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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肖利娜

湘潭熊孩子充值花光外公4万存款 涉及腾讯与乐堂动漫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用父母的账号登录,反复充值数十次,退款审核取证难”……“熊孩子”大量“氪金”、家长退款维权不易的消费乱象今年以来层出不穷。据芒果都市消息,家住湘潭雨湖区的刘先生今年57岁,两年前他已经退休,有着6万多元的存款,加上每个月还有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刘先生不仅养老没太大压力,而且买了医保还能给孩子们减轻负担。由于和单位是直接买断,前两天他正想着去补齐并买好医保,可到了办事点把银行卡一刷,里面就剩5分钱了。

  面对这一状况时,刘先生回想起来,就在这三天前,他11岁的外孙有一件事让他感到很意外。刘先生说:“孩子那天快生日了,我就要他妈妈给他买双鞋子,结果他说他自己买,然后他就拿着我的手机搞,到了以后我就下面去接快递,结果那个鞋子不要钱,我说怎么不要钱呢,我以为是那种到付的。”即使外孙用他卡里的钱买了一双鞋,也不至于花了4万多呀,越想越不对劲的刘先生赶紧去银行打了流水账单,拿回来给女婿一看,这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刘先生总算搞清,这4万多元全被外孙玩游戏拿去充值了。刘先生的外孙小胖回忆起支付功能当初如何开通的,他说他仗着外公不懂手机操作,耍了点小手段。小胖介绍,从今年9月份以来,他在和平精英、王者荣耀、奥特曼传奇英雄等游戏内不断充值,而充值金额最大的,就是华为游戏公司旗下的奥特曼传奇英雄,据初步统计达到了3万7千多元。华为消费者热线回复,让小胖家属提供相关的资料佐证,并承诺将尽快处理这一诉求,家属目前也正在收集资料中。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和平精英、王者荣耀为腾讯游戏旗下游戏品牌。腾讯游戏是全球领先的游戏开发和运营机构,也是国内最大的网络游戏社区,隶属于腾讯互动娱乐。腾讯互动娱乐,全球领先的综合互动娱乐服务品牌,旗下涵盖腾讯游戏、腾讯文学、腾讯动漫等多个互动娱乐业务平台,致力为用户提供包括网络游戏、文学、动漫、戏剧、影视等在内的多元化、高品质综合互动娱乐体验。

  奥特曼传奇英雄是由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游戏。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堂动漫”)是一家立志以互联网游戏社区门户为发展起点,集各种手机动漫、手机游戏、网页游戏、社交游戏的研发、运营、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为合肥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安徽乐堂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75%:芮阿骥持有安徽乐堂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8.25%的股份。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其第一项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中的第9条显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为游戏充值后,如果家长不追认的,游戏公司就需要退还充值的款项。如果是8周岁以下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由家长实施,孩子自己充值是无效的,游戏公司也要退款。\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2010/14/t20201014_35885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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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通报多名学生腹泻发烧:查封问题食品送检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4日电 山西省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14日在官网通报康杰中学部分学生发烧腹泻情况:已对康杰中学食堂及校园内两个超市进行全面检查,查封涉嫌问题食品,并送样检验。具体原因正在调查当中。

  10月13日,康杰中学通报称,10月11日,该校陆续有学生出现发烧、腹泻情况。经排查,部分学生疑似食用了校内超市一款名为“嫩牛五方”的食品,学校立即责令超市将该食品全部下架,并将超市予以查封。当晚,运城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并对学生食用的“嫩牛五方”食品进行取样。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日接报后,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调查工作。对康杰中学食堂及校园内两个超市进行全面检查,查封涉嫌问题食品,并送样检验。同时,对涉嫌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学校超市的相关资质、销售记录、索证索票情况逐一核查,查清源头、管控渠道。组织对全市学校食堂及校园食品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原因正在调查当中。

  http://www.chinanews.com/sh/2020/10-14/9312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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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入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 张蔚然 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10-13/9311449.shtml

