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协未保专委会与朝阳法院共同举办“庭审观摩及互动交流”活动

通过肖利娜

北京律师协未保专委会与朝阳法院共同举办“庭审观摩及互动交流”活动

  为加强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未保专委会”)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共同举办了一次庭审观摩活动和互动交流座谈会。

  参加此次庭审观摩活动和互动交流座谈会的有北京律协未保专委会的委员、朝阳区律协公益律师代表、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的中小学教师、学员以及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学生代表近200人。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张研副庭长参与本次庭审观摩活动和互动交流座谈会,与在座师生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处罚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交流。

  本次庭审观摩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某教室内,乘被害人吕某某不在之机,将吕某某放在座位桌斗中的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拿走。后被告人杨某某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7日间,从吕某某在该手机微信中绑定的交通银行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56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赃款已退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盗窃数额属于巨大,不属于犯罪行为轻微,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观摩结束后,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本案件的审判长就该案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等在座师生们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接着,审判长又结合朝阳区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统计数据,客观剖析了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情况。法官用法学理论针对现实案例细致入微的剖析,不时激起台下师生们的讨论和共鸣,大家受益匪浅。

  此案涉及校内盗窃、手机微信绑定银行账户的安全问题,具有普法警示作用。通过此次活动,使旁听人员亲身感受了整个庭审过程,增长了法律知识,并对当今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并认识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教育责任。

  北京律师协未保专委会与朝阳法院共同举办法制教育观摩活动已经连续十九年,本次为第三十五期,这类法制教育观摩活动对于预防和减少朝阳区青少年犯罪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北京律协未保专委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未成年人以及从事未成年相关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朝阳法院历来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观摩庭审等形式为青少年法律从业人员、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和高校学生提供法制学习机会。今后,双方将继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深化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新方法,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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