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肖利娜

通过肖利娜

湖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开讲“开学第一课”

开学第一课,我们能为孩子们做些什么呢?2023年9月1日上午,湖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琼受邀为鄂州新建小学五年级100多名学生上了一堂励志公开课《做个有志少年》。

李琼律师从自身求学经历讲起,告诉孩子们,永远不要放弃自己,小学是人生的开始,但不是永远,努力坚持下去,生活必然回报我们。在为人品质上,希望同学们做一个有梦想的人,做一个有担当的人,做一个不怕困难的人。李琼律师以航天员桂海潮立志并通过二十年努力进入太空的事例说明,做人要树立远大目标,勇于担当,坚持不懈,未来才能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结合当下家庭教育的知识热点,李琼律师提出了六点基本学习方法,强调学习是一种态度、一种习惯,要启动学习的自驱力,做到善学爱学。最后,李琼律师祝愿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学好法律知识,不怕荆棘坎坷,做个有志少年,未来成为有学识、有志向、有责任的青年才俊。

教育是一棵树摇动一棵树,是一朵云推动一朵云,是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李琼律师的讲课理论联系实际,既有说服力又生动有趣,互动环节双方有问有答,现场气氛热闹融洽,呈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受到了学生们的热烈欢迎。李琼律师说:“和孩子们对话就是和国家的未来对话,这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我们一直走在公益的路上,为的就是给孩子们一个正向的保护和引导,净化源头,让孩子们可以成长得更好”。

通过肖利娜

未成年人研学活动法律风险提示-家长篇


前言

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首次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开展研学业务的企业主体多达万余家,[1]研学旅行行业市场规模有望超过千亿元。[2]但是,在各机构“跑马圈地”过程中,研学安全保障不强、市场经营主体鱼龙混杂、缺乏客观有效课程评价机制、人才培养乱象突出、综合配套服务普遍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1][2] “游而不学,价高质低”的问题突出



今年暑假,随着三年来积累的出行需求集中释放,多家研学机构相继“爆雷”。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研学营,报名时行程包含北大清华、故宫国博,但根本没按合同执行路线行程。[3]某研学营被爆出孩子们住的房间装修尚未完成,缺乏队医,甚至存在教官殴打学生的情况。[4]此外,部分研学活动还存在外包项目较多,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问题难以保障的情况,甚至有的研学营在合同中约定由家长对孩子的意外负全责。[5]


然而,由于研学项目涉及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多个相关政府部门,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专门调整研学活动,研学活动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健全。很多家长面对研学这类新兴事物,容易因为不了解而落入不良研学机构的陷阱。


我们调研了市场上一部分研学机构,并梳理现有研学相关行业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希望帮助家长更好甄别合适的研学团、减少潜在法律风险,保护未成年人在研学团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法律风险提示清单”和“法律风险提示分析”两部分,前一部分列举建议家长关注的研学法律风险问题;后一部分针对部分重点问题进一步分析。相关引注均列举在文后供参考。



一、法律风险提示清单


1、筛选甄别研学团提示

1

资质

问题


(1)  研学旅行活动承办机构应是有资质的旅行社。建议家长确认承办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委托了有该许可证的机构承办活动;

(2)  建议家长尽量选择营业时间较久,资金、人员、经验较充足的研学机构。家长可以选择本省份或者目的地省份认可的研学机构推荐名单上的研学机构,以减小风险。


2

行程

安排

签订合同前,建议家长提前确认研学活动的日程安排,尤其关注其中是否有体验性教育或研究性学习等研学性质内容


3

服务

标准

建议家长关注研学机构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参营师生比、人员准入资质、团容量,是否有跟团老师、导游员、辅导员、安全员等,还要注意了解该研学机构的应急处理措施,医疗条件,以及详细询问住宿、餐饮、卫生、交通安排(例如是否有专门大巴车接送),最好可以有实景照片参考。

(具体要求可参考《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

4

隐形

消费

建议家长提前确认大交通费、从机场/车站到营地费用谁来承担,以及行程变更后是否要补钱或者是否会退款,是否包含隐形消费


5

手机

管理

建议家长提前协商孩子随身携带手机或电话手表的要求,可以关注以下因素:财产安全(避免孩子粗心弄丢手机)、孩子与家长的日常联系需要避免孩子研学中过度使用手机


6

留证

问题

建议家长保留交流过程聊天记录、图片、语音以及与研学机构沟通电话录音,便于后期解决争议。


2、合同签订风险点提示

1

定金

问题



(1) 建议家长注意定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违法,可以要求研学机构退还;

(2) 家长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研学机构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如果家长支付了超过所应缴纳总费用20%的定金,即使最终放弃参团,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的定金数额。[6]