通过肖利娜

常州一小学教师做实验发生事故 4学生局部Ⅱ度烧伤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9月22日下午,常州一小学老师在科学课演示实验时,因操作不规范,产生闪燃,蹿出的火苗导致4名学生烧伤,入院诊断为局部Ⅱ度烧伤。涉事学校发布情况说明,全文如下: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事故情况说明

  2020年9月22日下午1:40左右,常州局前街小学某老师在科学课《热空气和冷空气》演示科学实验“‘热气球’上升”的过程中,往蒸发皿加入酒精时,因操作不规范,导致挥发的酒精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未完全冷却的蒸发皿产生闪燃,蹿出的火苗导致4名学生烧伤。现场未发生爆炸。

  学校领导、教师迅速将4名学生送入医院诊治,并及时联系家长。当天,4名学生入院诊断为局部Ⅱ度烧伤。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专家会商研究诊治方案。目前,4名学生在专家组的精心治疗下,伤情已明显转好。

  常州市天宁区已成立由应急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学校已暂停所有与科学实验相关课程。涉事教师已暂停所有教育教学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置。

  学校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总台央视记者 吴睿)

  http://www.chinanews.com/sh/2020/09-27/93016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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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

近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群体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

《指引》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等三类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接受委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也可以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了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明确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符合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等要求。

 《指引》提出了指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指引》结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性,细化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要求。规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及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规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与未成年人交谈、见面及具体办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例如,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此外,《指引》还分别细化了三类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和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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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通〔2020〕12号

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法律援助处(局)法律援助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现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局、全国律协。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0年9月16日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参考本指引规定的工作原则和办案要求,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其他接受委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第六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并进行以下工作:

(一)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司法程序处理背景、争议焦点和诉讼时效、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诉求、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等基本情况;

(二)告知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代理、辩护职责、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案件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

(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备,可以为其寻求救助庇护和专业帮助提供协助;

(四)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共同签名确认。未成年人无阅读能力或尚不具备理解认知能力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签,并在笔录上载明。

(五)会见受援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至少应有一人在场,会见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外;会见受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时,如有必要,受援未成年人可以在场。

第七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

(一)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

(二)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

(三)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识别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信息;

(五)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提请律师事务所讨论的,应当将讨论结果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章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第八条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猥亵他人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案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需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应当采取和缓、科学的询问方式,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协助未成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指引、协助未成年被害人准备证据材料;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于庭审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协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协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进行社会评估,辅以心理辅导、司法救助等措施,修复和弥补未成年被害人身心伤害;

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心理、情绪异常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与疏导。

第十二条  对于低龄被害人、证人的陈述的证据效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结合被害人、证人的心智发育程度、表达能力,以及所处年龄段未成年人普遍的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进行客观的判断,对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未成年人陈述、证言,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依法予以采信,不能轻易否认其证据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不暴露被害人、证人的外貌、真实声音,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避免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与被告人接触。

第十四条  庭审前,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准备证据材料;

(二)向人民法院确认是否存在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情况,拟定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提纲;

(三)向人民法院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拟定质证意见;

(四)拟定对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质证意见;

(五)准备辩论意见;

(六)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了解是否有和解或调解方案,并充分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进行法律释明后,向人民法院递交方案;

(七)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介绍庭审程序,使其了解庭审程序、庭审布局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了解和审查以下关键事实:

(一)了解和严格审查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的关键事实,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未成年被害人为幼女的相关事实;

(二)了解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对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三)准确了解性侵害未成年人案发的地点、场所等关键事实,正确判断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指导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时收集、固定能够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等相关事实方面的电子数据,并向办案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

第十九条  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案件,为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安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紧急安置,避免再次受到侵害。

第二十条  对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为未成年被害人另行指定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在学校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未成年被害人不能正常在原学校就读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为其提供教育帮助或安排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场所遭受性侵害,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要求上述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的组织和人员如果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具有因果关系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安全保障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配合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积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调解民事赔偿,为未成年被害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经济赔偿换取未成年被害人翻供或者撤销案件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法律风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述条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应当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服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经济赔偿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尊重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注意收集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导致精神疾病或者心理伤害的证据,将其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转化为接受治疗、辅导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六条  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第四章  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现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有权告诉或代为告诉。

