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李某跟随父母从老家到北京打工,她在一所打工子弟学校上学,家庭经济贫困。2012年初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多次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奸淫、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以男女朋友交往为名否认奸淫行为,拒绝赔偿任何损失,李某出现自闭状态,心理呈现抗拒型沉默,该事件对被害人心理创伤较大,需要进一步疏导。
负责办理本案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在了解到李某的困难后,特代其向中心申请小额爱心资助,经审查,认为符合资助条件,决定资助其人民币2000元。
12岁的李某跟随父母从老家到北京打工,她在一所打工子弟学校上学,家庭经济贫困。2012年初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多次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奸淫、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以男女朋友交往为名否认奸淫行为,拒绝赔偿任何损失,李某出现自闭状态,心理呈现抗拒型沉默,该事件对被害人心理创伤较大,需要进一步疏导。
负责办理本案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在了解到李某的困难后,特代其向中心申请小额爱心资助,经审查,认为符合资助条件,决定资助其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