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Archive Chen

ByChen

法检司携手,六校联袂,超硬核模拟法庭来啦!

编者按

7月21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主办方之一,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首届“法育未来”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今年四月份本次活动开始筹备组织,按照工作安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对担任被告人及辩护人角色的同学们进行指导。为了更好帮助同学们,中心安排了律师赵辉、白庆坤对他们进行直接指导。两位律师深入到两所学校与学生们座谈交流,现场讲解指导,从庭审中如何设计提问、如何挑战控方证据等基本的辩护技能讲起,鼓励、引导同学们积极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主动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 。除了专项指导外,两位律师还与学校老师和学生积极互动,随时解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帮助修改辩护意见,指导学生根据争论焦点挖掘证据的漏洞,不断完善自己的论证论据。活动中辩方同学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也有效提升了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的能力。


“亲身经历完整的庭审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法治这颗种子已于心中种下,相信它会深深扎根,不断生长”

首届“法育未来”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来自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北京市第五十中学、北京市广渠门中学、北京市十一学校六所中学的近200名师生代表参与了活动。市委主题教育第十四巡回指导组刘滔同志莅临指导。

活动开始前,三家主办单位领导分别致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


这次活动由三方主办、六校参与,无论是阵容规模,还是形式内容都是一次大胆的探索,也是法、检、司、校共同践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育人”机制的有益尝试。希望首届模拟法庭的成功举办,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积累更多实践经验,成为未来持续打造“法育未来”模拟法庭这一特色法治教育品牌的良好开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飞:


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沉浸式的体验,让首都青少年在亲身实践亲身感悟中,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让法治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市检一分院也将以首届“法育未来”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为起点,与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打造首都青少年法治教育品牌活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们在座的各位都参与和见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过程,也参与和见证了中国少年司法体制不断整合完善、不断专业化的过程。法治的魅力在于实施,今天的“法育未来”模拟法庭活动很有意义,让孩子们亲身感受法律应用的过程,能够引领更多的未成年人来积极参与青少年普法活动,来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




此次模拟庭审突破以往按剧本进行角色表演的模式,转而引导学生自主探索、独立思辨、大胆表达。全程不提供庭审内容脚本,不预设案件正确裁判结果,仅提供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由学生自行挖掘事实、了解法律、作出判断。活动前,参与的六所学校通过抽签分成两组,并明确每组控辩审三方的角色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对三方学生进行思路性和方法性指导。


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是以真实案例改编的,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两场庭审程序严谨规范,同学们配合默契,入情入境,角色到位,张弛有度。六校同学共同为嘉宾、观众们呈现了两场精彩绝伦的模拟庭审展示。



模拟庭审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俞亮、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张宁宇、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崔冰、市高院未审庭副庭长罗鹏飞等组成评审团进行现场点评。评审团表示,今天的模拟法庭呈现形式开放、新颖,把模拟法庭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课程,有利于提升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对人的敬畏。






活动还举行了颁奖仪式,学生代表进行交流发言。学生代表感叹道,沉浸式体验的完整庭审过程让教科书上抽象的文字变成了生动而立体的法治实践,“我真正体悟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李格雅、北京市第五十中学张子豪


各校参会领导表示,本次活动开展得非常生动且意义重大,是协同育人工作机制的落地落实,也是对搭建综合性青少年法制实践平台的有益探索与尝试。同学们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真正调动了眼、手、脑、耳、口等多感官,深度学习如何用法言法语来讲法理。未来将继续为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格局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智慧。

▲人大代表、北京市第五十中学校长张威

▲北京市十一学校党委副书记张之俊

▲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崔红艳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副校长廖克伟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助理胥庆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学生部主任李娜


与会嘉宾表示,模拟法庭活动将思想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同学们在活动中慷慨激昂,冷静思考,既培养法律思维,锻炼语言表达能力与思辨能力,又能更加深刻地感受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团市委权益部副部长孟宪博

▲市教委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朱迎




ByChen

专业支持,资金补贴!欢迎爱心律师参与守护受暴儿童项目

儿童,像一朵花蕾

暴力,如同疾风骤雨
每一天都有儿童在遭受暴力!
每一个受暴儿童都在渴望被保护!
律师,掌握了孩子们最需要的法律武器!


欢迎爱心律师参与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一起守护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性侵害、虐待、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介绍,全球每天有16000名儿童死亡,其中每5分钟就有1名儿童死于暴力;1/4的成年人在儿童时期遭受过身体虐待;大约1/3的13岁到15岁的儿童在学校里经常遭受欺凌;精神暴力尤其是互联网上的语言暴力日益突出。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始终关心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新的制度。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这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共同发起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本项目将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个案指导、经验交流、小额爱心资助、办案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志愿律师的专业能力,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受暴儿童的合法权益,助力他们健康成长。欢迎有意愿参与受暴儿童保护工作的爱心律师加入!

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暴力伤害!

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暴力伤害。有的是来自他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等性暴力;有的是来自父母的家庭暴力;有的是来自不当体罚、学生欺凌的校园暴力;有的是来自网上不良信息、人身辱骂等网络暴力。

1. 性暴力,主要包括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还包括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行为,这些都对儿童的身体或者心理造成侵扰、压迫和创伤。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不法分子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实施淫秽行为等,这些隔空猥亵行为,也是性暴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


2.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针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主要是指对儿童实施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骂、情感凌辱等;对儿童的人身暴力指对儿童实施身体虐待,从肉体上对儿童进行摧残、折磨和伤害的行为,如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参加超体力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待儿童。尽管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忽视或忽略对待儿童纳入到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中,但根据国际社会的统一认识,忽视或忽略对待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3. 校园暴力,包括对儿童实施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学生间实施的学生欺凌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明确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定义,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列举了学生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


4. 网络暴力,通常是指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行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弱,可能会受到网络欺凌、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侵犯等网络暴力伤害。


5. 社会其他暴力,指除上述暴力外,可能对儿童产生伤害的其他暴力行为。包括对儿童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成年人利用儿童实施犯罪的行为,如我国《刑法》中提及的“组织儿童乞讨”、“拐骗儿童”、“拐卖儿童”、“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另外,还有一些成年人利用儿童实施的涉黑行为;社会上以儿童为对象的报复社会行为;还有部分儿童的自杀、自伤等自我暴力行为以及我国某些地区仍存在的早婚早育风俗等。

受暴儿童迫切需要专业法律帮助

暴力伤害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受暴儿童迫切需要专业支持和关爱帮扶。
实践中,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很多,他们有些因为并不了解伤害的性质,不知向谁寻求帮助;有些因为恐惧、懵懂、感觉羞耻而不知是否应该报案;有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各种指责、嘲讽、冷眼而感受屈辱甚至绝望;有些受到严重伤害而难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有些因为治疗欠下外债导致家庭再次陷入贫困;有些特别需要帮助但苦于找不到求助的途径,难以获得专业律师的支持……
这些孩子所遭受的不仅仅是暴力的伤害,更有来自缺乏有效关爱帮扶而承受的“二次伤害”。很多时候暴力伤害是短暂的,但“二次伤害”是持续的。这些孩子遭受暴力伤害是不幸的,犯罪分子是可恶的。但他们遭受暴力伤害后出现的无助、忍受的屈辱、内心的绝望等“二次伤害”是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拷问:我们是否该为他们做些什么?我们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为此奋斗了二十多年,小额爱心项目自启动以来帮助了2000多个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但相比社会巨大的需求,我们的力量是很有限的。
帮助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力量,是全社会的事业,是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人责任担当的标尺,需要更多愿意承担责任的爱心律师站出来。
哪怕只是对这些孩子的特别关注,哪怕只是一次对身边人的善意传播,哪怕只是认真处理一个涉及受暴儿童的案(事)件,都是向那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传达一种阳光和力量,都是在传播我们社会的文明。
关爱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不是哪个人的事业,而应该是更多愿意承担责任的所有人的事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中致关爱儿童基金会整合专业力量,希望为遭受暴力伤害或者可能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们搭建一个有力的生态,我们为“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已经准备好了:

  • 组建了项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都是在儿童保护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为推动儿童保护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愿意继续积极参与未保事业的优秀律师。
  • 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议。为全国各地律师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受暴儿童的合法权益。

  • 为爱心律师提供办案经费支持。

  • 支持爱心律师需要紧急救助或处于困境中的受暴儿童申请爱心资助金

项目虚位以待,希望全国的爱心律师申请和加入项目!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让更多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力量,体会到世界的美好和善良。



欢迎爱心律师的加入!


