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专家观点汇集

通过肖利娜

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专家观点汇集

 安徽中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李珑:

这一极端个案并非偶然,反映了90后、00后成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现在一些孩子从小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比较明显,从小到大要什么有什么,导致他对任何向往的事物都有占有的欲望,一旦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欲望膨胀,就可能置社会规范、规章法律等不顾,从而丧失理智,闯出祸端。家长应防微杜渐,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家长应该多关心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不该只关注智商的培养;同时,家长的言谈举止最直接影响孩子,应做好孩子的“老师”。这起极端个案,给家长、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位必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国家资格心理咨询师陈向明:

很多人认为素质教育就是学点才艺,或者学校里认为素质教育就是要增加音体美的课时,培养多才多艺的人,实际上,我们都走进了一个误区,我们的学校没有开展尊重生命的教育,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都是对生命的漠视。

此外,我们谈到对青少年“性”的教育,往往曲解为“性生理”教育,而没考虑“性道德”、“性法律”、“性心理”的教育。 “性道德”就是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德。同理,“性法律”的要求就是要遵守法律,没有超越道德和法律的爱。一个“爱”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违反了法律,必然要尝到恶果。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

从媒体披露的陶某某父母职务判断,谈不上有权有势的高官。事实上,没必要把目光聚焦在他的家庭背景上,这与犯罪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案件发生后,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极大痛苦,双方都是受害者。儿子犯下大错,害女孩一生,自己也丢了前途,将长期失去自由,陶家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与其怪罪家庭背景,不如多反思教育。一些家长不善于面对挫折,在工作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正确的价值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有些孩子甚至不知道抢劫是犯罪,接受完审讯后还问:“警察叔叔,我能不能回家?”

“园丁”还应包括学校、政府和社会。政府应重视发展相关矫治机构,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及早介入孩子的不良行为,引导他们远离人生歧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

2011年发生的花季少女被毁容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案件首先令人震惊的是年仅16岁的陶某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伤害同是处于花季年龄的受害人周某。抛开人们对陶某身份的以及陶某残忍伤害手段的关注外,从法律层面看,这起案件首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保障措施,例如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其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等。从程序保障看,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纷纷探索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探索,例如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尽量取保候审、不予逮捕,努力促成刑事和解的达成等。在陶某的这起案件中,虽然因为凶手的残忍引起了社会的议论,但是从法律处理上看,还是应当依照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样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的处理原则。

这起案件引起如此大社会轰动的另一个原因是行凶者和受害人都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害人是仅仅17岁的花季少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权衡如何既能贯彻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处理原则,体现对其的保护,另一方面更应当考虑如何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实际上,与强调突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保护相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一些司法机关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案件也是存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同样体现在程序保障和实体权益保护两个方面。从程序上看,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时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决定给予受害人、监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例如对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等措施等,被害人的意见应当被充分考虑。在具体的实体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还是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的受害人只能获得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这使一些受到比一般侵权行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反而得不到和一般民事伤害案件中一样的赔偿。从而导致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受害人由于年龄小,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压力更大,反而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局面。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被多次强奸但是最终只得到了几十元的赔偿。具体到这起案件中,不仅是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上的痛苦,毁容的惨痛经历会让花季少女承受更大的精神伤害。现行的法律规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受害人获得充分的民事赔偿,弥补物质的损失和精神的痛苦。本着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希望法律能够首先从未成年被害人这个群体上打开突破口,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在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同时,对更为弱势的受害人也加强保护。

在这一起案件中,除了从法律角度解读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适用外,还有隐藏在背后的问题值得深思。孩子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从案发之前陶某的一些表现中可以探寻出其犯罪根源的蛛丝马迹,例如其性格孤僻,叛逆心强,以及情绪过激等举动,而且案发前陶某一直对受害人纠缠。但是当出现这些征兆时,事态并没有终止,也没有干预的措施能够使陶某发生转变。这让人思考当今的家庭、学校应当如何构建其科学的教育体制,而不只是强调孩子单一发展的机械教育机制,这也拷问我国制度设计的不足,如何及时在发现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有问题时予以有效干预。只有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找准病因,才能有效“治病救人”。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有专门的办公室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从其成长经历以及环境因素中找到其犯罪的病灶并提出具体的意见。而目前我国虽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调查和了解,但是从更大的范围看,仍然需要进一步将对这种病因的治疗渗透到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这些本不该发生、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残忍恶性案件导致每一个人都是不同方面的受害者,这也呼吁我国更理性更实际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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