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0年7月,一个不满16岁的女孩怀揣着对未来的无限美好憧憬,来到一家美容美体中心打工,她的名字叫小静。小静渴望学一门手艺,几个月里,她轮流在老板李某位于东直门、崇文门和国贸的三家店干活,觉得生活充满希望。然而,噩运却把这希望打碎了。2010年9月7日,在一次原以为简单的员工培训中,小静被安排做示范,却因为减肥仪器的质量问题被高温烫伤,致使她的右腿大面积烧伤,不仅烧去了小女孩的美丽与健康,也烧去了她对生活的那份憧憬。而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老板李某多次拒绝为其治疗,甚至选择将店铺转让一走了之,以此来逃避责任。独自忍受着伤痛的小静,无力支付高额的治疗费,却又无法讨得应有的赔偿。在调查后,才得知该美容美体中心崇文门店竟然未经工商注册,她面临不知状告何人的无助处境。女孩是否能得到赔偿?她是否能寻回最初的梦想?
◆案件回顾
2010年9月7日,在一次员工培训中,小静被安排做示范,却因为减肥仪器的质量问题被高温烫伤,致使她的右腿大面积烧伤,但是老板李某多次拒绝为其治疗,甚至最后选择将店铺转让,销声匿迹,逃避责任。
美丽的梦想
小静,199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某村。从小就懂事好学,小小年纪却有着大大的梦想,她希望能通过打工学习一门技术,以后有能力自力更生,养活父母。于是年仅17岁的她踏上了北上的路,想在繁华的首都找一份工作。2010年3月,小静来到北京,7月份,经叔伯姐姐介绍,来到李某开办的某美容美体中心打工,曾轮流在李某位于东直门、崇文门和国贸的三家店干活。小静工作认真,扎实肯干,朝着自己的梦想一步步前进着。
厄运降临,梦想幻灭
2010年9月7日,李某在给员工做培训的时候,将减肥仪器的仪器部件裹在小静的右大腿上给其他员工做示范。由于仪器的质量出现了问题,在电源接通不到一分钟后,仪器部件散发的高温将小静烫得惨叫了起来,小静的大腿当时就失去了知觉。随即李某和店员董某把小静送到了附近的同仁医院就诊,医生立刻对伤口做了消炎、敷药等处理,又开了一些外用的药,并建议将小静送到专科医院就诊治疗,但李某认为没有必要,在支付了医疗费167元之后将小静带回了住处。小静害怕患处伤情恶化,影响今后的生活,请求李某送她到专科医院治疗,但都被李某拒绝了。9月13人,在小静的苦苦哀求下,李某和她的男友——自称是该美容美体中心主要投资人的刘某才将小静送至电力医院换药复查,但仍然不肯将小静送往烧伤专科医院就诊。
事件发生,推诿治疗
9月20日,因为小静的伤势开始恶化,李某和刘某才将小静带到304医院烧伤科就诊,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他们二人仍然以没必要为由,坚持不同意小静留院治疗。自此以后,二人的态度变得更为冷漠,以没钱为借口,竟然扬言不管了。
9月23日,小静在叔伯姐姐、哥哥的陪同下,到304医院烧伤科复查,医生因病情严重再次建议立即住院治疗,小静给李某和刘某打电话,希望他们能为她办理住院手续,李某与刘某以不在北京、没有钱为由,要小静自己垫钱看病。为了能得到及时的治疗,预防严重的后遗症,小静只得恳求叔伯姐姐、哥哥先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和当天的医药费近300元,这才住进了304医院烧伤专科39床。
黑心老板,逃之夭夭
住院之后,小静多次联络李某和刘某,希望他们能到医院来看望一下自己,返还垫付的住院押金,但都被李某和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辞掉了。直到9月25日,在小静的苦苦恳求之下,李某才来到304医院,但是在听说小静第二天要做植皮手术,需要交纳20000元的手术费时,李某不仅没有将小静的叔伯姐姐、哥哥垫付的住院费返还,还以先下楼办点事,一会再上来与主治医生面谈为由一走了之,此后,便再也不见了踪影。
小静怕家里人担心,因此向家人隐瞒了自己受伤的事,眼看着自己被大面积烧伤的腿的情况日益恶化,而自己的老板又不管自己了,无奈之下小静只好联系了远在河南信阳的父母。当天晚上小静的父母就乘火车赶往北京,第二天在病房里见到父母的时候,小静握着母亲的手泣不成声。
亲情接力,同舟共济
小静的母亲随后联系了李某,坚决要求李某尽快妥善解决小静住院治疗的问题,没想到李某一方面在电话中承诺会将筹到的钱带到医院,表示愿意与小静的母亲协商解决事宜,一方面又筹划转让美容美体中心,打算一走了之。等到小静的父母来到李某位于东直门的店里时,屋内已空空如也。在给房东打电话之后才知道,原来李某已偷偷将店转给了刘某的弟弟等人。自此之后,无论小静的母亲怎样拨打李某的电话,都只能听到冰冷的“您好,您所拨打的用户已关机”的回音。为了不耽误小静的治疗,小静的家人只得七拼八凑凑足费用,这才使得小静右大腿的植皮手术得以顺利完成。
◆维权手记
