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性引诱案例统计分析:69起案件,269个儿童的人生

通过肖利娜

我国未成年人性引诱案例统计分析:69起案件,269个儿童的人生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我国未成年人性引诱案例统计分析

69起案件,269个儿童的人生



引言


28-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二次审议,今年春天国内外数起与儿童相关的恶性案件,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次修法寄予了厚望。在修法的前夕,我们完成了对2006年来的性引诱案件的梳理。作为法学工作者,我们必须用最客观的语言、最直观的图表分析这69起典型案件以及案件背后的269名受害人;但作为曾经的儿童、如今/未来的父母、一个具有感情的人,我们知道,冷漠的数字和图表背后,是269个儿童鲜活的人生和269个家庭逝去的幸福。这69个案件,只不过是万千性引诱案件的缩影,是我们从近十几年来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的包含“性引诱”行为或环节的代表。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尚无“性引诱”的概念,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来看待。换而言之,单纯的性引诱行为在我国不构成违法或犯罪,只有在其进一步导致发生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施害人才会被以后续行为定罪量刑。


本文的案例研究注定只能是现实情况的冰山一角,因为相当一部分性引诱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说,只有待性引诱演变成更为严重的性侵害时,案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本文研究的69个案例之外,或许还有更多的案件只能石沉大海。但是,性引诱却正逐步将越来越多的儿童置于遭受性侵害的风险之中。在统计分析69个包含性引诱的案例之时,一个突出的事实展现在我们面前:相比传统性侵害儿童的犯罪,其受害人呈现出多众化、低龄化的特点。如在69件案例中,涉及多名受害人(三人及以上)的案件共22件,被害人总数超过217人,平均一个案件就有接近10个受害人,而且受害人以不满14岁的儿童为主。另外,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助长”了性引诱的发生,超过80%的案件中,性引诱是在线上实施的。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近在咫尺,我们期待以未保法为开端,从法律上正式对儿童性引诱行为进行规制。


1

研究背景与方法


未成年人性引诱是指,由成年人实施的,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为目的,在线上(借助信息通讯技术)或者在线下与未成年人建立联系,通过诱骗、胁迫、勒索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操控和控制,以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或过程。[1]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性引诱的现实情况,更好地在立法层面予以应对,本文对2006年以来包含“性引诱”行为或环节的司法判例进行了统计,研究者经过案例检索,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优秀案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选取18个案例;另外在无讼案例网站上,通过关键词搜索,查询到51个案例。在这69个案例中,被告分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被定罪量刑。


文本采取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69起性引诱案件中的受害人特征、行为方式和后续侵害行为进行了研究。希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让读者对儿童性引诱有更为清晰的认识,让这一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行为更多得到儿童保护实践者、政策和法律制定者的关注。


2

含有性引诱阶段的性侵案件:多众性、低龄化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严重损害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社会都带来了沉重的影响和负担。“性引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明显的特征。案例研究显示,含有线上性引诱阶段的性侵害案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多众性和低龄化


(一)受害者的数量特征:多众性 



在统计的69件案例中,被受害人总数超过269人,其中涉及多名受害人(三人及以上)的案件共22件,被害人超过217人,平均一个案件就有接近10个受害人。受害人为多数人的案件基本都是借助网络通讯工具实施的案件,施害人借助互联网的便利,可以同时在线引诱多名未成年人。在蒋成飞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数量甚至高达31人。

图表1:被害人数量特征


网上性引诱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一个施害者同时引诱多名未成年人,进而同时对多人实施性侵害。在统计的69件案例中,一对一引诱的案件共42起,涉及42名被害人,一对多引诱的案件共27起,至少涉及227名被害人。这类案件中,施害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广撒网”,然后等待受害人“上钩”。例如,在蒋成飞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其他以“招募童星”、“提供工作机会”为名义的性引诱案件中同样存在类似特征。[2]

