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教室内接吻遭开除的专家评论汇编

通过肖利娜

少年教室内接吻遭开除的专家评论汇编

 

  事件回放

  去年11月21日,在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机械工程系就读的张黎明(化名)被学校勒令退学。原因是张黎明在教室内与女同学接吻,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据了解,张黎明出生于1994年12月,去年11月份被学校开除时,还不满17周岁。

  张黎明的爷爷说,孩子虽然存在违反校规的情况,但学校的处理也是十分草率的。“事后不批评教育,而是在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第二天就迅速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如此做法,我们实在无法接受。”接到学校的开除决定后,张黎明的家长多次赶赴学校,与校方进行交涉。

  但是校方称,在教室内公然接吻,给同学们带来极坏的影响,这是严重违反校规的,属于可以予以勒令退学的情况。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在张黎明之前,这所学校已有一对情侣因为接吻被学校开除。校方称:“学校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已经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

  专家观点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

  学校的这种行为值得商榷。首先,被处分的学生如果只有一次这种行为或者以前没有被学校发现和警告处理过,并不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另外,把未成年学生在教室接吻直接上升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高度进行处理,然后开除,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浙江省衢州市教育局副局长翁孝川:

  青春期学生接吻、谈恋爱都是正常的,上升不到犯错层面,最多口头警告一下,一般都是跟家长沟通,让家长注意管教。即使是触犯刑法的学生,学校也应本着宽容教育为主的原则,最多“劝其退学”,且退学后,将其转交工读学校,绝不会把犯错误的孩子再推给社会、推给家庭。

  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陈赛金:

  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打行政官司。即使学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学校也有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他行为不良,还要证明其严重性,证明何为“屡教不改”,这对校方来说难度很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但这条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

  学校的校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不具备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也很难衡量学校校规是否违背该法。

  学校开除未成年人必须遵循必要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实体方面,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证明其他处分方式不能起到教育作用时才能适用开除处分;程序方面的限制则包括在开除学生之前履行告知义务,给学生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处分决定、书面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家长等。

  其中,学生作为公民在受到处分时应享有申辩权和知情权,而这项权利往往在学校一纸处分令“定性”后,被学生及其家长忽视。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