小静的叔伯姐姐来到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援助申请,并指派我进行法律援助。在了解事情的经过、查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我为其分析了相关法律关系及本案焦点,即确认李某三家店面的关系以确定被告;三家店面是否共用一个法人执照;理清损失范围。我指导其先做好证据的调取和保存工作,如各类费用的整理分类、搜集证人证言并尽量争取证人出庭、医院证明及医生对于出院后需要休养多久及是否需要护理和营养等。
我在查询了李某及该美容美体相关信息后,发现李某在东直门的店面为其个人独资企业,而在崇文门的店面则无注册信息。我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其挂牌品牌为全国连锁的美容品牌,但经电话咨询后对方表示并不清楚崇文门有连锁店。
10月22日,我来到崇文门店的物业管理处查询该店经营情况,物业管理处表示该住所为私人房产,目前物业记录并未显示其注册过公司。之后我又到原崇文房管局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的档案部查询房屋档案,查找到该处物业情况。
10月25日,法官在向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况之后,指出目前如果崇文区的经营地有注册法人的话,需要以单位为被告,如果以个人为被告,而对方不出现的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很难缺席判决。考虑到原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小静一方撤回原诉讼。经过讨论,我认为即使崇文门店没有独立注册,被告仍应该为单位,于是在搜集到新的证人证言及证据后,我们重新整理、制作了新的起诉材料,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在法官的劝说之下,小静一方在未通知我和同事的情况下再次撤回了诉讼。
12月15日,小静的叔伯姐姐表示经过再三考虑,仍然希望通过诉讼维权,并表示会充分和律师沟通,不再轻率撤诉。经过讨论,我们决定将崇文门店后来的注册主体也一并起诉。之后承办法官一直以各种理由让当事人苦等消息,甚至一直拖延公告送达,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投诉等途径才使得诉讼程序得以继续。
◆办案难点
事发地点是未经注册的经营地点,被告难以确定
在本案中,小静一人同时为李某位于东直门、崇文门和国贸的三家店干活,事发地点是其中位于崇文门的店。但是经查证,该店当时未经工商注册,只有位于东直门的某美容中心注册在李某名下。考虑到小静是受李某的管理和安排才同时在李某位于东直门、崇文门和国贸的三家店干活的,并且从李某以某美容美体连锁机构的名义刊载的报纸广告中,三家店的地址被统一公布,充分表明三家店是在统一管理之下,并且使用该品牌的名义经营这一事实。同时事发之后,从李某手中接手崇文门店的人将该店注册,对外经营地点、名称、方式、店名都无任何变化,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而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不能因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因此决定将李某及该美容美体中心列为共同被告。
后法院在判决时,以事发当时该美容美体中心尚未成立为由,不予支持要求该美容美体中心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由于查找不到李某,法院经过公告,进行缺席审理,最终确认了由介绍人、目击证人和另外三个同事出具的五份证人证言、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交通票据等证据材料,缺席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小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结语
小静的案子几经波折取得了胜利,但是由于被告李某去向不明,这份纸上的赔偿是否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不得而知。在中国,每天都会有很多没有达到用工年龄的孩子出现在各种用工场所,我们在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同时,也应该关注童工的权益保护。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从保障受侵害童工最大利益的角度作出公正的处理。当生活给予他们坎坷,法律将是他们最后的温暖,照亮弱者未来的路。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