希望申请项目的爱心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关注受暴儿童保护工作,志愿向未成

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二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以上



第三

办理或者参与过有关未成年人保护

案(事)件的处理



第四

积极参与项目相关活动,认真完成

项目办的有关儿童受暴案 / 事件


志愿律师可以获得的支持

志愿律师将获得专业能力成长道路上的全方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 参加专题培训。项目组将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和项目专家组中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等,围绕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以及具体实践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培训。本项目的志愿律师可以在培训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以更好地保护受暴儿童。

2. 获得专业支持和日常业务指导。如果志愿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随时联系项目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和专家组律师将一起深入研讨,对志愿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个案支持,积极推动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

3. 参加项目组织的经验交流分享。项目组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律师、志愿律师等开展经验交流与分享,鼓励大家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共同学习与成长。

4. 申请小额爱心资助。如果志愿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受暴儿童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可以代孩子向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申请小额爱心资助,经过审核,每个孩子可以获得2000元-5000元不等的小额爱心资助。

5. 获得办案资金支持。如果志愿律师承接的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家庭贫困,而志愿律师又无法获得相应办案补贴时,可以向项目组申请办案资金支持。经审核通过后,志愿律师将获得项目组提供的办案专项资金支持。

导师阵容

    (具体介绍导师团队的具体成员)

导师阵容

    (具体介绍导师团队的具体成员)


志愿律师可以开展的工作

志愿律师需要为受暴儿童提供以下专业支持和关爱帮扶服务

  • 法律帮助。如果志愿律师所在地区有需要法律帮助的受暴儿童,志愿律师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赔偿。
  • 加强专业协作,提供综合服务。对于受暴儿童而言,他们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需要来自社工的陪伴、情绪疏导与社会适应性能力的培育,还需要来自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与干预。因此,鼓励志愿律师与当地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加强联系和协作,为受暴儿童提供跨学科、多专业、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帮助他们回归生活,勇敢成长。
  • 进行公众倡导。预防是最好的保护,志愿律师可以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场所以及利用新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培训,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教师和全社会宣讲抵制暴力,守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营造温暖、安全的环境。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专家组成员名单

1.     佟丽华   北京
佟丽华,男,十八大党代表,北京市十三和十四届人大代表,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监事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智库儿童与法律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顾问,中宣部、全国普法办全国“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2.     张雪梅   北京
张雪梅,女,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基地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专家。

3.     王毅伟   北京
王毅伟,女,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已坚持为教师开展法治培训二十多年。她长期为权利受到伤害却不能真正得到救济的未成年人筹集资助款,全国已有2000多个孩子受益。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二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荣誉称号。

4.     于旭坤   北京
于旭坤,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十一届青联委员、共青团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等,曾荣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首都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好青年等荣誉称号。

5.     赵辉   北京
赵辉,女,第十届、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专职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曾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     赵媛媛   天津
赵媛媛,女,曾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三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天津市三八红旗手、天津市法律援助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

7.     齐秀敏   河北
齐秀敏,女,全国人大代表,长期关注从事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多次提交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建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河北省十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称号。

8.     胡丽妹   内蒙古
胡丽妹,女,第十届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年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多年承办公益案件、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等,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9.     张志毅   辽宁
张志毅,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长期致力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更多律师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0. 孙 琳   辽宁
孙琳,女,大连市第十六届、十七届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等荣誉称号。

11. 刘沫含  吉林
刘沫含,女,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吉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近年来响应司法部的号召在西藏、新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2022法治日报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2. 计时俊   上海
计时俊,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黄浦区政协一届、二届、三届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上海青春在线青少年公共服务中心理事。曾获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3. 李晓霞   江苏
李晓霞,女,第十三、十四、十五届连续三届南京市政协常委,第八、九、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承办案件曾获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曾获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4.  冯震远   浙江
冯震远,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届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嘉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理事,嘉兴市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曾获司法部创先争优律师标兵、全国优秀律师、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5. 孔维钊   安徽
孔维钊,男,曾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代理了多起在国内有影响的未成年人保护案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立法,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6. 姚炜耀   安徽
姚炜耀,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肥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会会长,全程参加《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高质量完成立法草案起草任务。曾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安徽省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7. 王惠   江西
王惠,女,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曾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第一届新时代江西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8. 张行进  山东
张行进,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9. 李春生   湖北
李春生,男,武汉市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发起“湖北火凤计划—湖北省未成年犯社会融入”和“军娃法律保护”公益项目,分别荣获法治日报首届和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律师创新公益方式典型案例奖”。曾获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20. 万薇   湖南
万薇,女,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一直致力于反家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曾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1. 郑子殷   广东
郑子殷,男,第十四届广州市政协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常年致力慈善公益,深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多渠道发声助推公益前行。曾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2. 李严   广东
李严,女,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库成员,深圳市福田区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其主导设计和实施了“新雨计划”青少年普法创新项目,该项目衍生的“一起爱法”项目荣获2018年团中央全国青年社会组织“伙伴计划”五星项目。

23. 秦建龙   广西
秦建龙,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桂林市法律志愿者协会会长。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代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公益案件,曾获团中央第八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民政部首届全国五星级优秀志愿者、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24. 杨彦萍  海南
杨彦萍,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部副主任,曾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开始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曾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法律援助志愿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第三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25. 杜伟   四
杜伟,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6. 胡小敏   四川
胡小敏,女,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27. 陈会琪   贵州
陈会琪,男,贵州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曾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致力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28. 李国胜  贵州
李国胜,男,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论证专家,推动建立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服务团,联合省检察院、团省委等部门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曾获贵阳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9. 王江涛   陕西
王江涛,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承办案件曾获全国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件”,曾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个人等荣誉称号。

30. 海瑞   新疆
海瑞,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年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等工作。曾获2016—2020年度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直接扫码报名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截止日期2023.8.20

联系人:赵辉、王羽

咨询电话:010-63835845 / 010-63813995





ByChen

中国社会组织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举办儿童保护会议

佟丽华介绍了中国推进儿童网络保护的思路、对策,并对全球治理发出呼吁

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中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的多位儿童保护专家学者发言

会议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等媒体对本次边会进行了报道

 

“加强数字时代的国家立法 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主题边会

在万国宫举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召开期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携手其他社会组织于9月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加强数字时代的国家立法 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的主题边会。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中国、奥地利、瑞士等多国儿童保护法律专业人士参加了会议。

新华社、中国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边会进行了报道

 

数字时代,网络对于儿童的成长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儿童创造学习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儿童带来遭受各种伤害的风险。目前网络中针对儿童的伤害主要包括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网络性剥削、网络经济剥削和网络儿童买卖等方面。本次会议旨在为致力于儿童网络保护事业的政府官员、法律人士、专家和学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分享各自在该领域的实践经验并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途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本次边会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儿童法联盟、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共同主办。

组图为联合国会议现场图片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践经验,特别介绍了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网络保护专章的情况。他表达了对全球儿童保护三个问题的特别关注,提出了全球应对儿童网络保护的三个具体建议:建立多方共治的全球儿童网络保护治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儿童网络保护治理;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他呼吁,“数字时代儿童保护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这不仅需要加强国际组织与跨国网络企业的合作,也需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务实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更多法律专业人才,为构建数字时代全球儿童保护新机制奠定基础。”

佟丽华主任正在发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主任朵拉(Dora Giusti)在世界各国拥有丰富的儿童保护经验。她表示,数字环境为儿童提供了很多学习、获取信息、与外界保持联系的机会,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监督,数字环境也可能使儿童受到伤害,比如隐私泄露、上网时间过长、接触暴力内容、受到网络欺凌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21年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方面的调查显示,在世界许多地方,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立法框架仍然相当薄弱。

