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策略与路径(六)

通过肖利娜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策略与路径(六)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策略与路径[1](六)

文/Theresa Sgobb[2] William Bowen[3] 编校/张文娟[4]

 

(上接2011年第5期)

 

第六节 美国少年司法在减少累犯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教训

 

    一、理想的渐进式制裁体系及其不理想的实践

    从观念上,法律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人员和少年利益倡导者都赞同,为减少少年犯罪率,向少年提供阶梯式观护或渐进式制裁是必要和适当的,而理想的监禁式制裁体系应该包括五个层次:[5]

    立即干预措施适用于初犯(轻罪和非暴力重罪)和情节轻微的累犯,如同龄审判法院,各种司法分流项目和常规缓刑等。

    立即制裁适用于情节较重或暴力型犯罪的初犯,和积重难返的重罪或暴力犯罪的累犯。密集型监督缓刑是最主要且最普遍采用的立即制裁做法,基于社区的、精心设计的密集型监督矫治项目是比较好的替代方案。

    将少年置于基于社区的小型过夜监禁设施是另一种制裁方式,这些设施最好位于少年所在家庭附近。这种项目比较多,根据监禁设施看管的严格程度可以分为看管严格的和看管宽松的不同项目。

    将少年置于戒备森严的大型监禁设施是另一种制裁方式。这些大型监禁设施常被称作“培训学校”,适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暴力型或积重难返的少年犯;

    释后观护,属于前四种措施的延续性措施,包括各种过渡期服务,最终目的是让少年融入到社区,进行正常生活。

    这只是大家的理想设计。实践中,尽管不同地区的安置办法千差万别,目前美国进入少年司法的少年通常在上述制裁体系的两个极端被安置:仅作象征性监督的宽松缓刑项目,或者成本高于任何最严格的社区监督计划的机构监禁。[6] 结果导致,一些探索较为成功的密集监督型的、基于社区和家庭的开放型的、干预性治疗项目长期缺乏资金支持,在大多数地区,因为获得困难,法官也无法将其作为一种安置选择。

    封闭性机构监禁,无论是在社区的监禁机构还是在戒备森严的监狱,应限于适用于特定情形,如少年对社会造成威胁,需要暂时隔离社会,或者基于社区的开放型矫治项目对其无效。但是,大多数州却将其作为主要的制裁方式,将主要资金用于支持昂贵的社区外机构监禁设施的运行。每天有超过10万名的少年被投入机构监禁设施,[7]而且主要是被投入到类似于成人监狱的大型监狱设施,成本高达每人每天100-300美元。[8]2002年,在被判有罪的少年犯罪案件中,85%的被裁定实施机构监禁或正式缓刑,其中,23%为机构监禁(共14.4万件),62%为正式缓刑(共38.54万件);[9]还有为数不多的案件以释放不作任何制裁告终,这些案件占2002年案件总数的2%;还有14%的案件,最重的惩罚是要求少年赔偿被害人或开展社区服务。[10]

在案件类型上,涉及严重人身伤害的案件,如杀人、强奸或抢劫,最容易导致少年被施以机构监禁,占到此类案件的34%;此类案件中的56%被实施缓刑。但是,实践中,少年因为财产犯罪、毒品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而被机构监禁的也很多。2002年,23%的财产犯罪(共5.27万件)、18%的毒品犯罪(共1.44万件)和24%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共3.98万件,包括妨害司法、寻衅滋事、枪械犯罪、酗酒、非暴力性侵犯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实施机构监禁。[11]而在机构监禁的少年中,真正犯暴力重罪的不足四分之一。[12]

 

    最佳探索选摘:小型的社区治疗设施和后续观护

    毫无疑问,有些再犯风险高的少年犯,尤其是对他人造成潜在威胁的少年犯,需要在戒备森严的监狱关押一段时间。但是,仅仅将其关押起来,限制其自由,并不能避免他们释放后再犯。研究表明,帮助少年犯改过自新,避免其未来进一步犯罪,就需要在关押期间,监狱方面要帮助他们找到和解决导致其犯罪的反社会心理、行为方式和其他引发犯罪的行为,采取周到的措施帮助少年在关押期间和释放后得到支持。

