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田某今年17岁,因为生活不如意,酒后的他将情绪发泄到无辜的路人身上,造成别人轻微伤,最终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这本是一起普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意见的起草也并不复杂,然而就是这起普通的案件,律师结合刑事和解、量刑建议、心理辅导、前科封存等少年司法的实践探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开展辩护工作,最终使被告人获得了最轻的刑罚和有效的矫治与保护。
◆案件回顾
2009年6月,检察院寻衅滋事罪对17岁田某提起了公诉。在起诉书中,检察院查明:2009年6月某天,田某酒后乘坐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某地,无故用水果刀将李某扎伤,又将阻拦他的过路人王某扎伤,致李某和王某分别是右手掌皮裂伤一处和前胸皮裂伤一处;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田某对检察院指控没有异议。
◆维权手记
接受指派
2009年6月22日,我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涉嫌寻衅滋事的17岁田某提供辩护。这一次的援助给我的律师生涯留下了非常难忘的记忆。
初次会见
田某已经被羁押了3个多月。7月2日,第一次见到田某的时候,我真的怀疑是不是我听错了他的介绍或者是检察院弄错了他的年龄,瘦小的身形和稚嫩的面孔,让我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这个孩子已经17岁了。当我与他对视的时候才发现,本应存在于少年眼中的天真与好奇、倔强与不屈都被怀疑和冷漠、排斥和蔑视代替。他的那种目光瞬间直击我的心底,冰冷。我知道,他只是一个孩子,一个需要帮助的孩子——即使在他看来法律援助可能是没有用的。其实,我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几乎都开始于他们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
在我询问他对检察院指控的意见后,问他为什么喝酒,他的眼神突然暗淡,眼皮垂了下去,我意识到这背后定有难以启齿且是非常痛苦的隐情。他停顿了几秒种后问我能不能不说,我试图打开他的心扉,关心的询问了他在看守所的情况,并告诉他我是一名公益律师,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援助工作,他似乎开始相信我能够帮助他,告诉了我他的故事。田某有着一段非常不愉快的童年生活,5岁时父母离婚,母亲离开,父亲也南下打工。田某和奶奶相依为命,在姑姑、叔叔家中吃“百家饭”长大,17岁来北京找父亲,父亲与继母对他很好,但也只是不限制的给他钱花,却忽视了他的生活和感情需求,无所事事之下田某迷恋上了网吧。其父不满他天天出入网吧,在一次管教他时踢了他两脚,田某赌气离家,去找表哥喝酒,酒后心情灰暗,觉得自己人生坎坷,感叹命运不公,想去找人发泄。于是拦截一辆出租车,到家后下车不给钱,被司机拦截,便拿出平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司机右手,又将恰逢路过报警的过路人刺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属轻微伤。田某当场被抓,后被批捕,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一名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艰难的刑事和解
7月3日,我约田某父亲到中心,了解田某成长经历和案件发生前的情况,和田某所述基本一致。就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根据合理合法部分与田父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谈论的过程是艰难的,因为田父担心赔偿之后,田某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轻判,经过半天的交谈,初步取得田父的信任。7月6日,我再次和田父沟通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其基本同意。第二天上午,我随田父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赔偿款10日开庭时支付,被害人最终对田某表示谅解,并写信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至此,我总算松了一口气,而田父也对我说出了他所能满意的判决——一年。然而对于这个刑期,我没有保证,我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去帮助田某缩短这个刑期。
就在一切进展很顺利的情况下,事情又出现了变故。开庭前一天晚上,田父来电,告诉我他对民事赔偿的调解反悔了,并放弃对儿子的任何努力和希望,也不想出庭。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律师,我知道在当时情况下,父亲的关爱和安慰对田某将是最大的鼓励和重新树立对生活信心的力量。于是我帮助他稳定情绪并且告诉他,作为父亲,在儿子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父爱的缺失以及家庭的破碎是导致田某犯罪的原因之一,他的爱已经错过了田某十几年的成长,现在是田某最需要父爱的时候,如果父爱再次缺失,孩子的一生可能会就此毁掉。电话这端,我明显感觉到田父的矛盾和痛苦,我突然想起田某在看守所里说的话:“希望爸爸和继母不要因为我的事情而吵架……”我再一次转述这段话,希望能够感动田父。半个小时后电话再次响起,田父接受了建议。后来我才知道,田父在第一次来电时使用了免提功能,我所说的话,不仅田父,田某的继母也听到了,他们受到感动,才又再次打来电话。
量刑建议
7月10日上午,法院开庭,我为田某进行辩护。针对田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犯罪原因、心理特征、年龄、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我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建议考虑其实际羁押时间,判处拘役。在法庭上我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根据以下意见,考虑田某已经实际被羁押的时间,建议对田某减轻处罚判处拘役。
一、田某尚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从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作案动机、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看,建议对田某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从其行为动机看, 是在与父亲发生争吵后负气喝酒,在酒后临时起意冲动性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犯罪恶意不大,没有事先进行预谋,从后果看,也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和社会危害。作为一个自幼父母离婚由奶奶抚养成长的未成年人,自小缺少父母疼爱和家庭科学有效的管教,尤其是他这个年龄的人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差,在与父亲发生矛盾的情况下,负气喝酒,在酒后神智受到影响的状态下想发泄心中的不满与烦恼,缺少理性的思考,而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这与其当时特殊的心理特点有很大关系。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以上因素和田某特殊的成长经历。
三、从田某的表现看, 其能够如实陈述案件经过,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改过自新, 在看守所也能够严格遵守纪律,并且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悔罪等酌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田某和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提出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情况外,更主要考虑到田某实际被羁押已经3个多月,但我同时担心法院会不考虑其实际被羁押的时间而判处较高期限的拘役,因此,我同时提出,为使其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尽早矫正其犯罪行为,避免交叉感染,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性刑罚,判处缓刑,以为其尽快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庭里的心理辅导
对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最后没有再发表任何意见。通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我更加注意到田某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因为担心幼年经历给田某心理造成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其犯罪的矫正和以后成长,休庭后,我与法官、陪审员交流、建议对他进行心理辅导。当时我认为我的建议在法官和陪审员看来可能是多此一举的,更何况,心理咨询与辅导在法庭的应用还并不普遍。但出乎意料的是,几天后法院请来了某大学附中著名的心理专家来给田某做心理辅导。辅导在少年法庭里进行,只有田某和心理专家。一个小时后,门开了,我和法官与田父走进法庭,田某动情的叫了声“爸爸!”眼前这个坚强的父亲抱着儿子泣不成声。田某被司法警带离法庭后,我和心理专家对田父又进行了家庭教育咨询。
判决与前科封存
心理辅导之后,法庭宣布判决结果。判决出乎田某和田父的意料,拘役4个月,也就是过了上诉期,田某就可以回家了。法官同时告诉大家,为不影响田某的将来,判决将会进行封存。田某和田父还有他的亲属所有人脸上都洋溢着开心的笑容,我清楚的看到田某的眼睛里闪烁着惊喜和对我的信任与感激。而我只能用最实在的语言来形容我的感受——高兴与满足。
◆结语
这起案件的辩护和判决结果,使我深刻的意识到,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有很多工作值得律师去实践、去探索,而不是简单的会见和出庭、进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三段论辩护。律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过深入调查,努力发现、挖掘隐藏在犯罪表面背后的事实和原因,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勇于并巧妙结合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经验开展辩护工作,尽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