朵拉在发言中重点讨论了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立法框架,介绍了保护儿童免受网上虐待和剥削的国际标准,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改善立法框架以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全球指南中加强国家立法的最低限度清单。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法官雷娜特·温特(Renate Winter)表示,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述,儿童应当受到两方面的保护,首先是来自国家及相关机构的保护,其次是来自父母或抚养人的保护。国家必须确保法律保护儿童并允许父母履行其职责。父母或抚养人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地支持他们的孩子。在数字时代,这意味着国家必须在保护儿童不成为网络犯罪者或网络受害者,同时与通过数字手段确保他们获得信息和教育之间找到一个折中点。此外,立法还必须确保他们的父母、抚养人或者有持续的可能性来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孩子。对于父母或抚养人来说,做到这一点似乎相当困难,特别是儿童通常比他们的父母更了解网络,而且有的父母根本不知道网络犯罪的危险,或者有的父母就是网络领域的性犯罪者。在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方面,法律除了具备惩罚作用之外,还应当起到预防作用。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前派驻国家代表、国际终止童妓组织前高级顾问凯瑟琳·芒格(Mbengue Catherine)认为,信息技术的爆炸既带来了好消息,也引起了对儿童权利的关注,所有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立法。的确,网络扩大了儿童行使其沟通、联系、学习、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表达他们对有关事项的意见的机会。但是,网络也给儿童的安全和福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暴露隐私、接触暴力和不适当的内容、在线引诱、性虐待和性剥削、网络欺凌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方面,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从基础立法到执法、司法机制的完备机制,形成了具有特色亮点的中国方案。特别是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动中取得明显成效,例如防范儿童性侵作为近年来重点治理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她介绍,在内容治理、网络社交、网络暴力治理等重点领域,中国通过多层次的立法确立了长效规则和机制,行政监管部门通过“清朗”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积极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服务的未成年人模式作为重要的保护制度,从立法、执法、企业自律、学术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等角度,也日臻完善,积极发挥保护功能。

在边会上,还有其他来自多个国家的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如何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展开讨论,分享了不同国家的成功经验。

ByChen

六省(市)联动, 开启社会组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模式


编者按


近些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学生欺凌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去向谁寻求直接帮助?这是一个简单但也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案件都涉及到父母监护职责、学校保护、政府救助以及向司法机关投诉控告、提起诉讼等复杂法律问题以及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具体服务工作,谁来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孩子们提供上述直接帮助呢?


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的资助下,2022年4月18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启动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项目致力于打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最后一公里,支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及来自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共六家社会组织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案(事)件处理、普法宣传等在内的综合服务。自启动2个月以来,项目进展良好,数百未成年人获得直接帮助,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的普法活动惠及10余万人。


6月22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组织召开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专题研讨会,首次向全社会介绍项目的成效及进展,相关工作受到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高度评价。



在“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专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王幼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高级检察官宋丹,全国妇联权益部一级巡视员兰青,团中央权益部二级巡视员张蔚红,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艳,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主任王翠萍,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外交流部主任、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未保专委会秘书长丁秀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高级官员陈雪梅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正奎进行了交流研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的乔栋、杨化冰和抖音安全部门的刘欢应邀参加会议。

贵州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四级调研员罗兰、贵州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宋晓琼,石家庄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处长严晓林、石家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康亚明、共青团石家庄市委权益部部长李辉以及贵州、河北、四川、江苏、江西五省示范性社会组织的机构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参加了线上会议。

“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专题研讨会


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主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向与会人员介绍了项目背景以及开展情况,五省示范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在线介绍了各自的项目开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抖音安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抖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来设想。

各省中心及嘉宾线上会场


一、六省(市)社会组织联合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心理、社工等综合专业服务


六省(市)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一些未成年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也不敢跟身边大人说;有的监护人、亲属、邻居、教师等本身就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向谁求助,而一个畅通的咨询渠道和专业的咨询服务则可以为未成年人送去雪中送炭式的帮助。在项目启动的前两个月,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的时间和方式都是分散的。现在项目办与各示范性社会组织协商,确定从现在开始,六省(市)联动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其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可以解答涉及全国的未成年人法律咨询,其他省份主要为本省内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专业咨询。

六省(市)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具体信息附文后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张海忠说,自从入选了首批示范性社会组织后,石家庄中心倍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中心通过精心挑选,组建了年轻有朝气、经验丰富、工作认真有激情、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项目团队。接下来,项目团队将在项目办的统筹下,积极提供涉及未成年人的专业咨询、案(事)件办理等。如果有项目办转介的案(事)件,中心也会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张海忠


推出每周七天“热线电话”咨询服务。项目办统筹北京和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六省(市)的六家社会组织,继续发挥传统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各示范性社会组织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会有律师等专业人员值守热线电话。考虑到一些涉未成年人案件可能发生在周末,六家社会组织也在休息日安排了值班,保证一周七天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教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爱心人士等提供专业电话咨询服务。

一位高三女生因在学校练习舞蹈而严重受伤,无助的母亲在周末拨打了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咨询电话。值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解答了咨询,并提出了一些法律意见,使其明确了下一步的调解方案。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王惠说,中心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咨询,及时为咨询人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积极为未成年人赋能,希望让孩子们切实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江山情怀、人民情怀和法治情怀。在以后工作中,中心的项目团队会一如既往地穷尽所有智慧与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王惠


积极打造未成年人保护线上咨询平台。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密切相关,很多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会通过互联网寻求帮助。在项目办统筹协调下,六家社会组织以电话咨询为基础,开通了抖音平台、电子邮件等多个网络服务平台,在接到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线上咨询以后,六家社会组织均力争在12个小时、最迟24小时内给予回复。

会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介绍了一个通过抖音账号进行咨询的案件。咨询人因童年受到侵害的经历而饱受折磨,亟需获得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支持。中心律师连续8天跟咨询人进行沟通,查阅了大量资料,双方往返信息有110多条,累积服务时长超过12个小时,后又协调其所在省份的社会组织提供后续专业支持,期望能给无助的咨询人提供一些帮助和慰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


构建以法律为主,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新模式。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事)件不全是单纯法律或者心理、社工等问题,很多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代理未成年人整理证据、要求赔偿、组织调解、参与诉讼以及开展其他法律服务工作,有一些案(事)件还需要心理咨询师、社工共同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服务中。首批示范性社会组织可以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心理、社工等综合服务,必要时还会将案件转介至有关单位。

如: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办理的继父猥亵15周岁未成年人小红案件中,在律师代理小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也为小红提供了服务:心理咨询师对小红的行为进行了评估、引导其到医院接受抑郁症治疗并提出了环境改造的方案,社工也持续对小红及其母亲开展支持性服务,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等。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共同发力,为小红及其母亲提供了及时帮助。

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理事长孙哲表示,自项目启动以来,中心积极完成项目工作,而且随着项目的推进,团队在案件办理、心理和社工服务、普法宣传和培训以及部门联动等方面有了重要收获和成长。在案(事)件处理方面,在项目办的指导下,中心构建了以法律为主、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新模式,未来将会取得更大成绩。

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理事长孙哲


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资助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希望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抖音安全部门刘欢介绍了期望着力打造安全可信赖的抖音青少年守护体系的情况,他用“安全”“健康”“责任”三个关键词介绍了相关工作:一是通过加强内容治理、推荐优化、帐号管理、隐私保护、财产保护等,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二是通过设置青少年模式、亲子模式、时间锁以及开展家长评议等工作,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三是通过开展创作者扶持、网络安全教育和社会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此外,抖音还开设了青少年守护客服热线(400-9922-556),及时处理涉抖音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问题。

抖音安全部门刘欢



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等高度重视未保工作,对项目开展及相关成果给予充分肯定


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专业社会支持力量。当前,很多单位也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共青团、妇联等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专业社会支持力量。

