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溺亡 水池物业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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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童溺亡 水池物业赔20万

  本报讯(记者王巍)刘先生周末带9岁的女儿到单位加班,忙完工作发现孩子已经2小时未归,四处寻找发现其早已溺亡于楼下喷水池。悲痛之余,刘先生及妻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0余万元。

  刘先生及妻子诉称,2013年12月14日,其女小蕊(化名)在经过物业公司管理的园区喷水池时,不慎跌入水中溺亡。

  刘先生及妻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事发时正值施工期,未做安全措施,且存在喷水池过深、未保证场地安全、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且事发后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等问题,由此导致小蕊溺亡,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出事当天是周日,小蕊父亲带其到单位加班,因其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蕊在办公区域内的喷水池中溺亡,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小蕊的死因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 家长监护不力负主责物业负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下午4时许,小蕊离开办公楼,独自出门到园区内玩耍。18时许,刘先生下楼寻找小蕊,发现小蕊在该园区喷水池内溺亡。

  法院认为,小蕊溺亡时年仅9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正确判断与理解,遇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行为的合理性,从而趋利避害,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

  刘先生周末去单位加班时,明知小蕊是未成年人,应给予更多关注,然而他带小蕊进入园区后,任由小蕊独自出门玩耍,脱离自己的监护范围,未尽到法定监护责任,故其应对小蕊的溺亡承担主要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虽在喷水池周围设置了木栅栏、铁链等设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上述设施不足以避免未成年人落水,且原告称小蕊落水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点正在改造,在未提举充分证据证明施工完毕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就施工现场充足设置了安全保障措施负举证责任,在其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小蕊溺亡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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