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归档 工作快讯

通过肖利娜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在苏宁环球广场前举行的“3•15”活动

    2012314日,江苏省律协未保委专职公益律师所在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南京市湖南路街道主办的在苏宁环球广场前举行的“3·15”活动。由赵荣溪主任带队,孙露律师、陈亚律师、刘海荣律师、张磊律师、石珍律师、杨敏律师7位律师在现场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广大群众义务普法,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也受到湖南路街道的好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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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律师受邀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及十大好案例”的评选活动

      2012年3月13日,江苏律协未保委副主任李晓霞律师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邀请,作为专家评委参加了“2011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及十大好案例”的评选活动,并在评选会上针对上报的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发表了独到的见解,获得了与会代表的认可。

通过肖利娜

“促进流动儿童权益保护”项目启动

 


 

2012年3月13日,应北京国际法学会邀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雪梅副主任、魏艳丽参加了在北京蓝天丰苑学校举行的“促进流动儿童权益保护”项目的启动仪式。张雪梅副主任在项目启动仪式上致辞,并预祝项目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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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送法到监狱

    2012310日,江苏律协未保委专职公益律师陈荣花、郭丽娟吴丽颖、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律师石珍等共五名律师参加了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往南京市女子监狱,为该监狱正在服刑的30多名女犯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咨询内容涉及定罪量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遗产继承等,律师们的耐心解答使女犯们倍感温暖,他们的热心服务也受到了监狱工作人员的好评。

 

 

通过肖利娜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到中心座谈

   201239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到中心座谈如何引入社会力量在审查起诉阶段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通过肖利娜

【儿童权利在线2012年第2期】安徽毁容少女案案情整理,专家、学界评论

儿童权利在线2012年第2期

一、国内新闻

  • 1、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联络员会议召开

      近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在北京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审议了《2011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和《2012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工作要点》。团中央书记处书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主任汪鸿雁主持会议并讲话。

      汪鸿雁指出,过去一年,在中央综治委的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互联网治理、社会环境净化、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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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马鞍山"新两纲"将妇女儿童健康放在首位

      日前从记者马鞍山市妇联获悉,2月6日召开的马鞍山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马鞍山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马鞍山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新两纲")。市两纲与省两纲相比,定性目标基本相同,定量指标48.5%优于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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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安徽铜陵构建"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网络

      2010年9月,铜陵市被列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市。为进一步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铜陵市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暂行规定》及实施方法在安徽省率先出台并施行。同时,大力构建12355平台建设,构建青少年维权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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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东莞将建立联席制度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不少市民都有过被"卖花童"抱住腿求买花的经历,今后这样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昨日记者从东莞市民政局获悉,该局正在筹备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公安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20个部门。

      此外,今年东莞将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争取年底前实现"城市街面基本无流浪儿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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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北京确保中小学校饮食安全

      光明日报2月14日报道:北京市教委、市卫生局联合召开会议,部署中小学校饮食安全工作,以确保中小学春季学期学校饮食安全。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雷海潮提出,要建立教育卫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教育卫生对学校饮食检查、指导、警示联动机制,卫生监督机构与辖区学校建立1对1联系,邀请包括师生和学生家长参加的卫生监督协管员;提高食堂管理水平,创百所中小学示范食堂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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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河北唐山市古冶区"四加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自护教育。利用孩子们喜闻乐见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节目等形式,在学生中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组织卫生、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深入学校,普及日常生活常识,化单纯的外力保护为自我保护与外力保护相结合,帮助学生掌握一定自救和预防伤害的办法与技能,防范危险,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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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联络员会议召开 马鞍山新两纲将妇女儿童健康放在首位 安徽铜陵构建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网络 东莞将建立联席制度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北京确保中小学校饮食安全

