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诉环节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实践
文/魏 建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本着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原则,应尝试、探索检察帮教工作。本文阐述了我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现实意义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了公诉部门在收案准备、审查处理、法院庭审及后续安置阶段采取帮教工作的实践内容,并主要列举我院开展法律援助、亲情会见、量刑建议、复学工作等未成年人帮教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实际操作案例情况。
【关键词】未成年人 检察帮教 意义 实践
检察机关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减少犯罪发生、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骨干力量。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案件过程中,在注重打击犯罪同时强调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依法勇于探索、尝试司法预防、帮教实践工作。特别是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各个环节中,探索、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帮教实践工作。这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便于我们依法、准确做出处理结果,而且对于改造、挽救未成年人,开展社会预防犯罪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转化消极意识,改变恶劣习惯,对其个人进行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增长文化知识、培养职业技能,从而有能力在社会上立足。[1]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就需要进行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实践,通过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分析、了解其犯罪根源,通过心理辅导、亲情会见降低办案对其身心负面影响,建立家长谈话制度缓和其家庭矛盾,加强不起诉工作和建议非刑罚化或轻刑罚化处罚,促进未成年人其后复学、培训工作开展,从而建立对未成年人从内心感化到行为改造、从改过自新到回归社会的全方位检察帮教体系,并进而不断发展、完善。
一、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现实意义
1、切实体现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保护社会利益被确立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的主要目标。当刑罚以此为价值取向时,刑罚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采取了做法是: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强调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论,重视刑罚的个别化,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做法,显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而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深刻体现了公正、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刑法价值。[2]而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对于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也正是与刑法中公正、秩序、自由、效率的价值追求有机结合。
2、贯彻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需要将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公诉过程中。开展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就是充分贯彻这一主导方针的具体措施,通过分析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促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及时悔改,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使得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3、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社会。未成年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弱,可塑性强等特点,可由于各种各样原因他们触犯了法律。但未成年人正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年龄,采取相关帮教措施就可能让他们回归到健康成长的正路上来,否则他们可能丧失学习、明理的最佳时机,将来很难在社会上生存下去。检察机关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解决自身思想问题,协助其进行悔改,重返学校或工作岗位,保障其能够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我们着眼于未成年人改善性格,塑造其社会品格,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帮教使其感到社会温暖,有助于提高涉案未成年人对主流社会认同,培养其社会化性格,[3]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此外,开展帮教工作也为了社会今后长远的利益,在对未成年人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逐渐减少未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国家、社会长期安定团结发挥应有的作用。[4]
二、检察机关开展帮教工作实践需要注意问题
1、树立正确帮教理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我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需要树立正确的帮教理念,第一,要牢固树立未成年人保障理念,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第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全面发展,着眼于未成年人今后发展和未来前途,在制度建设和发展上做文章,采取切实有效的帮教措施从根本教育未成年人,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第三、要牢固树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理念。围绕预防减少犯罪体系,立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职能,进一步实现法律专业化与矫正帮教社会化的有机结合,让社会各相关机构在帮教矫正中发挥更大作用。[5]
另外,建立帮教工作相关制度注重解决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缓和家庭、社会矛盾、减轻未成年人自身压力,创造悔改条件、解决今后回归社会、出路等问题,充分从未成年人角度考虑,听取监护人等人意见,切实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因违法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达到帮教工作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终极目的。