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事)件。2个月来,六家社会组织处理的很多案(事)件都是由民政部门、检察院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转介,如:民政部门会将未成年人监护、上户口等问题转介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会协调社会组织为一些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服务,有时也会支持社会组织起诉;共青团、妇联将涉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家暴等案件转介至社会组织办理;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认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非常具有特色,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个项目将有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项目中有关专业社会组织的建设可以为这个领域积累丰富经验、提供实践样本、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而且,这个项目能够促进我国专业社会组织往多元化发展,让社工、心理专业的人员也加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弥补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专业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短板。宋老师希望在未来的探索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形成社会组织服务未成年人的指引和规范,使其可持续发展并能够推广到更多地区。他同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基金会等继续支持相关探索,为专业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正奎发言指出,项目推出了第一批有工作基础、有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起到非常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六省(市)联动模式有利于在未成人保护类社会组织中建立资源共享体系,包括一些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还可以提高服务资源利用率。项目也实现了多部门和多专业合作,有利于推进公益事业的社会服务进程,未来非常愿意在心理专业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刘老师还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可以就一些问题形成政策性建议;二是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方式等实现各地热线的联合,加强资源整体调配力度。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正奎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王幼丽认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普法培训等工作,直接受益人数达数十万。像这样的机构永远不嫌多,这种模式应该在全国推广,让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获得专业的帮助。现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且慧眼识珠,找对了合作伙伴。4月18日,中心启动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的五家社会组织参与这个项目,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有效落实,具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希望中心和各方持续发力,培育更多优秀社会组织,用心守护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王幼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认为,项目各方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有很高热情,虽然项目仅开展了2个月,但是成效显著,效率也很高。那厅长认为项目具有一些特点:一是项目起步规范,制定了遴选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指南、风险防控办法,还开发了“未保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做到了制度先行和规范化发展;二是项目效率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开展了很多工作,接待了很多咨询,也处理了很多案(事)件;三是项目专业性强,不仅仅是法律服务,而且建立了包含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多领域的综合服务体系。那厅长指出,未检部门的很多工作都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助和参与,希望项目能够推动未保类社会组织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方面更加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


全国妇联权益部一级巡视员兰青认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具有三重意义:一是回应了社会需求。项目将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凝聚起来,积极开展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工作,回应了社会需求。二是凝聚了社会力量。项目搭建了一个很好平台,把各方凝聚起来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是有利于推动社会建设。社会组织和企业一起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以更好形成人人互助的社会氛围,让社会更文明、更和谐、更有活力。最后,兰青提出了三点希望:希望扎扎实实做项目,做出样板;希望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力量参与进来,不断扩大专业队伍,培养更多的专业力量;希望注重宣传和倡导,引导社会发出理性的声音,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全国妇联权益部一级巡视员兰青


团中央权益部二级巡视员张蔚红提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既是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后一公里的创新举措,也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同时还是社会组织与公益基金在具体领域里面进行深化合作探索的创新。他对项目未来发展提出几点希望:一是坚定正确方向,进一步增强做下去的信心,让社会组织成为服务社会治理大局的有益帮手。二是以核心社会组织、核心专业人才为抓手,巩固好现有成绩,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是加强经验总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道路上,有很多同行者、同路人,希望能够总结经验并凝聚更多力量。

团中央权益部二级巡视员张蔚红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艳认为,项目响应了国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号召,抓住了国家注重培育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了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五个省份的社会组织作为首批示范性社会组织进行培育,这项工作值得肯定。项目特别注重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媒体融合发展,扩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渠道,可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未来地方关工委可以加强与首批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专业社会组织的优势,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受益。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艳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主任王翠萍认为,虽然项目时间短,但是成效高,对其他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是在整合相关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努力将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合力。二是积极发挥了社会组织、基金会等多方力量,有利于推动国家顶层设计在基层落地、落实。她最后提出,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另一方面还要鼓励像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这样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要孵化、培育更多优秀的未保类社会组织,持续加强未保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运行的制度保障;探索对社会组织的赋权,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主任王翠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高级官员陈雪梅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很多交流、合作,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中心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热爱,而且中心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强,在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进行实证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希望本项目能够发挥出中心的工作优势,带领各省示范性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积极为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当然,社会组织也不会在短时间内就具备服务未成年人的专业能力,需要持续开展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工作,而且还要强化制度和标准等建设。未来希望能够继续加强与中心的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高级官员陈雪梅

“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和社会组织的工作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比如:


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推进会,为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协调、链接相关资源,积极探讨社会组织支持系统建设和工作模式。

5月28日,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活动月启动仪式在贵阳市筑城广场举行,聚爱公益作为唯一的社会组织协办单位参与活动。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参加了由石家庄市民政局、教育局、法院、检察院等10家单位组织召开的市未保工作小组联席会,该中心在会上做了未保工作专题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了更好联系。

护航社工中心参与石家庄市未保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并做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设项目专题汇报


2022年6月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一行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向阳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调研,李晓霞汇报了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长期参与检察院的帮教工作和特色,以及取得的成效。

2022年6月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一行到“向阳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调研,李晓霞汇报帮教工作


三、积极培育专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不断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项目成果显著。作为项目的主要执行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但继续直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还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从社会组织遴选、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和协调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执行该项目的北京、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六省(市)的六家社会组织积极提供专业咨询、案(事)件处理、专题培训和社会倡导等多项指导工作。截至2022年6月18日,六家社会组织在2个月内共解答专业咨询258件,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事)件65件,开展专题培训和普法宣传37场,发布抖音短视频125条,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董曼曼提到,两个月以来,中心按照项目要求组建了专业团队,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本项目特别重视建立部门协作关系,中心也非常愿意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专业社会支持力量。其中,中心处理的7岁女童落户难、入学难问题效果较好,其相关工作得到了玄武区民政局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项目办的指导。今后,中心将继续保持初心、秉承热心,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贡献更多力量。

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董曼曼


制度先行,短期内制定多项关键制度。项目办依托多年项目经验,十分注重项目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遴选方案》《项目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指南》《风险防控办法》,开发了《专业咨询服务指导手册》,将来还要围绕监护人侵害、学生欺凌等开发业务手册,努力为首批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支持。项目办还开发了“未保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并强化了对典型案(事)件的指导、协调、会商,这些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有效保障了项目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会上,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王恩慧发言指出,自未保项目开展以来,中心在免费咨询、案件办理、普法宣传、抖音短视频、实证调研、参与立法和外联推广等方面实现了积极有效运转。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关键原因之一是中心组织项目团队专职人员认真学习了项目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得服务质量得以提高,项目开展更加规范有序。

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王恩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从三个方面对会议做了总结: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第一,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解决问题,尤其是处理疑难复杂案(事)件。佟丽华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中,专业咨询、专题培训、环境优化等工作固然非常重要,但能否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更为重要。为此,项目从四个角度开展工作:一是六省(市)社会组织继续发挥传统热线电话功能,每周七天为未成年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二是六省(市)联动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打造兼具普法和服务功能的抖音网络平台;三是积极打造以法律为主、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多专业相配合的未保服务新模式;四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孩子们过上快乐幸福的生活。

第二,建立跨部门协作关系,社会组织要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专业社会支持力量。佟丽华认为,只有建立跨部门合作,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人权益。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共青团、妇联等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遇到某些案例时也缺乏专业力量的支持和协助。社会组织作为专业的社会支持力量,一方面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相关部门可以借助的推动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专业服务力量。

第三,强调项目制度建设,积极保障项目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佟丽华认为,想要让项目切实落地并实现项目目标,规范的起步非常重要,而与项目管理、执行相关的建章立制工作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项目开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致诚公益团队具有业务开展和项目管理的丰富经验,在短时间内制定了多项制度,这为保障项目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后期项目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结语

“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项目是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应运而生,这是网络平台企业积极参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良好尝试。网络平台企业不仅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也能积极参与、推动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是我国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专题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这也激励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继续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开展更多有意义的工作。未来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培育更多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培养更多专业、稳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人才,在孩子们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都能及时获得专业的综合服务,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这项工作中受益!



附:


北京、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六省(市)的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


(1)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热线电话: 010-63813995,010-63835845;

抖音账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官方邮箱: iiccp@126.com;

官方网站: chinachild.org。


(2)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

热线电话:0851-83667890;

抖音账号: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

官方邮箱:33950954@qq.com。


(3)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28-87794148;

抖音账号: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官方邮箱:2117512506@qq.com。


(4)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热线电话:0791-86472256;

抖音账号: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官方邮箱: jxzc202206@163.com;

官方网站: tingsong.chci.cn。 


(5)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311-67793080;

抖音账号: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官方邮箱:sjzhhsg@163.com。


(6)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25-83276543;

抖音账号: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官方邮箱:jsgy2010@sina.cn。


ByChen

瞭望|家庭、政府、社会之间,监护困境儿童何以为家?

 儿童监护不完全是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的事情。儿童除了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人”和“社会人”

 近年,由于社会转型背景下人员流动频繁、思想观念多元多变等,导致少数家庭功能逐渐弱化,个别孩子在家庭中长期处于监护缺失状态,一些孩子甚至因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处于危险境地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相关司法实践在立法层面如何被明确?