2

保险

问题

(1) 建议家长确认研学机构是否为孩子投保意外险

(2) 建议家长明确孩子在研学途中可能发生物理性外伤、急性病事故,以及往返中的交通意外等风险都包含在了保险范围内;

(3) 建议家长明确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障额度和受益人等信息,请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理赔须知”等

(4) 建议家长询问研学机构是否购买责任险,如果同时购买了责任险将更为稳妥。


3

免责

条款

建议家长关注免责条款,明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加重家长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4

更改

行程

(1) 如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也均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研学机构需要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返还。如果变更合同,原则上需要多退少补,具体安排需要家长和研学机构协商;

(2) 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研学机构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如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均属违约,应当返还合理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3、纠纷争议解决提示

1

虚假

宣传

(1) 若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家长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研学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三(除了退还研学活动费用,家长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研学活动费用的三倍)

(2) 研学机构的广告宣传中介绍的服务及路线不能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承担刑事责任。


2

退费

问题

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况均不予退费的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属于无效条款。同时,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研学机构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家长。


3

及时

沟通



研学机构通常会每日在家长群汇报当日活动信息以及发送活动照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每日行程安排有一定调整是正常的,家长有意见可以及时在群里和老师沟通


4

孩子

受伤

孩子在研学期间因为主办方、承办方或供应方原因,或者因为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家长都有权主张相应赔偿。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安全管理能力。



二、法律风险提示分析


1、筛选甄别研学团分析

资质问题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要求,学校委托开展研学的,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准入条件。但该文件并未对资质要求做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目前也没有对研学活动承办单位资质的明确规定,为筛选甄别合适的研学机构带来了一些困难。


但从中央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实践情况来看,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机构应是旅行社,或者最好委托有相关旅游业务许可的机构承办。家长可以选择本省份或者目的地省份认可的研学机构推荐名单上的研学机构,以减小风险。


根据《旅游法》第28、29条,设立旅行社经营境内外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7]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明确研学旅行承办方为“与研学旅行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教育部2014年发布的《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也指出“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见承办研学旅行活动,处理研学相关旅游事务的机构需要是有资质的旅行社。


各省对于研学机构的资质要求也多为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湖北省要求研学旅行服务单位需要是《湖北省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A级及以上等级管理及服务标准的旅行社。[8]青海省虽然没有明确研学旅行机构必须是旅行社,但也要求研学旅行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由文旅厅对研学旅行机构进行审批公示。[9]江西省《中小学研学旅行》标准要求研学机构需要是依法注册的具有2A级及以上等级的旅行社。[10]


北京、长春、南昌、南宁、长沙、青岛等地政府关于研学的文件均要求学校委托的研学承办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所规定的旅行社行业资质。[11]重庆、四川、宁波等地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也提醒消费者注意承办方是否取得了由文旅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培训为目的学科营是否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如未取得相关许可或经营者以商业机密为由不能提供让消费者进行查证的,建议谨慎选择。[12]


所以,研学活动承办方应受到《旅游法》规制并获取相应资质。如果相关机构既没有相关资质,也没有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承办活动,我们不建议家长为孩子报名该活动



2、合同签订风险点分析

研学机构提供的一般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家长有权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要求对方解释相关条款,就不满意的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13]

保险问题

(1)意外险的购买

孩子在研学途中的人身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意外受伤风险,如磕伤、烧烫伤、骨折、蚊虫叮咬、溺水、突发事件等;第二,突发疾病风险,如中暑、感冒、急性肠胃炎、食物中毒等;第三,交通运输风险,如交通事故等。[14]


意外险是预防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在研学旅行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孩子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保险公司将对此进行赔付。家长应主动询问意外险的承保范围(需要包含以上三类安全风险)、保险期限(需要包含研学全程)、保障额度和受益人等信息


风险举例:

Eg1:“乙方为每名学员购买保XX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取得与事故相关的有效凭证,并协助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条款仅说明投保了意外险,但是承保范围、保险期限、不同保险事故的保险额度并未给予明确说明,家长需进一步询问了解。


Eg2:“乙方为营员购买夏令营团队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参团营员或甲方监护人同意该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但该保险的赔偿应当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该保险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研学机构将自己设为保险赔付的受益人,并将这一款额仅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这实际上可能缩小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家长需要进一步沟通明确孩子在责任赔偿外的意外(如水土不服、感冒中暑等)是否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最好的方式是家长通过研学机构取得保险合同条款,了解相关保险事项后再决定是否报名对应的研学活动。


(2)责任险的购买

虽然旅游公司代为投保意外保险合同,但该保险费用一般由学生家长支付。若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受益人(家长)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一定能完全覆盖损失金额。


