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通过肖利娜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能够高效开展工作,在推动律师参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核心作用,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和委员的活动,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处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四)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至少一份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五)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得到秘书处的确认;

(六)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七)在注册地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帮助、推广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转任全国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

(四)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两次请假;

(五)年终未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通知仍未提交;

(六)年终未提交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七)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每年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2项以下;

(三)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五)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后,向委员发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向委员发出取消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 本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修改后的规则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3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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