条件》(鄂教基[2018]1号)

[9]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研学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3年1月5日)

[10]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学研学旅行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规范》(DB36/T 1442.3—2021)

[11] 北京市文化旅游局《北京市旅行社组织或承办未成年人研学团队旅游服务规范》,2023-08-10;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18]40号);江西省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的通知》(2023-03-22);广西省南宁市文旅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承办机构遴选及管理办法》(南文广旅规〔2023〕1号);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长教通〔2020〕79号);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等12部门《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2018.01.16))

[12] 华龙网,《警惕“伪研学团” 重庆消委会发布暑期研学消费提示》,2023-07-25,https://news.cqnews.net/1/detail/1133371191805583360/web/content_1133371191805583360.html;四川消委,《名校研学真假难辨!四川省消委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名校学科营”》, 2023-06-30,https://mp.weixin.qq.com/s/Paj9lkpGPU7j_3TFYoUYWA;宁波市消保委;《“行走的课堂”爆火?市消保委:谨慎选择研学游》,2023-07-11,https://mp.weixin.qq.com/s/b3ZlF5ginUJSlC0otRZdLw

[13]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4] 王军海,任国友.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风险分析[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9,35(02):88-91.DOI:10.16165/j.cnki.22-1096/g4.2019.02.020.

[15]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6]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书。

[17]《旅游法》第67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082号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1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334号,陈玲、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 《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2] 《旅游法》第32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3]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编辑|姜宇昕 王思影 汪倩宇

排版|汪倩宇 王思影 姜宇昕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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