图表2:施害人与被害人数量关系


(二)被害人的年龄特征:低龄化趋势 



性引诱的对象往往是性意识还不够健全的低龄未成年人。在统计的69件案例中,受害人年龄段处于0至14周岁的共41件,占比60%,受害人年龄段处于14至18周岁的共16件,占比23%。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部分案件中的施害人在选择施害对象时,往往会针对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在蒋成飞猥亵儿童案[3]中,31名被害女童的年龄段均处于10-13周岁之间;再如,在金垚金祎猥亵儿童案[4]中,22名被害男童的年龄段均为14周岁以下。

图表3:被害人年龄特征


(三)被害人性别特征:男性受害人同样不容忽视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女性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而长期忽略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问题。但是线上性引诱的出现,进一步打破了传统印象。实践中,很多男性未成年人也是施害人引诱和侵害的对象。而且,其施害人往往同为男性,及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在男童遭受性侵害中十分常见。在统计的69件案例中,被害人为女性的案件共56件,涉及至少204名被害人,被害人为男性的共10件,涉及58名受害人。在这十个案件中,施害人均为男性。

图表4:被害人性别特征

 

(四)小结 



为何包含性引诱阶段的性侵害呈现出受害人低龄和多众化特征?其原因之一就在于线上性引诱的行为模式特征。施害人利用互联网寻找、联系潜在被害人,逐步与被害人建立起信任关系,然后进一步哄骗、诱导、威胁或者强迫被害人制作、发送自己的裸照,与其进行裸聊或进行线下会面从而实施进一步的性侵害……一方面,性引诱行为的实施使得受害人在起初阶段对施害人缺乏警惕甚至产生依赖,不知不觉任其摆布,这种行为模式对心智不健全的低龄儿童(14岁以下)尤为有效;第二,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性侵害的施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施害人通过性引诱对潜在引诱对象?进行公开招募,同时培养,继而逐个“收割”,性引诱和性侵害犯罪呈现出一对多的特点,具有多众性甚至规模性的趋势。


线上性引诱的危险在于,其使得施害人可以同时对多个低龄儿童进行“培养”,将后者不知不觉置于直接、迫切的危险之中。

 

3

未成年人性引诱与信息通讯技术


(一)信息通讯技术对性引诱的“助推”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性侵害案件具备“线上特征”。信息和通讯技术被滥用来实施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新的技术发展使得生产、传播、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让儿童接触有害信息、对儿童的性引诱、性骚扰、性虐待和网络欺凌等犯罪不断出现。[5]


线上性引诱已经成为性引诱案件的主要形式。统计的69个案例中,有56个案例属于线上性引诱,占案件总数81%。其中,有45个案例施害人在线上与儿童接触后提出线下见面,最终线下对受害人进行猥亵,强奸等侵害。此外的11个案件,施害人并没有采取行动与被引诱儿童见面,而是继续依附网络平台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

图表5:线上性引诱案件比例

 

线上性引诱比例如此之高,原因之一就在于儿童本就是网络中最活跃的群体之一。当前在全球范围内,三分之一的互联网用户是儿童。而且年龄在15-24岁的儿童和青年人是网络使用率最高的群体,“联网率”高达71%。[6]儿童享受网络便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了网络带来的风险。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品平台、聊天室、线上游戏平台、图片共享软件、约会交友平台等可以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方式登录的平台都是性引诱常发的场所。[7]另一方面,信息通讯技术为施害人提供了更多与儿童接触并实施引诱的方式和途径,以及隐藏罪行和逃避侦查的便利。网上环境的“匿名性”使得用户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恃无恐地维持甚至升级他们的犯罪行为。施害人可以借助信息通讯技术在各种具有社交功能的平台、网站寻找潜在受害者,获取儿童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通过“直播方式”参与线上性侵害,借助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对儿童实施性勒索。另外,侵害者之间还可以通过“加密技术”共享“资源和信息”,利用“暗网”实施或者辅助实施各类性侵害行为。网络一旦被滥用,就容易成为施害人的“天堂”和监管的“漏洞”。


对案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梳理,我们发现2006年到2019年线上引诱案件逐年增多。在这15年内,我国网民的数量和未成年使用网络的数量亦不断攀升,与网上儿童性引诱案件逐年递增这一趋势相符。

图表6:线上性引诱案件数量逐年统计

 