    二十年来,密苏里州对在押少年采用了成功的治疗性照顾和关押模式,被广泛奉为值得借鉴的最佳做法和模式。密苏里州采用小型监禁设施,配有很高的员工比例,使每个少年犯得到个性化关注,通过同伴帮助和个性发展,而不是采用惩罚和隔离措施来实现对少年的矫治。密苏里州的监禁设施还尽可能建在距离少年原居住社区较近的地方,并让家庭参与到在押矫治和释放后观护计划的制定。

    接受密苏里州少年服务局(DYS)管理的在押少年,要从早到晚接受学校教育、同伴咨询和行为强化训练。这种家庭式的独栋设施和仔细营造的同伴文化,提高了在押少年的安全感,强化了他们对自己、对工作人员和对他人的责任心。自从进行这种在押矫治改革后,密苏里州监禁设施未出现一例自杀事件,设施中的虐待行为几乎绝迹。密苏里州监禁设施中的少年犯们一起学习如何在家庭和社区中生活,培养友谊,改善参与集体生活的能力。少年犯的所有活动都按组进行,每组10到12人,由两名训练有素的少年专家负责监督;他们一起上课、一同吃饭、互相咨询、一起就寝。密苏里州几乎所有的(91%)在押少年都能获得高中学分,比46%的全国平均水平高很多。释放后,一些措施帮助监禁期间取得的进展得到进一步强化:密苏里州为每一名少年指派一位“服务协调员”,全程关注少年自接受DYS的在押管理到释放后的整个表现。释放后,少年必须经常与他的服务协调员会面。无家可归的或无监护人照看的少年会与服务人员和寄宿家庭接触,保证获得扶助。 

    密苏里州之所以能取得的成功,其实原因很简单:将少年犯当作普通人看待,通过干预性治疗帮助他们克服犯罪的根源,指导其规划释放后的积极人生,这样,这些孩子再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进入少年司法的概率也大大减小。的确,DYS提供的报告显示,该州每年获释少年中只有7-8%的再犯率,三年中,被关押在成人监狱的比例也相对较低。[13] 通过在押期间的干预性治疗,服务协调员已成功帮助48%的少年重返校园,而在全国,这个比例仅有12%。密苏里的成功并未耗费高额成本:DYS的设施每天每名少年的治疗成本是130-160美元,而在其他采取惩罚性监禁的设施的州,监禁少年的成本是每人每天200-300美元。

    目前,许多州和地方都在考虑效仿密苏里州的成功政策和实践。密苏里州DYS机构前主任,也是该州模式的设计师Mark Steward目前正和维拉司法研究所合作,以帮助有类似改革意向的州进行体系化的改革。Steward先生负责的咨询机构——密苏里州少年服务所,正在协助哥伦比亚特区改革少年监禁设施以及释放后的后续观护制度。

二、探索减少再犯罪率的经验教训

(一)减少再犯罪率的项目推荐

    全国性的研究成果正日益关注渐进式制裁项目的效果,看哪一些是针对有不同风险、需求和优点的少年的最佳恢复性矫治项目。就这些项目在减少再犯罪率方面的干预效果,已经有数百项研究开展,有些研究更关注那些带有惩罚性特点的措施,有些研究更关注恢复性治疗特点的措施,有些则关注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的措施。对这些研究的研究发现(元分析[14]),他们的研究发现具有一致性。分析认为,依赖过度监督和惩罚性制裁的措施在减少再犯罪率方面效果平平,有时甚至增加再犯率;相比之下,恢复性治疗矫治措施在减少再犯罪率方面一直发挥稳定的、很大的积极效果。[15] 当然,恢复性矫治项目的效果也不都是完全一样的,这取决于矫治的内容设计,还取决于项目的执行好坏以及选择适用的少年群体。

