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曹女士带着两岁儿子在商场购买电池,她把儿子放在手推车后端的小坐椅上,自动扶梯从三楼到二楼下行过程中,她倒推手推车,儿子面朝前,她站在左侧。随后,推车发生侧翻,两岁儿子摔翻在地,顿时头破血流。之后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头皮血肿,并伴有呕吐。
曹女士向商场索赔,认为商场没有提醒她,没听到超市安全提醒广播。
不知道各位是如何看待此事?
律师说平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曹辉律师对此事的责任认定问题,有以下观点:从法律角度看,本事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超市作为经营主体,它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到底如何界定,超市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超市履行注意义务的内容和限度、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直接决定了超市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从注意义务的内容上来说,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善良管理人标准”,还是英美法系的“理性人标准”都是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时的一种合理限度,我们把它概括为预防义务和告知义务,即只需要管理者实现对可能预料到的危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并通过公开的方式告知,而这种方式只要是能够让广大消费者所知悉的途径即可,我们不能对经营主体做过于苛刻的要求。
本事件中,超市在手推车堆放处有“请正确使用手推车”的提示、在三楼自动扶梯口有贴纸“请正确使用手推车,禁止倒推、逆行等不安全行为”、有广播提示足以表明超市已经预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做了告知,同时超市也配备有安保人员,表明超市也采取了适当的防范措施,已经达到了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
曹女士所称电梯口没有保安是对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扩大化,超市规模大小不一,不能苛刻地要求每个电梯口都有保安;另外,曹女士称“你们的告知我没有收到”也不合理,告知义务并不以接受告知的人收到为条件,否则,所有的人都能否认经营场所已尽的告知义务,加重了经营场所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从道德层面看,超市在事故发生后也是应当采取救助措施的,毕竟事故发生在超市内,而小孩子伤势也比较重,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适当慰问和补偿。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在心痛小孩的同时,也要呼吁广大家长,在公共场所要时刻注意孩子安全,谁也不愿意看到类似事件的发生,孩子的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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