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村(居)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代为告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处理监护侵害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协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三十条  办案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监护侵害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协助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未成年受害人,以及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行为或者面临监护侵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协助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协助受侵害未成年人搜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七条 发现监护人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或组织,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承办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可以协助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申请支持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支持起诉书,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前,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建议其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承办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应撰写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并协助社会服务机构递交调查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受侵害未成年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建议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指定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告知现任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可以协助有关个人和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建议。

第五章  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是指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  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就以下事实进行审查:

(一)受侵害未成年人与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教育法律关系;

(二)是否存在人身损害结果和经济损失,教育机构、受侵害未成年人或者第三方是否存在过错,教育机构行为与受侵害未成年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第四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相关的责任承担原则:

(一)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二)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三)因教育机构、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调查了解教育机构是否具备办学许可资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职业资格,注意审查和收集能够证明教育机构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办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能存在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风险。

第五十二条  办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注意审查和收集教育机构是否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或行为有无不当。教育机构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或行为并无不当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案件可能存在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诉讼风险。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办理涉及教育机构侵权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关注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发现未成年人因诉讼受到教育机构及教职员工不公正对待的,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二)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和校方协商,或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并注意疏导家属情绪,积极参与调解,避免激化矛盾;

(三)可以调查核实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各自参保及保险理赔情况。

第五十五条  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体罚、虐待、学生欺凌、性侵害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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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斤重石头坠落致男童受伤,肇事邻居认罪认罚被检方定罪不诉

  来源:澎湃新闻

  6岁的洋洋(化名)在3楼自家露台玩耍时,被14楼落到露台栏杆后弹起的石头砸中,头部重伤,肇事邻居朱瑶(化名)被警方取保候审。

  9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拱墅区检察院获悉,鉴于朱瑶主动认罪认罚,与男孩家属达成和解、获得谅解,且有三个孩子要照顾,对其定罪不诉。

  1月30日,洋洋在自家三楼露台玩耍,一块石头从天而降,砸在露台栏杆上弹起来,砸中他头部,鲜血直流。

  听到哭声,正在14楼家的朱瑶走到阳台往下看到了满头是血的洋洋,再一看,压在自家室外晒被子上的石头不见了。

  该石头重约5斤,是朱瑶腌菜时压菜的。

  朱瑶随即拨打120,另一名邻居打了110。洋洋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案件移送拱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将石块压在被子上,应当预见到如不采取固定措施,可能导致石块掉落伤人,但她认为可能性很小,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客观上造成洋洋重伤,因此认定朱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承办检察官介绍,审查发现,事发后朱瑶立刻拨打120并主动投案,全额支付了医药费用。由于医治及时,洋洋恢复良好,已正常上学。同时,朱瑶家有三个孩子需要她照顾,一个15岁,两个是11岁的双胞胎。鉴于朱瑶已与男孩家属达成和解、获得谅解,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215511

通过肖利娜

公众情绪与儿童权益保护如何协调?专家建议——最低刑责年龄不降 少年司法应跟上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何蒙

  9月10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国际儿童法联盟共同主办的“国际儿童保护热点问题系列研讨会”线上召开,聚焦“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问题,来自中国、坦桑尼亚、印度、美国、南非、菲律宾等国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发言和交流。

  一些国家刑责年龄设置较低 联合国建议14岁

  从事儿童保护工作超过15年的坦桑尼亚国际儿童帮助热线主任基亚介绍,坦桑尼亚大陆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例外是10岁到12岁的男孩会被免于追究与性犯罪有关的刑事责任。

  印度执业律师迪皮卡·穆拉利女士说,根据印度刑法典规定,7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7岁以上不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判断所实施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部分重罪,目前菲律宾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从15岁降至12岁,2019年的一项法案拟进一步降低到9岁,众议院已批准该法案,而参议院尚未批准。

  来自菲律宾最大的儿童权利组织联盟“儿童权利网络”的理查德·迪介绍,该网络发起题为“儿童并非罪犯”的社会运动,呼吁民众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通过游说立法者和相关机构阻止法案通过。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南非比勒陀利亚大学教授安·斯凯尔顿女士介绍,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2019)号一般性意见》提出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升至14岁。

