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认、不会管、不愿碰:当前学生欺凌治理的痛点问题

学生欺凌无疑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受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痛点问题之一。自2016年以来,教育部等多部门陆续发文,对学生欺凌的界定、预防、处置及职责分工等作出相关规定。2021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定义,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进一步完善了学生欺凌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衔接机制,并明确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法律后果。

这些立法动向表明了国家对学生欺凌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实践中学生欺凌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本文在我中心介入处理大量涉学生欺凌案事件、咨询服务实务工作的基础上,就当前实践中学生欺凌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尝试提出建议,供各位读者探讨。

在我中心近三年处理的近6000件涉学校保护类咨询中,学生欺凌相关问题占比高达37.9%,远高于其他问题类别。


#1

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存在的痛点问题


一、学校对学生欺凌的认识和制度缺位

梳理现有相关文件不难发现,立法政策已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在机制构建上,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等主体具体责任;在事件处置上,从报告、调查、认定到处置亦有具体制度衔接与操作规范,本文不一而足。而在实践层面,作为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主体的学校,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存在明显不足。

很多学校还没有建立基本的学生欺凌规范体系。如何受理学生或家长等主体关于欺凌事件的报告,受理后如何初步研判与分情况处理,如何启动学生欺凌治理组织的认定和处置程序,如何赋予相关主体救济途径等,大多没有形成清晰的制度规范,多依靠临时协调处置。

今年初,我曾接到某媒体记者咨询,其正在跟踪一起学生欺凌事件。据被欺凌者父母称,学校接到认定学生欺凌的申请后,程序及实体处理草率。图为该事件新闻报道节选。


在法律政策文件的细化衔接上,如何界定不同程度的学生欺凌形式,调查、确认社交、语言、网络等相对隐性欺凌事件,这些具体问题也没有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可落地的执行细则。

在缺少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细化规则下,学校在接到涉及学生欺凌报告后,不仅处理过程粗糙,开展认定、惩戒等定性定责工作也不免底气不足,畏首畏尾。错误的干预方式还可能加重被欺凌者创伤,甚至扩大家校矛盾。

二、学生欺凌概念被标签化

确立学生欺凌制度的本意是对学生间基于主观恶意的伤害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正。但必须指出,当前学生欺凌的内涵在某种程度上正发生严重偏移,概念本身承载了过多的道德与情绪评价

对遭受欺凌学生的家长而言,“学生欺凌”如同一桩耻辱柱,虽未必苛求对方学生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却力求让其背负“欺凌者”的标签;而对实施欺凌一方的家长来说,子女或可承担经济赔偿,但若被认定实施“学生欺凌”,则无异于被扣上“坏学生”的帽子,并将其置于集体对立面,是完全无法接受的后果。

为此,实践中一旦涉及欺凌与否的认定问题,双方家长往往处于高度对抗的局面。当 “欺凌者” 成为 “坏孩子” 的标签,”被欺凌者” 成为 “受害者” 的代名词,双方家长的关注点便容易从解决问题转向如何贴上或摘掉标签,事件处理也容易偏离初衷。

三、当事人的情绪出口被人为堵塞

我们在代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发现,有时一些家长坚持参与庭审,并非为了追求更重的刑罚,而是需要一个情绪宣泄出口——这个出口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过,可能是庭审中声泪俱下的控诉,有时甚至只是安静地坐在法庭上见证正义实现。

这一规律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同样适用。很多家长其实明白,苛求同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往往并不现实。然而,孩子既然遭受了主观恶意的伤害,于情于理,家长仍希望代表孩子表达内心的愤慨,并期待得到积极回应。可现实中,一些学校和对方家长的漠视、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常常让这些情绪无处释放,进而转化为更深的焦虑与不信任

四、教育惩戒权陷入不会用、不敢用的困境

学校是否应具备必要的惩戒权,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21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以部门规章形式回应了这一问题——明确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于学生欺凌同学等行为的,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赋予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与救济的权利和渠道。

然而,面对这项授权,部分学校似乎陷入了“接不住、不敢接”的窘境。

一方面,学校对《规则》的细化落实不足,既未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惩戒规范,也未针对教师开展系统的培训,以致对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惩戒方式、处理程序、救济措施等关键问题把握不准,面对学生欺凌等违规违纪行为时不知如何合理运用惩戒手段。

另一方面,一些学校存在消极避责心态,担心惩戒措施引发家长不满,行政投诉甚至司法纠纷,宁愿选择“息事宁人”的温和处理方式,或将本应由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推给司法机关。

有家长向我们咨询称孩子被同学堵在厕所欺凌,学校表示无法处理,让家长报警。


这种“不会用、不敢用”的局面,既弱化了教育惩戒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使学校在欺凌问题治理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引发家长不满意、学生管不住的尴尬局面。当然,这一现象背后还涉及其他社会因素,此处不过多探讨。

五、学生欺凌认定与学校绩效考评过度挂钩

在处理学生欺凌案事件时,曾有多名家长向我们转述学校负责人的原话,“可以处分,但不能认定欺凌,否则我这个校长就干不下去了。”这句话背后的潜台词是,学生欺凌事件已与学校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评紧密关联。一旦认定构成学生欺凌,等同于承认学校没有做好防控职责,会直接面临主管部门的追责。

将学生欺凌事件与学校绩效考评挂钩,本质上是一种 “结果导向” 的考核方式。对学校而言,既然无论是否认定欺凌,最终都导向对涉事学生的教育管理,学校自然不希望启动学生欺凌的处置程序,相关机制也沦为空谈。


#2

意见与建议


总的来说,要破解当前学生欺凌治理工作中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和观念转变两方面入手,使其回归其教育与管理的基本职能。基于此,我们试就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学校要通过更规范的制度体系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在现代学校管理体系中,学校必须抛弃粗放、随意式的管理方式,制定规范、具体、科学、详实的管理规则,以衔接、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通过“实体+程序”的双重保障,才能使得学生欺凌问题真正能够摆到台面来解决。

二、欺凌事件与绩效考评脱钩,转为更加重视欺凌防治

学校作为管理方,苛求其完全杜绝学生欺凌事件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强行将欺凌事件认定与绩效考评挂钩,会限制学校介入欺凌事件处置工作的积极性。从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应当将管理重心从“事后追责、一票否决”转向“事前预防、过程规范”,不以发生欺凌事件作为评判学校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将重点转为学校是否建立起了有效的欺凌防控制度,是否常态化开展对教职工、学生的教育培训,对于欺凌事件的报告、处置是否及时、规范。

三、厘清学生欺凌的边界,剥离过度承载的道德情绪

学校在开展欺凌认定工作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聚焦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避免将一般的矛盾纠纷上升到欺凌高度,也要避免将明显的欺凌行为降格为打闹。同时要畅通家长意见表达渠道,引导双方聚焦对孩子的教育与保护,而非单纯的情绪对立和标签化批判。

作者:陈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网络保护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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