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丽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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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时代意义


人类社会快速进入数字时代,网络在带给未成年人学习、交友、娱乐等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良内容、安全、个人信息泄露、沉迷等各种新的风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都在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Child Online Protection, COP)问题,但在全球治理机制以及世界各国的专门立法方面,普遍缺乏有效的探索。根据媒体报道,2023年10月24日,美国加州等33个州总检察长联合起诉Meta, 理由是误导公众对其平台重大危险的认识,故意诱使年幼的儿童和青少年上瘾,强迫性地使用社交媒体,最后导致儿童和青少年产生抑郁、焦虑、失眠、干扰教育和日常生活以及许多其他负面后果。但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后救济,如何构建符合数字时代要求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机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挑战。一个有意思的巧合是,也是在10月24日,我国国务院全文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这应该是全球第一部全面规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国家级综合立法。该条例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追求社会共治等国际共识基础上,一是全面规定了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基础制度,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家长、学校等认真学习;二是强调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为我国网络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体系指明了方向,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平台企业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也将为人类社会探索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机制贡献“中国智慧”。

鉴于网络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要求,探讨如何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体系,以实现网络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3年9月27日,佟丽华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4届会议上就儿童网络欺凌问题发言


【一】

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

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企业提出特别要求


在很多大型社交娱乐以及信息资讯类平台企业,面临着复杂的未成年人保护形势。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企业不仅要模范遵守本条例关于网络企业所有合规制度的要求,还必须从六个方面遵守特别的要求:一是在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不同阶段,都要考虑是否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要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影响评估;二是明确规定要提供未成年人模式以及未成年人服务专区,这进一步为当前不同平台企业推动的“青少年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强调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要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四是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则,特别是要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五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及时停止服务;六是每年要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企业在体制机制、未成年人模式、合规制度体系、专门规则以及发布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等方面提出要求,将有助于更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网络保护中的主体及牵引作用,全面提升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

【二】

对智能终端产品明确提出要求


当前各种数字产品和服务发展迅速,不同产品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产品难以满足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强化智能终端产品的未成年人保护功能,有助于从根源上提升整个数字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份《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用户达到10.65亿,占到整个上网用户比例的99.8%。鉴于智能终端产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大意义,条例在第十八条、十九条对其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国家要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使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智能终端产品;二是相关产品要具有识别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防沉迷以及便于监护人应用等功能;三是所有智能终端产品都应该安装未成年人保护软件,要么在产品出厂前自行安装,要么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上述规定有助于推动生产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的企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三】

对网络信息内容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在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传播正能量、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内容要求基础上,对网络企业在内容传播方面又提出了四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提出了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基本标准,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网络企业要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予以提示,但并未明确什么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四种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标准。二是明确要求网络企业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或者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三是网络企业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四是规定了网络企业发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在原来法律规定采取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基础上,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四】

对防治网络欺凌作出了明确要求


网络欺凌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国内外都受到高度关注。为有效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行为,条例从三方面对网络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网络企业要建立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检测和处置机制,特别要求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通过技术与人工结合方式加强信息识别。二是要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三是要提供便于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自我保护功能的选项。四是具体规定了网络企业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欺凌内容用户的处置措施。

2023年10月4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4届会议召开期间,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万国宫举办“中国防治网络欺凌问题的实践”主题边会


【五】

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2019年国家网信办专门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21年国家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儿童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信息进行特别保护。条例在进一步强调未成年人上网实名认证、收集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制定信息泄露等应急预案、内部管理中最小授权等制度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三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了便于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的具体规定,严格禁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每年要对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合法性情况进行专项合规审计,并要将审计情况及时报网信等部门;三是对网络企业发现未成年人私密私信时要采取提示、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甚至报警等特别措施,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等违法犯罪的侵害。

【六】

对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沉迷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家庭关系、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都高度关注。条例具体从六个方面对网络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网络企业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的相关制度,从产品设计、研发、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制度;二是相关产品和服务不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对可能造成沉迷的要及时修改;三是每年要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提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企业要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并对该模式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五是要求相关网络企业合理限制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六是对防治未成年人游戏沉迷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包括要使用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年龄、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规则、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落实网络游戏适龄提示制度等要求。

2020年10月1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佟丽华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解读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相关规定


【七】

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不当行为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参加粉丝群组,参与转发、点赞、签到等应援活动,为明星赠送奢侈应援礼物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学习生活,所以国家网信办在多次专项活动中予以整顿。2021年国家网信办为加强“饭圈”乱象整顿发布了专门政策。条例不仅明确提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企业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大赏、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更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赏、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的保护力度。

【八】

再次强调了网络企业要建立有效的

未成年人保护投诉举报机制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在总则部分再次予以强调。根据条例要求以及实践中反映的情况,条例要求网络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投诉举报机制,不仅需要网络企业尽快整合内部机制,也需要尽快培养内部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如果接受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的人员不懂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理相关案件的基本知识,就必将导致这种机制的成效大打折扣。所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强化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重要作用。

【九】

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的企业

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多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社会法都面临着社会上一个重大关切:那就是法律道德化,违反法律缺乏有效的处罚,违法成本过低,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本条例规定了全面的法律责任条款,尤其是相关企业在违反条例要求的时候,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轻微违法行为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不仅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罚款甚至从业限制等严厉的法律责任。法治的意义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在及时完善立法的情况下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严厉法律责任的目的不是处罚企业,而是督促企业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落实国家法律的相关要求,以实现企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全面影响,有些风险并未全面暴露出来,对尚存的风险我们也还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也将深度影响数字时代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国家专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不仅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强调网络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络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不仅符合权责统一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成为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希望相关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战略,建议重点从三个视角及时开展工作:

一是构建起平台企业内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平台企业内部部门林立,很多决策以及工作都围绕着企业利益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往往处于边缘状态,这严重影响了平台企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效。建议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企业尽快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内部协调机制,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从企业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等各方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明确企业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是及时邀请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状况进行专项评估,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尽管很多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都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与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如同体检及时发现病患一样,大型平台企业也需要依靠专业第三方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是结合本条例以及法律政策的要求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将国家法律的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融入到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以从根本上提升整个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水平,为数字时代全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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