2、强调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帮教工作。任何的司法改革都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的范围内实行,即便是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领域,也是如此,公平正义是刑事法律追求的目的,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主题。所以检察机关不能以帮教为名,过度关注未成年人权利和对其造成的影响,不仅妨害法律的公正和检察机关自身依法独立办案准则,同样不力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侵害未成年人今后长远的利益。所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切忌以实践之意,随意进行扩大检察机关权能与范围的探索,加强调查研究,依法科学决定取舍,[6]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3、依法尝试帮教制度,逐步进行检察实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应做到三点:一是尝试建立帮教制度,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帮教未成年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群策群力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具体措施,从思想上树立开展未成年人帮教的勇气;二是大胆进行司法实践,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要求,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实际运用,而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是个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检察机关克服畏首畏尾思想,逐步开展实践,通过具体帮教个案验证我们工作的可行性及社会效果;三是不断总结、改进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通过建立帮教制度、进行司法实践查摆问题,吸取经验、改正不足,注重实践经验总结,升华并形成制度规范,以灵活的执法活动,公正的执法程序,良好的执法效果,力求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取得新成绩。营造尊重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挽救中悔过自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7]
4、依托检察职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帮教工作。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检察帮教工作,尚无法律明确赋予职权为未成年人悔改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对未成年人帮教时以检察职权为基础,积极联系司法行政机关、看守所、少管所、民政部门、户籍所在地安置办公室、学校及其他单位共同制定相关措施,协调以上部门各尽其责,共同开展帮教工作,从而推进检察帮教工作实践。
三、丰台院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具体措施、相关制度及办案情况
(一)收案后开展前期帮教工作
1、以建立未成年人帮教档案为依托,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制度。
我院公诉一处未成年人办案组建立未成年人帮教档案制度。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为充分掌握涉案未成年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逐个开展帮教工作创造条件,并明确当前涉案未成年人相关情况,便于总结普遍性问题。具体由各承办人负责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相关情况进行登记,设专人归纳、整理登记内容建立帮教档案,最终确定了登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处理情况和后续情况五部分内容,特别后续情况即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继续跟踪涉案未成年人,了解其后续表现情况,包括学校、社区、家庭对未成年人接纳、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为我们开展帮助、回访工作奠定基础。保证在强化保密意识的情况下,逐步长期予以积累、保存,我们通过帮教档案归纳总结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定期组织干警讨论、研究,完善、创新办案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帮教、回访工作。截至2008年8月底,未成年人帮教档案共登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6件71人,未成年被害人16件16人,帮助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掌握详细信息,实际服务于我们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采取具体帮教工作。
2、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我院在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上,于今年年初与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签署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这项办法是由我院公诉一处起草,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多次协商后最终确定的。该办法从多个方面对我院已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其中,在法律援助适用对象上首次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在援助程序上,对法律援助的提起、申请、转交,法律援助的效果反馈等方面,均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固定和记载,并对相关人员工作职权及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突出了法律援助及时、合法、高效、规范的特点;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注重为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便利,并听取律师意见;在援助工作的监督方面,明确了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各自的职责等。截至2008年8月底,我处申请法律援助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共计48人,另外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6人,全部法律援助工作均按规定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审查案件过程中全面展开帮教工作
1、强化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谈话制度。
首先,建立审查案件中谈话程序,在我院公诉一处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提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加强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谈话制度,从而协助承办人审查案件、了解案情,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品性特点,犯罪动机和根源,家庭环境等情况,面对面开展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工作。其次,建立未成年谈话室,完成对于未成年谈话室的设计和布置工作,屋内办公桌周围配有多把座椅,以便于面对面交流,墙上有“直面人生,前途光明”,“明天会更好”等励志标语。未成年谈话室的建立为今后开展提讯未成年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给开展教育、谈心、挽救、安抚等帮教工作奠定基础。最后,尝试回访谈话措施,在案件审查办理完毕后,甚至是在未成年人执行刑罚完毕后,我院承办人开展回访考察未成年人改造程度、心理状态以及回归社会等方面情况,从而有效配合相关帮教机关开展对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2、制定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积极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新途径。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公诉部门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亲情会见制度》。亲情会见制度通过在押未成年人与家长、亲友会面意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与教育,探索人性化、和谐化的办案理念。该制度明确规定适合会见的情况有: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未成年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具体操作规程为:检察院决定安排会见后,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进行沟通,再函告看守所,办理好会见手续,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安排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通过我院探索建立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实行亲情会见制度,将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情引入案件审查中,针对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严重、易产生消极情绪、对认罪后的法律后果模糊等特点,通过其与近亲属的会见,不但可以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构建内外教育相结合的桥梁,促使他们在看守所真心悔过,还能促使其自觉服从管教人员的管理,达到维护监管秩序的目的,让他们感到家庭的温暖,感觉到社会的关爱,真正做到寓情于审,寓教于审。
