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院住着大灰狼

通过肖利娜

邻院住着大灰狼

  ◆引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尽管没有血脉相承的关系,却是相互守望的亲人。然而,就是这样道貌岸然的邻家叔叔,表面和父亲称兄道弟、觥筹交盏,背地里却对年幼的女孩做出禽兽的行为。更令人气愤的是,这种让孩子难以启齿的侵害竟然维持了4年之久。这个临院的大灰狼,他毁掉了一个女孩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这个禽兽,白天他生活在女孩惊恐的眼光里,夜晚又出现在女孩无尽的梦魇中。该如何将他驱逐出一个女孩最神圣的领地?该如何防范披着羊皮的狼?

  ◆案件回顾

  婧婧,1992年7月9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小学一年级时,父母为了生计来北京打工,在北京租了一块地种菜为生。年幼的婧婧随父母一起来到了这个大都市,和父母一起租住在这个城中村里。在这个人口芜杂的村子里,婧婧认识了陈叔叔,陈叔叔和她是老乡,都来自河南。谁也没想到,这次意外的相识却带给她无尽的噩梦。

  来北京后,婧婧没有像其他同龄人一样背上书包,而是在家里担负起照顾弟弟的重任。邻居陈叔叔夫妇知道婧婧没有上学后,托其父母也让她帮助一起照顾自己的孩子。

  转眼到了2004年,婧婧已经13岁了。这天,婧婧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一岁的小弟弟,来到陈某家里帮忙照顾陈某两岁的女儿。没想到,陈某将女儿关在门外,把婧婧一岁的弟弟放在一边,威胁并强奸了婧婧。事后,陈某恐吓她:“告诉爸爸妈妈,你们全家都得死”、“告诉别人的话杀死你弟弟”。婧婧谁也不敢说,回家后把自己埋在被子里不敢出声。

  此后的4年里,陈叔叔又多次使用暴力、甚至持刀相威胁,强奸婧婧,长期对其进行性侵害,直至2008年2月案发。在此期间,陈叔叔多次对婧婧进行言语恐吓,比如“十天内来找我,如果不找我,我就走下一步棋”等等,对婧婧进行精神强制。陈某的这些行为迫使年纪尚小的婧婧不敢抗拒、忍辱屈从。婧婧在陈某的淫威之下长期受到控制,不敢告知家长和报案。

  2007年8月25日晚上,婧婧被陈某强行从家中带走锁在附近的菜棚里,直至第二天上午,婧婧父母报警后,婧婧才被放回家。身心受到了极大摧残的婧婧自觉无法摆脱陈某的侵害,回家后便服药自杀了。后经抢救治愈。可是,婧婧仍然没有将心底的秘密告诉任何人,粗心大意的父母也没能追问和发现自杀背后的真实原因。

  2008年春节前后,婧婧已经16岁了,为了补贴家用她在附近一私人幼儿园里打工。在此期间,婧婧又遭到陈某威胁、恐吓和强奸。这一秘密无意中被幼儿园园长得知,园长通知了婧婧家长并劝告家长报案,至此案发。

  ◆维权手记

  (一)将法律不可能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转化为心理康复的治疗损失。

  我于2009年2月20日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婧婧提供法律援助。此时,距离2月25日开庭日期只有3个工作日,时间非常紧张。这天中午,我接待了婧婧的母亲,了解案情,为其讲解被害人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劝告其带婧婧进行心理诊断和治疗。

  2月20日下午,我到法院阅卷,和书记员沟通申请心理伤害与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书记员答复司法鉴定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共同委托鉴定机构,法院无权限单方指定,现在被告人不认罪,更不配合做鉴定。鉴于此,我到丰台医院向精神卫生科主任咨询诊断与治疗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丰台和铁路医院都没有资质进行心理测评,建议家长带孩子到北大六院或安定医院去诊断。之后,我和婧婧家长沟通,建议明天带婧婧到北大六院或安定医院进行诊断。

