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锋 2015年04月06日 07:26
■ “南京虐童事件”追踪
引起关注的“南京高知养父母虐童事件”获得最新进展。昨日,南京警方称,“虐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通报还披露,事发时间为3月31日,事因男童未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遂遭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后经法医鉴定,男童构成轻伤,现被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通报称,根据前期大量调查取证,警方已于昨日凌晨1时许,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经警方协调,男童施某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据悉,现年9岁的男童施某某,于6岁时被养父母收养。男童及其养父母均为南京市浦口高新分局辖区居民,养父母都是高知群体,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
昨日,南京市妇联官微称,该市浦口区妇联已连夜带心理咨询师看望了孩子。同时,心理专家张纯将会联合南京多个心理专家,并组成心理后援团,对孩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当地媒体报道称,浦口检察院未检科也已启动检察监督,“孩子已被安全带离伤害家庭,民政已经到过现场对孩子做了下一步的安置”。
■ 追访
据男童所在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介绍,学校是在4月1日发现孩子被打的。他们先是注意到孩子的耳朵里有血迹,之后孩子向老师请假,说脚痛不能值日。班主任看了孩子脚并询问情况后,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了情况。民警建议他们拍照取证。在拍照过程中,将孩子衣服揭开时,看到满背都是鞭痕。
取证后,老师们立即将照片发给辖区民警并报警。民警于第二天来到学校录口供。老师原计划于第二天到孩子家中与家长沟通,但跟孩子说明后,孩子竟吓得发抖。最终,老师只好取消家访计划。这名老师还透露,这是第三次发现这名学生被家长痛打。之前,他们就发现孩子被打过两次,但都是皮外伤。他们起初以为只是家庭教育观念的不同,没有过多干涉。他们也曾约谈家长,但家长并未来校。这名老师还特别称赞孩子乖巧聪明。
【专家观点】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
去年12月份出台了《意见》之后,很多人认为司法上的难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3个月以来,司法实践类似的案件还是很难去适用剥夺监护权的条款,启动剥夺监护权之诉,我们感觉核心问题有两点:一个是还有很多部门和机构,尤其是公安司法机关仍然还有一些非常强烈的观点,认为孩子的事属于家务事,剥夺监护权,进行硬性的干预,可能是一个不恰当的行为,这是一种非常滞后的观念;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和难题,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没办法去解决被剥夺监护权的这些孩子能够比原来生活的更好,这是一个纠结的难题。孩子被带离原生家庭后怎么办?主要是儿童福利制度,比如就学、生活安置等等这些问题,这种保障机制是欠缺的,即便走到了法庭程序,法官也很难做出判断:什么样的判决才是最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的?在我看来,如果监护人对孩子的伤害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那么法律应该毫不留情的、坚决的对这些恶父恶母采取剥夺监护权之诉。如果不保持这种必要的威严,那国内这些层出不穷的虐童事件是没办法去避免的。
——转自东方卫视《子午线》2015年4月16日
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
“我得知孩子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这样的事情表示非常不能理解,孩子应该暂时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为照顾,这样对孩子的心理才能有一定的帮助。”张纯对澎湃新闻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孩子而言,只有国家是第一责任人,因为孩子现在完全不能在其养父母身边了,目前社会看到的是孩子身体上的伤害,但孩子心理上的伤害我们看不到,孩子心理上的伤害到底有多大,是否会影响到这个孩子未来的生活、行为、情感、对世界的看法及人格等,这是需要做一个心理评估的,评估完了以后再做一个心理学意义上的止血清创,然后再经过司法审理,认为这个孩子适合到哪里去,从目前看这些都没有。
张纯表示,从法律角度出发,孩子目前的监护权仍处于养父母,在司法程序未走完之前,警方是没有权利擅自把孩子送回到亲身父母身边,这种做法过于草率,因为就目前而言施某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没有监护权。
“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出现类似问题,应该由民政部门托底,民政部门对于孩子而言是最后一道防火墙,没想到南京当地警方与民政部门居然没有把孩子保护起来,反倒提出把孩子送到亲生父母身边,这样的做法令人匪夷所思,这等同于孩子刚出虎穴又进狼窝。”张纯表示,通过警方公布的消息看,4月2日当地警方接到报案,3号和4号调查案情,5号凌晨作出对养母拘留的刑事处罚,并很快就决定将孩子送还给亲生父母那,这样的做法过于急促与草率。
——转自澎湃新闻 2015-04-05 21:50
南京市民政局福利事务处负责人马红:
目前国内可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情况主要有三类,一是福利院弃婴,二是陌生困难家庭孩子,三是三代以内亲属间收养。统计显示,2014年南京市办理收养手续的家庭是47个,2013年104个,其中约一半是类似施某这样的三代以内亲属之间的收养。“三代以内”亲属收养条件相对宽松,收养孩子年龄由14岁放宽到18岁,送养家庭不受家庭困难条件限制,只要双方有意愿就可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相对宽松"的条件对亲属间收养家庭的评估和追踪会造成一定障碍。”马红说,2013年,南京民政部门出台《南京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对收养的评估、收养后的回访有详细的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还有一票否决制,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福利院弃婴收养,不适用亲属之间收养。