 民政部门发挥兜底职能的条件是什么?实践中还有哪些需要厘清之处?家庭、政府、社会之间,监护困境儿童何以为家?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于雪 魏雨虹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将一名事实无人监护儿童的监护权,由其丧失监护能力的外婆变更为兴宁区民政局。

  在该案中,儿童的外婆身体状况突然恶化,母亲患有精神残疾,父亲下落不详,外公已经去世,其他亲属均表示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监护权变更至民政局解决了儿童的监护困境。

  有调研发现,近年,由于社会转型背景下人员流动频繁、思想观念多元多变等,导致少数家庭功能逐渐弱化,个别孩子在家庭中长期处于监护缺失状态,一些孩子甚至因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处于危险境地。

  将监护权转移至民政部门,被认为是保护监护困境儿童权益的一种兜底性实践。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相关司法实践在立法层面如何被明确?民政部门发挥兜底职能的条件是什么?实践中还有哪些需要厘清之处?家庭、政府、社会之间,监护困境儿童何以为家?

加强保障 徐骏图

激活“沉睡”的条款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至民政部门的司法实践,其相关立法近年得到几轮细化、明确,改变了国家兜底儿童监护有法难依的局面。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民政部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了七种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意见》出台前,我国一直适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其虽然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由于缺少细化规定,在实践中成为“沉睡”条款。“《意见》详细说明了监护权转移案件的申请主体、判决情形、判后安置等,激活了民法通则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意见》属于司法规范性文件,而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则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撤销、转移监护资格类案件的申请主体。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2021年6月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在立法上细化了相关规定。

  首先是细化列举了申请主体。民法典规定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组织,同时规定这些主体皆未及时申请时,民政部门应当兜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其次,对判后如何安置,民法典也明确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案件中发挥兜底职能。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记者,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国家监护职能排序在民政部门之前,而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民政部门排在履行国家监护职能的第一顺位,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增大了国家介入的空间和灵活性,令判后安置的落实有了法律保障。

  张雪梅说,从实践层面看,民政部门的保障能力更加充足,强化政府保护确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成长。相比之下,村(居)委会一般缺乏专门能力养育儿童,接收儿童后,往往委托其他机构抚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后,可以将孩子安排在民政部门下设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地抚养或进行家庭收养、寄养等。由民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在最终的生活安置上能够给予儿童直接保障,确保其获得有效的国家监护。

  多位专家表示,几轮完善后,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立法更明确和完善,司法标准更精准。

 

民政部门何时兜底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监护资格并由民政部门兜底监护。

  张雪梅说,此前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导致法院审理难。民法典对此进行细化,规定了撤销的具体情形,包括: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缺失和监护侵害,这是监护权方面的国家介入主要针对的两种情况。”苑宁宁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颖进一步解释说,判定是否应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核心标准,是当前监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

  她举例说,2021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一名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儿童的监护权,由其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养祖母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该案例中,养祖母年迈多病,很难照顾一个智力残疾、没有自理能力的儿童,让未成年人处于这样的监护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黄颖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田东平告诉记者,相比丧失监护能力撤销监护权,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更多是因为监护侵害撤销监护权。在他看来,“广州、南宁两起案件的意义,恰在于明确了由于监护缺失撤销监护权的司法标准”。

  受访专家提醒,监护权撤销不等于儿童直接进入民政部门。

  据了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在五类情形下,由民政部门履行长期监护职责:
  •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判断有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要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的顺序对他们进行监护能力排查。

  虽然监护权撤销、转移至民政部门的司法标准更加明晰,但在田东平看来,监护权撤销要格外慎重,要坚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

  田东平讲述了自己作为检方经手的一个案例:夫妻吵架,父亲在愤怒情况下,抱住幼孩往地上摔,孩子受伤严重,父亲因此被判刑。检方原考虑以监护侵害为依据撤销该父亲监护权,但在后续综合评估中发现,父亲是家中主要收入来源,其悔改态度明确,心理评估结果过关,于是综合多方因素,最终没有撤销其监护权。

  张雪梅说,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在多种监护支持、监护干预措施,均已无法有效帮助被监护人摆脱监护困境时采取的非常严厉的措施,必须万不得已才能适用,不能说监护人对孩子有轻微打骂,就要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样做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但是,一旦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严重侵害,比如性侵害,在该撤销的情况下要坚决撤销。”田东平说。

 

监护细节如何衔接

  必须注意的是,实践中完成监护权撤销、转移耗费时间较长,需确保儿童不会在此期间受到难以逆转的伤害。

  这就需要在制度安排上确保临时监护及时到位。

  苑宁宁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采取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村(居)委员、民政部门应当对家庭了解备案,根据需要及时介入采取临时监护,避免悲剧发生。

  张雪梅说,当监护侵害发生时,或者儿童处于其他监护困境时,需要对儿童进行紧急安置,公安、民政部门此时应密切配合,不能把孩子留在有危险的家庭当中,可以把孩子就近护送到近亲属处,没有近亲属的可通知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尤其是孩子有表达能力的,应就护送地点征求孩子意见。

  此外,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有待优化完善的细节:

  第一,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标准亟需完善。张雪梅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家庭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实践中可能出现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但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并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把抚养孩子的责任从家庭推向政府和社会的情况。在她看来,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如何评估和确认其监护能力,相关责任追究力度也较弱。

  第二,异地户籍儿童监护权转移程序有待明确。张雪梅表示,异地户籍儿童临时监护目前可以较好解决,但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监护人、享受儿童福利待遇等异地保障仍需完善。“比如去哪里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怎么协调,是由本地法院和本地民政部门衔接起诉,还是到户籍地解决等,都需进一步明晰。”

  第三,儿童福利综合配套保障有待衔接。张雪梅认为,目前,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职责的孩子,其综合配套保障仍有待继续完善。生活费、教育方面的转学安置、医疗、落户等都存在一定难题,还需要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特别是临时监护的孩子若户籍不在案发当地,有可能在相关福利保障上还需疏通一些堵点。

 

“儿童不是父母的所有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近年关于监护权转移至民政部门的诸多立法完善、司法前进,意在解决当家庭无法为儿童提供监护时,儿童不至于无处可依。实际上,即便国家介入干预家庭监护,最终也是为了帮助家庭完善监护功能。

  张雪梅表示,对于很多情节不严重的案件,民政部门会采取临时监护,同时为家庭提供大量社会服务,帮助家庭从儿童教育、经济等方面提升监护能力,保障孩子最终能够回归原生家庭、健康成长。如果儿童监护权要从原生家庭转移至近亲属,对于孩子与近亲属生活、感情联系程度较弱的情况,政府也应注意安排专业人员开展亲情融合、监护指导等。

  “只有儿童实在没有办法在家庭中获得监护时,国家才应介入承担其长期监护。还是应该尽量把孩子留在家中。”苑宁宁说。

  在苑宁宁看来,相比机构养育,家庭养育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之外,还提供了促使其完成社会化的情感连接、观念行为养成等支持。

  鉴于此,他认为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如有经济困难,国家可发放监护津贴,如有其他困难也可给予支持措施。

  同时,多位受访专家也提醒,监护权撤销、转移至民政部门的司法实践表明,儿童监护不完全是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的事情。儿童除了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人”和“社会人”,对其监护不能放任家庭自行消化。

  “儿童不是父母的所有物,相反父母需对其监护承担责任。”在南京从事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何春兰告诉记者,家庭是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这个观念的前置条件是家庭功能完善,家庭氛围健康。如果家庭对儿童成长有害,政府和社会须履行保护儿童的义务和职能。

  何春兰说,实际帮扶中他们会区别儿童被监护的风险等级。“对于高危困境儿童,比如父母死亡、吸毒、服刑,导致儿童完全无人监护,生存受到威胁,这个时候的干预,政府是优先排序的,民政部门肯定要承担责任。”

  在一些不那么危急的情况中,比如儿童处在有精神病人存在的家庭,虽有风险但还没有形成恶劣影响,这时社区帮扶、家庭自我完善是排序在前,社区要日常跟进,看是否能够通过政府或社会的功能补充支持该家庭。