  2月23日,我开车带婧婧和她的家人到北医六院看病,经过和门诊办公室协调,医院协助出具诊断证明和治疗计划等材料,以证明婧婧因被陈某强暴后导致精神抑郁(重度)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情况等。这样,我们积极低将法律不可能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转化为了心理康复治疗费。由此也说服了家长放弃原来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为了使办案人员充分了解性侵害给儿童造成的严重心理伤害,我后来又联系12355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专线的心理专家,其主要研究青少年心理,尤其是儿童性侵害的心理健康,其愿意提供帮助进行后期心理辅导和出庭,并愿意以专家身份出庭论述性侵害对儿童心理伤害的严重性。同时我搜集一些关于儿童性侵害造成的心理伤害与后续治疗的研究资料,提交法庭作为参考。

  (二)发放“小额爱心”资助,体现律师关怀。

  考虑到婧婧患有重度精神抑郁症,继续心理治疗和疏导。2月25日,我为婧婧向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申请性侵害儿童被害人小额爱心资助款1000元,资助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帮助其尽快摆脱侵害后果、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

  “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05年8月,利用社会资源设立的,其中包括“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等三个项目。这个项目是针对家境贫困、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性侵害又无法获得赔偿的儿童而设立的,旨在帮助儿童走出阴霾、重新燃起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至2012年12月,“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已经为全国719名儿童提供了资助。

  ◆案件结果

  2009年5月20日,法院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但令人不解的是,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婧婧的心理伤害和精神抑郁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婧婧所提医疗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心理治疗费与交通费等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性侵害给儿童带来的巨大痛苦和严重心理伤害是经过众多研究证明的。婧婧自2004年开始,长期、持续遭受陈某的强奸、威胁、恐吓等侵害(判决已认定),致使身体、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服毒自杀,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需要药物和心理治疗,严防自杀、家长护理和密切监护。我已经向法院提交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证明和所附病历,可以证明陈某的犯罪行为给婧婧造成的伤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这些医疗等费用与陈某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依据。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因此其直接作出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结论是法律难以接受的,这也是本案中最大的败笔所在。

  (二)刑事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使得婧婧在遭受严重身心痛苦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精神的慰藉。因此,我在办案过程中采取了将精神损害赔偿转化为心理康复治疗的物质损失。

  ◆思考与建议

  法院判决陈某构成强奸罪,予以从重处罚,采纳了代理人关于对刑事部分的意见,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婧婧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被害人所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没有体现最大限度保护和特殊优先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完善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赔偿在性侵害案件中一直都是个大问题,因为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支持,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是赔偿少量的医药费,而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得不到有效安慰。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因侵权行为致使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等具体情况,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与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判决。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不足,但是仅限于民事侵权领域的案件。

  我认为,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特殊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性侵害案件,更应当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类案件中,就算对犯罪人判决很重的刑罚,对受害人来说,也不能抚慰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遭受的痛苦。而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二)建议律师办案将精神损害赔偿向心理康复治疗的物质损失转化。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但是性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影响更大。在此情况下,未成年人被确定为精神疾病或者心理障碍等需要治疗、辅导的,律师可以将该部分费用转化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因为这部分费用可以被理解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弥补了精神损害不赔偿的不足,最大限度抚慰了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精神伤害,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人性化。

  但是将心理或者精神治疗费用转化为物质损失需要律师做大量的工作。主张赔偿需要有医院开出的治疗费用诊断证明支持,有些情况医院不愿意或者认为无法确定心理治疗的费用,需要律师和医院做大量的沟通工作。还有一些案件的被害人家长不重视心理治疗,以致诉讼时无法确定心理治疗所需费用或者不准确,在诉讼之后发现心理严重受到伤害时很难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结语

  一个小小的生命在魔鬼手中被蹂躏、被摧残,即便是身体恢复,也驱赶不了内心的阴影;即便是再多的赔偿,也弥补不了这数年来的折磨。这起案件最终以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结案。而婧婧受到的严重心理伤害、精神抑郁却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实在令人痛心疾首。我们的社会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面对受伤的孩子呢?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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