二、案件点击

  • 1、男婴初一降生遭捆绑酷刑,竟是风俗惹的祸

      据红网报道,湖南衡阳祁东的乡村流行着这么一个习俗,每有新生儿出世,家人便会在婴儿的手臂上勒上一根绳子,一是防止婴儿的手从衣袖内缩回去,二是认为婴儿的手臂被捆住后生长不会畸形。祁东的费爹爹就是这一习俗的笃信者,可也成了这一习俗的受害者。

      大年初一,费爹爹家的小孙子亮亮(化名)降生了,给全家人欢乐的春节又增添了一份喜气。费家人按照当地的习俗,在小亮亮的左臂系上了一根绳子。由于用力过大,系在左上臂的绳子严重影响了血液的流通。等到初三下午费家人给亮亮洗澡时,脱下婴儿的棉衣才发现,小亮亮的左臂已严重肿胀、乌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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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岁女童15楼窗台坠下生还 2月9日,家住保亭的7岁小女孩媛媛(化名))爬到了家中窗台上,却不慎从15层楼上坠落到地上,家人当场被吓坏了,立即把媛媛送往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救治,经抢救奇迹般生还。2月23日,记者从医院了解到,目前媛媛正在康复中。媛媛从15层楼坠落而生还,就连医生也称奇。 [详细]
  • 3、11岁小学生揣40元流浪省城险成乞丐

      据了解,昨日10时许,311路公交车到终点站后,一名小男孩却没有下车。小男孩浑身脏兮兮的,像个小乞丐。车长彭师傅几次提醒到站,小男孩慌张地哭了起来:"我迷路了,又饥又困,您救救我吧!"原来,小男孩是平山县某村人,叫小强(化名),11岁。2月17日,小强与父母闹矛盾,一气之下从家中跑出,乘车来到石家庄。出门时,身上仅揣有40余元,已经在石独自流浪了五天。11时许,彭师傅带小强到一家小饭店吃饭。随后拨通了小强家的电话。13时许,小强的父母赶到石家庄,三人抱头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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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喂幼童吃果冻致死,保姆被判刑

      据了解,家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某住宅区的张某通过深圳市某家政公司雇用保姆李某,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小晟。今年1月某日,保姆李某独自一人在家照看。待小晟睡醒,李某就到冰箱拿出果冻,没看果冻外包装上"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字样就用汤勺喂他吃。当喂到第三勺时,小晟突然表情停滞,李某觉得可能是梗咽了,便用手拍其背部,后抱着小晟找小区保安求救并通知张某。但当张某赶回家时,120医务人员已经确认张某儿子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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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男子因老婆未能生儿子将其赶走 强奸残疾女儿

      因为妻子只生两个女儿没生儿子,闽侯男子徐某将妻子赶走,独自抚养女儿。徐某的次女阿欣(化名)因为车祸残疾,行动不便,徐某性侵了阿欣。日前,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起诉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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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幼童吃早餐被噎死幼儿园判赔30万

      兰州晨报记者陈霞报道: 3岁的安安(化名)在幼儿园吃早餐时被馒头噎住导致窒息死亡。事后,安安的父母将启慧艺术幼儿园、刘家滩村委会、城关区雁北街道办事处及城关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近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启慧艺术幼儿园赔偿30万元,其余3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月21日,启慧艺术幼儿园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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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岁男童脖子被卡车窗,交警破窗救人

      《扬子晚报》记者郭一鹏、通讯员、尹宣伦报道:南京迈皋桥地铁站附近发生了一起两车碰擦事故,车子发生碰擦后父母下车与人理论,不到6岁的乐乐(化名)爬到了驾驶室向外探望,哪知车窗玻璃突然自动升起,将他的脖子牢牢卡住。乐乐的父母惊慌失措,一时竟无法降下车窗。此时,前来处理事故的南京交警七大队民警邱翔拿起警棍冲上前,连夯了10多下后终于破窗,乐乐随后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幸运的是孩子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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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扶梯伤幼童,家长索赔279万

