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立到和解——一起校园伤害案引发的思考

    赵辉*

  【本案焦点】

  在学生与学校,学生与同学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律师如何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避免诉讼造成的心理压力?

  【案情介绍】

  晓峰(化名)是一名17岁的男孩,性格活泼开朗,在一所职业高中的汽车修理专业读三年级。晓峰的家庭非常普通,父母都是北京市丰台区的农民,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村里已经没有了可供耕种的土地,夫妇俩在村委会开办的工厂工作,辛苦而单调。他们还要赡养年老多病的奶奶,同时供晓峰上学读书,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晓峰是个懂事的孩子,给需要长期吸氧的奶奶换氧气罐是他的任务,还时常帮着父母干些体力活,一家人的生活平淡而温馨。本以为生活会这样继续下去,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发生在这个普通家庭。

  2010年4月2日上午八点五十分左右,吴老师给班里学生上第一节课。在课堂上,晓峰正常上课听讲,坐在后面的李某和孙某接连向晓峰的后脖颈部拍击几次,还用很厚的书砸了晓峰的后背,晓峰未予理睬,也没有与二人发生争吵。正在上课吴老师也没有对李某、孙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晓峰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后脖颈部突然遭到连续击打,当场四肢瘫痪,无法活动,就趴在了桌子上。

  事发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直到九点多上第二节课时才将晓峰送到医务室,而医务室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无法动弹的晓峰躺在地上的担架里,直到当天 11点多晓峰的母亲与叔叔闻讯赶到学校后,才将晓峰送到丰台医院。因丰台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该院建议转院治疗。晓峰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寰枢椎脱位,今后要随诊治疗。

  受伤后,晓峰两次住院,第一次是4月3日至4月13日在丰台医院住院治疗,丰台医院因医疗条件所限,建议晓峰到北医三院进一步治疗。第二次住院是4月13日至4月16日,在北医三院治疗。

  晓峰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还复发过两次,一次是2010年5月25日,晓峰突然四肢瘫痪,北医三院建议休息三天,进一步检查确诊,定期复查。另一次是7月5日,丰台医院诊断证明:突发四肢瘫痪,既往有颈椎外伤史3个月,建议三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于是晓峰又来到宣武医院医治。每次复发,都令家长感到非常恐惧、焦急万分。事情发生后,两位同学以及学校也未给予任何赔偿。

  【办理经过】

  律师接到晓峰家长的求助后,当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审核其治疗票据,代写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发现目前家长手中只有自己受损失情况的证明,而缺乏被侵害事实方面的证明,联系家长,让其提供学生证言等证据。

  几天后,家长送来两个学生的证言和家长的误工费等证明,还需要晓峰的叔叔写一个当时他看到的情况记录,他是家中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整理好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律师赶到法院立案。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法院终于安排开庭。在开庭前,晓峰家长告诉律师,两个准备出庭作证的学生因老师找谈话,心理压力很大,不愿意出庭作证,这使得案件事实能否确认成为未知数。在庭审中,并未出现律师担心的事实认定问题,学校及两个学生都认可了晓峰陈述的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确定赔偿数额了。

  律师结合晓峰的现有证据和治疗情况,认为调解还是有利的,便开始做家长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明调解、判决的各自利弊。在诉讼和调解过程中,律师和两位被告人家长耐心沟通,希望他们能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如果这样的伤害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会怎样,自己是希望得到金钱赔偿还是更希望孩子健康平安,最终在律师的积极沟通下,被告人打消了“起诉就是想多要钱”的误解,使案件回到调解的轨道上。

  最后家长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即三被告赔偿晓峰各项损失9000元,完全可以弥补晓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又可以避免判决后执行难的风险。领到赔偿款后,晓峰父母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一)三名被告对本案事实的承认使案件的事实得以清晰明了

  在法庭调解和正式开庭过程中,三名被告均对晓峰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首先学校承认晓峰受伤的事实发生在课堂上,承认在晓峰受伤三小时后才到医院治疗,并且说老师不允许上课时开手机,所以没有及时通知;其次李某说“我碰了晓峰的后面,孙某也碰了他,之后晓峰躺在桌子上,姿势一般人做不出来,下一节课,老师给晓峰送到医务室的担架里。”孙某说“上课时晓峰说话,我从后面拍了他。”由此可见,三被告对于晓峰陈述的事实已经承认。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本案的焦点不是案件事实,晓峰也无需再为事实部分举证。

  (二)学校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在本案中,事情发生在课堂上,两名学生分别从后面击打晓峰,这种击打不是转瞬即逝的,是接二连三的,对于这样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存在引发伤害后果的危险行为,而且这种危险行为是作为一个站在讲台上的老师能够发现并且应当发现的,授课老师应当及时制止,但是老师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放任这种危险行为接二连三进行。

  事发后,在8:50左右,晓峰出现了四肢瘫痪的症状,面对这样严重的伤害后果,学校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治措施,直到九点多该上第二节课时,老师才组织同学把晓峰送到医务室,而在医务室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放任晓峰躺在地上的担架里,在地上躺了两个多小时。直到中午11:00左右家长从几十公里外赶来,是家长拨打120将晓峰送到了医院治疗,从病历的就诊时间来看,事发当日晓峰的首次就诊时间是14:20分,距离受伤时已经过了5个多小时。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在课堂上的危险行为,事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我们看到这场事故给晓峰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在受伤前,晓峰是父母的得力帮手,晓峰家在农村,能够帮助父母干很多事情,包括重体力活,例如给患病的奶奶换氧气罐,而现在所有的体力活都不敢再让他干了。晓峰喜欢运动,最喜欢打篮球,而现在他只能看着心爱的篮球不敢再玩了。这种伤病随时可能发作,给晓峰今后的就业生活都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希望学校在教育中能够承担其应尽的职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另外,最终本案通过调解结案,避免了原被告之间矛盾的激化,有利于晓峰尽快实际得到赔偿款,而且数额也是合理的,晓峰对结果也是满意的。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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