    尽管我们知道矫治措施的类型和再犯率密切相关,但是目前的研究还不能明确指出矫治类型差异与效果差异之间的直接联系,因为这些项目一般都不遵循普遍的、有着良好设计的项目程式而设计。尽管有些项目是基于实证研究成果而制定的项目手册设计的,但这还不是很普遍。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共性的矫治服务类型,如家庭咨询或职业培训,但具体内容又因服务提供者不同而不同。此外,矫治服务内容还常常是搭配进行的,如戒毒治疗、情绪控制管理和职业培训相结合。凡是那些矫治效果最好的项目,一般都是基于比较成熟的实证研究而设计,有良好的书面记录,还有手册化的项目设计指导。[16] 其中,有两个经反复试验在减少再犯罪率方面的比较成功的项目——多系统疗法(MST)和家庭功用疗法(FFT),值得详细介绍。这两个项目都是基于社区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干预项目,都不涉及机构监禁。

    1、多系统疗法(MST)侧重帮助家庭克服已知的导致少年犯罪问题的能力,如提高家长管教自己孩子的能力,帮助少年远离负面的同伴影响,建立有助于其社会发展的朋友圈。训练有素的MST治疗师和一名博士医师和三到四名硕士医师组成小组,这个小组手头的案件量控制在四到六个家庭,干预期在三到六个月之间。通过反复验证,MST疗法可将少年再犯率降低25%到70%,效果明显好于传统少年司法服务。[17] MST疗法是模范蓝图项目,也是OJJDP办公室推广的示范项目。作为昂贵的家庭外机构监禁的替代措施,MST每人的成本投入仅为4264美元,净节约成本18213美元。[18]

2、家庭功用疗法(FFT)是一种体系化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干预措施,循序渐进的增加家庭在预防少年犯罪方面的保护因素,减少风险因素。训练有素的FFT治疗师手头有10到12个家庭作为服务对象,在90天内,要到访家庭12次。FFT也是模范蓝图项目和OJJDP办公室推荐示范项目。同时,依照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意见,FFT疗法在有效实施的前提下将极大减少少年再犯罪率,而且这一事实可以经得起科学证明。1973到1997年间,FFT疗法经过9次科学研究验证,在每次研究中都至少减少25%的再犯罪率和机构监禁率,最多减少到80%。[19]FFT的成本甚至低于MST疗法,每人2325美元,预计净节约成本为31821美元。[20]

(二)对减少再犯罪率项目的评估探索

    研究还表明,即使经过精心设计的项目,在不同实施状况下产生的结果也不同,在一些案例中效果明显的方法用在其他案例中有时收效甚微,[21]这意味着,那些被认为有效的项目,不能单纯通过类型描述来完全定义,这驳斥了某些试图寻找“万能模式”的研究活动的假设。[22] 被广泛推广的“示范”项目和对这些项目的排名虽然可以帮助确认哪些项目在矫治少年方面比较成功,但也只能是为某地设计有效的矫治项目提供一般性指导,不能直接照搬。在有了这个认识后,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美国研究机构广泛引用的在减少少年再犯罪率方面比较有效的一些循证实践的模板[23],包括:

    1、预防暴力蓝图。Boulder市科罗拉多大学预防暴力研究中心发现11个可用科学研究标准评估效力的暴力预防和干预项目。[24]这十一个项目又叫示范性“预防暴力蓝图”,在减少少年暴力犯罪、攻击、一般犯罪和毒品滥用方面比较有效。除此之外,该中心还将其他18个项目界定为“有前景”的项目。[25]目前,中心和其专家顾问委员会已审查了600多个项目,并将继续关注其他符合遴选标准的项目。在发布“蓝图”之后,联邦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OJJDP)对此积极支持,并向该中心提供资金,资助其在全美其他州的项目开发中扮演重要角色。现在,该中心的项目已发展成为一个大规模的犯罪预防动议,工作包括发现示范项目,对有兴趣开发类似项目的地域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其选择和实施有效的、标准统一的项目。

    2、OJJDP示范项目指南(MPG)是一个科学、实证的项目数据库,所含项目覆盖所有阶段的少年服务工作,从犯罪预防到渐进式制裁再到释放后的社会融入;服务针对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包括毒品滥用、精神健康和教育。指南的目标是帮助少年司法工作者、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强化职责,确保公共安全,减少少年再犯罪率。MPG的实证评级是基于对具体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标准评估得出的,主要从四个大的纬度来对项目效果进行评级:项目意向框架,项目执行的忠实性,项目评估设计和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的实证指标。最后一个纬度中的实证指标主要是指预防或减少问题行为方面的指标,包括减少影响问题行为的风险因素方面的指标或者为改善问题行为提供保护性因素方面的指标等。通过对上述四个效果纬度的打分,项目最终被分为三类:示范项目,有效项目和前景类项目。[26]

