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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肖利娜

面对《王者荣耀》,我要如何挽救我的孩子?

编者按


2021年6月1日上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腾讯运营的“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近几天以来,中心陆续接到家长的来电,痛陈《王者荣耀》给自家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本文系中心研究员与其中一位家长的访谈实录。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均已做匿名处理。这位家长表示:对于那些孩子目前还不沉迷于游戏的家长,他根本体会不到我们作为家长的这种痛苦和焦虑!我代表很多和我有相同感受的家长,谢谢你们勇于站出来为我们发声。我们很清楚,你们在顶着巨大的压力,这个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很漫长曲折的过程。所以,我们会一直支持你们的,也希望你们不要做得虎头蛇尾,勇敢地、坚定地做下去!

川先生出生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与许多70、80后家长一样,家里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小川同学今年17岁,在一所寄宿制高中读高一。由于生育较晚,夫妻两人对这个孩子的成长倾注了很多心血,希望他能够成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然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孩子自从在同学手机上接触到《王者荣耀》后,便开始“沉迷”该游戏并一发不可收拾……


No.“接触”到“沉迷” 


“班上70%的学生都在玩,都在玩!”

“五年级以后,他们同学间开始有带手机上学的,那时候国家还没有禁止带手机进校园。所以看到同学里有玩游戏的,也就会跟着玩玩。但是,自从读初中接触到《王者荣耀》后,那就不得了了,为了玩游戏不吃饭都可以……他们班上70%的学生都在玩,都在玩!他肯定跟同学平时都有交流过这些游戏。初中的时候也没有说强制性的要求不准带手机怎么样的,反正他们就偷偷的,每天在学校里上课的时候他就溜出去,早上、晚上偷偷溜出去玩。”


“身边的小孩都在玩这个游戏,都在讨论哪个皮肤道具好用,你一句话都插不上,所有人都会冷落你,你说你能怎么办?”

“咱们国家有十几亿人,生活习惯、文化导向都不是某一个人能够造成的,而是一个大的趋势。就像中国人见面时与人握手,而日本人见面则是鞠躬。我们在国内鞠躬,在日本说你好并握手,这都是会让对方不舒服的。不是想说哪种方式好,只是想说这是一个文化的表达方式,因为大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是会影响到个人的行为的。同样的,身边的小孩都在玩这个游戏,都在讨论哪个皮肤道具好用,你一句话都插不上,所有人都会冷落你,你说你能怎么办?”


“他们很容易通过购买皮肤、道具、抽奖等方式抓住孩子对于虚荣心的满足感,导致孩子们越陷越深”
“作为70后的一代,我们之前的日子过得很苦,所以想要尽量的让孩子吃、穿好一点。所以,孩子从小没有经受过挫折,内心是脆弱的。但是,我们也担心孩子花钱大手大脚,养成虚荣的性格。所以会将自己的人生经历和他分享,在金钱方面也会抓的紧一点,有节奏地满足他的需求,这样他在吃穿方面获得的虚荣感就不那么容易得到。”川先生强调,“但是游戏不一样啊,他们了解孩子的心态,研究了孩子的满足感和虚荣感的切入点,很容易通过购买皮肤、道具、抽奖等方式抓住孩子对于虚荣心的满足感,导致孩子们越陷越深,这是我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


No.被游戏“捕获”的日常


“一天玩游戏十几个小时”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每天的游戏时长不能超过1.5小时,但据川先生观察,孩子总能有其他的游戏账号登入进去。“他们同学之间肯定有一些人没有时间玩游戏,那这个时候,孩子就会说,你没有时间玩,那好,我可以帮你玩,你把你的账号给我。有些时候,他们也会让一些不玩游戏的同学帮忙注册游戏账号,或者使用成年人的账号,这样就可以玩很多小时。有时候,一天玩游戏十几个小时。”


“带着耳机开语音,兴奋了就会骂人”

“通常情况下,孩子打游戏都是带着耳机开语音的,打到比较兴奋的时候,就会骂人。另外,当我们发现了他打游戏后,和他交流过很多次,希望他不要沉迷于游戏。但是结果是什么呢?就是他现在打游戏的时候,就藏着掖着,趁我们睡着了,他就爬起来打;晚上在学校里,也是偷偷的趁着执勤老师睡觉了,他就爬起来打。我们之前把他的手机没收了,但是不知道他从哪里又弄来一个手机,反正想方设法地带手机打游戏。有一次,还从他姐姐那偷了一个手机回来,被我们发现后批评教育了。”


“在学校的课堂上,眼神都是空洞的,没有一点点方向感”

“现在打游戏打的,根本就不学习了,对学习没有一点兴趣。在没有接触游戏之前,他很聪明好学。小学的时候,我教过他三维软件,他很快就学会了。两三天时间就通过我教过他的一些基础性操作,用三维画一些立体的图纸模型之类的。但是现在他接触游戏之后,什么都不想了,也没有理想了,你跟他说理想说人生,问他以后的规划,他什么都没有,都没有!在学校的课堂上,眼神都是空洞的,没有一点点方向感。可以说,这就是打游戏打的没有精力去好好听课了。然后下课之后就开始玩游戏。”


No.我还能怎么护你周全?


“打过、骂过、也讲过道理,什么方式都试过了,但都没用”

“因为他玩游戏,我们和他讲过道理,但是现在根本沟通不了。我们也因为他玩游戏打过,但是也不起作用。有一次,我们因为担心他玩游戏伤害身体,所以不想让他玩了。但他不听,就是愿意玩。我和他妈妈跟他说,反正你要玩游戏,可以,那就三天时间,你只能玩游戏,你也不能吃饭。他说,我可以不吃饭,但我就喝点水。”川先生坦言,“本来想让孩子意识到游戏并不是全部,等他玩烦了,自然也就不上瘾了,结果他真的就一直玩了三天。只要能玩游戏就行,饭也可以不吃。”


“反正只要我们眼睛没看见,他就开始打游戏。因为我们自己经营了一个设备制造厂,工作上的事情特别多,然后有很多时候就不可能百分百把他照顾到。但是现在的这个情况是,不管我们采用哪种方式,他压根不跟我们沟通。我们打过、骂过、也讲过道理,什么方式都试过了,但都没用。”


“人一定要努力,要充实自己”

“一些人可能会说我在推卸自己的家庭教育责任,但坦诚地说,我们家还是非常重视这方面的。怎么说呢?我和我夫人两个人都是以前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所以我们两个人学历都不高。我是初中读了半年,我夫人也只是初中毕业。但是后来我们自己创业,在做设备制造这一块。我个人都是通过自学,像电气编程、大型的液压系统设计、整机机械设计等,都是我们自己学了很多东西钻研的。所以我们平时和孩子交流,也会结合我们的真实经历来和孩子沟通交流。我们一直跟他讲,人一定要努力,要充实自己,不要去做一些不劳而获的事情,我们平日里也是这样要求自己的。另外,在我看来游戏是虚拟和缥缈的,你只有多学习文化知识,自己多劳动,才能有人生方向。”


“老子家庭条件这么好,老子还能让你看不起?”

“孩子变成这个样子,我们家长发现后,想去挽回都千难万难,靠个人去教育,怎么教育吧?我可以把我家孩子管的死死的,但是他一出去,一大片孩子还在那里玩。别人就会嘲笑他了,你真土鳖,你连这个都没玩过。那他一看,妈的,老子家庭条件这么好,老子还能让你看不起?所以我觉得,有些说什么是家庭教育的问题的,我觉得那纯粹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No.“游戏”人生


“自从‘沉迷’游戏后,他对所有人都漠不关心,包括他自己!”  

因为劝说孩子从游戏回到现实生活,川先生多次与孩子发生语言冲突,他也曾向孩子的舅舅、姐姐、哥哥寻求帮助,但孩子根本听不进去长辈们的话,或者直接就走开了。“玩游戏后,他对于所有的人,所有对他好言相劝的人的话,都听不进去。他会跟你说,我现在好的也不想听,差的也不想听,反正你说你的,我就是这样。我感觉自从‘沉迷’游戏后,他对所有人都漠不关心,包括他自己!”


“我爸妈有钱,省着点花应该也够了”

川先生认为,孩子目前的价值观有很大问题,也丧失了对人生的理想。有一次他偶然听到了孩子和“女朋友”说:“我现在也没什么追求,也没什么理想,这辈子反正也就这么废了,我爸妈有钱,我省着点花应该也就够了。”据川先生观察,这个女朋友也是孩子在玩游戏的时候认识的。


“孩子之前对于家人、朋友等关系等都很注重,也有正确的金钱观,知道适度消费。但是自从‘沉迷’王者荣耀后,他总是偷拿家里的钱去买皮肤、装备。有一次,他偷偷从姥姥手机转了一笔钱用来买游戏皮肤,我严肃地批评了他,并告诉他:你的行为不对,从法律上来说都属于盗窃了。他当时就表现得特别偏激,甚至还想拿刀把自己手给剁了,或者要自杀。”


川先生担心再采取强硬的批评,会更加刺激孩子的情绪,发生无法挽回的悲剧,所以那次便没有再批评下去。川先生坦言,自己并不知道,该如何在孩子“上瘾”状态下,对他进行有效的引导教育。


我可以用钱买到我想要的快乐,钱可以搞定一切”

“他有时候没钱了就会卖皮肤换点钱,他认为钱就应该这样用。但问题是,这并不是他自己奋斗的结果!因为他玩游戏买这些皮肤啊什么的,买完之后就可以炫耀升级,这就给他的思想上造成一个误区,我可以用钱买到我想要的快乐,钱可以搞定一切。而不是说,我要通过自身努力变得更加强大。”川先生坦言,“因为孩子经常在学校表现出这种对于金钱的认识,一些同学都很看不起他,尤其是那些学习好的同学,但最后孩子都会将问题归结为自己的钱还不够多,反正你说啥我都不理。”