家长还可以询问研学机构是否有购买研学责任保险研学旅行安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合法组织研学旅行的各类学校、研学机构、研学基地等单位,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直接对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进行赔偿处理,与研学旅行学生意外险形成互补,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研学机构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家长责任、限制家长或孩子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15]

(1)“退费条款”

研学机构的合同条款中往往会对退费进行一系列严苛规定,例如“若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将不予退款”,这一条款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因为诸如“概不退费”此类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可能导致条款无效[16]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家长无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主要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及社会异常事件等。当遇到不可抗力时,家长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责任。[17]


即使是因为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家长仍有权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主张退还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参考前述规定及法院既往判例,相关必要费用需要由研学机构一方举证证明。[18]


(2)“免责条款”

部分研学机构试图通过“免责条款”偷换概念或逃避责任。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签订研学合同应当谨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和研学机构充分沟通孩子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等。如果不慎签署了霸王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举例:

“营员在营期间禁止携带刀具、打火机、易燃物等危险物品,不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电脑、首饰、超规定数额的现金等,如因携带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上述免责条款实际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果研学机构违背公平原则,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等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损害了家长/学生的利益,则该条款无效。[19]


更改行程

如果家长与研学机构在合同中对行程安排做了具体约定,但研学机构并未按约定旅游行程出行,若是因为不可抗力,需要根据我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17]


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研学机构存在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则属违约,其应当返还合理费用。研学机构具备履行条件,经家长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家长或孩子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家长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在家长或孩子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研学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家长或孩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20]



3、纠纷争议解决分析

虚假宣传

若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家长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研学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三。研学机构若明知约不上或者无法实现某个景点的参观,比如研学机构明知无法进入清北但仍将其写进了事先向家长提供的旅行行程单里,则很可能构成欺诈,家长可以据此追究旅行社的责任。[21]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行程安排,但将其作为了类似宣传描述的卖点,这也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对于研学旅行的广告宣传来说,其表现形式可以适当夸张,但是介绍的服务及路线不能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2]


孩子受伤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孩子在研学活动中受伤,可以向学校或者研学机构追偿。[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孩子在研学活动中受伤,可以向承办活动的旅行社追偿。[24]

脚注

向上滑动阅览

[1] 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研学旅行发展报告2022-2023》,2023-03-20,https://mp.weixin.qq.com/s/4cCpYCzuUpTMREFodto_Fg

[2]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研学旅行委员会,《2019年中国研学旅行发展白皮书》,2020-01-19,https://mp.weixin.qq.com/s/fSHMdhWofLQGSppteutn0Q

[3] 南方都市报,《热度暴涨!一票难求!多地发文提醒》,2023-07-26,https://mp.weixin.qq.com/s/WWoMQg-55cKdvgJj4K3b0Q

[4] 北京青年报,《报了五天四晚的“清北研学营”,连校园都没进去!家长:孩子唯一学会的就是吃苦》,2023-07-29,https://mp.weixin.qq.com/s/N1CBMiJ9iyU5bK-PvGTi9A

[5]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研学市场乱象:有的研学团还不如旅游团》,2023-06-12,https://mp.weixin.qq.com/s/pisME3SrDPaPhk6_O-FbZQ

[6] 《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旅游法》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游法》第29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8] 湖北省教育厅等14部门《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管理办法》(鄂教基[2017]11号);《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单位基本条件》(鄂教基[2018]1号)

[9]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研学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3年1月5日)

[10]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学研学旅行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规范》(DB36/T 1442.3—2021)

[11] 北京市文化旅游局《北京市旅行社组织或承办未成年人研学团队旅游服务规范》,2023-08-10;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18]40号);江西省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的通知》(2023-03-22);广西省南宁市文旅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承办机构遴选及管理办法》(南文广旅规〔2023〕1号);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长教通〔2020〕79号);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等12部门《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2018.01.16))

[12] 华龙网,《警惕“伪研学团” 重庆消委会发布暑期研学消费提示》,2023-07-25,https://news.cqnews.net/1/detail/1133371191805583360/web/content_1133371191805583360.html;四川消委,《名校研学真假难辨!四川省消委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名校学科营”》, 2023-06-30,https://mp.weixin.qq.com/s/Paj9lkpGPU7j_3TFYoUYWA;宁波市消保委;《“行走的课堂”爆火?市消保委:谨慎选择研学游》,2023-07-11,https://mp.weixin.qq.com/s/b3ZlF5ginUJSlC0otRZdLw

[13]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4] 王军海,任国友.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风险分析[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9,35(02):88-91.DOI:10.16165/j.cnki.22-1096/g4.2019.02.020.

