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学界声音

通过肖利娜

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学界声音

   2012年3月14日晚,“少女毁容案背后的情·理·法”博士生圆桌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成功举办。会上,六名来自不同学院的博士生同学在各个领域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部分同学发言摘录如下:

  心理学院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的博士生郭芳芳同学:

  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尊心强,易冲动,做出的攻击行为会使得他们赢得切实的利益,对其他人的控制能够提高他们的自尊,其他人也会在受到伤害之前表示屈服。这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有关系。有些家庭采取控制性教养方式,父母很少表扬鼓励孩子,孩子便通过反抗来获得成人关注,久而久之恶性循环的模式。在学校教育方面,应当教会学生调节愤怒情绪方式、找到应对冲突的合理方式。另外,受害人也应当学会自我保护,一味的忍气吞声可能会提高自己受伤害的几率。

  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徐苗同学:

  对于媒体的报道,个人觉得一个法律人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审慎。但是有关本案的某些法律问题是基本可以确定的,比如陶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本案事实来看难以得出其有杀人的故意,另外陶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陶某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本案陶某内心对自己得不到的女人别人也休想得到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存在偏差。这也启示我们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但是如果要想减少这种暴力,我们也必须尝试降低性别不平等和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文化观念。

  刑科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生董文辉:

  从定罪的角度看,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质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无论是适用故意杀人的罪名,还是适用故意伤害的罪名,只要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不满18周岁,就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在量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地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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