“近视400多度,个子高但是没有力气,在学校是能不吃就不吃,省下来的钱就用来买皮肤”

在孩子玩游戏前,川先生常带他去打乒乓球。现在因为‘沉迷’游戏,孩子的作息和生活习惯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身体素质也明显变差了。“孩子之前的视力是很正常的,现在已经近视400多度。虽然他的个头在同龄人中算高的,但实际没有一点力气。吃饭也没有规律,在学校是能不吃就不吃,省下来的钱就用来买皮肤。”


No.一位父亲的呼吁

01国家应该根据游戏内容进行年龄分级,现在的游戏什么年龄的孩子都能玩,一些游戏充斥着暴力、色情、低俗的内容,对孩子影响很大。


02 我不反对孩子玩游戏,但游戏内容和品质要跟上。游戏公司应当开发一些对智力、反应力有益的游戏,而现在的游戏都是无脑升级皮肤道具,快速升级容易让未成年人形成攀比和虚荣心理,未成年人的游戏就不应有充值付费的功能。


03 家长管控孩子的游戏账户、游戏时长等功能应当落到实处。未成年人登录游戏应当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确认本人在玩,否则孩子使用家长、同学、乃至陌生人的身份信息认证游戏账户,我们根本无从发现。


No.结语:游戏内容设计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宗旨


在谈到怎么看到网上的一些批评声音时,川先生引用了最近网上很火的一句话:我希望你过得好,但是不希望你过的比我好。他说道,“现在网上也会有一些人存在看热闹的心态,他们可能认为,大家的孩子都搞好了,我家孩子的压力就更大了。倒不如让他们去成瘾,让我家的孩子一枝独秀!所以他们就只会说家庭教育不到位,孩子沉迷游戏与游戏本身、社会环境都没有关系。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家庭教育当然很重要,但是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那些孩子目前还不沉迷于游戏的家长,他根本体会不到我们作为家长的这种痛苦和焦虑!我代表很多和我有相同感受的家长,谢谢你们勇于站出来为我们发声。我们很清楚,你们在顶着巨大的压力,这个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很漫长曲折的过程。所以,我们会一直支持你们的,也希望你们不要做得虎头蛇尾,勇敢地、坚定地做下去!”


最后,川先生恳切地说:“我们并不反对玩游戏,但是游戏内容设计并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宗旨。如果我们的下一代人全是天天玩游戏、点外卖、戴高度眼镜、跑步坚持不过5分钟的状态。那么,指着他们保家卫国,是不现实的!”

通过肖利娜

为什么因“王者荣耀”起诉腾讯?佟丽华在媒体座谈会上的说明。

导语

2021年6月2日下午2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对腾讯公司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中心会议室举行了媒体座谈会,共有30余家媒体参加了会议。


6月1日上午,于旭坤、陈强两位律师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中心在“致诚儿童”公众号发布消息后,收到了570多条留言。社会上的反响也很强烈,北京日报、团中央权益部和中国青年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分别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进行转载,绝大多数人持赞成态度,但也引发部分人的质疑。在媒体座谈会上,本案代理律师陈强提出了起诉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展示了部分证据,向大家详细介绍了腾讯公司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存在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的事实。本案代理律师于旭坤则介绍了部分证人证言以及研究观点,向大家列举了“王者荣耀”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


随后,中心主任佟丽华向大家阐述了为何会就“王者荣耀”向腾讯提起公益诉讼,并现场回答了部分媒体记者的提问。以下内容主要是根据佟丽华现场发言和答问整理。



01  不规范的互联网快速发展可能搞垮下一代,这不是耸人听闻,这是残酷的现实。


中国互联网发展太快了,2014年才开始4G普及。2015年以来,各类手游开始在中国快速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以腾讯、网易为代表的手机游戏发展非常快。王者荣耀这款游戏是在2015年底才开始公测的,到现在满打满算也就是5年多时间。另外,短视频、网络直播也迅速风靡,逐渐成为未成年人青睐的休闲娱乐方式。快手短视频APP于2013年上线,抖音于2016年正式上线。我们会发现,近七八年的时间里,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发展非常迅速,可以说超过了很多西方国家。

△ 中国的手机游戏制作技术正在飞速发展。腾讯公司2020年年报第5页提到:“我们升级了渲染技术,以最小的性能消耗增强视觉效果,为未来的升级提供更丰富的内容及游戏体验”。


根据2020年团中央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 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 1.75 亿。大家都知道,这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刚出来,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我预测,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数应该是3亿多一点,这其中还包括婴儿。但是在2019年时,我国未成年人上网规模就已经达到了1.75亿,其中61%的未成年网民会经常在网上玩游戏,玩手机游戏的为56.3%。未成年网民中看短视频的比例为 46.2%,看直播的比例为19.8%。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是来自2019年的数据。换句话说,其实现在未成年人玩游戏、看短视频和直播的人数比例会更高。


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有好的一面,即孩子接受信息知识更加便捷;但是也有糟的一面、不好的一面。其中最糟的一面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刚刚于旭坤律师介绍了这些负面影响。比如:影响孩子身体健康的问题。长期玩游戏、盯着手机屏幕看,给孩子身体带来了严重损伤。


另外,对青少年来说,沉迷手机游戏不仅会毁坏身体,还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近些年来,孩子自杀、自残的问题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让人头疼的问题,我到一个地方调研,当地教委主任就问我一个问题:怎样预防孩子自杀啊?未成年人自杀是个复杂的问题,但网络游戏等带来的不良文化是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因素。还有因孩子长时间上网引发的家庭矛盾尖锐问题。我们总在强调家庭、家教、家风对一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但是因为孩子现在大量的时间在网上,有的甚至是沉迷网络游戏,这进一步激化了家庭亲子关系。

△ 昨天文章发出后,有家长在公众号后台留言,并发送了这张图片:“我家小伢被王者害惨了”、“手机砸了七八部,我头发都白了一半。玩游戏,连他自己的父母都不认得了……”


另外是历史认知问题,我们一直在呼吁要珍惜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那么,什么是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由历史人物承载的,没有了人何谈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由历史人物所承载的,这些历史人物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灵魂。但在“王者荣耀”游戏中,我们看到,这些历史人物的形象被严重扭曲,这种做法直接扭曲、践踏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从根源上毁坏了优秀传统文化的灵魂。现在有很多家长说,提到李白,孩子们不会想到诗仙,而首先会想到王者荣耀中的剑客。

△ 推送发出后,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的留言。


△ 在王者荣耀中,“仲夏夜之梦”是貂蝉的一款皮肤。


△ 2018年,在王者荣耀官方微博中,李白、韩信被组成“CP”。韩信的人物介绍中有“在乎李白”字样,李白的人物介绍中则有“在乎韩信”字样。


近七八年来,我国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甚至超过了很多欧美发达国家,是因为:第一,很多发达国家的上网速度没有我们快、上网没有我们便捷。第二,他们的智能手机普及率也不一定有我们高。第三,我们有些公司开发的是大量低成本的、劣质的、适合手机玩的游戏。换句话说,我们在这方面走在前面,那么就很可能要第一个承受风险和代价,其中最明显、最可怕的代价就可能毁掉下一代甚至几代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我们不是想耸人听闻,而是想告诉大家,这是需要正视的正在发生的现实。


为什么只起诉王者荣耀?只起诉腾讯?第一,中心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只能先找最有代表性的、最典型的去起诉。第二,中心也并不排斥在合适的时候起诉其他的互联网公司。有很多了解中心的人都知道,中心是一家有着二十几年历史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始终在关注互联网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的影响。近年来,互联网行业正在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严重的影响,这一问题无法回避,这是国家的大事,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健康发展的大事。所以我们就“王者荣耀”游戏问题起诉了腾讯。我们希望就这个案件,告诉腾讯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告诉整个社会,我们要正视当前以手机游戏为代表的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威胁和损害。


02  大的互联网平台有义务建设儿童友好型的网络平台。


有些人误以为,中心起诉是要禁止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有些互联网平台的工作人员甚至以威胁的口吻说,既然对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有那么多要求,那干脆就完全禁止青少年参与就行了。这完全是误读。我们从来都不是反对未成年人适当玩网络游戏,反对的只是致瘾性的网络游戏,反对的是充满暴力、色情、扭曲历史人物形象的网络内容。


我们强烈建议,大的互联网平台有义务建设儿童友好型的网络平台。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在“网络保护”专章,第六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为互联网企业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立儿童友好的互联网平台提出了明确法律要求。


6月1日,新华社发表了《这些平台,新华社喊你来补青少年模式漏洞!》的文章,记者体验了多个平台的青少年模式,结论就是很多平台漏洞很多、内容单调乏味,青少年不愿参加。


我也接受了该记者的采访。在采访中我与另外一位专家有着高度共识:当前青少年模式难以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色情、暴力、恶俗等不良信息客观上会带来流量,推高网络平台的广告估值,给其带来巨额利益;而真正吸引未成年人参加、有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青少年模式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员、资金去建设的。前者是躺着就可以赚钱,后者是要花钱,这对公司决策者来说当然意义不同。所以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多平台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也可能有几个人在做相关工作,但从公司决策层来说根本不关注。公司决策层关注的是利润、是金钱,是如何获得更好的利益。