  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与法律困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发言中提到,近年来有些国家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严重的危害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对此类未成年人,我们尚无法提供足够的矫正措施。大多数人仅由监护人或父母管教,其错误行为得不到纠正。此类事件引起公众反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光星说,公众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做出严重罪行的态度存在差异。一方面,公众认为未成年人不够成熟,没有能力同意进行性行为;另一方面,公众又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应该受到跟成年人一样的刑事处罚。然而,在性同意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应该有一致的判断。她认为,调和两个问题之间的张力,需要更多的研究来提供支持。

  不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高级研究员杰里米·道姆认为,根据目前的研究结论,并不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他进一步指出,神经和认知科学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和认知程度都比较低,不能向他们施加和成年人同样严厉的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家庭暴力、教育环境、失业率、过快的城镇化等社会因素都有关联,未成年人不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科以刑事处罚,不仅不会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率,还会导致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应以公众舆论意见为基础,而应更多地搜集数据,为理性制定政策提供基础。” 杰里米·道姆表示。

  安·斯凯尔顿指出,儿童发育和神经科学领域的证据表明,在12岁和13岁的儿童中,儿童的理解力和能力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能理解其行为的影响或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同时,青春期是人类发展的独特阶段,会影响儿童识别风险、承担风险和控制冲动的能力。儿童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完善法律 健全少年司法机制

  佟丽华表示,如何在安抚公众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所有儿童保护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必须面对的必然挑战。目前,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最关键法律的修订工作已接近完成。社会各界期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可以完善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违法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办法。

  在坦桑尼亚,单独关押定罪前儿童的关押场所和定罪后进入的特殊学校数量均远远不足。“判刑的目的是给儿童提供专门的场所,社会福利官员可以对他们进行管理,学校老师可以向其提供教育等。这才是我们的理想。” 基亚强调。

  杰里米·道姆指出,未成年人适用的司法程序,应该和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程序相区分,前者应该强调矫正,而非惩罚,并且运用非正式的民事程序,以及不同的处罚标准。

  理查德·迪认为,菲律宾儿童犯罪的问题核心是儿童司法体系流于形式,迟迟得不到落实。他希望进一步推动菲律宾刑事责任年龄和儿童司法制度的完善。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20-09/16/072442.html

通过肖利娜

国家网信办重拳整治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乱象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侯建斌 记者今天从国家网信办获悉,自启动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以来,全国网信系统累计暂停更新网站64家,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6907家。

7月以来,国家网信办持续深入开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针对网课学习栏目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教育部专门启动了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目前,全国网信系统累计暂停更新网站64家,有关网站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群组86万余个。

  记者注意到,国家网信办还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其中有4款学习类App因推送导向不良和低俗信息被通报:批改网App转载严重导向不良的资讯信息且其微信公众号推送“恋爱”“脱单”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阿凡题搜题App“答疑”栏目中设置粉丝团打榜功能,且平台中大量用户头像、账号名称包含低俗内容。笔神作文App“家族广场”栏目中存在多个明星应援群组,且平台中存在大量“男女”“恋爱”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好分数学生版App“推荐”栏目中存在大量涉饭圈追星内容,且平台中存在大量“搞笑”“网红翻唱”等娱乐性内容。

  此外,还有4家网站平台的网课学习栏目因推送低俗信息,且存在大量直播、游戏、娱乐等与学习无关内容被通报。搜狐视频网“小中高教育”“幼儿启蒙”等栏目、优酷网及其App“教育”频道、好看视频App“小学霸私房课”栏目、芒果TV网及其App“中小学课程”栏目推送低俗违规信息以及直播、游戏、影视剧、娱乐综艺、购物广告、悬疑故事等与学习无关内容。

  据悉,针对上述网站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网信办视违规情节和问题性质,依法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停止相关功能、全面下架,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处罚措施,坚决打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巡查监看力度,从严查处问题严重的网站并公开曝光。各平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抓好自查整改工作。同时,欢迎广大网民、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00915/Articel08005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