    3、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还根据现有的一些研究方法对循证实践进行严格定义,[27] 他们还从现有研究推荐的有效减少犯罪的项目中发现了一些符合其严格定义的模式。2007年6月,该研究所重点确认了六个它们认为符合循证实践的少年司法项目。[28] 

    当代从事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的研究者面临的挑战,是去确认那些最能在改善矫治效果方面产生影响的因素,[29]而且要求这种研究,既能对某个具体矫治项目的设计提供指导,也能够引导理论界对真正引起少年行为方式改变的机理进行更深刻的理解。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项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什么发挥作用?”的阶段。理想的研究应该是,以渐进式制裁体系和服务领域为例,研究者应该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别性分析,以真正回答:“什么方案对谁在什么情况下最有效果?以及为什么有效?”[30]这种研究不是单纯确认某个好的项目为“示范”项目,而是从矫治原理角度归纳项目特点,寻找那些被界定为有效的项目所存在的共性特点。尽管这种研究还比较新,但是,已经有这样的研究,有关有效矫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的提炼已开始出现。

    根据最新、最全面的有关矫治项目效果的元分析研究,有一个团队在界定有效恢复性矫治措施的基本原则方面有了最新进展。[31]他们总结出产生积极矫治效果(更低再犯罪率)的两个常识性原则——需求原则和响应原则。根据需求原则,找准导致犯罪产生的具体生理、心理的因素将更有效,这些因素也就是那些可以用于预测未来犯罪行为的风险因素,包括反社会态度、同伴影响、自控和自我管理能力、毒品依赖性及其他与再犯相关的因素。当然,导致犯罪的具体因素会因人而异。响应原则,则是要找出那些在消除犯罪诱因方面发挥积极改变作用的比较有效的矫治方法。为了更清晰解释响应原则,研究者参考了关于行为改变学的大量理论研究文献,提炼出了有效矫治方式的特点,即应用认知行为学和社会学习方法的矫治方式被认为对一系列行为的改变是有效的。响应原则认为,针对具体问题行为,使用练习、角色扮演、示范、反馈、语言引导和强化等技巧,提供学习和技能磨练的经历,在减少再犯罪率方面更有效。[32] 

    (三)美国减少少年犯罪的百年经验教训总结

    在研究者绞尽脑汁回答“什么奏效”的问题,苦苦找寻应对具体犯罪成因需求的有效项目原则,尽全力回答“在什么情况下对谁是最有效方案以及为什么是有效方案”的重大问题过程中,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改革家也从美国一个世纪的少年矫治实践中吸取了经验教训,这里简单做一介绍。尽管“什么奏效”的答案取决于每个少年的需求和风险,所在地域和文化,对示范项目执行的忠实程度以及其他因素,但是,我们还是能总结出一些成功项目的共同特点:

    1、关注改变具体行为的体系化强化矫治。如需求原则和响应原则所研究的那样,有效的矫治项目一般包含旨在减少导致少年犯罪的具体的、明显的风险因素的强化训练或行为改善技巧。[33]如研究发现,关注改善人际关系的技巧、自控力、情绪控制和毒品滥用控制的项目可以减少高达50%的再犯罪率。一般来说,有效的项目都是非常体系化的,强调基本社会技能的开发,提供个性化咨询,直接针对行为、态度和观念。[34]

    2、基于少年家庭和社区的矫治。对少年司法项目的研究一次又一次表明,将少年安置在家庭外矫治,对于长期的犯罪预防往往是非常失败的策略。对于那些对公共安全没有即时威胁的少年,往往是那些将他们置于家庭或社区的矫治而不是投入到监狱的矫治更能取得成功,特别是那些高度关注家庭环境的矫治成功率高。[35]大多数被置于机构监禁中的少年,再犯罪率往往很高。而基于社区的密集型监督矫治项目,其再犯罪率是非常低的,比家庭外的机构矫治的再犯罪率要低,而且成本只是后者很小的一部分;而以家庭为中心的或多层次强化干预矫治项目,则再犯罪率更低,[36]多系统疗法和家庭功用疗法就是成功的范例。