△ 王者荣耀人物妲己,其台词包括:“请尽情吩咐妲己,主人”、“主人的命令是绝对的”等等。


所以我们看到,一些互联网平台设置青少年模式也好,有几个人做了一点事儿也好,包括节假日做一些宣传活动也好,更多是一种公关宣传活动。包括有的平台出了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受到了处罚,于是就勉强做了一些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事情。我们从一个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多像是公关之举,而不是战略举措。换句话说,当前这些大的平台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的形势是严峻的。


我们并没有说不让未成年人玩游戏,而是呼吁大家意识到,现在互联网发展这么快,有太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垃圾。优秀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和服务,包括好的青少年模式没有发展起来,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认为,一些大的互联网平台有责任去开发真正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健康的内容和服务,包括高质量、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会致瘾的游戏,这些平台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做这项工作


03  本次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总的来说,本次诉讼请求共涉及到三方面、六项具体诉讼请求。


一是整改,本次诉讼的前四项诉讼请求均涉及到希望腾讯就“王者荣耀”现存的相关问题内容进行整改,我们认为这是腾讯应该做的。


二是请求腾讯成立专项基金,去帮助那些因玩“王者荣耀”致瘾的青少年戒除网瘾,帮助、支持他们健康成长。过去这些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现在有些可能已经成年了,这些人因为王者荣耀成瘾严重,身心损害严重,王者荣耀应该承担责任,腾讯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三是希望腾讯公司成立专项基金,拿出钱来,去支持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从虚拟世界走出来。又要到暑假了,现在孩子缺的是安全的活动场所,孩子缺的是室外的、安全健康的活动场所和活动形式。这也是很多孩子被动在虚拟网络空间度过他们课余时间的因素。在这个问题上,农村的留守儿童尤其严重。父母不在身边,表面看来一时玩游戏是最安全的,但从长远来看这对这孩子身心成长是最有害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希望腾讯拿出专门的一笔专项基金,为留守儿童在每一个乡镇去建一个足球场、篮球场,设计一些全国性的比赛竞技体育活动,组织一批人去组织孩子们踢足球、玩篮球。

△ 孩子们在土地上踢足球。图源:闻舞视界。


这个想法来源于我到一个乡镇的一次评估。当时我作为专家去某省评估国务院关爱保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政策的执行情况。在一个乡,有个孩子原来就沉迷手机游戏,校长告诉我为什么他不再沉迷了。原来,他们学校组织了足球队,一到节假日、周末就训练,放学了也会训练。这个孩子踢球踢得特别好,他的兴趣从手机游戏这个虚拟的空间转移到现实的空间。他的身体由原来特别弱,到后来变得特别健康、强壮。这个真实的故事一直让我印象深刻,我们面临着如何让孩子从虚拟世界走到现实世界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这是当前我们国家也好、企业也好必须要思考的严峻问题。


因为这些手机网络游戏,尤其是王者荣耀给农村留守儿童带来的影响更大。所以希望腾讯成立专项基金,去关注留守儿童,去支持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不仅是国家的责任,影响了这些孩子健康成长的企业也必须担负起责任,这是我们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的。

△ 推送发出后,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的留言。


以上是我们本次公益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我们没有提出过要一分钱给我们中心。我们不希望因为这次诉讼获得任何收益,我们希望通过诉讼让腾讯公司去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让腾讯公司去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让那些已经致瘾的孩子和家长获得物质补偿,让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留守儿童获得补偿。我认为这是腾讯公司回避不了的法律责任。我希望腾讯公司能够正视自身的这些责任。


04  为什么提起的是公益诉讼?


本次诉讼提起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那么如何理解公益诉讼?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案由,只提了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由。但我认为,要准确理解上述“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包括除了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以外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显然就应该是公共利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1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明确确认了社会组织就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中心2003年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实证研究和普法培训等工作,是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研究的社会组织。根据未保法等规定,社会组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主体之一,我们有责任为此提起公益诉讼。


05  给所有互联网公司提出的建议


尽管我们只起诉的是腾讯公司,但我们也在关注其他有些平台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问题。希望互联网公司的决策层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本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以及发展战略。平台在战略层面不重视,当前问题不可能得到很好解决。


未成年人保护对互联网平台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新修订的未保法对互联网公司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我们希望互联网公司管理层认真学习未保法等相关规定。近几年来国家不仅修订了未保法,还出台了很多规章政策,比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就网络成瘾的问题、广电总局对未成年人节目管理的问题、国家网信办就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等,都发布过专门的政策。


互联网公司管理层应该好好去思考一下,平台到底应该有着怎样的发展战略。原来大家都说未保法没有牙齿,这次大家可以去看一下,新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如果一个平台绝大多数内容是好的,青少年模式也是非常棒的,对社会发展尤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积极作用,那么即使偶尔出现一些小问题,也应该承认其社会价值,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也可以从宽处理;否则,如果只是唯利是图,放任垃圾内容的野蛮生长,那么这种平台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06  我们认同多方共治,但当前的重点还是互联网平台。


针对网上目前很多人发布的“家长的责任也很重要,家长也得管好孩子,不能将责任都推到互联网公司去”等评论,我们并不否认家长对孩子应当承担教育责任。我们认为家长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家长应该多陪伴、教育和管理孩子,但目前情况是单纯依靠家长的作用是不行的。对于一个充满诱惑、风险、快感的虚拟环境,家长有时是无能为力的。未成年人本身年龄就小,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父母不可能紧紧盯着孩子,社会应当给未成年人、给家长建设一个健康的环境。


特别是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更是无力的,这里有社会结构性的问题,互联网公司更应该担起社会责任。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56亿人,据民政部统计,2020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43.6万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是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社会结构性问题,家长外出务工,无法将未成年人带在身边进行教养。我们更要看到的是,由于有2.8亿多农民工在外务工,而留守儿童的判断标准对父母外出务工的时长是有要求的,实际上受到影响的绝不仅仅是上述600多万已经登记的留守儿童,还有很多在农村的未成年人,也受到父母外出务工的影响。


因此,国家要研究如何让互联网行业更健康地发展,互联网行业也要担负起责任,这才是我们今天必须要强调的!

△ 推送发出后,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的留言。




现场媒体记者问答环节



——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这起案件?


经济观察报:我想问一下昨天起诉,现在法院有没有受理?


佟丽华:第一,这个案子昨天刚刚去法院立案,我们的诉状大概16000字,证据材料包含100多项,所以说对法院来说,是否受理以及怎样受理也需要研究。现在我们没有法院是否受理的意见。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最高检积极推动强制报告、信息查询以及从业禁止等制度,不仅受到社会充分肯定,而且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为国家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发布专门政策,后来又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目前各省成立了1800多家少年法庭,这为加强少年审判工作打好了制度基础。但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是制度保障,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是要在更多案件审判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通过积极受理和审判案件,让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实现。


最近,上海二中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中,支持判决赔偿受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开创性的判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白皮书中受到肯定。我希望我们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对法院来说不是压力,而是机会,使人民法院有机会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的这样一个过程,来全面审视王者荣耀这样的游戏对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的影响。


—— 就算腾讯拿出100个亿,去帮助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也不为过吧?


经济观察报:后续腾讯这边有没有跟您沟通过,他们是怎么表态的?您提到两个诉讼请求,腾讯应该拿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成长,我也觉得建议挺好,有没有算过腾讯拿多少钱合适?


佟丽华:我们现在还没有和腾讯公司就这个问题进行沟通。至于诉讼请求,我们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我认为就算腾讯拿出100个亿,去帮助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也不为过吧?


—— 网络平台应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楚天都市报:因为我们是市民报纸,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我们很感兴趣。比如说平时很多市民打电话过来说,我孩子今天拿我的手机充值了8000块、充值1万块,然后他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跟平台沟通也无效。针对这样的案例你有什么建议吗?


佟丽华:其实单靠个体处理这样的案件是非常难的。大家知道这次未保法增加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方便家长进行投诉。很多大的互联网平台缺乏这种机制,我自己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到处打客服电话,很多都是语音留言,你很难找到一个能跟你说话沟通这个事情的人。


这次未保法修订专门增加了互联网平台建立投诉机制,这是很重要的。但客观上说是不够的。我认为大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而不仅是投诉机制,投诉机制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次未保法明确规定了要建立投诉机制,如果平台真的能够建立这一机制,我希望他们在处理未成年人权益问题上能够更快一点,更专业一点。


—— 网络平台应当把发展优秀的青少年模式当成企业发展的战略。


新京报:我也有小孩,我也非常支持您的公益诉讼,因为在中国公益诉讼是非常少见的。我小时候也是个留守儿童,所以就对留守儿童深有感触,但是现在我作为一个成年人,我想很多游戏公司他们会辩解说我们把游戏设计成这样,也是为了一些成年人服务,或者说成年人有没有权利去接触这些色情赌博性质的东西?您有没有想过一种既保护未成年人,同时要避免一刀切,以至于把网络世界变得过于和谐的方案呢?


佟丽华:成年人玩的东西我不去评价,它当然也应该健康,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未保法的角度来说,一是明确提出了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等4类,要是针对未成年服务的话,要有时间、消费、权限的管理,这是对互联网平台提出的法律要求。


当然,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或者服务应该要有更高的要求,这并不是指呆板的说教内容,而应当是对未成年人有吸引力的和健康的,这就需要花精力、花心思、投入人力。所以从互联网平台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他们不应该把发展青少年模式当成是应对社会关注、国家关注的公关之举,应该把它当成平台发展的战略举措去做。

△ 推送发出后,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的留言。



—— 未成年人和大学生都需要受到特殊保护,企业不能为了赚钱不择手段。


创业邦:我想问一下在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之间如何进行平衡?比如今天讲到的网络游戏问题,还有之前非常热门的校园贷问题。如果从公司的战略上去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去做?