[15]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6]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书。

[17]《旅游法》第67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082号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1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334号,陈玲、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 《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2] 《旅游法》第32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3]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编辑|姜宇昕 王思影 汪倩宇

排版|汪倩宇 王思影 姜宇昕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通过肖利娜

白庆坤律师应邀为全国心理咨询师开展线上普法讲座

2023年8月13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心理咨询师白庆坤,在安境心理暨杭州沙盘游戏发展中心主办的“女性保护”公益论坛上,为来自全国各地的50余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在线上开展了一次《性创伤心理咨询的伦理决策与法律规则》的讲座。

白庆坤律师同时作为一名儿童心理咨询师,以心理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中的隐私权与保密以及保密例外的具体实施为切入点,延伸讲解了我国目前关于儿童性侵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心理咨询师在实务中有效处理伦理困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通过肖利娜

紧急提醒!警惕针对未成年人捐款返现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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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给“红十字会”捐款被骗了,骗子会起诉我,让我坐牢吗?”

“叔叔阿姨,帮帮我吧,我给“红十字”捐钱,工作人员说我是未成年人所以他们账户被冻结了,如果我不按他们要求做,他们就会报警把我父母抓起来,我害怕父母被抓……”


今天,我们接到了多名未成年人被诈骗的咨询,一些不法分子竟然打着爱心捐款的名义欺骗未成年人。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骗子套路深

“捐80返880,捐100返1000”!这是14岁的兰兰在刷短视频时偶然刷到的一条“红十字会”号召大家捐款的消息。


自幼父母离异的兰兰心想捐款不仅能帮到其他人,还能返现获得一些零花钱,缓解一直抚养自己的爷爷奶奶的经济压力。于是,兰兰用手机扫描了这条信息里的二维码,添加了“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很快,工作人员将兰兰拉到了一个QQ群,在群里发布了返现成功的截图。兰兰信以为真,便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捐款80元,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发给了对方,等待返现。


然而,兰兰等来的并不是880元的返现,而是工作人员发来的警告。“你是未成年人你怎么不早说啊?未成年人不能捐款!因为你捐款,导致我们的账号都被冻结了,你现在赶紧使用你父母的手机配合我们进行账户解冻,否则我们就要起诉,把他们全都抓起来……”




02

及时识破骗子套路

兰兰慌了,没有想到自己闯了这么大的祸,一时间不知道如何是好。因为父母都没在身边,所以兰兰想起了可以先用手机百度一下。结果,百度出来了很多类似的骗局套路。只是兰兰还是不放心,担心万一骗子说的是真的怎么办?于是向我们发送私信咨询。


律师在接到咨询后,第一时间告诉兰兰,这是骗子惯用的骗术!一定不要相信!于是,兰兰果断拉黑了骗子。





03

收款码发给骗子后,

如何及时降低风险?

兰兰很担心自己发给骗子的微信收款码会不会导致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会不会连累家人?自己的收款码会不会被骗子用来洗钱?自己会不会无意中构成帮信罪?


律师及时安抚了兰兰,并详细给兰兰作出以下答复:



 如何避免收款码泄露个人信息?

律师提醒兰兰可以及时注销微信支付功能,点击“我——服务——钱包——支付设置——注销微信支付”。


 如何降低家人被骗的风险?

因为兰兰是未成年人,律师建议兰兰及时与父母进行沟通,告诉他们自己被骗的事情。这样一来,兰兰既可以获得父母的帮助,同时也能提醒父母提高警惕意识,如果有陌生人以兰兰为幌子实施诈骗,父母可以及时识别不上当。


  收款码会不会被骗子用来洗钱?

律师告诉兰兰,她已经注销了微信支付的功能,那么相应的收款码也会随之失效。所以,兰兰不用担心收款码被骗子用来实施非法操作。


发送收款码会不会构成帮信罪?

所谓的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说,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兰兰在本案中,不仅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反而自己还是受害者,是不构成帮信罪的。所以,兰兰也不用过于担心这一问题。




04

    若不能及时识破骗局

    经济损失可能扩大

在近期被骗的未成年人中,他们有的及时识破了骗子套路,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但有的因为相信了骗子起诉父母的威胁,担心父母知晓后会批评自己,于是在恐慌中按照骗子的指示进行操作,结果导致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小帅同样也遇到了谎称“红十字会”的捐款返现诈骗,但是他就没有兰兰这么幸运了。骗子威胁小帅如果不让他的父母配合解冻账户,将会起诉他们全家。小帅紧张了,骗子在感受到小帅的紧张后又“安抚”小帅,解冻其实只需要他将父母手机上的验证码发送过来就可以了,全程不用让父母知道。小帅轻信了,于是按照骗子的要求,先是偷偷将父母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骗子,接着再次偷偷拿到父母手机,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提供给了骗子。


天真的小帅在操作之后,还以为能够顺利解决此事,结果却收到了骗子将父母银行卡的余额全部转走的信息。不得已,小帅鼓起勇气告诉父母,父母赶紧报警处理。




05

          提高反诈意识!