    3、强化家庭参与。越来越多研究表明,家庭既是将少年置于犯罪处境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在少年犯罪后将其拉回到正常生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从长期来看更明显。基于家庭的干预措施,例如家庭功用疗法被证实对少年的改变、家庭功用的发挥、犯罪行为的控制和再犯罪率的降低产生积极影响。[37]无视家庭环境或弱化对导致少年犯罪的家庭问题关注的犯罪预防和干预措施,很难使犯罪少年或有犯罪风险少年[38]的行为产生长期的改变。

    4、整合影响少年矫治的跨部门资源。进入少年司法程序的孩子一般也属于其他部门的关注对象,如学校、精神健康、儿童福利、特殊教育等,只有各相关机构在服务和监督上协调一致,针对具体儿童和家庭提供个性化服务,才能服务于儿童的最佳利益。[39]

    三、释放后的社会融入和后续观护

    研究表明,在少年家庭居住地的社区中进行的矫治项目更可能成功,再犯罪率低,而且释放后的后续观护也更容易进行。对于被机构监禁的少年,释放后,他们被要求接受一段时间的“后续观护”,期间,少年继续接受少年法院或少年矫治部门的监督,这种后续观护类似于成年服刑人员的假释。如果少年不遵守相关机构制定的后续观护条件,将可能被重新投入到原来的监禁设施或被转移到其他监禁设施。

    目前为止,州政府对后续观护的一般做法是,让州少年矫治机构(负责监禁设施管理的机构)同时负责被释放进入社区的少年的后续观护服务,有36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采取这种做法。[40] 通常,获释回家的少年不再与当初审理案件的当地法院保持联系,由州相关机构监督少年遵守假释条件的情况,判断是否违反假释规定以及是否应取消假释。

    但在一些州,少年法院也参与少年重归社会计划的制定和项目开展工作。在有些州,根本没有州级少年假释管理机构,被释放少年的监督成为完全的地方政府的责任,由法院派出缓刑官实施;更多的是由州少年假释机构和地方法院共同承担释放少年的监督责任;仅靠司法机构管理后续观护服务的目前只有四个州。[41] 

    每年,将近10万名少年从监禁机构获释回家。我们对这些“重回社会的少年群体”知之甚少,他们也不能获得足够有效的服务,以帮助他们成功融入社会。按照需求原则和响应原则的要求,应该研究这些重归社会少年的独特犯罪起因需求并设计相应的项目具体满足那些需求。例如,一些数据表明,大量获释回家的少年以前也有接受过少年司法处理的经历;2003年,62%的即将重新进入社会的少年代表说,他们此前至少被监禁过一次,这些都说明,要想帮助这些少年成功融入社会必须加大监督和支持力度。[42] 许多获释回家的少年面对的是单亲家长,这些家长非常需要有项目告诉他们,如何更好管教自己的孩子。[43]同是2003年的这些孩子,他们中有将近四分之三的有各种情绪问题,在他们回家后,显然需要一些精神健康服务。[44]

    无论获释少年成功融入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保障服务,目前为止,他们什么服务也没得到。这些少年在释放后再犯和接受处理的几率非常高。加州少年管理局的一份获释少年记录分析指出,91%的获释少年再次被捕,或在获释三年之内被取消假释。[45]在特拉华州,五年数据分析表明,44%的少年在获释一年内由于重罪再次被捕。[46]由于各州少年司法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尚没有全国性的再犯率数据,但一份基于二十七个州(包括佛罗里达州、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的再犯罪率报告发现,如果以再次被捕作为判断再犯罪率的指标的话,平均有55%的少年在获释后一年内再次被捕。[47]

    有各种形式的工作都致力于改善对获释少年的需求满足。改革倡导者鼓励,要尽早对少年重归社会进行全面规划,要加强监禁机构工作人员和假释监督机构人员的沟通,更好协调少年释后的服务工作。另外,更加有开拓性的建议呼吁,少年法院应控制少年回归社会的观护过程,接手上面提到的在大多数地区由州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这些倡导少年法院主导释后观护的人士认为,美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初衷是,少年法院的法官和缓刑官员能比权力集中的行政机构更好发挥监督、考察、支持和帮助少年对社区承担责任的作用。他们还认为,地方少年法院拥有获释少年的具体案件信息,能有效制定后续观护服务计划,享有监督假释条件遵守情况的处罚灵活性,对社区中有着历史性的权威和领导力,更不用说与获释少年在地理上的临近性。虽然评价由少年法院主导获释少年重归社会的效果好坏还为时过早,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样的试点。[48]