(二)性引诱的平台和途径



随着网络交流和娱乐平台的多样化,性引诱和侵害借助的网络平台也越来越多,涵盖了包含即时通讯、论坛、游戏、视频分享与直播等多个类型。在统计的69个案件中,有一半的线上性引诱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QQ进行的,如果将微信、手机短信和电话计算在内,通过即时通讯进行的性引诱占线上性引诱的63%。


另外,具有社交功能的短视频平台、论坛、网络游戏等也被施害人用来当做“寻找潜在受害人”的途径。通常,施害人与受害人在这些平台中建立关系后,会转而转到微信、QQ等私密性更好、可以随时随地联系的通讯工具实施进一步的引诱。例如潘志学强奸罪、潘志学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8],施害人是通过网上论坛与受害儿童结识,之后利用QQ平台与受害人建立关系。又如,向某猥亵儿童、拐骗儿童一案[9]中向某是在玩网络游戏王者荣耀时认识受害儿童,随后双方添加微信,利用微信与儿童聊天。在杨某强奸案[10]中犯罪人杨某是通过短视频平台抖音认识受害儿童,之后添加对方QQ与儿童聊天。由此可见网络平台不仅多样,同时具有相互串联性,施害人可以通过多个平台引诱儿童。

图表7:线上性引诱使用的工具或平台


(三)线上性引诱表现出更强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研究表明,线下性引诱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为特定个体,基本没有线下引诱三个及三个以上儿童的情况。根据生活常识,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接触儿童并避开监护人与之交流的机会并不多,施害人若欲在现在线下环境进行性引诱,往往需要借助特定的环境,例如杨阳猥亵儿童一案[11],施害人就是在社区遇到受害人,以看搞笑视频为由接触,继而用金钱进行诱惑。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施害人进行性引诱的行为难度和成本都大大降低,案例研究表明,很多线上性引诱案件的受害人都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在互联网环境中,施害人身份具有更强的虚拟性,引诱行为可以一对多,具有超地域性和更强的隐蔽性,儿童在此环境下处于更明显的弱势地位。


首先,施害人利用互联网更容易接触到未成年人,掌握未成年人的个人及家庭信息,施害人不需要借助特殊职务或者场所就可以寻找和锁定潜在受害儿童。例如,在周某1猥亵儿童案[12]中,施害人在2012年至2017年8月期间,通过QQ在网上查找10至14周岁左右的未成年人进行视频聊天,并在长达5年8个月的时间内对多名受害人进行引诱和侵害。施害人甚至可以利用定位信息寻找身边的潜在受害人,在余大学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施害人利用QQ查找附近12-14岁的女性用户,继而诱骗对方视频裸聊或者拍裸照,并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强奸。


其次,在网络空间中,无论是儿童本人还是监护人的警惕性都有下降,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往往更加开放,更容易放松警惕。施害人借助网络聊天工具和游戏平台,可以同时与多名儿童保持联系,并通过赠送网络红包、游戏币和装备等手段,轻松取得儿童信任,网络沟通的便利性使得施害人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同时对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多名儿童进行引诱。例如,在冯子豪猥亵儿童罪[13]中,施害人在互联网上“第五人格”游戏公共频道发布消息,称需赠送游戏道具的可以加其QQ,在儿童与通过QQ建立联系后,施害人要求儿童向其发送裸露胸部和阴部的视频,甚至拍摄自慰视频,此案受害人多达9名,均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互联网的虚拟性一旦被滥用,则容易沦为施害人伪装真实身份的外壳。施害人更容易包装自己,伪装成星探、职业中介等接触儿童,甚至公开招募,在线性引诱更容易“规模化”,甚至有“产业化”的趋势。前文提到的蒋成飞猥亵儿童案[14]中,施害人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施害人在短短1年6个月期间引诱并侵害儿童多达31人。在颜自文猥亵儿童罪[15]一案中,施害人则利用QQ聊天软件冒充老师和医生,以体检的名义诱骗多地的19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向其暴露隐私部位,供其观看并录制。