“事实上,在我国的收养法规中,没有涉及合法收养手续办理之后,制度上的跟踪监管应该由谁实施、怎么实施。2013年南京是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收养评估的地区出台了这个实施细则,但这并不是法律层面的"硬杠杠",也并不覆盖所有的收养类型。”马红说,目前对于福利院弃婴的收养家庭,基本上做到了评估打分和追踪回访,而对亲属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的收养家庭,民政部门很少再进行回访。
——转自新华网 2015-04-07 18:11:00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文:
南京这起虐童案为我国收养制度敲响了警钟:“现在的收养,主要是考虑是否有经济能力、是否有孩子这些方面。我觉得,未来也应该对养父母的心理情况、教育孩子能力、是否称任称职做父母,有没有暴力倾向等展开综合评判。”
——转自华夏经纬网 2015-04-07 15:42:00
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杨朝江律师:
本案中,虐待未成年人能否剥夺监护权或解除收养关系呢?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转自扬州晚报 2015-04-05 12:03
公益律师李晓霞:
李晓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具备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父母都要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父母不能因为自己是孩子的直接抚养和教育人,就采取这样的方式方法进行侵害,这是不可以的。”她还表示,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不能免除其侵害责任。
——转自人民网 2015-04-05 13:58:04
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刑法》上是有虐待罪一说的。所谓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饶律师表示,首先,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像小虎这样收养关系构成的家庭成员,属于其中一种的情形。其次,行为必须表现出经常性和一贯性,并且情节恶劣。饶律师称,最后是否属于虐待,还要有待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查结果。
——转自扬州晚报 2015-04-05 12:03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
对于养母的罪行认定,还是要看证据进一步调查结果,判断养母是否有造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以及最终造成的法律后果,若只是出于管教方法的不当造成了轻微伤害 ,则不宜判为故意伤害罪,应判为虐待罪。据了解,目前我国《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未规定专门的虐待儿童罪,按照《收养法》相关规定,除非法院判决,养父母的监护权也不能强制撤销。
——转自华夏经纬网 2015-04-07 15:42:00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别两者界限。他称,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比虐待罪要重,最高可判死刑。”
“此次发生的南京虐童案,据现有报道看,去年学校就发现过孩子被虐待情况,今年又发现了,因此可以证明持续性很长,基本能认定构成虐待罪。”曹寒冰称,在当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首先对男童做伤残鉴定,再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他称,当前,由于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
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中国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曹律师呼吁,“我国刑法在保护被虐待儿童方面仍需要加强。”
——转自中国新闻网 2015-04-07 10:26:25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从此次学校、公安机关和当地民政部门作出的及时反应和介入来看,已经可以看到积极的一面,这与近些年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最近司法政策的推动有着紧密关系。
同时,佟先生也指出我国目前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或虐待在立法和实践工作当中存在难点:“第一就是怎么发现?类似案件怎么进入司法机关和政府关注的视野尚无明确制度;第二就是发现了以后怎么办、怎么干预?如果追究了父母,孩子谁来抚养?最近最高法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条例其实已经有所关注;最后就是家庭服务的问题,究竟是经济贫困还是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甚至吸毒酗酒等,要对症下药,解决根本问题。”
——转自中国广播网 2015-04-07 00:13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
对于此类虐待儿童案件中涉及到的心理问题,宗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部分虐待孩子的父母在他们早期和童年也被虐待过,家庭的经验并没有教会他们怎么与孩子产生一种良好的情感连接,对这样的家庭最好要提早预见、做好干预。此外,受虐家庭也并不仅局限在人们观念中的底层家庭,受过良好教育的家长在面临内心的焦虑和紧张时也可能发生此类行为。
宗主任提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这些所谓“高危家庭”,进行相应培训和教育,包括对他们心理上的评估,“对他们在今后养育的能力要有一个基本的把控,比如定期访问、了解生活社区反馈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有效预防这种虐待的发生。”此外,在社会公众心理层面,宗主任也指出,一方面需要立法,一方面社会对儿童的保护意识也要增强,要尽力保证“儿童利益最大化”,他说到:“儿童话语权弱,对他们格外关照,和成年人差别对待才是真正的平等。”
——转自中国广播网 2015-04-07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