  

结语 美方专家推荐的可参考的美国少年司法探索经验

 

    虽然美国许多地方都在实施试点项目和各种有前景的改革计划,改革他们的州以及地方少年司法系统,但很显然,与现有研究所显示或建议的,为少年和家庭创造更积极的生活,以减少少年犯罪的原则还有差距。本文推荐了当前一些州的最佳探索,这里再次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Ø将不满18岁少年纳入少年司法体系,因为少年司法体系的最初设计就是要向少年提供最好的恢复性矫治,减少他们的再犯。

Ø尽量减少将少年不必要的投入少年司法程序

对身份违法少年去刑事化,不纳入少年司法程序,而是通过危机干预、暂缓处理和其他长、短期服务进行司法分流。

废除零容忍政策,取消警察入校政策;支持学校对学生进行自主纪律管束,减少停课、开除这种将学生推出校园而进入真正危险处境的做法。必须停课或开除时,要确保向少年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

Ø尽量避免对那些没有公共危险性或不会逃跑缺席出庭的少年采取审前羁押措施

采用客观的风险评估工具指导审前羁押决策的做出,减少对有色族裔少年不适当的高羁押比例,对没有公共危险性或不会逃跑的少年实施羁押替代方案。

更加广泛采用多元化的审前羁押替代方案。

Ø确保法院保障少年的正当程序权利。

保证少年法院法官和辩护律师获得与他们的工作付出相称的尊重和薪酬。

Ø尽量避免使用远离少年家庭和社区的大型、非人性化监禁设施(类似于成人监狱)

缓刑官制定安置建议时,要采用危险性、需求和优势评估工具,以提出最适合当事少年的安置建议。

探索阶梯式观护体系,或渐进式制裁体系,针对不同少年的风险状况和犯罪成因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项目和服务。

更多采用体系化的家庭——社区安置方案,取代机构监禁,更多关注家庭在少年矫治中的作用,并整合跨部门资源来更好帮助少年。

仅对真正威胁他人安全的少年犯实施机构监禁,同时尽可能使用小规模的社区监禁设施。

Ø提供体系化的释后监督、支持服务,应对获释少年重回社区的普遍性犯罪成因需求。

Ø国际实践的教训:尽可能将恢复性司法策略贯穿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设计

家庭小组会议。借鉴新西兰毛利人的传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不少地方都用家庭小组会议的方式解决少年犯罪行为。在会议中,非暴力少年犯与家人、受害者和其他相关成年人见面,讨论犯罪的原因,确定公正、公平的制裁方法,消除犯罪行为的伤害。同样还有和解小组,一种美国原住民的习俗,也被许多社区采用,解决少年犯罪问题,弥合犯罪导致的创伤。

少年毒品犯罪法庭:通过独立的、非对抗性法庭审理,将酗酒和吸毒少年从少年司法体系中分流出来。提供戒毒戒酒服务,以及全面、个性化的关注。

同龄审判法庭:让少年确定对同伴的合适量刑,主要用于认罪的非暴力少年犯。“法庭”的宗旨是让少年所在社区确定合理的判决和安置意见,通常是社区服务,或辅之以给被害人写道歉信,参加戒毒/戒酒课,或给出金钱补偿。

 

(全文完)



[1] 本文来自《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比较研究》一书中美国少年司法制度部分。《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比较研究》,张文娟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2] Theresa Sgobba,2007年5月毕业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取得JD学位,毕业后回到位于纽约的维拉司法研究所工作,现任该所少年司法中心高级项目官员。

[3] William Bowen,2007年5月毕业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取得JD学位,后到位于洛杉矶的Irell & Manella, LLP工作。

[4]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

[5] Howell & Lipsey, James C. Howell and Mark W. Lipsey,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Linking Graduated Sanctions with a Continuum of Effective Programs (2004), 页码2(1), 1. 页码2.