(三)审查处理结果贯穿帮教工作
1、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裁量做了具体规定,该条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具体细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相对不起诉的本质要求应当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同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发挥裁量不起诉的善端。[8]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改表现是检察机关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通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今后对其开展社会帮教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保证。截至2008年8月底,我院依法采取相对不起诉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7件11人,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七名女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经过对案件审查对其中五名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另外二人撤案处理,如此不起诉处理力度在我院尚属首次。
2、对于未成年人相对刑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与嫌疑人接触更多,公诉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品性特点等方面有更全面的了解,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也更具合理性。该程序在实体上保障了量刑公正,在程序上保障了量刑公开。但由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序被质疑侵犯了审判权,程序和方式不够规范,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时,避免使用量刑建议提请法院判处何种刑名(主刑与附加刑)、刑期(或数额)、执行方式等,而可就被告人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者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相对刑提出量刑建议。另外,根据不同的庭审程序应采用不同的建议形式,如普通程序案件,公诉人可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宣读量刑建议书,而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可将量刑建议书随卷移送至法院。例如,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我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犯罪情节轻微、再次犯罪根源由于法定监护人及其家庭存在过错,社会帮教工作尚不到位以及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方面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予以采纳,酌情对于被告人张某从轻判处。
(四)探索回归社会帮教新途径,后续安置贯穿帮教工作
1、开展适龄未成年人复学工作。
我院公诉一处未成年人办案组依据当前检察机关宽严相继刑事政策,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重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在复学不受歧视,以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健康成长回归社会,从而制定适龄嫌疑人复学工作制度,拓展未成年人帮教新途径。复学计划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开展适龄犯罪嫌疑人复学计划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复学工作的适龄犯罪嫌疑人员需符合条件;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复学条件人员应进行工作,开展复学计划工作,保障其正常受教育权利;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针对复学人员后续监督、帮教工作,共四部分。详实列举制度法律依据,适用适龄嫌疑人条件以及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内容。对未成年人复学计划制度的建立为今后开展适龄人员复学工作提供了依据,并拓宽公诉部门干警办理相关人员案件的思路,为今后深入开展帮教工作创造了条件。目前,我院审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抢劫一案,王某系我区南苑中学一名初三学生,通过审查案件开展调查工作,我们发现虽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改表现,通过调查其在家庭、学校表现良好,我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告知学校,使得王某全力备战中考。近日,在对王某回访过程中,得知王某以三百八十多分的成绩考入北京市交通学校计算机专业,王某及其家长表示感谢我院对其开展帮教工作,并立志努力学习回报社会。通过此例复学工作的尝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的经验需要我们及时总结以便继续完善相关工作,取得更突出的成果。
2、妥善联系服刑完毕未成年人安置工作。
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注重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根源,从而正确帮助教育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存在严重矛盾,法定监护人多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造成其辍学在社会闲逛,犯罪多由无生活来源引起。因此,我院未成年人办案组积极联系未成年人家长、社区帮教人员进行安置工作的尝试。例如,在张某盗窃一案中,张某家庭困难,无人对其进行管教,造成其再次盗窃犯罪,我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积极联系其户口所在的永定门街道,积极为其筹划办理低保,并准备在其服刑完毕后安排住处、工作等,目前对张某的后续安置帮教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
1 摘自《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贾洛川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5页。
2 摘自《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与刑法价值》,院晓苗著,《河北法学》第2005-8期第155页。
3 摘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张利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22页。
4 摘自《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贾洛川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3页。
5 摘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改革与完善的路径》,葛建军 杨淑红著,《法学》第2006-10期第145页。
6 摘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改革与完善的路径》,葛建军 杨淑红著,《法学》第2006-10期第145页。
7 摘自《贯彻教育挽救方针 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刘国荣 王心涛,《中国检察论坛》第200406期第53页。
8 摘自《未成年人裁量不起诉制度探析》沈朝晖 李小芹著,《安徽职业警官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