佟丽华:简单来说未成年人要受到特殊的保护,这是第一句话,因为我们有专门的立法。从大学生的角度来说,他们大多刚成年,刚步入校园,我认为也需要受到特殊的保护。第二句话,任何企业都要遵规守法,要讲良心,不能为了挣钱不择手段,无视未成年人、大学生等需要受到特殊关爱保护群体的权益。


—— 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能成为沉睡的案由。


游研社:您好,我们是一家来自游戏行业的媒体,我想问一个问题,根据您这边所发布的信息,这是全国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对吧?请问一下民非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吗?你们是怎么得到的?


佟丽华:我刚才也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由,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对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类的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它包括两个核心标准,一是社会组织成立期限要满5年,二是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我们2003年登记,目前已经成立18年。参考环境类的公益诉讼,我们显然是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


另外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新案由,但希望它不是一个沉睡的案由,既然整个社会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那么多挑战,很多问题不是个别家长能够单独解决的,希望司法机关支持提起更多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我们愿意为孩子受到“王者荣耀”等游戏伤害的家长提供法律帮助。


南方都市报:你们的公益诉讼准备了多长时间?具体做过哪些调查?如果不以公益诉讼形式起诉的话,还有其他合适的方式提起诉讼吗?


佟丽华:近几年我们都在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这对我们来说不是新的问题。但是真正准备诉讼是近几个月来有专门的律师在研究。现在也有个别家长在跟我们联系,我在这里也表个态:孩子因为腾讯或其他公司的网络游戏导致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受到严重伤害的孩子父母,愿意向我们寻求帮助的,我们愿意提供帮助。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或进一步的法律帮助。


从“王者荣耀”游戏来说,几年来很多家长都在抱怨这个问题,都在为此苦恼,但依靠单个家长提起这样的诉讼是很艰难的。我们作为一家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有义务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

 

—— 未成年人保护是个需要耐心的事业。


南方都市报:如果法院真正受理这个案件,您觉得有几成把握可以胜诉。


佟丽华:我不会做这种评价。中国未成年保护事业是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我从99年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今年已经22年了。我早期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时候,和现在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在04年到06年全国人大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期间,我参与那个过程的时候,感觉不论是社会还是一些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态度,相对来说并不是那么积极。那个时候我们经常感觉孤独、无奈。


但是当前情况完全不一样了,可以说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大家可能注意到,未保法的修订取得了重大发展,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都在发布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整个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我见证了中国这一领域的发展。尽管我们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整个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程度是越来越高的,措施也是越来越得力的。很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但是总要有人去做。我看到了一些问题解决的过程,有些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才看到了曙光,看到了结果。所以说,有些问题很复杂,但总要有人站出来慢慢的去推动解决。


—— 国家应该加强对互联网的研究和监管。


工人日报:我也有朋友是在游戏公司做律师的,刚才一开始的时候您的律师提到游戏适龄提示等级是由人民日报还有腾讯公司联合出的这么一个等级。我之前了解是咱们国家对游戏并没有等级的划分,所以我不知道咱们刚才说的游戏适龄等级,它是有多普遍性的效力吗?还是它推广得有多好,或者它有多好的证明力?


佟丽华:关于适龄等级,我们目前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人民网联合腾讯、网易这些公司制定的,另外一个是互联网协会制定的。但实事求是的说,我们目前缺乏政府制定的国家标准。未来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应当加大一点力度。还是这句话,互联网发展太快了,如果我们的研究和管理没有跟上,会真的毁了下一代。


就诉讼坦率的说,其实我们注意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绝大多数家长非常叫好。我昨天坐车给我同事打电话时,他们正在法院立案,他们跟我介绍立案的情况,出租车司机听说我们要起诉腾讯公司。我放下电话以后司机就跟我讲,你们起诉太有必要了,我的孩子去年15岁,正是青春期,因为王者荣耀父子关系闹得非常的僵,说他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司机说太需要有人站出来了。绝大多数家长对我们是高度支持的,但是有个别人有反对声音,有的可能是长期玩王者荣耀游戏的人,有的可能是一些利益相关方,有的可能是认识问题,对此我们也表示理解。


—— 希望腾讯做君子不要做小人。


财经网:我也看了一些起诉包括王者荣耀在内的网络游戏的案例,发现要起诉还挺难的,第一点他们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毕竟腾讯也是南山必胜客,第二点就是小孩在玩游戏的时候,他有签过服务条款,这些都会阻碍家长,包括未成年人的维权,当然个人的诉讼可能和公益诉讼有区别。但我比较好奇咱们做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可能会面对哪些难点或者挑战?


佟丽华:第一,我希望像腾讯这样的大公司,要做君子,不要做小人。法律的问题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公开来讲,不要用一些公关的方式去处理。我们都珍惜中国大公司的发展。今天我可以公开讲,至少两年以前我就跟腾讯的人讲过,其实我多次研究要起诉你们的问题。我之所以没提起诉讼,是因为我认为腾讯还是中国一家不错的大的互联网公司,我们要承认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但是他的王者荣耀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方面,他没有正视存在的问题。


昨天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发出以后,我在想腾讯会不会把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封了,或者说至少审核通不过。但最后还是很快通过了,看的人还不少,所以我还是很欣慰。我希望腾讯公司能正视王者荣耀等游戏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希望中国能够成长出一些真正有社会责任感、受到尊重的卓越的公司。


—— 这次诉讼就是要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未保法。


中国新闻周刊:我想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去诉讼,是因为未保法实施,还是有其他的一些考虑?


佟丽华:主要是因为未保法实施。未保法这次修订在社会各方面反响都非常好,但是未保法只有落地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要让未保法落地不仅政府要有所作为,家长要有所作为,社会各个方面都要有所作为。我们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推动未保法的落地方面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可以这样说,我们这次起诉讼既是宣传未保法,也是推动未保法贯彻落实。



通过肖利娜

Webinar on the Revised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Consider that the revision to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Congress of China on 17 October 2020 will bring about far-reaching changes to Chinese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the Child Law International Alliance (CLIA) and Beijing Children’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 (BCLARC) decide to host Webinar No. 3, “Revised Law of the PRC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What to Know and What to Do?” for the purpose of raising awareness of the revised law. In this webinar, speakers will share their views on this law from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UNCRC, child rights legislation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distinguished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We look forward to seeing you at the webinar and learn about your insights and comments on the new law.

AGENDA

16:00—18:00(UTC+8

9:00-11:00(CET)

24 November 2020

Opening Address

10 mins

Round 1: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from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45 mins

Round 2:

Remarks on specific articles of the law

45 mins

Interaction with Audience

Scan the QR code to register for the webinar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儿童权利在线

通过肖利娜

未保法突破性规定与未检工作创新发展

  文/佟丽华

  来源:检察日报

 

  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修订后未保法”)。有幸见证这部法律两次大修的过程,看到新法条文向社会公布后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响,感触良多。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我谈六点看法。

  第一,修订后未保法在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上取得历史性突破。这次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条款以及文字数量是体现一部法律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次修订在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1991年未保法共56条、4000多字,2016年修订后增加到72条、文字增加到6000多字,本次修订后增加到132条、文字达到1.6万多字,文字增加了将近1万字。增加的文字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比如,修订后未保法首次在国家立法中具体规定了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不能从事哪些行为,这对所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学生欺凌的定义以及学校应当如何具体防治。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社会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实。

  第二,初步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机制。现行未保法存在另一不足就是谁来落实?由于规定的并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难以确立明确的责任主体。本次修订后未保法明确了政府、司法机关以及村(居)委会的未保体制以及专岗专人制度。修订后未保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承担为原则,以省级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承担为例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规定在村(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将原来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立”修改为“应当确立”,尽管只是简单的文字修改,但意义重大,为将来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三,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强化政府以及各部门的责任。本次修订单设“政府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政府”就有18处之多。特别要强调的是,新法在第92条至第96条明确了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以及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具体承担方式,具体规定需要国家承担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以及需要进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有助于民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创新发展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反映了时代变化。在2004年至2006年修订未保法时,没有人提及单设“网络保护”一章。但本次修订从最初的专家建议稿到审议通过,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对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几乎没有异议。“网络保护”专章共17条,应该说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新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自的职责,规定了网络保护软件等技术措施的应用以及互联网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也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网络沉迷、网络欺凌、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综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及保护其隐私权,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本次法律创设的一项新的重大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以及这个领域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五,强化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多年来社会各界对未保法的一大关注是: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本次对未保法的修订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以我一直关注的烟草对未成年人伤害问题为例,2006年未保法修订增加了有关控烟的两个条款,但由于法律责任规定得笼统模糊,所以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修订后未保法“法律责任”部分有两条具体规定了执法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售烟给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可以对其处1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违反法律的互联网企业,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违反法律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说,本次法律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所增加的相关规定,必将有效督促社会各界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六,未检不仅推动了未保法改革,也必将成为宣传落实法律的中坚力量。近些年来,我国未检的发展成为国家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靓丽的风景线,未成年人检察厅的设立让每个家庭都感受到了国家司法改革带来的“红利”。最高检创新推动的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同步录音录像、关爱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等制度直接推动了本次未保法的修订,这些制度都已经转化为国家立法。同时,修订后未保法在确立上述法律制度基础上,也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司法救助、法律监督、支持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等具体职责。想要特别说明的两点是: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国家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国家监护人的监督人,要积极监督民政部门履行职责,也要积极监督其他政府部门认真履职。另外,修订后未保法规定了图书馆、科技馆等场所以及交通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免费或优惠制度,规定了大型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问题,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应履行的很多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上述相关规定直接关系到全体未成年人的福祉,但落实起来并不容易。修订后未保法明确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希望将来未检部门不仅关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个案,也能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整体权益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等各种方式去帮助更多未成年人获得上述福祉。

