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 4岁幼童罗罗(化名)由母亲陪同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三轮轻便摩托车撞倒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新京报记者上午获悉,涉事摩托车司机被判负主要责任赔偿幼童家属32万余元。
据罗罗父母讲,2014年7月18日17时40分许,赵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顺义区京沈路进京方向铁匠营车站时,撞倒由东向西行走的(在母亲陪同下)罗罗,孩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罗罗父母强调,肇事的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驾驶员赵某也属于无证驾驶,而且当时赵某并未按规定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因此他们起诉赵某要求赔偿。
但庭上,赵某辩称自己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从来没有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告知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认可“无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车辆以及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他说,4岁的孩子突然从机动车道内冲出,导致事故发生。
因双方说法有出入,顺义法院经监控录像发现,事发现场,罗罗在母亲陪同下过马路时被赵某驾车撞倒。交通队认定,赵某未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且未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此外,赵某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罗罗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因此,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罗罗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就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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