  另外,受访专家表示,如何对儿童自身赋权、赋能,同样值得深入研究并付诸行动。

  这方面,上海在全国首创了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在父母离婚并涉及儿童抚养权的案件中,由熟悉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代表儿童权益参与诉讼,表达儿童诉求。“儿童自身权益不能被忽视,相关探索实践、立法仍然要向前迈步。”张雪梅说。

原题《兜底儿童监护之辨》
刊于《瞭望》2022年第24期

ByChen

儿童安全“小”座椅 & 制度探索“大”创新

文/佟丽华

在我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20多年中,经常听到很多人抱怨法律不健全,是因为法律不健全,自己以及单位才不能做事。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确实不健全。但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但还是有些部门的人以法律不健全为借口,敷衍塞责。其实,只要积极、善意执行法律,现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本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从儿童安全座椅这样一件看似小事,在法律制度看似并不健全的时候,勇于探索创新,走出了一条充满人性关怀但又带有法律力度的监督执法道路。

1

安全座椅对儿童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17年度)数据显示,我国当年共有2954名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13,938名儿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记得在一次专家研讨会议上,一位疾控系统的专家说,这个数字还很保守,准确的数据可能比这高得多。要看到的是,我国汽车发展非常快,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0亿辆,其中汽车2.97亿辆,相较20年前增加了15.2倍。随着汽车的发展,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会有更多的孩子因为交通事故失去生命、受到伤害,更多家庭会因此陷入长期的痛苦中。

 

问题在于,交通事故对于孩子们的伤害不是不可预防的,只要采取有效措施,我们就能大幅度减少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孩子死亡率,降低伤害后果。国内外很多研究表明,正确使用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儿童约束系统是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的数据均表明,在汽车发生意外碰撞时,儿童安全座椅可使婴儿的死亡率降低约70%,使幼儿的死亡率降低约54%。根据《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情况下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受伤率是后者的3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在制定儿童约束系统立法的国家中,英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使用率甚至已经超过了95%,这些国家在立法后儿童乘车事故伤亡也大幅下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根据儿童的身高、体重、年龄等标准规定了应当使用的儿童安全座椅的标准和类型,以便使得安全座椅的使用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例如,英国的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不满135厘米的儿童乘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

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立法的最新发展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这是在我国国家立法层面第一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为儿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具有重大“破冰”意义,但不足之处是没有规定对多大年龄或身高多少以下的孩子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也没有规定违反者如何处罚

一个积极的现象是,2021年5月27日,福建人大专门通过了《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携带不满四周岁儿童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因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加强宣传和检查。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对学员进行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的培训。幼儿园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道路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儿童乘车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福建就此专门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并规定了罚则,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巨大促进,但不足之处是只规定了“携带不满四周岁儿童”,对象范围太窄。

 

2021年3月,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第五十九条规定:“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并在第一百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现在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但规定的并不具体,也没有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在修订过程中。在实际中是否能够推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安全风险是每天都存在的,平均每天都有儿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如果不想做,完全可以以法律规定得并不具体、没有罚则为理由听之任之,但如果想做,也完全可以找到推动落实法律规定、推动解决问题的路径。如果想做,那么如何破解这种局面呢?

 

3

河北秦皇岛山海关检察院的探索

2021年8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就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问卷,共收到3382份有效答卷。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对于法律强制规定儿童乘车使用安全座椅,家长们都表示支持,能够认识到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81.96%的受访家长表示愿意主动为孩子购买儿童安全座椅,然而,实际上为孩子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的家长比例却不容乐观,有60%的答题者表示认识的家长中仅有少数人使用,甚至没有人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仍有很大一部分家长在开车出行时并没有将孩子放至在安全座椅上,而是选择放在后座上、副驾驶上或者让同乘者抱着孩子,甚至还有抱在自己手中的。此外,还有部分家长觉得孩子系安全带就可以,没有必要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根据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当地交警到幼儿园、小学周边实地探访得到的消息,有的家长表示自己家里有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小朋友不愿意被绑着就不使用了;有的家长则认为路途不远所以没有关系;还有的家长认为家用轿车的空间不足,频繁的安装、拆卸儿童安全座椅太麻烦。(“未”爱起航|问卷调查有结果了!

针对了解到的这种情况,检察官们和公安交警开展了宣传倡导活动,向大家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呼吁学校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提高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希望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传效果。同时督促家长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安装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公开印制、发布了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五个要点。(“未”爱起航|检警共筑校园安全“屏障”

如果检察官和公安交警们只是做到了调查访谈、摸清情况、开展宣传倡导工作,虽然也很有意义,但从落实法律、司法探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远远不够的。2022年6月1日,山海关检察院和公安交警在制度层面做了探索创新。当天检察官联合公安交警,在主要路口对没有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监护人进行普法教育,当场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并要求签署《承诺书》,发放《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倡议书》107份,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16份,同时收回《承诺书》16份。在《督促整改告诫书》中明确,对拒不整改者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特别的爱献给节日的你)这样的探索至少具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

1.《督促整改告诫书》借鉴《反家庭暴力法》中“告诫书”制度,使现场的批评教育更庄重,更有权威性。《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告诫书”制度就是对施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不仅是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居(村)委会,更是要宣示法律的严肃。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未成年子女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当场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并要求签署《承诺书》,这就是一个严肃庄重的法律宣示过程,能够达到比口头批评教育更好的普法效果。

 2.《督促整改告诫书》以严肃的法律文书的形式对父母开展了充满人性关怀的教育指导。《督促整改告诫书》不仅指出其违反法律的情况,更是强调了严重危害,其中指出,“交通意外是我国儿童意外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安全保护措施的缺失是儿童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关儿童道路交通安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汽车内未安装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儿童死亡率是安装了安全座椅的8倍。相关实验室模拟实验发现,当车辆在每小时50公里的车速下发生碰撞,乘坐安全座椅的儿童会被有效保护,而没有安全座椅则会瞬间飞出。”通过法律文书以简洁的语言指明危害就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本来开始检察官和公安交警心理也没有底,认为既然没有罚则,家长会不会不认可。没想到效果出乎意料的好。检察官和交警联合,没有处罚,还都是为孩子好,所以家长们纷纷表示:“之前也知道儿童安全座椅重要,没想到这么重要”、“回去一定尽快安装安全座椅”。

3.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更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如果家长就是拒不改正怎么办?是否检察官和交警就真的没有了执法手段?其实完全不是这样。《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什么是“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目前最主要的依据除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外,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的规定。未保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代为照护的特殊要求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作出的特殊规定,父母实施家庭教育首先就要积极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职责。没有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显然违反了“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的法律要求,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没有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完全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山海关检察院正是在全面理解相关法律的背景下,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创新,明确对拒不整改者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有效促进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

 

最后想提出的三点是: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尽快修改,以在国家层面完善关于儿童安全座椅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各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中,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力争对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最后,鼓励各地司法机关学习山海关检察院的做法,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步步深入,积极探索,监督、推动有关执法机关,把国家法律相对原则的规定落到实处。

微信号|致诚儿童

ByChen

青少年中心推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律师24小时答疑

编者按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孩子们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我们希望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帮助“最后一公里”,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


如果你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寻求帮助。对电话咨询,我们承诺一周七天(包括周六、周日),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热线电话保持畅通,随时解答咨询。对通过网络、邮件、私信留言咨询,我们力争在十二个小时内,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给予回复。


1.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10-63813995、010-63835845;

2.向我们的抖音账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私信留言;

3.通过我们的官方邮箱iiccp@126.com进行咨询;

4.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chinachild.org中“在线咨询”页面提问。


新京报将与中心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宣传和推广。这是新京报推出的首篇专题文章,全文转载如下:



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将推出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新京报将与该中心合作,及时跟进求助的案例,予以关注追踪报道。


新京报讯(记者汪畅)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将推出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帮助“最后一公里”,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新京报将与该中心合作,及时跟进求助的案例,予以关注追踪报道,为未成年人筑好安全防护墙。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了更好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京报社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达成合作意向,将由该中心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帮助热线,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求助:1.热线电话010-63813995、010-63835845;2.抖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账号私信留言;3.求助邮箱iiccp@126.com。所有提出的问题,该中心承诺律师都将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新京报社将发挥媒体的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求助问题予以跟进报道,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呼吁社会更多人付出行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该中心还将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对那些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短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提供小额爱心资金帮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创始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


专 访

佟丽华:让法律落地,做好公益“护苗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我国第一家法律专业背景的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其创始人是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二十余年来,他始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今年6月1日,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在原先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佟丽华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他见证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改革发展的过程,“这些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趋于完善。”

“不能有法而不知法、不用法”,当了二十余年的公益“护苗人”,佟丽华认为,在当下,让每一个孩子都真正被法律法规保护到位,是全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

保护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


新京报:现在网络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孩子们越来越多地接触互联网,他们被称为网络时代的原住民。网络时代下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有什么新的特点?