未成年人被骗后及时告知父母

父母切记不要过度指责孩子

当前,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打着爱心捐赠的旗号,以“捐款返现”的形式诈骗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兰兰的经历,给我们所有人都及时敲醒了警钟:不可轻信任何“捐款返现”活动!


小朋友要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贪图便宜。一旦被骗,一定要及时与父母沟通,这样自己才能得到及时保护。


父母也要谨记:不管孩子遭遇了怎样的诈骗,不可在孩子告诉你事发经过后,对孩子进行过度指责。这样一来,会导致孩子不敢告诉父母,很有可能损失会越来越大!


如果您遭遇了诈骗,建议您立即拨打96110进行报警!反诈骗,从你我做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成立于1999年,由儿童保护律师佟丽华先生发起成立、建立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儿童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的社会组织。中心开创了直接法律服务、实证研究以及推动立法政策改革相融合的工作模式,成为中国儿童保护领域最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2011年,中心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文字:李静雯

排版:李静雯

校对:于旭坤、甘露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通过肖利娜

湖北律协未保会承办第二届“湖北省少年暑期巡回模拟法庭社区行”公益活动

2023年7月21日,“巡回模拟法庭现在开庭”!随着法槌的敲响,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道竹叶海社区模拟审判庭,一场标准严肃的“庭审活动”正式开始——这便是湖北省法律职业共同体举办的第二届“湖北省少年暑期巡回模拟法庭社区行”首场公益活动。

本次活动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李春生首发倡议并担任总策划,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发起,联合湖北省法官协会、湖北省检察官协会、湖北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主办了本次活动并派出代表现场参加观摩。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团负责人刘少云担任主持人并培训学生、志愿律师陈旬、侯岳峰全程参与指导。活动承办单位武汉市民建社法委和民建江汉法经支部、汉阳区清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来自易家街道竹叶海社区的暑期学生、家长、老师及社区工作人员共80余人参加首场活动。

活动开始,首先由李春生主任发表讲话:本次活动是湖北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主办,通过让学生扮演模拟法庭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角色,亲身参与审判过程,感受法庭庄严,增强法律意识,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丰富暑期生活,促进健康成长。

本次模拟法庭以未成年人网友约见抢劫案为剧本,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12名8-12岁的小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司法警察等角色,经过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等一系列庭审程序,同学们有板有眼、有条不紊地演绎了一场稍显稚嫩但精彩生动的开庭过程。

模拟庭审结束后,省法官协会、省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分别对模拟法庭相应角色进行点评,并颁发法治实践活动证书。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纷纷主动发言,回答问题,并受赠图书。扮演法官的小选手说:“通过这次活动我了解了法律程序,明白了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我希望长大后成为一名法官,为司法公正做贡献。”扮演检察官的小选手说:“模拟法庭活动开展得非常好,我们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也锻炼了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应、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现场同学们说,模拟法庭带来了“沉浸式”的新鲜体验,让自己对司法活动有了清晰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纷纷表示自己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最后,李春生主任对本次活动做出总结:模拟法庭作为法律实践活动,融知识性、实践性、趣味性于一体,是贯彻法治精神的好平台、展示法治文化的好舞台、宣传法治的好讲台。此次模拟法庭社区行活动是湖北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开展公益活动的首次尝试,是共同体成员单位加强良性互动交流的好形式,今年暑期还将继续在多个社区巡回开展,共同目标是促进青少年树立法治信仰,做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

武汉广播电视台派出记者全程录像采访,并在“民生e线”栏目播出。湖北省司法厅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报道。

通过肖利娜

法检司携手,六校联袂,超硬核模拟法庭来啦!

编者按

7月21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主办方之一,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首届“法育未来”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今年四月份本次活动开始筹备组织,按照工作安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对担任被告人及辩护人角色的同学们进行指导。为了更好帮助同学们,中心安排了律师赵辉、白庆坤对他们进行直接指导。两位律师深入到两所学校与学生们座谈交流,现场讲解指导,从庭审中如何设计提问、如何挑战控方证据等基本的辩护技能讲起,鼓励、引导同学们积极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主动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 。除了专项指导外,两位律师还与学校老师和学生积极互动,随时解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帮助修改辩护意见,指导学生根据争论焦点挖掘证据的漏洞,不断完善自己的论证论据。活动中辩方同学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也有效提升了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的能力。


“亲身经历完整的庭审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法治这颗种子已于心中种下,相信它会深深扎根,不断生长”