      烟台莱州市女童梦梦在当地老利群商场乘坐扶梯时,右手手指伸进扶梯的裂缝中,致半个手掌被夹断,事发后,梦梦家人与商场一直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梦梦爸爸姜志超便向莱州法院提起诉讼,向老利群商场索赔279万余元,2月21日上午,该案在莱州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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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领导借口授课 猥亵同事幼女

      经查,现年46岁的张某原系番禺区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其与同事李某一家同住在公司宿舍楼内。其间,张某主动提出帮李某刚满十周岁的女儿小红补习功课、教授电脑知识。素来与张来往密切的李某,出于对同事的信任,便多次将女儿送往张的住处由其"辅导功课"。而李某夫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儿从此便陷入噩梦。据小红事后反映,张某假借辅导功课之际多次对其不轨。去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张某到公司宿舍内巡查时,见小红放假独自在家,遂以检查功课为名入内,强吻其脸部并用手抠摸其下体。后因李某临时有事返回家中,方才撞破这一幕并及时制止张某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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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深圳中学生使用手机联系贩卖毒品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贩毒者是深圳某实验学校的3名在校生,法院判决陈某等3名被告人管制一年六个月。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在校生参与贩毒呈现上升趋势。

      2011年10月25日,民警根据举报,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抓获,缴获毒品14包及毒资人民币850元。陈某到案后交代了同案人员的身份信息,民警于次日在深圳某实验学校内将被告人岑某、李某抓获归案。3名被告人中,1名为初中生,另外两名为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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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5名少年玩游戏街头随机殴打陌生路人

      都说年少容易轻狂,但轻狂到残害无辜路人,则未免叫人愤慨。近日,南京玄武警方快速出击,仅用24个小时便将"暴打路人甲"的15名团伙成员抓获。从2月17日深夜10点至第二天凌晨6点多,他们连续殴打了三名无辜路人,导致被害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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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7岁名校中学生为摆脱学习压力弑母

      在河南省会城市郑州市区西部,有一所高中阶段的名校。这所名校以年均数百名学生考入重点大学而受到家长和学生的青睐,不少初中毕业生以考上该校为荣。

      然而在2月7日,刚刚过完正月十五元宵节的第二天,这所名校一名高二的学生成才(化名),在家中亲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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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少年迷恋"色情游戏" 河边强奸8岁幼女

      中新网梧州2月23日报道:少年姚某受"色情游戏"影响,产生找人"试试"的念头,在河边强奸了一名年仅8岁的幼女。23日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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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安徽14岁男生连刺10岁女童数刀后将其淹死

      2月25日上午,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碧山社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杀案,一名年仅14岁的初二男学生手持尖刀潜入邻居家中,对一名10岁的女童面部连刺数刀后,又强行将对方拖入水井淹死,然后若无其事地回到家继续做功课。据了解,凶手成绩优秀,曾多次偷窃女性的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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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白沟打工被虐男童石家庄求医 社会多方表关注

      中新网2月24日报道:"你恨他们吗?""不敢。"——在与中新网记者简单的对话中,受害人小浩(化名)带着卑怯。24日,在河北保定白沟一拉杆箱厂被辱虐的小浩已转院至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部眼科,陪同他的是父亲张巧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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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名小学生被陌生男子骗走27小时

      广州日报报道:三名仅有七八岁的孩子放学后突然失踪,昨日凌晨,珠海公安微博播报,前日23时许,警方在香洲总站附近一家旅馆旁找到三名孩子,并当场抓获涉案嫌疑人刘某,至此失踪27小时的三名孩子被平安解救。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审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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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新生女婴因兔唇被投江溺亡 7名亲属分别获刑

      去年8月30日凌晨,一名严重兔唇的女婴在陈东关医院产房诞生。当天,医院下达通知书要求转至上级医院对女婴手术治疗。孩子的奶奶得知后,想到"放弃治疗,把孩子扔进曹娥江就一了百了"。当天晚上7点,孩子的奶奶罗某抱着刚出生的孙女,由孩子父亲陈某等人护送至曹娥街道三环路曹娥江大桥上,亲手将孩子投入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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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初一降生遭捆绑酷刑,竟是风俗惹的祸 7岁女童15楼窗台坠下生还 喂幼童吃果冻致死,保姆被判刑 6岁男童脖子被卡车窗,交警破窗救人 扶梯伤幼童,家长索赔279万

