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家中屡遭伤害,原因何在——谈建立临时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肖利娜

儿童在家中屡遭伤害,原因何在——谈建立临时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媒体报道的精神病父亲咬断5岁儿子生殖器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案发前父亲已经出现了很多反常表现,例如将自己的衣物、电器搬到所租住的房屋外,裸身带着一双儿女从出租屋出来等,这些异常表现说明这个人的精神状态出了问题,不可能继续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但这些异常表现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及时将未成年人从可能存在危险的家庭中带离。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在儿童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方面由于缺少对监护人伤害儿童的报告义务,导致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案件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家庭缺乏及时有效的干预。这导致案件很难被发现,需要临时监护的儿童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得到了临时庇护。

    实际上,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并不是个案,2010年3月11日,广东省番禹市一名父亲在家中打死了自己11岁的儿子。这位父亲经常在家打孩子出气,孩子很多次被打后都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这说明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很难被发现。

    在美国,如果父母有酗酒、吸毒、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就直接被带离家庭。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庇护场所可以是集中养育的场所,也可以是合适的寄养家庭,主要是儿童在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期间提供临时照顾的家庭和机构。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被带离家庭后,法院将会在此期间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听证时,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将会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留在家庭。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如果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庭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有权对儿童作出临时安置,儿童将被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寄养家庭中等庇护场所。

    与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相比,我国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临时安置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解决不了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和脱离暴力的危险。很多情况下,不少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只是对施暴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在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如果不能及时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导致儿童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伤害的风险。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临时监护制度,对于在家庭中遭受伤害的儿童提供及时保护,同时临时监护制度的建立对处于其他特殊困境中儿童的保护和安置,也具有借鉴意义。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