首届“法育未来”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来自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北京市第五十中学、北京市广渠门中学、北京市十一学校六所中学的近200名师生代表参与了活动。市委主题教育第十四巡回指导组刘滔同志莅临指导。

活动开始前,三家主办单位领导分别致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


这次活动由三方主办、六校参与,无论是阵容规模,还是形式内容都是一次大胆的探索,也是法、检、司、校共同践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育人”机制的有益尝试。希望首届模拟法庭的成功举办,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积累更多实践经验,成为未来持续打造“法育未来”模拟法庭这一特色法治教育品牌的良好开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飞:


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沉浸式的体验,让首都青少年在亲身实践亲身感悟中,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让法治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市检一分院也将以首届“法育未来”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为起点,与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打造首都青少年法治教育品牌活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们在座的各位都参与和见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过程,也参与和见证了中国少年司法体制不断整合完善、不断专业化的过程。法治的魅力在于实施,今天的“法育未来”模拟法庭活动很有意义,让孩子们亲身感受法律应用的过程,能够引领更多的未成年人来积极参与青少年普法活动,来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




此次模拟庭审突破以往按剧本进行角色表演的模式,转而引导学生自主探索、独立思辨、大胆表达。全程不提供庭审内容脚本,不预设案件正确裁判结果,仅提供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由学生自行挖掘事实、了解法律、作出判断。活动前,参与的六所学校通过抽签分成两组,并明确每组控辩审三方的角色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对三方学生进行思路性和方法性指导。


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是以真实案例改编的,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两场庭审程序严谨规范,同学们配合默契,入情入境,角色到位,张弛有度。六校同学共同为嘉宾、观众们呈现了两场精彩绝伦的模拟庭审展示。



模拟庭审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俞亮、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张宁宇、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崔冰、市高院未审庭副庭长罗鹏飞等组成评审团进行现场点评。评审团表示,今天的模拟法庭呈现形式开放、新颖,把模拟法庭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课程,有利于提升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对人的敬畏。






活动还举行了颁奖仪式,学生代表进行交流发言。学生代表感叹道,沉浸式体验的完整庭审过程让教科书上抽象的文字变成了生动而立体的法治实践,“我真正体悟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李格雅、北京市第五十中学张子豪


各校参会领导表示,本次活动开展得非常生动且意义重大,是协同育人工作机制的落地落实,也是对搭建综合性青少年法制实践平台的有益探索与尝试。同学们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真正调动了眼、手、脑、耳、口等多感官,深度学习如何用法言法语来讲法理。未来将继续为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格局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智慧。

▲人大代表、北京市第五十中学校长张威

▲北京市十一学校党委副书记张之俊

▲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崔红艳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副校长廖克伟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助理胥庆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学生部主任李娜


与会嘉宾表示,模拟法庭活动将思想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同学们在活动中慷慨激昂,冷静思考,既培养法律思维,锻炼语言表达能力与思辨能力,又能更加深刻地感受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团市委权益部副部长孟宪博

▲市教委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朱迎




通过肖利娜

专业支持,资金补贴!欢迎爱心律师参与守护受暴儿童项目

儿童,像一朵花蕾

暴力,如同疾风骤雨
每一天都有儿童在遭受暴力!
每一个受暴儿童都在渴望被保护!
律师,掌握了孩子们最需要的法律武器!


欢迎爱心律师参与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一起守护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性侵害、虐待、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介绍,全球每天有16000名儿童死亡,其中每5分钟就有1名儿童死于暴力;1/4的成年人在儿童时期遭受过身体虐待;大约1/3的13岁到15岁的儿童在学校里经常遭受欺凌;精神暴力尤其是互联网上的语言暴力日益突出。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始终关心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新的制度。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这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共同发起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本项目将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个案指导、经验交流、小额爱心资助、办案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志愿律师的专业能力,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受暴儿童的合法权益,助力他们健康成长。欢迎有意愿参与受暴儿童保护工作的爱心律师加入!

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暴力伤害!

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暴力伤害。有的是来自他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等性暴力;有的是来自父母的家庭暴力;有的是来自不当体罚、学生欺凌的校园暴力;有的是来自网上不良信息、人身辱骂等网络暴力。

1. 性暴力,主要包括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还包括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行为,这些都对儿童的身体或者心理造成侵扰、压迫和创伤。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不法分子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实施淫秽行为等,这些隔空猥亵行为,也是性暴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


2.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针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主要是指对儿童实施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骂、情感凌辱等;对儿童的人身暴力指对儿童实施身体虐待,从肉体上对儿童进行摧残、折磨和伤害的行为,如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参加超体力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待儿童。尽管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忽视或忽略对待儿童纳入到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中,但根据国际社会的统一认识,忽视或忽略对待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3. 校园暴力,包括对儿童实施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学生间实施的学生欺凌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明确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定义,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列举了学生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


