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丽华:取消嫖宿幼女罪后还要关注的三个问题
2015年09月01日
图片来自网络
2009年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发生后,我们以2006年到200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40件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案件为基础,发布了一个专题报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针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救济提了9条建议,其中之一就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中国青年报做了整版报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说中央有关部门还与报社联系,对采访内容表达重视。
此后我多次在媒体采访和搜狐博客文章中呼吁撤销“嫖宿幼女罪”,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伤害。之所以制定奸淫幼女的标准,不管她同意与否,都会认定为构成犯罪,就是从立法的角度我们承认了孩子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缺乏判断,所以不具备性处分的权利。既然立法已经明确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有性处分权利,那就不应再把嫖宿、嫖客、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这些孩子身上。
另外,从社会观念上来看,大家一提到强奸都知道,这是一个重罪,要受到刑法严厉的处罚,但是一提到嫖娼,都会说这是违法,可能是公安的治安处罚,也就是从整个公众的视野当中,大家会认为:嫖娼是轻的,强奸是重的,事实也确实是这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嫖宿幼女这个罪尽管它本身可能也是想保护幼女的权益,但是它客观上弱化了整个社会对幼女性侵害后果的认识,助长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3年10月份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在最高法院论证过程中,是否取消嫖宿幼女罪争论很大:不仅是涉及立法权限、最高法院难以改变全国人大法律规定,关键是很多刑法学者认为有保留这一罪名的必要。归纳反对的理由,核心问题是站在特殊、优先保护儿童权益视角还是保护犯罪成年人视角而已。让人欣慰的是,最高司法政策明确,“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一规定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有效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空间,是对那些以为“花钱”就是“嫖宿”观念人的警告和震慑,具有重大意义。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统一按强奸论、从重处罚。作为一名对此问题呼吁了六年多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士来说,心头似乎卸下了一副枷锁,那是从立法角度、代表着一个时期很多人对性侵未成年人观念的枷锁,这种变化体现着时代的进步!但我要清楚表达的是,我并未感觉丝毫轻松。这条法律修改只是在立法层面、在主流社会观念层面要纠正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认识,并不能有效改变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局面,如果贯彻不好,局面可能更加严重。
根据媒体报道,2010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这样每年也就平均在不到40件;起诉的少、法院审理的嫖宿幼女案件数量当然也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那么问题是,在实践中真有如此少的类似案件吗?
震惊全国的湖南唐慧案件,为什么有人判了死刑唐慧还心里不服?关键原因就是唐慧认为在有一百多名所谓嫖客的严重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在面对唐慧报案时当地公安机关最初为什么不立案?为什么面对众多的所谓嫖客不采取有效刑事侦查措施?如果说唐慧女儿声称犯罪嫌疑人有一百多人,但因为证据不足,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也就是几十人,这也让人理解,毕竟要依法办案。但问题是,在众多的所谓嫖客中,有多少人因嫖宿幼女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是否开展了有效的刑事侦查?最近媒体又在关注湖南14岁少女第三次怀孕的案件,期间这个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显然与多名成年男人发生性关系,但到目前为止,只有那个七十多所的老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他男人甚至没有被刑事立案;在最近媒体高度关注的云南“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幼女案件中,显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该有多人,但目前司法机关似乎只是在关注那个“恶魔”王杰本人。
在以上三起全国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那些作恶的、隐藏在背后的漏网之鱼为什么没能及时受到法律追究。所以在实践层面我多年一直关注的是,有多少女受到性侵的案件,犯罪分子没能受到有效打击,很多案件甚至都没能按刑事案件及时立案。在有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时,很多人、犯罪分子甚至司法人员,认为有了钱财交易、受害幼女同意,是嫖娼,不是强奸,一般按嫖娼处理,没能按嫖宿幼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没有了嫖宿幼女罪,立法明确统一按强奸罪从重处罚,我关注、担忧的依然是:司法人员以及很多潜在的犯罪分子知道没有了嫖宿幼女罪,但忽视甚至漠视了统一按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于是犯罪分子更加嚣张。
所以我要强烈呼吁的是:
1、不仅要宣传取消嫖宿幼女罪,更关键是要加大宣传,要让整个社会知晓,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要通过司法为所有不满14周岁的女孩子们树立一道红线,任何成年男人,只要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不论是否给予钱财,不论是哪方主动,成年男性都将依法受到严厉追究、要付出沉重代价!这要当做一个常识,在整个社会做大张旗鼓的宣传!
2、公安机关接到女童受性侵报案要立即按刑事案件立案
当前刑事案件立案有着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意识到现有的刑事立案标准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并不适合,被害女童没有能力获取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尤其是对那些监护人、熟人侵害的案件,又怎么可能要求一个年幼的女孩自己来提供这些证据呢。公安机关在打拐方面对立案标准有了很好改革,那就是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这条规定对推进打拐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公安机关改革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凡是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要马上立案,立即展开刑事侦查工作。
3、切实提高女童性侵案件侦破能力
在很多女童受到性侵的案件中,侦查人员都以无法做DNA、不能取得关键证据为由不予刑事立案。在14岁女孩三次怀孕的案件中,第一次报警后举报了多名老师和七十多岁老头,后来也因为生了孩子、做了DNA,确认了老头是亲生父亲,才追究了老头刑事责任,其他几人也是不了了之。我经常困惑的是,在技术不发达、还不能做DNA的年代,如何侦破强奸案件?难道离了DNA技术就不能侦破强奸案件了吗?DNA是最直接、关键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呼吁公安机关进一步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切实提高侦破能力,以有效保护所有女孩的健康成长!
社会在发展,改革在路上,我们依然任重道远!
http://gongyi.ifeng.com/a/20150901/41467470_0.shtml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