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研学旅行发展报告2022-2023》,2023-03-20,https://mp.weixin.qq.com/s/4cCpYCzuUpTMREFodto_Fg
[2]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研学旅行委员会,《2019年中国研学旅行发展白皮书》,2020-01-19,https://mp.weixin.qq.com/s/fSHMdhWofLQGSppteutn0Q
[3] 南方都市报,《热度暴涨!一票难求!多地发文提醒》,2023-07-26,https://mp.weixin.qq.com/s/WWoMQg-55cKdvgJj4K3b0Q
[4] 北京青年报,《报了五天四晚的“清北研学营”,连校园都没进去!家长:孩子唯一学会的就是吃苦》,2023-07-29,https://mp.weixin.qq.com/s/N1CBMiJ9iyU5bK-PvGTi9A
[5]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研学市场乱象:有的研学团还不如旅游团》,2023-06-12,https://mp.weixin.qq.com/s/pisME3SrDPaPhk6_O-FbZQ
[6] 《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旅游法》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游法》第29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8] 湖北省教育厅等14部门《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管理办法》(鄂教基[2017]11号);《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单位基本条件》(鄂教基[2018]1号)
[9]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研学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3年1月5日)
[10]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学研学旅行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规范》(DB36/T 1442.3—2021)
[11] 北京市文化旅游局《北京市旅行社组织或承办未成年人研学团队旅游服务规范》,2023-08-10;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18]40号);江西省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的通知》(2023-03-22);广西省南宁市文旅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承办机构遴选及管理办法》(南文广旅规〔2023〕1号);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长教通〔2020〕79号);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等12部门《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2018.01.16))
[12] 华龙网,《警惕“伪研学团” 重庆消委会发布暑期研学消费提示》,2023-07-25,https://news.cqnews.net/1/detail/1133371191805583360/web/content_1133371191805583360.html;四川消委,《名校研学真假难辨!四川省消委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名校学科营”》, 2023-06-30,https://mp.weixin.qq.com/s/Paj9lkpGPU7j_3TFYoUYWA;宁波市消保委;《“行走的课堂”爆火?市消保委:谨慎选择研学游》,2023-07-11,https://mp.weixin.qq.com/s/b3ZlF5ginUJSlC0otRZdLw
[13]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4] 王军海,任国友.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风险分析[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9,35(02):88-91.DOI:10.16165/j.cnki.22-1096/g4.2019.02.020.
[15]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6]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书。
[17]《旅游法》第67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082号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1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334号,陈玲、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 《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2] 《旅游法》第32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3]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