[6] Mendel,由社区预防服务疾病防控中心(CDC)工作组于2007年11月完成和发布的最新、最全面的独立研究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将18周岁以下少年移交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处理通常提高而不是降低当事少年的犯罪率——包括暴力犯罪。报告认为,将少年犯移交成人法院处理,是“无法预防或减少暴力的”。同时,工作组不建议“为实现减少暴力的目的出台促进将少年犯移交成人司法系统的法律或政策。”Effects on Violence of Laws and Policies Facilitating the Transfer of Youth from the Juvenile to the Adult Justice System: A Report on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ommunity Preventive Services, 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1, 8, Vol. 56, No. RR-9 (No诉 30, 2007), 参见http://www.cdc.gov/mmwR/preview/mmwrhtml/rr5609a1.htm.  同样参见 Richard A. Mendel, Beyond Detention: System Transformation Through Juvenile Detention Reform 18 (2007), 请参考 www.aecf.org/KnowledgeCenter/Publications.aspx?pubguid=%7BCB481CEA-72CF-424F-BBF6-356C41DDC489%7D.  MacArthur青少年发展和少年司法研究网络基金会(ADJJ)对过去十年中经由成人法院审理的少年犯的处理效果进行了全面研究,并于2006年9月发布了一系列研究报告, 请参考http://www.adjj.org/content/page.php?cat_id=2&content_id=28.、页码18; Snyder & Sickmund,见上注 12,页码174.

[7] Mendel,同上,页码18.  1995年,日均人数保持在这一水平之上,尽管同一时期少年暴力犯罪率下降了40%。

[8] Snyder & Sickmund, Howard N. Snyder & Melissa Sickmund, Juvenile Offenders and Victims: 2006 National Report, 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 (2006), 参见 www.ojjdp.ncjrs.org/ojstatbb/nr2006/downloads/NR2006.pdf.,页码174

[9] 同上。1985年到2002年期间,被判各种类型机构监禁的少年人数上升了44%,从10040件上升到14400件;在这期间,将正式缓刑作为已决安置方式的案件数量几乎翻了一番,从1985年的18.96万件上升至2002年的38.54万件。

[10] Snyder & Sickmund,见上注4,页码177。

[11] 同上。

[12] Mendel,见上注2,页码18。

[13] 数据来自密苏里州少年服务局(DYS),2008年3月。

[14] 元分析是一种为研究证据编码、分析和总结的定量技巧。更多信息,请参考 Howell & Lipsey, James C. Howell and Mark W. Lipsey,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Linking Graduated Sanctions with a Continuum of Effective Programs (2004), 页码2(1), 1., 页码4 n.3.

[15] Mark W. Lipsey & Francis T. Culle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rectional Rehabilitation: A Review of Systematic Reviews, 3 Ann. Re诉 L. & Soc. Sci. 297 (2007) 参见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060781.  Lipsey和Cullen在2007年的研究是目前为止最全面的元分析研究,综合了此前对矫治干预措施减少再犯罪率效果的各种研究成果。他们的研究同时关注对少年和对成人的制裁,发现:对少年制裁方面的分析研究要多于成人的,对两个群体广泛的元分析表明,少年犯的恢复性矫治效果要好于成人(这点并不奇怪)Howell & Lipsey, 见上注 10,页码4.

[16] Lipsey & Cullen,见Mark W. Lipsey & Francis T. Culle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rectional Rehabilitation: A Review of Systematic Reviews, 3 Ann. Re诉 L. & Soc. Sci. 297 (2007) 参见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060781.  Lipsey和Cullen在2007年的研究是目前为止最全面的元分析研究,综合了此前对改造干预措施减少累犯率效果的研究。综合分析了对少年和成年罪犯的制裁,指出对少年制裁方面的分析研究要多于成人,对两个群体广泛的元分析表明少年犯的改造效果要好于成人(这点并不奇怪)页码16.Howell & Lipsey, 见上注 10, 页码4.,

[17]请参考, Sharon Mihalic et al.,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Blueprints for Violence Prevention (2001), 参见http://www.ncjrs.gov/html/ojjdp/jjbul2001_7_3/contents.html; Richard A. Mendel, Less Hype, More Help: Reducing Juvenile Crime, What Works – and What Doesn’t (2001).