佟丽华:未成年人要在虚拟空间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网络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产生一些影响,他们会面临各种诱惑,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可能面临各种各样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过去我们常提到沉迷游戏的问题,现在还有更复杂的情况,比如有的孩子在线上被引诱,导致线上发生的猥亵案件,又或者通过线上联系到线下进行侵害的案件,还有孩子玩网络游戏花了几万元无法退款的事情,巨额打赏主播等等。

网络是利弊共存的,未成年人有权利使用并享受网络,只是现在在网络空间里,要保护好他们的权益,都是一件难事。

新京报:保护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有哪些难点?

佟丽华:网络活动具有一定的隐匿性,隔着屏幕,我们都不知道对面那个人是谁,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而未成年人未必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有问题,他们可能当时只是产生了一些屈辱感,也不知道去问谁,去哪里寻求帮助,网络空间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一些隐匿的犯罪角落由此诞生。

新京报:应该怎样面对这些新问题?

佟丽华:今年3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网络素养培育”一章。其实在互联网时代,不仅要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成年人也应该具备相当的网络素养,比如在家庭里,父母首先要规范自己使用网络的行为,父母可以把孩子从虚拟空间带到现实空间来,多进行线下的沟通交流。

互联网企业也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监督和规范平台用户的行为,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让互联网更好地服务未成年人。

而像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就可以利用好互联网平台,给未成年人开通一道窗口,提供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帮忙辨别事件性质,提供相应的帮助。有效的窗口越来越多,隐匿的角落可能就越来越少。

“法律在不断完善”


新京报:在投身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二十多年里,你觉得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发展如何?

佟丽华: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管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可以说,这二十多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正在趋于完善,在未成年人身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在跟进。

新京报:法律的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佟丽华:对于孩子的侵害,有时候出现在熟人之间,甚至是家庭、学校里。孩子不懂法,又对家长存在依赖,有些这样的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过去在如何处理监护人侵权的问题上,法律政策依据存在不充分的情况。但是后续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如果父母侵害孩子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法律干预。

比如发放“督促监护令”,5月25日,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提到,在家庭保护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1年制发“督促监护令”19328份,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如果是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提到,公安机关可以出示告诫书,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样的情况下,以往难以处理的熟人作案,现在都可以处理了。

“让法律落地”


新京报:下一步该怎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佟丽华:现在问题的难点重点,就是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有的责任主体,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法律虽然给家长规定了很多责任,但是很多家长根本没有看过这部法律。包括教育部还颁布了近9000字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但是有些校长,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人员,也没有读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相关的责任主体对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并不清楚,我们也不能指望未成年人自己在这一领域变得多么专业,那么就可能存在即便有法律,但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情况。目前需要努力的方向是让法律落地,真正让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好未成年人。

新京报:如何让孩子知道应该合理保护自己?

佟丽华:一方面是法治教育,教育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将法治副校长纳入中小学治理体系。法治副校长这样一个制度开始规范起来,现在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长都亲自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法治副校长会亲自到学校去讲课,这确实有一定作用,能提高孩子们的法治意识,告诉孩子们什么是底线,告诉他们首先自己不能违法犯罪,然后告诉他们自己有哪些权利,当自身权利受到伤害的时候,该如何依法维权。

另一方面,社会层面应该给孩子们开通一道随时可以咨询、求助的窗口。我们团队马上要推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帮助”融媒体平台,就是希望可以给孩子们这样一个专业、便捷的服务,如果未成年人遇到事情之后,不愿意和父母、老师或者朋友说,可以通过热线、网络的方式咨询专业人士,我们承诺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给出答复,保证一周七天的上班时间,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热线电话都保持畅通,随时给未成年人解答咨询。如果是网络私信留言咨询,也力争在十二个小时内给出回复。

除了提供上述法律咨询帮助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还将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对那些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短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提供小额爱心资金帮助。

截止到2021年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为5万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为1700多名权益受到侵害、家庭贫困却无法得到赔偿的未成年人提供“小额爱心”资助260余万元。

这里面有些案例是很悲痛的,有的涉及未成年人互相伤害,有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后选择自杀,我总在想,如果他们早期就能够获得有效的帮助,可能不至于发生类似的悲剧。在这些数字背后,还可能隐匿着更多不为人知的角落,有很多不知所措的未成年人,要保护好他们,全社会都需要付出努力。

新京报记者 汪畅 编辑 胡杰 校对 贾宁


ByChen

未保法不是“儿戏” 呼吁有关部门落实“控烟”条款

                                                            文/佟丽华
编者按

在调整未成年人控烟方面,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内容、相关主体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的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设置了全方位的保护制度。然而,在实证调查中,仍能够发现许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其中的因素较为复杂。在本文中,佟丽华主任将结合新修未保法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调研报告,阐释当今对于青少年控烟执行的实施现状,同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2022年2月28日,一家专门致力于控烟工作的社会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控烟相关规定实施情况信息交流会”。会上该中心介绍了去年9月至12月结合未保法在全国开展的“控烟”调研情况,其中我最关注的未成年人购烟情况是:在8个城市共86家售烟点中,有83家店未成年人购烟成功,占比为96.5%,其中成都、上海、西安、石家庄、北京、青岛、昆明的购买成功率为100%。在7个城市70家电子烟店中,有50家店未成人购电子烟成功,占比为71.4%。尽管调研范围有限,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但上述调研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令人震惊的。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虑到公众及相关部门对新规定的熟悉、接受及落实等过程,经过七个多月的宣传后,该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在未成年人控烟方面,本次修订强化了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的内容,包括本法所规定的控烟也包括电子烟、禁止在学校和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网点、学校和幼儿园全面禁烟,并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应该说,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处罚是严厉的。但遗憾的是,尽管新法通过已经一年多,该社会组织调研时新法正式实施也已经有几个月,但为什么执行情况还如此差劲呢?烟草销售网点为什么视法律如“儿戏”,依然敢卖烟给未成年人呢?如此广泛的售烟给未成年人的情况,为什么很少见到被处罚的案例呢?相关执法部门为什么没有去认真执法呢?下面我将结合修订后的未保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该社会组织调研发现的情况,与大家共同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未保法实施后未成年人控烟实施情况

(一)未保法明确规定“烟”包括电子烟,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新规,强力管控电子烟

1. 烟包括电子烟。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规定,“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但也要看到的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未明确电子烟就是“烟”,就要受到传统烟草制品一样的控制,世界各国对此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新修订的未保法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层面把电子烟纳入了控烟的范围,在第十七条第四项中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基于上述规定,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也包含了对电子烟的管制。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2. 电子烟容易被青少年吸食。根据世卫组织报告,目前电子烟口味有超过1.6万种,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电子烟口味主要包括烟草味、薄荷味、水果味以及一些孩子喜欢的食物的味道,很难让人将其与烟草相提并论。同时,通过调研报告了解到,广告对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电子烟,未成年人一致表示见到的电子烟广告和推销远远多于传统卷烟。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控烟研究中心2021年6月调查发现,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比例为92.3%,使用电子烟比例为1.8%。过去30天使用过电子烟的学生用过最多的口味是水果味。另外,大约20%受访者表示在电子烟成份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传统卷烟比较公开透明,而电子烟保持神秘。令未成年人印象深刻的电子烟宣传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不影响健康”或“危害更小”;第二是口味诱人且选择多;第三是包装新颖美观符合时代潮流。受访者都关注到了线下广告都标注有未成年人不能购买或者需要身份证的信息,而线上推广往往没有标注。这些都为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打开了方便之门。

 

3. 《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实施强监管。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除了将电子烟纳入烟草范围内进行一体管理、销售需有烟草专卖许可等规定之外,其对于电子烟具有重大影响的是第26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形状新潮、口味独特,《办法》限定电子烟只能是烟草味,相信将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吸引力,这对防止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未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但实践中在校园周边销售烟草的情况还普遍存在