  未保工作在世界各国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制度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我国的未检制度植根于我国的政治及司法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发展。相信伴随新法的实施,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未检部门一定可以在中国未保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发展。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1102/20201102_003/20201102_003_2.htm

通过肖利娜

儿童安全座椅首次被写入全国立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未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虽然本条中关于“儿童安全座椅”只有短短几个字,但这是“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写入全国性立法。而且,未保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 能将“儿童安全座椅”写入其中足以彰显国家对儿童乘车安全问题的重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关于儿童乘车安全和儿童道路安全的规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1

儿童安全座椅立法的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8年全球道路安全状况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有135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在导致人类死亡的众多因素中位列第8位。然而,对于5-29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道路交通事故是第一大致死因素。[1]另外,据2015年统计显示全球每年有18.63万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伤害,其中超过1/3死于乘车过程中。研究表明,正确使用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儿童约束系统[2]是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乘车中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可以将儿童乘员的死亡率至少降低60%。[3]而且,儿童年龄越小,使用儿童约束系统的好处也越大,尤其是对4岁以下儿童。[4]对于8-12岁儿童,使用儿童增高坐垫造成伤害的概率比单纯使用安全带低19%。[5]另外根据《中国儿童交道路通安全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情况下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受伤率是后者的3倍。


我国目前有2.7亿儿童,2017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就达到2.17 亿辆,仅2017年一年就有2954名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13938名儿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6]然而,《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5》显示,我国仅10%的儿童乘车时使用安全座椅,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数字超过90%。这一比例近几年来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距离发达国际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作为汽车和儿童安全座椅的产销大国,国内的儿童安全座椅普及率之所以低,除了家长们安全意识滞后,对儿童安全座椅的认知和使用存在误区外,也与我国在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强制性法律及其有效落实能够极大提高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研究报告中都建议,各国应制定法律,要求在使用车辆运载儿童时使用约束系统系统,妥善保护儿童并让儿童坐在适当位置 (前向座椅和后向座椅),并要求约束系统应考虑儿童的年龄、身高和体重。


02

域外儿童约束系统立法实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有近100个国家制定了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的全国性立法。但是什么样的儿童约束系统立法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儿童乘员的生命健康呢?世界卫生组织曾经提出了一个“儿童约束系统模范立法”的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曾提出了一个“儿童约束系统模范立法”的标准。根据其最新的要求,一国的立法要达到模范立法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首先,要有关于儿童约束系统的全国性立法;

  • 其次,法律要规定10岁以下或身高135厘米以下的儿童应使用约束系统;

  • 再次,法律禁止一定年龄或身高以下的儿童乘坐副驾驶座位;

  • 最后,儿童约束系统有相应的参考或者细化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一国就儿童约束系统不但要有全国性立法,立法中还应当明确规定哪些儿童在乘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以及未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要求的儿童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此外法律中还应当有相应的儿童约束系统的参考或细化标准。据《2018年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显示,在报告调研的175个国家中有84个国家制定了儿童约束系统的国家立法,这其中只有33个国家的立法满足了“儿童约束系统模范立法标准”的要求,且这33个国家主要来自于发达国家。


满足“模范立法”的国家分布图,来源:《2018年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

• 绿色代表立法覆盖10岁/135cm以下的儿童,有标准,限制乘坐前排座椅;

• 橙色代表立法覆盖4岁以下儿童,4-10岁之间儿童的覆盖不足或对10岁/135cm以下的儿童有覆盖,无标准;

• 红色代表立法对4岁以下儿童覆盖不足或没有相关法律或者法律不是依据儿童年龄/身高进行限制或只有对儿童乘坐前排座椅的限制;

• 深灰色代表:不适用于本地区

• 浅灰色代表:无相关数据


那么,那些满足“儿童约束系统模范立法”要求的国家,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其立法对我国又有什么参考价值?纵观各国立法,关于儿童约束系统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儿童使用安全座椅的标准”,即划分是否使用儿童约束系统及使用何种类型的约束系统的标准是什么?


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了解一下联合国层面关于儿童约束系统的规定,它为各国儿童约束系统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当前在国际层面,关于儿童约束系统的主要法规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制定的UN Regulation No.44(下文简称R44)和UN Regulation No. 129(简称R129)。2013年7月19日开始实施的R129在R44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并将逐步取代R44。相比R444以质量/体重(mass)为标准对儿童约束系统进行分类,R129的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以儿童体型(stature)为标准对儿童约束系统进行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的脑部和颈部, R129对于使用后向式儿童约束系统的儿童的年龄提出了新的强制性要求,即15个月以内的儿童必须使用后向式的儿童约束系统(在之前的规定中是9个月)。15个月以上,到身高105厘米以下的儿童,使用的是前向式儿童约束系统。但除了身高标准外,按照R129要求生产的儿童约束系统还必须表明可以承载的最大的“体重”范围,以确保其他的配件能够达到与儿童体重相符的安全标准。自从UN R129于2013年7月9日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3月11日,已经有包括欧盟、俄罗斯、日本、南非等国在内的62个国家将该规则纳入了国家立法之中。需要注意的是,R44及R129并非强制性的。


从上图也可以看出,满足“模范立法”的国家中,欧盟国家占了绝大多数。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91/671/EEC号指令(关于强制使用安全带及儿童约束系统)规定及2014/37/EC号指令对其的修订,身高低于135厘米或150厘米儿童(具体由各欧盟成员国自行规定)乘车辆时,应当使用适合儿童身材的整体式或者非整体式的儿童约束系统[7]。如果使用儿童约束系统,则应按照联合国R44/03号或R129的标准及其修正进行批准。[8]欧盟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135厘米或150厘米的高度限制,因此各国之间会有所不同。下图[9]汇总了几个欧盟国家关于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的规定:


在与我国临近的日本、印度、韩国、菲律宾、新加坡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都有儿童约束系统的立法,虽有的并未满足模范立法的要求,但对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日本关于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仍然采用的是以年龄、体重为基础的划分方式。日本的《道路安全管控法》(Road Safety Control Act)规定,6岁以下的儿童乘坐轿车必须使用安置在后排的儿童安全座椅,并且建议,两岁以下或者9千克以下的儿童使用后向式儿童座椅;4岁以下或者18千克以下的儿童使用前向式儿童座椅;8岁以下或者36千克以下的儿童使用儿童增高垫。相比之下,新加坡、菲律宾立法时采用的都是“身高”标准。2019年2月,菲律宾出台了《机动车儿童乘员安全法》,该法中即包含“强制为身高150厘米以下的儿童使用儿童约束系统”的规定,且儿童约束系统应适合儿童的年龄,身高和体重,并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新加坡道路交通法》(276章)“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安全带的佩戴”[10]规定,身高135厘米以下的儿童乘坐机动车时必须使用适合其身高、体重的儿童约束系统。

国家


03

我国现行的关于儿童安全座椅的地方性法规


在未保法对儿童安全座椅做出规定以前,我国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进行要求或规范,但有些地方性法规中对儿童乘车安全及安全座椅的使用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如海南省、上海市、武汉市、南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另一类是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类法规。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乘车人应当遵下列规定:(二)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纵观现有的地方性立法,普遍存在条文过于简单且标准不一、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等问题。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条款大都是用一句话概括,即“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儿童安全座椅根据儿童年龄、身高、体重等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种类,有不同的使用和安装方法。同时,因为之前一直缺乏全国的统一立法,使用安全座椅的标准和要求各有不同。在现有的地方性法规中,除《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儿童身高与年龄作为是否使用安全座椅的标准外,现有法规大都是以年龄为标准,但具体又有所不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使用的是“婴幼儿”;四川省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使用的是“学龄前儿童”;《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使用的是“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其余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我国目前只有深圳特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省南宁市的相关立法中,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规定了罚则。例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处三百元的罚款。


尽管现有的地方性立法存在许多缺陷,但地方的立法实践为全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民的儿童乘车安全意识。有调查研究显示,深圳和上海市2018年的儿童安全座椅拥有率和使用率相比2014年两地儿童安全座椅相关条例出台前上述各指标均有明显提升,并且两地民众对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国家立法的支持率超过70%。


04

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立法的几点建议


首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儿童乘车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就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作出明确、统一规定。未保法为儿童安全座椅立法开启了第一步,但是囿于未保法性质和篇幅的限制,无法对儿童安全座椅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专门调整道路交通秩序的全国性立法,实践中要真正发挥儿童安全座椅在保障乘车中的儿童安全的作用,还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规则、法律责任等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此外,还应当增加“禁止一定年龄或身高以下的儿童乘坐汽车前排座椅;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车内”等保障未成年人乘车安全的规定。


其次,明确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条件,细化使用标准。如前所述,很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已经根据儿童的年龄、身高、体重等因素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类,我国有些地方性立法也在进行细化标准的尝试,这有助于儿童约束系统的正确使用。为进一步细化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应根据儿童年龄、身高、体重等因素的不同,规定(1)应当使用儿童约束系统的标准;(2)应当使用何种类型的儿童约束系统(后向式婴儿约束系统、前向式儿童座椅、增高座椅等-如下图)。