三、焦点案件

  • 案件回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浙江少年行为矫正训练教育接待中心"的教官滕向阳已经被被拘留。这家中心曾被家长们看做是孩子的出路,却涉嫌体罚和性侵害学生,直到三名学生逃出报案,"魔鬼训练营"才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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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

      看了这篇报道,非常焦虑。一方面,因为家庭教育指导缺乏,面对复杂的社会变化,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面临着挑战,急需要政府和社会的专业教育支持;另一方面,政府现有举办的工读学校,因为改革迟缓,不论是其历史标签,还是其现实教育能力,都没有给儿童父母足够信心,以使其有需求时予以求助。需求是真实存在的,政府的服务供给又不被认可,这就市场提供了机遇,也给社会事业提出了要求。不论是市场提供,还是社会公益性提供,也都需要政府予以配合:对市场提供的,要予以严格监督、监管,对社会提供的,要在规范监督的同时,还应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资金支持。遗憾的是,在不良行为少年教育矫治服务中,政府自身服务提供有问题,对市场和社会的服务提供,没有搭好平台,也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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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训练营 魔鬼训练营

四、典型案例聚焦-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

  • 案情简介

      (材料来自网络、媒体报道,截取与本案的事件按发生时间排列)

      1.2012年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该微博称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将其烧成重伤。受害者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称,目前陶汝坤仍被羁押,22日下午,当地警方已对周岩进行了伤情鉴定。

      2. 2012年2与25日凌晨4时41分,实名认证信息为"合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陶文"的新浪微博用户"合肥陶文"发布一条微博,称自己是此案中陶某某的父亲。陶文在微博中称:"我是合肥市审计局职工陶文,由于教子无方,儿子陶某某给周某及周某一家造成的无可挽回的伤害和痛苦表示深深地愧疚,并对广大网民深表歉意。我会竭尽全力为周某治疗,陶某某已被关押,案件按司法程序在进行,我将接受法律判决,绝不回避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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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点评

      安徽中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李珑

      这一极端个案并非偶然,反映了90后、00后成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现在一些孩子从小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比较明显,从小到大要什么有什么,导致他对任何向往的事物都有占有的欲望,一旦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欲望膨胀,就可能置社会规范、规章法律等不顾,从而丧失理智,闯出祸端。家长应防微杜渐,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家长应该多关心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不该只关注智商的培养;同时,家长的言谈举止最直接影响孩子,应做好孩子的"老师"。这起极端个案,给家长、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位必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国家资格心理咨询师陈向明:

      很多人认为素质教育就是学点才艺,或者学校里认为素质教育就是要增加音体美的课时,培养多才多艺的人,实际上,我们都走进了一个误区,我们的学校没有开展尊重生命的教育,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都是对生命的漠视。

      此外,我们谈到对青少年"性"的教育,往往曲解为"性生理"教育,而没考虑"性道德"、"性法律"、"性心理"的教育。 "性道德"就是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德。同理,"性法律"的要求就是要遵守法律,没有超越道德和法律的爱。一个"爱"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违反了法律,必然要尝到恶果。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

      从媒体披露的陶某某父母职务判断,谈不上有权有势的高官。事实上,没必要把目光聚焦在他的家庭背景上,这与犯罪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案件发生后,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极大痛苦,双方都是受害者。儿子犯下大错,害女孩一生,自己也丢了前途,将长期失去自由,陶家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与其怪罪家庭背景,不如多反思教育。一些家长不善于面对挫折,在工作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正确的价值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有些孩子甚至不知道抢劫是犯罪,接受完审讯后还问:"警察叔叔,我能不能回家?"

