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外的孤儿

  ◆引言

  父亲服刑,母亲被害,7岁的他茫然地面对着未来的一切。缺乏有效的监护与良好的教育,导致他一时糊涂,犯下罪行。对于这样的服刑人员子女,我们是应该谴责?还是应该保护?

  ◆案件回顾

  2013年初,我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一个17岁涉嫌盗窃的男孩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这本来是一起很简单的盗窃案件,但是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专门给我打来电话,询问我们能不能给予这个孩子更多的帮助。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孩子呢?

  原来,十年前,小彤本来有一个正常的家庭,有疼爱他的爸爸妈妈。然而,在他7岁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的幸福生活彻底发生了改变。一次家庭矛盾引发的争吵过后,冲动的父亲竟然在一怒之下杀死了母亲。于是,父亲被判刑,年幼的小彤被警察送到了奶奶的家里。从此之后,小彤一直跟随无经济来源的奶奶生活,主要依靠姑姑和大伯等亲戚的接济为生。

  家庭的变故让小彤从此沉默寡言。他开始不愿意与人交流,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初中毕业,由于生活并不富裕,小彤没有再继续上学。他来到一家汽配店里打工,希望挣些钱来孝敬奶奶。一天,他发现老板把一沓子钱放进了一个没有上锁的抽屉。从小到大,小彤花钱都是从奶奶那里要,因为生活不富裕,奶奶经常限制他的零花钱,让他非常不开心,每次要钱都很窝火,两人还发生过多次争吵。想到这些,小彤脑子一热,趁老板不备,偷偷将抽屉里的几千元拿走了。

  老板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了小彤。令小彤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涉案数额高达6000元,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案件被移送到了检察院。

  ◆维权手记

  我介入案件时,小彤已经被取保候审。虽然已经快18岁了,但是他稚气未脱的脸上却流露着漠然的神情。十年来的孤苦生活已经给他的心理烙下了深深的印记。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正逢我提交政协的一篇“对服刑人员子女给予福利保障建议”的社情民意信息得到区长的批示,指示民政部门跟我交流办理情况的期间。于是,我一方面从法律上为小彤辩护,另一方面关注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向民政部门反映小彤等服刑人员子女生活上的困难,希望对这些孩子给予孤儿待遇和福利保障,发放孤儿生活补助。

  ◆案件难点

  2006年3月,民政部等15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对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2010年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意见》又没有提及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障工作如何开展。由此可见,孤儿享受到的有关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福利保障并没有惠及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虽然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等6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一些省、市也出台了意见和办法。但所有针对这个群体的保障都仅仅停留在特困户管理、五保供养、最低生活标准等方面,面对当前生活成本的迅速提高,现有的救助政策无法保障他们很好的发展。2011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各地也都制定了地方政策,根据这些政策,父母双方都在服刑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孤儿,每月可以获得孤儿基本生活费。但是对于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未成年子女,不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范围内。

  除了生活费补助外,对于服刑人员子女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有如何获得有效监护的问题。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孤儿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些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确实无人抚养,当然属于“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应当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实际中这些孩子大部分人没有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很多孩子处于“无人抚养、无人监护”的真空状态,甚至在社会上流浪。

  ◆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福利保障的必要性

  对服刑人员子女给予儿童福利保障,一方面可以帮助正在服刑的父母消除顾虑和不良心理,有利于其犯罪矫治和改造,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恢复孩子对社会和自己的信心,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避免流浪和受到侵害。父母的服刑给每一个家庭能都会带来严重的打击,而面对打击,承受能力最弱的当属他们的孩子。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犯罪服刑而觉得自己成了罪犯的孩子,被人看不起,对社会和自己失去了信心,有的孩子还因为父母被处罚而敌视一切、报复社会,形成畸形的发展。由于他们的年龄、心理、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原因,他们往往存在生活上的困难、缺少自我调节的能力。这需要亲属、学校、社区对他们的积极帮助和特别保护,需要政府对他们给予福利保障,解决他们的抚养和生活中的困难。

  (二)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福利保障政策

  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和福利保障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政策,使得这部分特殊群体在实践中的救助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指定相关部门专门实施,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在抚养、监护、教育、福利保障等方面能够有法可依。

  (三) 确保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获得有效的监护

  确立委托监护与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是确保孩子获得有效监护的重要措施。建议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应当指定孩子的临时监护人,或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其他有条件的亲属代为监护,或者通过民政等部门,将孩子安置到儿童福利、救助机构、寄养家庭、服刑人员子女养育机构。如果因父母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导致孩子出现长期无人监护的状态,没有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孤儿救助政策,采取收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四)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福利保障

  对于孤儿的福利保障,民政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对生活在福利机构的孤儿以及散居孤儿制定了相关的福利保障政策,各地也据此定了本地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地方政策,对孤儿包括父母双方都在服刑的孤儿每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其中,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

  建议将这一政策扩大到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下落不明的儿童,他们事实上无人抚养、生活无着,与孤儿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将这部分儿童纳入孤儿福利保障的范围,能够确实解决这部分群体的生活困难,也可以使愿意抚养他们的亲属解除顾虑,使孩子的监护、教育能够获得保障。

  此外,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的儿童,建议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减轻父母一方抚养孩子的压力和困难。

  (五)关注服刑人员子女的心理健康

  比起生活上的救助,服刑人员子女更需要心理的疏导。这些孩子在年幼时遭受了家庭变故,而此时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即使亲属对他们的生活给予了照顾,但是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灵慰藉和家庭教育。久而久之,这种心理问题得不到有效疏导,就会演变成威胁其健康成长的危险因素。例如上述案件中的小彤。因此,建议社区、学校、司法机关、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对服刑人员子女的心理健康给予关注,定期组织服刑人员子女开展社会公益和相关文化活动,引导其身心健康成长。

  ◆结语

  “亡羊补牢”还不算晚,小彤最终获得了缓刑。为了减轻其心理负担,在案件的审理阶段,我的同事担任了他的合适成年人,陪同他参加了庭审的全过程。小彤的亲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小彤受到了深刻的教训。

  最后,我想说,权利保护是犯罪预防的关键和基础。对于父母服刑的儿童,最需要的是理解和保护,而国家必须要承担其保护其健康成长的职责,为他们抚平内心的伤痛、扫清成长道路上的障碍。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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