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设立家庭暴力的专门工作机构_家庭暴力专题

   建立系统的、综合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就需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牵头负责,专门机构的介入,能够保证有力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介入案件并保证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连续性,使案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未成年人得到综合保护与救助。因此,立法中应当规定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专门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职权的实体机构,在各级政府和居委会、村委会中具有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资金方面的保障。专门机构设立投诉热线,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和报告,受理后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分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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