后向式儿童座椅

前向式儿童座椅

儿童增高座垫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约束系统模范立法”倡导的“应当使用儿童约束系统”的标准是“10周岁或者135厘米”,即年龄在10周岁以下或者身高在135厘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时应当使用适当的儿童约束系统,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是135cm-150cm的标准,并辅以年龄和身高要求。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R129 明确要求,15个月以下的儿童必须使用后向式的儿童安全座椅。此要求是为了特别保护儿童的头部与颈部。我国2014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要求,机动车上的每一个乘客座椅位置都能对年龄不满12周岁或身高不满150厘米的儿童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早在2011年原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的《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也提出了依据“年龄、重量和高度”选用约束系统的标准。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儿童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时,相比现有的地方性立法一方面应当提高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儿童的年龄和身高标准;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使用不同类型的约束系统的标准,如什么身高/体重/年龄的儿童,应当使用何种类型的儿童安全座椅等,如上文中日本的《道路安全管控法》的规定。


再次,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在立法中明确违法行为处罚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责任人进行惩罚,而是为了督促责任人严格履行法律规定,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儿童约束系统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监护人、其他家庭成员、驾驶人员携带儿童时未能正确使用儿童约束系统的法律责任。目前各国常见的干预道路使用者行为的各类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经济处罚 (固定金额或基于违法严重程度而确定的金额)、违例记分制度、吊扣驾驶证、扣留车辆和监禁等。在一些情况下,驾驶员保险费率与驾驶违规记录挂钩,违规导致更高的保险费率作为额外形式的经济处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违法儿童乘车安全规定的行为,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菲律宾《机动车儿童乘员安全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如果初次违反使用儿童约束系统规定,将被处以1000菲律宾比索(相当于人民币140元)的罚款;第二次违反则被处以2000比索罚款(相当于人民币280元);第三次或者超过三次以上违反则将面临5000比索罚款(相当于人民币700元)和暂扣驾驶证1年的处罚。在新加坡,如果违反《新加坡道路交通法》中关于使用儿童约束系统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将面临120新加坡元(相当于人民币600元)的罚款以及扣除3分(现场处罚)。如果要到法庭审理的话,将面临1000新加坡元(相当于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3个月以下监禁;如果是再犯,将面临2000新加坡元(相当于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内监禁。在我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之外,还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我国目前的地方性立法中,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年修正)中规定了三百元的罚款处罚(第十一条);《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第五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了“警告并责令改正”的处罚。(第五十七条)


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时,对于违反儿童乘坐汽车规定的行为,在规定罚则时,建议采取“记分+罚款”相结合的模式,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承载未成年人时,未按规定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应当予以罚款并扣分。但是,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不同,同等金额的罚金对不同的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建议地方立法在《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确定的处罚区间内,基于本地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款金额的数量。此外,还应考虑到执法成本,以及一贯执行处罚的可能性;否则,其有效性会降低。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了“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内容是儿童安全座椅写入全国性立法的关键第一步,对于提升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甚至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完善儿童乘车安全立法开了个好头。但这尚属“万里长征第一步”,真正发挥儿童安全座椅“挽救生命、减少悲剧”的作用,还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儿童乘车安全意识的进一步提升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当务之急,应尽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儿童乘车安全提供加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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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WHO, Global Status Report on Road Safety 2018, P.5

[2]根据国际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机动车儿童成员用约束系统(GB 2788-2011)》, 儿童约束系统是指带有保护带扣的织带或相应柔软的部件、调整装置、连接装置以及辅助装置,且能将其稳固放置在机动车上的装置。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儿童约束系统有儿童安全座椅、增高垫、婴儿提篮等。儿童安全座椅严格意义上讲只是机动车儿童约束系统的一种。

[3] Jakobsson L, Isaksson-Hellman I, Lundell B. Safety for the growing child—experiences from Swedish accident data. 2005.

[4] Nazif-Munoz JI, Blank-Gommel A, Shor E. Effectiveness of child restraints and booster legislation in Israel. Inj Prev. 2017 Oct 10;

[5] Anderson DM, Carlson LL, Rees DI. Booster seat effectiveness among older children: evidence from Washington State. Am J Prev Med. 2017 Aug;53(2):210–5.

[6]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17年度)

[7] 在整体式的儿童约束系统中,儿童约束系统中的保持力控制系统不直接与车辆连接;而在非整体式的儿童约束系统中,儿童约束系统中的保持力控制系统直接与车辆连接。

[8] UN Regulation No.129Increasing the safety of children in vehicles for policymakers and concerned citizens

[9] 图表信息来源:Child Restraint Systems and the transition to standard seatbelts: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CURTIN-MONASH ACCIDENT RESEARCH CENTRE,Faculty of Health Sciences,Curtin University

[10] Road Traffic Act (Chapter 276), Road Traffic (Motor Vehicles, Wearing of Seat Belts) Rules 2011, http://statutes.agc.gov.sg/aol/home.w3p.(last visited 15 January 2020).

[11] Zaal D. 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Melbourne, Monash University Accident Research Centre, 1994 (Report #53) (http://www.monash.edu.au/miri/research/reports/muarc053. html, accessed 10 January 2013).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儿童权利在线

通过肖利娜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70项主要变化

文/于旭坤

  2020年10月17日下午,全国人大三审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一时之间,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和社会公众都在围绕新未保法内容展开了广泛讨论,大家都认为是一件令人振奋的事情。

  作为新未保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之一,我参与、见证了两年多的相关研究和立法工作,收获良多。本文对比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原未保法”)的规定,分八章梳理了新未保法增设或者修订的制度及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

  总则部分

  1、规定坚持“五育”并举、培养时代新人。

  新未保法第一条将原文“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修改为“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原文“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调整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更具时代特色。

  2、强调“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不再仅仅是“未成年人享有”。

  新未保法第三条第一款,将原文“未成年人享有”改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3、细化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权利的内容,一是列举了不得受到歧视的9种具体情形,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内容,三是将“家庭财产状况”扩展为“家庭状况”。

  新未保法第三条第二款:“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4、增加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新未保法第四条增设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就是经常提及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5、提出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六项要求。

  将原未保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遵循三项原则调整为工作要求,并在原未保法基础上,增加了三项内容:一是增加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内容,二是增加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三是增加“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的内容。

  新未保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6、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单位,表述更加规范。

  新未保法第六条第一款将原条文的“社会团体”修改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这两类主体,并增加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7、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父母和国家的监护职责。

  新未保法第七条是新增加条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8、规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主责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更好统筹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未保法第九条是新增设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9、细化规定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的范围,明确其协助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原未保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等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0、增加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劝阻、制止以及检举或者控告,并明确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不同于原未保法第六条的规定,新未保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11、规定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这是新未保法新增加的内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其范围更广泛。

  12、规定有关部门的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置制度。

  对应劝阻、制止以及强制报告制度,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规定:“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3、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

  这是新增加条文,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14、增加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工作对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至关重要,第十三条作出创设性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15、增加规定表彰和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调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第十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家庭保护部分

  16、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17、规定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协助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

  这是新增加的内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18、明确了10项具体的监护职责,包括且不限于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等内容。

  新增加内容,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19、增加规定11项家庭监护的禁止性内容。

  对原未保法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增加了一些内容,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20、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创造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一是及时排除关于电、水以及跌落等安全隐患,二是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三是防止出现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21、细化尊重未成年人表达权的制度性内容,不再仅仅是将决定告知未成年人,而且要听取其意见、考虑其意愿。

  新未保法进一步细化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22、规定不得让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同时限定了临时照护人的范围。

  新增加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23、规定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整合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的内容,新未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要求不能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24、增设了委托照护制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委托照护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25、规定综合考量、审慎决定被委托照护人人选,而且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新未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26、规定了禁止被委托照护人的范围。

  新未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27、规定监护人联系制度,特别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对扔下孩子不管的父母进行了限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28、规定了被委托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学校等及时通知义务。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要求被委托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等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并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及时采取监护干预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29、规定父母离异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制度,特别强调不能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方式争夺抚养权。

  新增加规定,一方面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另一方面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30、专门就父母离异后的探望权作出规定。

  新增加条文,规定除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以外,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权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新未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3

  学校保护部分

  31、明确学校教育的方向,强调要立德树人以及培养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

  本条是对原未保法的修改,对学校保护工作作出概括性规定,设立更具体、更符合时代特点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新未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32、规定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学校一方面要建立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同时还要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33、增加规定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做好启蒙教育。

  本条是对原未保法的修改,增加了幼儿园实施启蒙教育的内容,第二十六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4、规定学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强调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新未保法除了继续规定不得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以外,特别强调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35、细化学校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内容,从不得歧视学生到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和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均做出相应规定。

  新增加内容,比原来的未保法更具体,要求学校区分不同学生的状况,并采取不同的关爱和帮助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36、规定学校做好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

  新增加内容。要求学校不但做好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工作,还要对这些孩子提供关爱帮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37、明确了学校要加强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以及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等内容。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38、规定学校加强劳动教育。

  新增加内容,强化劳动教育。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39、规定学校加强勤俭节约宣传教育。

  新增加内容,强化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40、强调学校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新增加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41、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小学课程教育。

  新增加内容,将禁止提前开设小学课程教育纳入新未保法调整范畴。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42、规定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新增加内容,将卫生保健放到重要位置。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43、规定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新增加内容,重申校园安全的重要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4、规定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安全保障制度。

  新增加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5、规定学校要加强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

  新增加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6、规定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新增加内容,将校车安全管理内容纳入立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47、要求学校做好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和演练。

  新增加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48、细化学校在校内外以及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救护规定。

  相较于原未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列举了可能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的地点,规定了学校应当开展的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9、禁止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进行商业性推销等活动。

  新增加内容,明确禁止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50、禁止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有偿课程辅导。