4. 网络暴力,通常是指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行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弱,可能会受到网络欺凌、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侵犯等网络暴力伤害。


5. 社会其他暴力,指除上述暴力外,可能对儿童产生伤害的其他暴力行为。包括对儿童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成年人利用儿童实施犯罪的行为,如我国《刑法》中提及的“组织儿童乞讨”、“拐骗儿童”、“拐卖儿童”、“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另外,还有一些成年人利用儿童实施的涉黑行为;社会上以儿童为对象的报复社会行为;还有部分儿童的自杀、自伤等自我暴力行为以及我国某些地区仍存在的早婚早育风俗等。

受暴儿童迫切需要专业法律帮助

暴力伤害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受暴儿童迫切需要专业支持和关爱帮扶。
实践中,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很多,他们有些因为并不了解伤害的性质,不知向谁寻求帮助;有些因为恐惧、懵懂、感觉羞耻而不知是否应该报案;有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各种指责、嘲讽、冷眼而感受屈辱甚至绝望;有些受到严重伤害而难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有些因为治疗欠下外债导致家庭再次陷入贫困;有些特别需要帮助但苦于找不到求助的途径,难以获得专业律师的支持……
这些孩子所遭受的不仅仅是暴力的伤害,更有来自缺乏有效关爱帮扶而承受的“二次伤害”。很多时候暴力伤害是短暂的,但“二次伤害”是持续的。这些孩子遭受暴力伤害是不幸的,犯罪分子是可恶的。但他们遭受暴力伤害后出现的无助、忍受的屈辱、内心的绝望等“二次伤害”是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拷问:我们是否该为他们做些什么?我们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为此奋斗了二十多年,小额爱心项目自启动以来帮助了2000多个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但相比社会巨大的需求,我们的力量是很有限的。
帮助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力量,是全社会的事业,是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人责任担当的标尺,需要更多愿意承担责任的爱心律师站出来。
哪怕只是对这些孩子的特别关注,哪怕只是一次对身边人的善意传播,哪怕只是认真处理一个涉及受暴儿童的案(事)件,都是向那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传达一种阳光和力量,都是在传播我们社会的文明。
关爱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不是哪个人的事业,而应该是更多愿意承担责任的所有人的事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中致关爱儿童基金会整合专业力量,希望为遭受暴力伤害或者可能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们搭建一个有力的生态,我们为“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已经准备好了:

  • 组建了项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都是在儿童保护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为推动儿童保护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愿意继续积极参与未保事业的优秀律师。
  • 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议。为全国各地律师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受暴儿童的合法权益。

  • 为爱心律师提供办案经费支持。

  • 支持爱心律师需要紧急救助或处于困境中的受暴儿童申请爱心资助金

项目虚位以待,希望全国的爱心律师申请和加入项目!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让更多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力量,体会到世界的美好和善良。



欢迎爱心律师的加入!


希望申请项目的爱心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关注受暴儿童保护工作,志愿向未成

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二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以上



第三

办理或者参与过有关未成年人保护

案(事)件的处理



第四

积极参与项目相关活动,认真完成

项目办的有关儿童受暴案 / 事件


志愿律师可以获得的支持

志愿律师将获得专业能力成长道路上的全方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 参加专题培训。项目组将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和项目专家组中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等,围绕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以及具体实践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培训。本项目的志愿律师可以在培训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以更好地保护受暴儿童。

2. 获得专业支持和日常业务指导。如果志愿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随时联系项目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和专家组律师将一起深入研讨,对志愿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个案支持,积极推动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

3. 参加项目组织的经验交流分享。项目组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律师、志愿律师等开展经验交流与分享,鼓励大家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共同学习与成长。

4. 申请小额爱心资助。如果志愿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受暴儿童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可以代孩子向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申请小额爱心资助,经过审核,每个孩子可以获得2000元-5000元不等的小额爱心资助。

5. 获得办案资金支持。如果志愿律师承接的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家庭贫困,而志愿律师又无法获得相应办案补贴时,可以向项目组申请办案资金支持。经审核通过后,志愿律师将获得项目组提供的办案专项资金支持。

导师阵容

    (具体介绍导师团队的具体成员)

导师阵容

    (具体介绍导师团队的具体成员)