1. 未保法禁止在校园周边销售烟草。为了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校园“周边”禁止销售烟草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越南《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法》第25.2条,禁止在儿童日托中心、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边界以外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智利法律禁止在距离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不到100米的地方销售烟草制品。修订后未保法也增加了专门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该规定的落实能够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到烟草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产品的可能性,对于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具有积极作用。

 

2. 校园周边售烟的行为还普遍存在。调研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160所中小学周围,200米之内、100米之内和50米之内分别有60%、30%和4.4%的学校有卷烟销售点,其中宜昌市达到80%、60%和15%。具体来说,在所调查的160个中小学50米、100米和200米周边有11个、80个和434个卷烟销售点,也就是说平均每100所学校50米、100米和200米周边有7个、50个和271个烟草销售点。在调查的160所学校中,有5所学校周边200米之内有电子烟售卖点,其中4所在宜昌,1所在青岛。从调研来看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卷烟销售点比例仍然较高。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接触到烟草制品还是比较容易的事情,未成年人控烟执法工作还面临挑战。

(三)未保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1. 未保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早在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中就已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次修订的未保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即:“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2条也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是烟草销售商必须履行的职责。

 

2. 向未成年人售烟并未被严格禁止。调研报告显示,在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方面,434家烟草销售点中有225家摆放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占比为51.84%。在向未成年人售烟方面,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尝试购买卷烟时,86个烟草销售点中83个购买成功,96.5%的成功率,其中成都、上海、西安、石家庄、北京、青岛、昆明的购买成功率为100.00%;未成年人尝试购买电子烟时,70个电子烟销售点中50个购买成功,71.4%的成功率。可见,未成年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购买到烟草制品,销售商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四)未保法完善了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1. 未保法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执法部门和具体措施。对于处罚措施,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至于谁是主管部门、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均未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但这次未保法修订,在“法律责任”一章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和罚则,“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与原未保法相比,修订后的内容明确了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更加清晰,为法律的落地执行提供了依据。

 

2. 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控烟执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强调,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宣贯动员、集中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探索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进行强力管控,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并且电子烟的口味只能限定为烟草味。《办法》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们会密切关注其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此外,未保法还做出了其他突破性规定,比如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修改为“学校、幼儿园”,这就意味着在各类学校、幼儿园内的所有场所都不能吸烟、饮酒,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比如青少年宫、游乐场等也要全面禁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新探发布的调研报告为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提出了一个重要警醒。首先,我们要看到由于受到调研样本数量相关因素的影响,相关数据更多是一种参考,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我国未成年人控烟工作的全貌。另外,由于上述数据是第一手资料,也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做出了一定启示,我们要看到当前贯彻未保法尤其是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说,其调研报告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未成年人控烟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共有二十多个市制定了控制吸烟的条例或规定,主要规定了控制吸烟的场所以及禁止烟草促销广告等行为,部分地方对未成年人控烟做出了特殊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上述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深化对未成年人控烟重要性的认识

1. 吸烟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烟草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无形杀手。2017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癌症协会发布《烟草与烟草控制经济学》研究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每年有约600多万人因吸烟死亡,因吸烟导致的健康方面的花费每年高达1万亿美元。据世卫组织估计,到2030年,每年烟草导致的死亡人数将达800多万人,其中五分之四的死亡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烟草是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慢性呼吸道疾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一项主要风险因素。

 

2.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吸烟问题。2005年,我国就加入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近年来,控烟问题也日益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都对禁止吸烟的场所、开展禁烟宣传、降低烟民比例等提出了要求。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明确提出控烟行动的目标为,“到2022年和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商家、发布烟草广告的企业和商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中也提到,“加快无烟机关、无烟家庭、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3. 未成年人对烟草的抵抗能力较差。烟草制品有极强的成瘾性,很难戒除,未成年人一旦接触烟草,很容易成为烟民。全球数据显示近九成的吸烟者是在18岁之前开始吸烟的,其中,学校和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吸烟的重要因素,根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报告》显示,69.8%现在吸烟的学生报告自己的父母至少有一方是吸烟者。《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无烟青少年》也曾指出,“烟草制品轻易可得为青少年吸烟大开方便之门”“学校和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两大重要因素。

 

4. 电子烟影响不容小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带来了严重危害。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学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在未成年人群中呈明显上升趋势。调查还发现,很多未成年人认为电子烟不是烟或者危害小。然而事实上,电子烟同样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大多数电子烟含有成瘾性物质尼古丁,其存在与传统卷烟同样的伤害。即使号称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含有重金属以及挥发性物质等,有研究表明,即使电子烟不含有尼古丁,其依旧会导致有潜在生命威胁的肺功能损伤,增加后代哮喘的风险。另外还要看到的是,电子烟还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风气,培养未成年人吸烟的习惯。有研究显示,从未吸烟的未成年人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尤其是电子烟危害的重视程度也非常重要。

(二)发挥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的作用

1. 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重视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为了改变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不清、力量分散等问题,修订后的未保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2021年4月,国家层面成立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接着,全国多个省市先后成立了民政部门牵头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为贯彻落实未保法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发布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治理,提出:“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建议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将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作为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协调卫健、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卫保法的相关规定,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成长。

 

2. 将未成年人控烟作为政府控烟机构的专项工作之一。2009年5月,我国成立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其主要职能在于推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的履行;为相关部门制定烟草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咨询;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国家烟草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评估实施效果等等。2019年7月,国务院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统筹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控烟是控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未成年人身心更为脆弱,更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在控烟措施上应采取特殊措施,因此,建议在现有的控烟机制中安排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3. 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中的作用。2019年5月,海淀区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书包括两个方面: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售烟保护问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建议书的发出有效地推动了辖区内未成年人控烟的执法工作,检察院和执法部门形成了很好的协作机制。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大家纷纷给予高度评价。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特别强调,推动解决“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总结海淀检察院等地方检察机关在控烟工作中的经验,有效推动、监督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建设一个良好的无烟成长环境。

(三)完善地方未成年人控烟立法

虽然未保法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但在具体细节方面还有待完善,未来在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控烟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1. 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范围。

2015年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2020年通过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对于“周边”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使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的表述;有的使用“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的表述;有的规定周边100米;有的规定50米,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校园周边禁止售烟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出发,借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明确禁止在校园或其他未成年人密集活动的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设烟草销售网点。

 

2. 明确禁止吸烟的范围。修订后的未保法扩大了禁烟范围,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对此,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地方立法中也曾做出过规定。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禁烟范围做出进一步扩大且具体的规定,除室内场所外还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前述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等等。各地立法应在未保法的基础上对禁烟场所的规定尽量细化,涵盖所有学校、幼儿园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让烟草远离未成年人,减少二手烟带给孩子们的伤害。

(四)明确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

1. 明确部门职责。未保法明确提出对违反烟草销售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执法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查处;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和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管理和监督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等职能,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罚;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所有售烟网点烟草销售主体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吸烟场所规定的行为,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2020年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卫生健康部门在该项工作中应担负主要职责,如《北京控制吸烟条例》就明确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教育行政部门在建设无烟校园工作中应发挥主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规定,“学校要加强管理,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学校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有执法监督的职责,应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管理者不及时制止吸烟的行为进行处理。

 

2.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尤其是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如果违法设置烟草销售网点、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或售烟给未成年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最高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警告,对个人最高可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未及时制止的场所管理者最高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五)加大未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

虽然未保法已经生效,但要其发挥实质作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仍需要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才能保证其落地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刚刚颁布,目前尚未实施,也需要时间观察其未来实施效果。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可组织行业培训,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如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培训可重点分享和讨论执法过程中的难点、疑点、经验和案例,并邀请有经验的城市分享经验及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公众的普法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让公众知晓未保法关于未成年人控烟的规定,让每一个人都知晓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是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结语

 

从2005年8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算起,中国开展控烟行动已经接近17年,然而实际执行中还面临着很多挑战。未保法已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做出突破性规定,但还需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相关条款的落实。只有整个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加充分认识到烟草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更加充分地认识到未保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整个社会才能行动起来,为孩子们建设一个免受烟草伤害的世界,保障中国下一代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