      "园丁"还应包括学校、政府和社会。政府应重视发展相关矫治机构,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及早介入孩子的不良行为,引导他们远离人生歧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

      2011年发生的花季少女被毁容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案件首先令人震惊的是年仅16岁的陶某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伤害同是处于花季年龄的受害人周某。抛开人们对陶某身份的以及陶某残忍伤害手段的关注外,从法律层面看,这起案件首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保障措施,例如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其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等。从程序保障看,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纷纷探索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探索,例如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尽量取保候审、不予逮捕,努力促成刑事和解的达成等。在陶某的这起案件中,虽然因为凶手的残忍引起了社会的议论,但是从法律处理上看,还是应当依照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样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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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界声音

      2012年3月14日晚,"少女毁容案背后的情·理·法"博士生圆桌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成功举办。会上,六名来自不同学院的博士生同学在各个领域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部分同学发言摘录如下:

      心理学院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的博士生郭芳芳同学:

      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尊心强,易冲动,做出的攻击行为会使得他们赢得切实的利益,对其他人的控制能够提高他们的自尊,其他人也会在受到伤害之前表示屈服。这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有关系。有些家庭采取控制性教养方式,父母很少表扬鼓励孩子,孩子便通过反抗来获得成人关注,久而久之恶性循环的模式。在学校教育方面,应当教会学生调节愤怒情绪方式、找到应对冲突的合理方式。另外,受害人也应当学会自我保护,一味的忍气吞声可能会提高自己受伤害的几率。

      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徐苗同学:

      对于媒体的报道,个人觉得一个法律人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审慎。但是有关本案的某些法律问题是基本可以确定的,比如陶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本案事实来看难以得出其有杀人的故意,另外陶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陶某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本案陶某内心对自己得不到的女人别人也休想得到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存在偏差。这也启示我们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但是如果要想减少这种暴力,我们也必须尝试降低性别不平等和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文化观念。

      刑科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生董文辉:

      从定罪的角度看,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质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无论是适用故意杀人的罪名,还是适用故意伤害的罪名,只要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不满18周岁,就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在量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地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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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评论 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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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在线2012年第2期】安徽毁容少女案案情整理,专家、学界评论

通过肖利娜

陈荣花律师参加“关于南京出租车涨价的听证会”

    201237日,江苏律协未保委专职公益律师陈荣花参加由南京市物价局组织的关于南京出租车涨价的听证会,会上陈荣花律师对出租车是否涨价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通过肖利娜

一岁童误食电池8天后排出

本报讯 (记者许路阳)前天晚上,一岁男童智智(化名)自行排出了自己8天前误食的一节7号电池。

  医生表示,电池最外层未受腐蚀,如果智智大便正常、不呕吐,就不会留有后遗症。

  近日,回龙观社区网网友怀女士发帖称,2月26日,智智在玩耍时,误将电视遥控器的一节7号电池吞入肚中。随后,智智被送至医院。“医生告诉家长,等孩子自己排出来”。3月2日,智智妈妈未见孩子排出电池,就将孩子送到了301医院。

  301医院儿童内科第二病区的医生称,通过给智智拍片发现,那节电池已经进入智智的小肠,“就快排出来了”。于是,他们建议智智母亲不要给智智做手术,而是采取保守治疗,等着电池从智智腹中正常排出。

  前晚8时许,智智终于把误食的电池排出了体外。

  “电池的最外层表皮没受到腐蚀。”医生说,如果大便正常,也不呕吐的话,就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昨日上午,智智办理了出院手续。

  ■ 贴士

  幼童误食异物应急送医

  301医院儿童内科医生建议,家长发现幼童误食电池等异物后,应及时送医。如果异物在幼童胃部,医院可以通过胃镜将异物取出。如果异物卡在肠道无法正常排出,或有阑尾炎等急腹症状,就需进行手术。除了这些情况,一般尽量给患儿食用一些促进肠蠕动的食物,促使异物正常排出体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