  新增加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51、规定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新增加内容,不但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而且要求学校对师生开展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管理、处理欺凌行为,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2、要求学校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新增加内容,规定学校既要及时上报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采取措施保护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新未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53、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参照适用有关“学校保护”的内容。

  新增加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内入规制范畴,第四十一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

  社会保护部分

  54、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的良好风尚。

  对原未保法第二十七条进行调整,删除了全社会应当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内容,新未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55、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关爱帮扶。

  新增加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56、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监督委托照护情况。

  新增加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57、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活动。

  整合原未保法的内容,新未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先是规定向未成年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继而鼓励开设未成年人专场、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开展科普活动等。新未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58、规定公共交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票价。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59、鼓励大型公共场所等设立母婴室以及其他便利的卫生设施。

  本条规定得更加具体,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60、概括性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限制未成年人享有优惠政策。

  新增加内容。与前面内容相对应,作出了综合性概括。新未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61、规定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内容。

  调整了原未保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新未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62、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出要求,要求客观、审慎和适度。

  新增加内容,新未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63、对禁止传播的不良信息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是对原未保法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一是扩大了禁止传播的形式和方法,二是细化了不得传播的内容,三是对产品形式做了更详细规定,将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等纳入规制范畴。新未保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64、规定以显著方式提示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新增加内容。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65、新增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的人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内容的规定。

  这是新增内容,新未保法虽然没有规定“持有”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但是将持有行为列入立法是一个重大进步,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66、对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广告等进行限制。

  新增加内容。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67、增加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

  在原未保法第四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新未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68、增加禁止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新未保法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9、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产品的生产者需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否则不得销售;同时增加了“游戏游艺设备”这一产品类别。

  这是对原未保法修改后的内容。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70、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障制度。

  新增加内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71、要求大型公共场所等运营单位设置寻找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新增加内容,该规定为及时搜寻走失的未成年人赢得了宝贵时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72、明确要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新增加内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73、规定住宿经营者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以及强制报告制度。

  新增加内容,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提出要求。新未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74、增加未成年人不得进入酒吧的规定。

  相较于原未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新未保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将酒吧列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之一。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75、增加规定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同时规定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

  新未保法的内容更具体、明确。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76、增加了不得在校园周边设置彩票销售网点的规定。

  相对于原未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不得在在校园周边设置彩票销售网点的内容:“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77、对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等物品做出禁止性规定。

  新增加内容,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78、细化了关于童工的规定,规定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即使是已满16周岁也不可以。

  新增加内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79、增加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在表演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内容。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80、规定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限制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

  新增加内容。新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81、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而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丰富了原未保法第三十九的内容,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5

  网络保护部分

  本部分是未保法新增加章节。

  82、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保障及合法权益。

  新未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83、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

  对网络内容和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进行正面引导,新未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84、规定网信部门等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确定了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需要,研究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85、规定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同时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时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而且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禁止用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治疗“网瘾”。新未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86、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安全技术保障。

  本条要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87、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对智能终端产品进行规制,新未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88、赋予学校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的权利。

  新增加内容。一方面,经学校允许后,未成年学生才能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另一方面,带入学校后,由学校安排统一管理。第七十条第一款:“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89、规定学校及时发现并关注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问题。

  对学校提出要求,要求学校及时发现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家长共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不得沉迷网络。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90、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

  对家长提出要求,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91、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坚持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对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工作提出要求,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2、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通知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

  赋予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向未成年人提示隐私内容。

  新增加条文,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4、明确禁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强调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95、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设置专门时间、权限、消费管理功能。

  规定从功能设置上限制未成年人过多使用,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96、禁止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插入网络游戏等广告。

  对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作出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97、规定网络游戏经审批后运营制度。

  不加区分地规定网络游戏均应经过审批再运营,不管游戏大小。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98、规定建立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由国家统一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当然,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实名注册、实名登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99、规定建立游戏产品分类和适龄提示制度。

  结合实践探索,规定建立游戏产品分类和适龄提示制度,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100、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规定了游戏宵禁制度,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101、对未成年人直播进行专门规定。

  以16周岁为界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当主播;年满16周岁的也要进行身份认证,并且要征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02、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欺凌行为。

  列举了欺凌的形式以及具体行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10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网络欺凌行为的扩散。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权利,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防止信息扩散的义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104、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

  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第七十八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105、赋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权利。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106、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可能影响以及含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结合不良信息的不同内容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程度做出规定,针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提示;针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并向网络、公安部门报告。新未保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107、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

  对于用户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6

  政府保护部分

  108、明确由专门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工作。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09、明确基层政府设置专人专岗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设置专人专岗。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10、明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做出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11、规定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对留守、困境、残疾三类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保障工作。

  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112、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责单位。

  此处不同于《义务教育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113、规定国家应当发展学前教育,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相较于原未保法,新未保法第八十四条增加了发展学前教育的规定以及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第八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114、明确规定发展职业教育。

  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115、重点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出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116、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相较于原未保法规定,新未保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117、规定政府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新增内容,第八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118、针对校园周边安全问题,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原未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做了修改,新未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119、增加规定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对原未保法第二十九条作出修改,增加了政府要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新未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120、规定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免费或者优惠对未成年人开放。

  新增条文。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21、规定政府要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房屋和设施,为学校安心办学托底。

  新增条文,规定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房屋和设施不得受到侵占。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122、增加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工作。

  对原文第四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了修改,新未保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规定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123、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新增加内容。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124、规定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措施,要满足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新增加内容,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更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九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125、建立了临时监护规定,规定了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

  是新增加内容,创设了监护监护制度,并规定了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6、规定了民政部门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的安置措施。

  新增加内容,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127、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将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的条件。

  新增加内容,规定在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时,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128、明确了长期监护制度,规定了民政部门进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

  新增加内容,列举了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更具可操作性。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9、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将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养。

  新增加内容,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130、规定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其他政府部门应该配合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

  新增加内容,长期监护职责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131、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抚养儿童福利机构,来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新增条文,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抚养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132、规定开通全国统一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新增条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九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133、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新增条文,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免费查询服务。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134、规定要培育、引导和规范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参与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工作。

  新增条文,非常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7

  司法保护部分

  135、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并要求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修改原未保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再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而是明确规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136、规定对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评价考核标准。

  新增加内容,更便于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137、增加规定司法机关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修改原未保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了司法机关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内容,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138、规定除因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外,司法机关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对原未保法第五十八条进行修改,在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除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139、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提出要求。

  新增内容,细化了原未保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40、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指导和培训。

  新增内容,强调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指导和培训。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141、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未保法的新增内容,与其他法律进行了衔接,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142、规定检察机关代为提起诉讼制度。

  新增内容,检察机关的介入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143、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意见。

  对原未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做了修改,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144、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细化了原未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145、规定了家事案件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新增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146、规定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增内容,明确了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通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新未保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147、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制度。

  新增内容,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保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148、特别规定要加强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保护。

  内容更丰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49、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一次性询问制度,明确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女性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新增内容,立法明确一次询问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50、规定司法建议制度,并明确被建议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

  新增内容,对司法建议作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151、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新增内容,特别强调司法机关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52、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服务工作。

  新增内容,重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的作用,新未保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8

  法律责任以及附则部分

  153、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履行报告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增内容,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4、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的措施。

  新增内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55、规定司法机关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强制教育。

  新增内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56、明确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可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新增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7、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或者优惠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8、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对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的监管。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59、规定了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60、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场所运营单位、住宿经营者等进行处罚的内容。

  新增内容,新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1、规定了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以及烟、酒、彩票和刀具等经营者等的处罚主体及措施。

  细化原未保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新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62、规定对不遵守吸烟、饮酒者及其场所管理者的处罚措施。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63、规定对未履行查询义务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处罚措施。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4、规定对信息处理者以及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处罚措施。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16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制。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166、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新增内容。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在附则部分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范围。

  新增内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项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进行了解释:“(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168、明确了本法中涉及的学校的范围。

  新增内容,规定了学校的范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169、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定义。

  新增内容,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170、明确规定,对中国境内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参照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新增内容,明确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保护,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作者于旭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未保法修订的十大变化

10月17日下午,全国人大三审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这是一件让我激动的事情。我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经21年,近年来参与了绝大多数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立法政策改革,其中投入精力最多、最让我刻骨铭心的当数未保法。记得2004年接受团中央委托负责起草未保法修订草案,两年多时间付出了大量心血,但最后的结果让人充满太多遗憾。2018年3月初,接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起草未保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再次开启这一历时两年多的伟大工程。有幸见证这部法律两次大修的过程,看到新法条文向社会公布,感触良多。


让人振奋、激动的是这次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条款以及文字数是体现一部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以往大家对未保法最大的批评就是其太原则,对很多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以致不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在解决可操作性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91年未保法56条、4000多字,2006年修订后增加到72条、文字增加到6000多字,本次修订后增加到132条、文字达到16000多字,文字增加了将近10000字。增加的文字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社会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实。修订后的未保法将初步担负起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尽管本次修订变化很多,我将其简单归纳为十大变化,供大家参考。



1

初步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1991年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的法律结构,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保法修订时,在我们最初起草的建议稿中,提出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本来初期全国人大起草组赞成这个意见,后来因为争议太大未被采纳,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结构。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新的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科学和完善。