4

性引诱与其他性侵害儿童的行为


就对儿童的性引诱而言,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实施的,其终极目的都是对儿童实施性虐待或性剥削。有域外研究表明,将近一半以上的性侵害儿童的犯罪者都对受害人使用了“性引诱”的手段。[16]这一点,因为样本的问题,我们虽然无法在本文统计分析的案件中予以证实,但是统计的案件中,引诱行为对于后续性侵害的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换句话说,没有前面的性引诱行为,施害人无条件对受害人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对儿童性引诱的过程,也是对儿童实施性虐待或性剥削的过程。性引诱行为会进一步导致线上或线下的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的发生,如通过与儿童建立联系,后对其实施强奸、猥亵等行为,或者控制、强迫儿童参与色情表演、制作、传播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

图表8:性引诱引发的其他侵害行为

 

如上图所示,经过分析发现在69起案件中,猥亵儿童犯罪居多,共有41起,为总比的48%;犯强奸罪共有27起,强制猥亵罪13起,绑架、强迫卖淫、拐骗儿童、强制猥亵妇女及敲诈勒索罪各一起。很多案件的施害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例如肖在沈某猥亵儿童案中沈某利用抖音与儿童建立联系,随后要求儿童拍摄裸露照片和裸聊,并多次强奸,最终被判猥亵儿童,强奸罪。而也有一些案例反映施害人不仅会在引诱儿童后对其实施性犯罪,也会实施其他犯罪,例如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中施某以公开受害人裸照为威胁,多次敲诈勒索受害人父母财物,犯敲诈勒索罪;肖某绑架,强奸案[17]中肖某通过微信骗出受害人见面,对其淫奸,随后绑架受害人,向其家人索要赎金。


(一)性引诱与强奸、猥亵犯罪



在传统的印象中,强奸和猥亵犯罪都是“接触型”犯罪,即施害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而且似乎很难将这两类犯罪与互联网的应用联系起来。但是,这一点在逐渐发生改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的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案例中施害人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采用视频裸聊方式或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也可以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强奸罪虽然必须通过线下实施,但强奸罪的很多准备工作和预备行为大量是通过“线上实施的”,如施害人在线上寻找潜在受害人、与受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获取受害人住址、个人信息等。在统计的69个案件中,猥亵、强奸行为发生前,都存在性引诱行为,其中有56个案例属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线上性引诱行为。其中有45个案例施害人在最线上与儿童接触后提出线下见面,最终线下对受害人进行猥亵,强奸等侵害。此外的11个案件,施害人并没有采取行动与被引诱儿童见面,而是继续依附网络平台猥亵儿童。

图表9: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线上”与“线下”性侵害行为。


随着通讯技术的普及,大量的性引诱行为完全是在线上进行的,行为人很多时候没有与被害人见面的必要,即使没有“线下见面”,非接触式儿童性侵害也是非常可能发生的。施害人通过线上诱骗、要挟受害人制作、发送自己的色情照片、视频,进行色情表演、直播等方式对受害人实施性虐待或性剥削。如臭名昭著的韩国“N号房事件”,受害人被要求摄像头前进行色情表演,供施害者在线上观看。这也从侧面提出,既然性引诱的行为方式随着通讯技术不断发展,而且对于导致其他更严重性侵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法律层面的规定是否也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呢?


(二)性引诱与儿童色情制品



对儿童性引诱的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传播、持有等行为,而且儿童色情制品还会被施害人用作要挟受害人、满足其进一步的性侵害的手段。本文统计分析的56个线上引诱案件中,一共有22起涉及施害人要求儿童拍摄,制作并发送自己的裸照,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案件,每一起案件都以施害人得逞告终。22个拍摄图片和视频的案件中有15起案件施害人以公开图片或告知父母作为威胁,要求儿童继续拍摄色情图片(骆某猥亵儿童案),继续与施害人发生性关系(汪某强奸案)以及勒索财物(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又如,有些案件施害人以“选拔童星”为名,要求儿童上传色情照片,例如在蒋成飞猥亵儿童案中和曲某某猥亵儿童案中受害人年龄均在10-13岁间,对事物判断力较差,辨别是非真假能力不足,导致容易中圈套。[18]可见,在性侵害儿童案件中,儿童色情制品等可进一步助长犯罪,使施害人得以进一步控制儿童,持续对儿童的性剥削。