[18] Evidence-based juvenile offender programs: program description quality assurance,and cost, (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2007年6月), 页码3.

[19] Mendel, 见上注 13.

[20] Evidence-based juvenile offender programs: program description, quality assurance,and cost, (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2007年6月), 1.

[21] Lipsey & Cullen, 见上注12, 页码16.

[22] 同上。

[23] 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是一种旨在鼓励搜集、阐释和整合有效的病人报告、临床观察和研究成果等证据的方法。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是根据病人情况和喜好加以调整的,用于改善临床判断的质量,提供成本节约化的照顾。循证设计和发展决策是根据对搜集的反复出现的、精确信息的审查而不是依靠规则、一次观察或传统习惯而做出。不幸的是,“循证”一词常被宽泛的用于政策讨论中,扰乱了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和实践的统一理解,导致人们质疑,现有一些项目的研究基础是否来为货真价实的循证。

[24] 预防暴力研究中心: Blueprints for Violence Prevention website, 参见http://www.colorado.edu/cspv/blueprints [上次访问时间:2007年11月27日]. 在项目有效性方面,预防犯罪研究中心还特别推崇三个重要标准:有完善研究设计、持续效果和多地域复制的犯罪遏制效果证据。蓝图中的“示范”项目必须满足所有三个标准,“有前景”的项目只需满足第一个标准。

[25] 更多“示范”和“有前景”的项目详细信息请参考 同上。

[26] 更多OJJDP办公室示范项目信息请参考http://www.dsgonline.com/mpg2.5/search.htm 。

[27] Evidence-Based Public Policy Options to Reduce Future Prison Construction, Criminal Justice Costs, and Crime Rates, (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2006年10月), 7.

[29] Lipsey and Cullen,2007,页码14。

[30] Lipsey and Cullen, 2007,页码15。

[31] D.A. Andrews, I. Zinger, and R.D. Hoge,“Does correctional treatment work? A clinically relevant and psychologically informed meta-analysis,” Criminology 28(3): 369-404,引自Lipsey and Cullen,2007,页码17.

[32] 同上。

[33] 同上。P. Greenwood, “What works with juvenile offenders: A synthesis of the literature and experience,” Federal Probation, 58 (4) (1994),63-67。

[34] 请参考,D. Altschuler, “Intermediate sanctions and community treatment for serious and violent juvenile offenders,” in R. Loeber & D. Farrington (Eds.),Serious and Violent Juvenile Offenders. Sage Publications: Thousand Oaks,CA,1998。

[35] 请参考,Mendel,见上注 13,页码2.

[36] 同上。页码16.

[37] 请参考,Lawrence W. Sherman et al, Preventing Crime: What Works, What Doesn’t, What’s Promising?, 美国司法部,司法项目办公室 (1997), 参见www.ncjrs.gov/pdffiles/171676.pdf.

[38] 参见, Mendel, 见上注 13, 页码 14.

[39] 请参考, NMHA Factsheet: Treatment Works for Youth in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http://www1.nmha.org/children/justjuv/treatment.cfm (上次访问时间是2008年6月8日).

[40] Patrick Griffin & Melanie King, NCJJ State Juvenile Justice Profiles: National Overviews (2006) http://www.ncjj.org/stateprofiles/overviews/faq6.asp (上次访问时间是2008年6月8日).

[41] 同上。

[42] Snyder & Sickmund,见上注 4,页码232-33.

[43] 同上。 页码233.

[44] 同上。

[45] Michelle Byrnes et al., Aftercare as Afterthought: Reentry and the California Youth Authority (2002), 参见http://www.cjcj.org/pdf/aftercare.pdf.

[46] Jorge Rodriguez-Labarca, John P. O’Connell, Delaware Statistical Analysis Ctr., Delaware Juvenile Recidivism: 1994-2003 Juvenile Level III, IV and V Recidivism Study (2003).

[47] Snyder & Sickmund, 见上注 4, 页码234.

[48] Patrick Griffin, Juvenile Court-Controlled Reentry: Three Practice Models, 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1-1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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