尽管一直存在各种争议,但新法在总则部分还是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承担为原则,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承担为例外;明确规定在村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为当前民政部在全国推动的儿童主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将原来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立”修改为“应当确立”,尽管只是简单的文字修改,但意义重大,为将来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修订的未保法在总则部分还作出了很多新的重大规定,这些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未来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比如,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儿童权利公约》衔接,将原来“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是缔约国的责任,该公约规定的儿童各项权利可以概括为上述四大权利,简单文字修改更加明确了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实现上述权利方面的责任。单独规定了要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学科建设以及统计调查制度。这些规定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还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中,原来一直缺乏的是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体系,以致未成年人缺乏获得感。本次修订,在“政府保护”一章明确增加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这看似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但其意义重大,尤其是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政府提出明确的要求,有助于政府落实这项工作,有助于让未成年人直接感受到国家的关心和爱护。



2

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


父母及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父母要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承担首要、共同责任。但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原来未保法对此也只是笼统规定。这次大修后的未保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 10月17日我接受央视采访,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本次未保法修订用三个条款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在“家庭保护”一章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在“社会保护”一章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代为照护者的监督责任。因为原未保法规定的是委托监护,在修订过程中,有专家建议还是应该规定为委托监护。我赞成以“代为照护”取代原来“委托监护”的规定,背后主要的考虑是:“委托监护”的提法淡化了原监护人的责任,以致有些委托人似乎忘记了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对孩子的成长不管不顾。“代为照护”强调的只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职责,监护人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比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情感联系等都是不可能对外委托的。“代为照护”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其中一种方式,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起很多具体监护职责。


 本次修订后的未保法在“家庭保护”部分强调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义务,不仅明确规定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更是专门用一条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儿童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根据国际组织相关数据,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个家庭因非故意伤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就达到3000人左右,伤残达到14000人左右。修订后的未保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这种规定具体明确,有助于更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落实。



3

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西方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后来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在今年六一前夕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相比全国人大的二审稿,将二审稿中的“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明显扩大了范围,增加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报告义务。

● 2020年5月7日,公安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


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总则当中明确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修订后的未保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一些报告义务:

1、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2、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尤其是规定互联网企业的强制报告义务,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4

创新发展了侵害人身权益

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在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更难发现,很多这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偶发因素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身边大人”的伤害,未保法在“政府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那么这种查询系统有什么作用呢?与本条相对应,未保法在“社会保护”一章具体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该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保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违反上述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法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明确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的基本制度


从2016年开始,校园欺凌问题开始在我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这是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中第一次鲜明提出防治校园欺凌问题。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措施。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继续推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尽管国家就此发布了多项政策,天津为此制定了地方法规,但在国家立法中还没有关于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的专门规定。


本次未保法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学生欺凌以后,在“学校保护”一章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具体规定了八项内容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学校要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

4、学校应当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7、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8、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尽管上述规定还显得简单笼统,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如果能够认真落实上述相关规定,必将对更好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产生积极影响。



6

建立和完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


性侵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最复杂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数据,每5名女性和13名男性中的1人都被报告在童年时期遭受性虐待。性侵不仅给儿童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更关键是影响其心理、性格、智力发育、认知和后来教育,伤害阴影往往影响其一生。本次未保法修订,就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具体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全国人大二审后在“学校保护”一章增加规定了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发现类似案件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在“社会保护”一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内容后专门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在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基础上,特别增加禁止“持有”。尽管只增加两个字,但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在一些国家,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将构成犯罪,我国原来对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本次未保法修订,明确禁止“持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在“司法保护”一章专门为处理此类案件增加了两条。一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另外就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特别关爱和帮助。孩子受到性侵或者其他暴力伤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孩子往往还要承受各种压力;基本难以获得有效民事赔偿;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背景的人员对其提供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为此法律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7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国家监护制度


原来未保法对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不多,第53条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因无法落地而被称为“沉睡的条款”。2014年底发布、2015年初正式发布的两高两部《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规定了有关国家监护的内容。此后,《民法总则》《民法典》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本次未保法与《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发展和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其中,“家庭保护”一章具体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在“社会保护”部分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训诫以及家庭教育指导。


特别强调的是,在“政府保护”一章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7条内容都是新增加的,其中具体规定了两项监护服务的内容:第82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这为当前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家庭教育法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第9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这条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的政策相衔接,对政府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特殊关爱保护提供了明确要求。新法在第92条至96条明确了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以及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具体承担方式,具体规定需要国家承担临时监护7种情形以及需要进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有助于民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8

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


安全无小事,每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各种伤害都令人触目惊心。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此次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努力织密、织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网。在“家庭保护”一章特别强调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义务,在“学校保护”一章修改了原有的相关条款,明确提出了在学校要“配备安保人员”等多项具体要求,在“政府保护”一章用两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在此基础上,还在“社会保护”一章专门增加两条,创造性地发展了新的制度。


新增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确“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明确提出了7项具体要求:

1、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3、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

4、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

5、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6、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7、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保法规定的上述内容将为处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各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相关场所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将为发生的相关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在全国人大二审后又进行了修改。该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本条新增加的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或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相关内容的制度,对住宿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助于及早发现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到酒店开房性侵以及拐卖等案件,对预防性侵、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9

创新发展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应该说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未保法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规定了网信、公安、教育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网络保护软件等技术措施的应用;规定了互联网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这些规定都具有现实意义。


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社会高度关注。虽然国家新闻出版署专门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但在法律制度层面缺乏具体规定。本次未保法至少从八个角度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网信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责任;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所有网络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要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明确了网络游戏要经过特殊批准的制度;为了综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及保护其隐私权,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本次法律创设的一项新的重大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以及这个领域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明确规定了对游戏产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对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未保法还就当前网络保护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主要内容是:

1、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这种规定与全国人大二审稿有所区别,主要是将具体管理权限赋予学校。


2、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上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漏还导致孩子容易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线上性引诱等侵害的目标。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也就是说企业在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4、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9年2月发布警告称,全球70.6%的15岁至24岁年轻网民正面临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消除影响。



10

强化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


在2004年给团中央写的未保法修订调研报告中我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社会各界在广泛宣传,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根据该法的某一条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这部法律更象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可以说该法没有单独制定任何一项处罚措施。在‘法律责任’一章共有9条,全部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重复。法律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区别是法律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而违反道德至多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一旦没有了处罚措施,执行与否要依赖人们的自觉,那么法律的作用就等同于道德。”其实不仅是未保法,我国保护妇女、老年人权益等社会领域的立法,都存在上述问题。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我在列席四中全会期间当着中央领导的面批评立法质量时主要举的例子。但这次未保法修订,颠覆了社会法领域的这一传统,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很多罚则,使这部法律有了力量,“长出了牙齿”。


以我一直关注的烟草对未成年人伤害问题为例,考虑到世界各国都日益关注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本次未保法明确本法所指“烟”包含了电子烟,这是保障孩子远离电子烟伤害的重大立法发展,增加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增加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这些规定都非常好,但违反了上述规定怎么办呢?2006年未保法修订增加了有关控烟的两个条款,但由于法律责任规定得笼统模糊,所以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本次未保法“法律责任”部分在两条具体规定了执法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售烟给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019年11月4日,人民网一篇《人民直击:卖给孩子们的电子烟》,揭露了线上线下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乱象。而在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针对违反法律的互联网企业,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说,本次法律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所增加的相关规定,必将有效督促社会各界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部法律修订取得如此重大的成果,凝聚了很多人尤其是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官员的心血,我见证了他们利用晚上、节假日加班加点、精益求精的过程。有时就一个条款、几个文字的表述,就长时间多次讨论、打磨。这对他们来说不再仅是一份工作,而成为了一项事业。在10月17日下午司法部、中央电视台牵头,中政委、全国人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参与的“年度法治人物”评委讨论会上,我特别提出了应该对这些官员给以充分肯定的意见。我参与了超过百部立法政策的讨论,立法政策制定者并不都是认真负责的。为本次全国人大未保法的立法官员喝彩,是希望更多主导立法政策的官员勇于担负责任。


当然,这部法律还有很多其他的亮点,也还有很多不足。有人说缺憾是一种美,我并不赞同。我认为缺憾就是缺憾,历史总是存在缺憾的,缺憾是我们未来工作的动力。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未来我们不仅需要更好地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也希望各省及时修订本地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让地方立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到我们每个家庭的福祉、关系到国家以及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见证、参与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政策改革的进程,也算是人生的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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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儿童权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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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卖掉刚出生的亲生女儿 女子被判刑5年

  来源:北京青年报

  齐某夫妇二人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而在网上认识的芦某刚好表示,自己想卖掉即将出生的孩子,双方达成协议,待孩子出生后,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齐某夫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10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近期作出判决,因拐卖儿童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收买拐卖儿童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齐某和丈夫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二人便商量上网买一个小孩。2018年5月,齐某在网上的一个群众,认识了芦某。芦某表示,自己怀孕很久了,不能打胎,准备省下来但是不准备抚养,便决定卖给他们。

  2018年6月3日,芦某在河北某医院分娩一女婴后,与齐某联系。同年6月5日,齐某前往该医院,支付6万元,并将女婴带回北京市西城区进行抚养。2019年1月28日,芦某被抓获归案,齐某与1月2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芦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齐某非法收买芦某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芦某的辩护人表示,芦某是因为个人缺乏单独抚养女儿的能力,才将女儿交予李某。其在将女儿交予他人前,也考虑过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将女儿交予李某后,也几次联系齐某了解女儿情况。芦某收取“营养费”,也是为了用于还债、补贴家用和维持生活。

  齐某的辩护人则表示,齐某对孩子无虐待行为,确实因为不能生育才抱养这个孩子。事发后,也未曾阻碍解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认为,芦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取远高于营养费的高额费用,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陈述事实,齐某不阻碍对孩子进行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因拐卖儿童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收买拐卖儿童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https://news.sina.com.cn/s/2020-10-10/doc-iivhuipp88647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