图表10:案件中的色情制品传播


遗憾的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儿童色情制品尚未独立于“淫秽物品”而进行单独法律规制,相关处罚仍是按照刑法中关于“淫秽”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刑法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看作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犯罪,因此导致对儿童色情的处罚力度非常小。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仅在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处罚,且最高处罚为二年有期徒刑。而在许多国家,儿童色情被归为侵犯儿童权利的严重犯罪类型,动辄处罚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监禁。[19]而且,我国也未对“持有、浏览”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儿童性引诱行为及其他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统计的案件中,有些施害人在引诱儿童过程中,诱骗或者强迫儿童制作自己的淫秽图片、视频,并发送给他,供他观赏。但法律并不能对此进行处罚,只能在行为人以此为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时,按照猥亵罪定罪处罚。[20]例如,葛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葛某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而且还将聊天视频留存。法院认定葛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5

结语


案例研究发现,包含性引诱阶段的性侵害受害人呈现出低龄和多众化特征,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性引诱已经越来愈多的转为线上进行,网络环境使得线上性引诱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线上性引诱行为本身已然将受害人置于强奸、猥亵和通过色情制品进行剥削的直接与迫切的风险之中,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规则层面遏制这一行为的发生。


另外,线上儿童性引诱经常伴随着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传播、持有等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对于儿童色情的处罚力度非常小,且未将“持有、浏览”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试想,如果施害人利用网络对多个儿童进行引诱,继而获得并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儿童的裸照、性视频遍布互联网,供数以万计的网友免费浏览、观看,那时我国又该如何保护儿童呢?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要求儿童保护有法可依。韩国N号房事件后,民众呼唤立法,但法不溯及既往,亡羊补牢,终究为时已晚。在立法为遏制儿童性引诱及剥削制定完善的规则之前,我们拿什么拯救法律“看不见”的受害儿童?



参考文献

[1] 这一概念参考了Terminology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 Terminology and Semantics Interagency Working Group on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at http://luxembourgguidelines.org/ (last visited Jul. 7, 2017) (on fil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

[2] 例如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2018年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3]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同上。

[4]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金垚金祎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西刑初字第235号。

[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预防、保护和开展国际合作,反对使用新的信息技术虐待和/或剥削儿童的第2011/33号决议》

[6] UNICEF, The state of the world’s children 2017 “Children in a Digital World”, 2017. Available at: https://reliefweb.int/sites/reliefweb.int/files/resources/SOWC_2017_ENG

[7] Child Safety Online: Global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 Technical Report 41, May 2012, UNICEF Innocent Research Centre, at https://www.unicef-irc.org/publications/pdf/ict_techreport3_eng.pdf (last visited Jun. 26, 2017) (on fil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

[8] 潘志学强奸罪,潘志学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终字第216号。

[9] 向恒友猥亵儿童,拐骗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刑终155号。

[10] 被告人杨某强奸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刑初149号。

[11] 杨阳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390号

[12] 周某1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刑初345号。

[13] 冯子豪猥亵儿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1050号

[14]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2019年7月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5] 颜自文”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734号。

[16] Canter, David, Derek Hughes, and Stuart Kirby. 1998. “Paedophilia: Pathology, Criminality, or Both? The

Development of a Multivariate Model of Offence Behaviour in Child Sexual Abuse.”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9(3):532–555. doi:10.1080/09585189808405372

[17]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8]蒋成飞猥亵儿童案,2019年7月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曲某某猥亵儿童案参见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十,净化网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上海)。

[19] 参见《探索网络儿童色情内容治理之策》,来源:http://www.cac.gov.cn/2020-04/16/c_1588583177496489.htm

[20] 参见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本文作者:牛帅帅,赵越

统计、图表:冯予乔,陈强



往期原创

儿童性引诱及其域外立法研究

如何拯救每年2000名孩子的生命和10000个家庭的幸福?

张雪梅:解读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儿童权利在线

欢迎关注


● 微信号 : ertongquanli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官方微信公众号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儿童权利在线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