志愿律师可以开展的工作

志愿律师需要为受暴儿童提供以下专业支持和关爱帮扶服务

  • 法律帮助。如果志愿律师所在地区有需要法律帮助的受暴儿童,志愿律师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赔偿。
  • 加强专业协作,提供综合服务。对于受暴儿童而言,他们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需要来自社工的陪伴、情绪疏导与社会适应性能力的培育,还需要来自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与干预。因此,鼓励志愿律师与当地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加强联系和协作,为受暴儿童提供跨学科、多专业、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帮助他们回归生活,勇敢成长。
  • 进行公众倡导。预防是最好的保护,志愿律师可以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场所以及利用新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培训,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教师和全社会宣讲抵制暴力,守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营造温暖、安全的环境。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专家组成员名单

1.     佟丽华   北京
佟丽华,男,十八大党代表,北京市十三和十四届人大代表,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监事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智库儿童与法律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顾问,中宣部、全国普法办全国“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2.     张雪梅   北京
张雪梅,女,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基地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专家。

3.     王毅伟   北京
王毅伟,女,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已坚持为教师开展法治培训二十多年。她长期为权利受到伤害却不能真正得到救济的未成年人筹集资助款,全国已有2000多个孩子受益。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二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荣誉称号。

4.     于旭坤   北京
于旭坤,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十一届青联委员、共青团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等,曾荣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首都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好青年等荣誉称号。

5.     赵辉   北京
赵辉,女,第十届、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专职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曾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     赵媛媛   天津
赵媛媛,女,曾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三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天津市三八红旗手、天津市法律援助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

7.     齐秀敏   河北
齐秀敏,女,全国人大代表,长期关注从事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多次提交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建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河北省十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称号。

8.     胡丽妹   内蒙古
胡丽妹,女,第十届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年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多年承办公益案件、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等,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9.     张志毅   辽宁
张志毅,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长期致力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更多律师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0. 孙 琳   辽宁
孙琳,女,大连市第十六届、十七届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等荣誉称号。

11. 刘沫含  吉林
刘沫含,女,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吉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近年来响应司法部的号召在西藏、新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2022法治日报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2. 计时俊   上海
计时俊,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黄浦区政协一届、二届、三届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上海青春在线青少年公共服务中心理事。曾获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3. 李晓霞   江苏
李晓霞,女,第十三、十四、十五届连续三届南京市政协常委,第八、九、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承办案件曾获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曾获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4.  冯震远   浙江
冯震远,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届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嘉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理事,嘉兴市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曾获司法部创先争优律师标兵、全国优秀律师、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5. 孔维钊   安徽
孔维钊,男,曾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代理了多起在国内有影响的未成年人保护案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立法,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6. 姚炜耀   安徽
姚炜耀,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肥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会会长,全程参加《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高质量完成立法草案起草任务。曾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安徽省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7. 王惠   江西
王惠,女,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曾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第一届新时代江西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8. 张行进  山东
张行进,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9. 李春生   湖北
李春生,男,武汉市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发起“湖北火凤计划—湖北省未成年犯社会融入”和“军娃法律保护”公益项目,分别荣获法治日报首届和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律师创新公益方式典型案例奖”。曾获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20. 万薇   湖南
万薇,女,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一直致力于反家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曾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1. 郑子殷   广东
郑子殷,男,第十四届广州市政协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常年致力慈善公益,深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多渠道发声助推公益前行。曾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2. 李严   广东
李严,女,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库成员,深圳市福田区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其主导设计和实施了“新雨计划”青少年普法创新项目,该项目衍生的“一起爱法”项目荣获2018年团中央全国青年社会组织“伙伴计划”五星项目。

23. 秦建龙   广西
秦建龙,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桂林市法律志愿者协会会长。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代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公益案件,曾获团中央第八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民政部首届全国五星级优秀志愿者、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24. 杨彦萍  海南
杨彦萍,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部副主任,曾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开始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曾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法律援助志愿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第三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25. 杜伟   四
杜伟,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6. 胡小敏   四川
胡小敏,女,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27. 陈会琪   贵州
陈会琪,男,贵州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曾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致力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28. 李国胜  贵州
李国胜,男,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论证专家,推动建立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服务团,联合省检察院、团省委等部门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曾获贵阳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9. 王江涛   陕西
王江涛,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承办案件曾获全国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件”,曾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个人等荣誉称号。

30. 海瑞   新疆
海瑞,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年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等工作。曾获2016—2020年度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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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截止日期2023.8.20

联系人:赵辉、王羽

咨询电话:010-63835845 / 010-6381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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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庆坤律师应邀为中央芭蕾舞团少年班同学开展线下普法讲座

2023年7月6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白庆坤律师、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副理事长王毅伟律师应邀为中央芭蕾舞团少年班的60位同学开展普法讲座。

在此次讲座中,王毅伟律师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为同学们讲解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校园欺凌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白庆坤律师从法律和心理的角度,提示同学们生活中应当注意的风险点,通过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件的法律解读,引导同学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