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案申请公开审理与法相悖

通过肖利娜

李某某强奸案申请公开审理与法相悖

  最近,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闹得持续沸沸扬扬,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由先前荒谬的“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到今天监护人梦鸽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每一个举动背后或是作秀或是为博社会同情。但是无论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还是从案件的性质及对受害人的保护来看,李某某监护人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此案与法律相悖,与情理不符。

  从未成年人的保护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据此,被告为未成年的案件,法律不允许公开审理,即便是其家长也无权要求。本案中李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员是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心理发育还没有成熟,对他们应该持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态度,重在教育。如果公开审理,允许旁听的话,势必会对他们未成熟心理造成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从案件的性质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来看,《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论被告是否成年,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律也不允许公开审理。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除了包括李某某等涉案人员的隐私外,同时也包括本案受害人的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受害人已经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遭受了痛苦,如果将案件公开审理,势必是在受害人的伤口上再撒盐,对受害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李某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开审理其子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时,李某某家的新闻发言人和家庭法律顾问非但没有劝解其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还在微博中预告“有重要信息发布”和发表博文《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某案》等言论,这对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律师而言,的确不可理喻。

  其家庭法律顾问继续发微博称“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开审理申请权进行禁止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这是基本法理常识。”此话表面看起来有道理,但是仔细深究,其实不然。我国实行的审判制度即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也就是说,除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其余的都一律公开审理。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和隐私”均不公开审理,不存在“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申请权问题,因为“法有明文规定应遵守”,这才是基本法理常识。很显然,受案的海淀法院会严格依法审理,驳回李某某监护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申请。

  (作者:李春生,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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