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张文娟律师正在联合国参加会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和经社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取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的民间组织可积极参加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 1992年《Rio宣言》第十条原则和为落实《Rio宣言》而通过的《21世纪行动计划》,进一步将非政府代表团的利益相关方划分为9类主要团体,民间组织是其中的一类,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包括提出书面建议、举办各种边会等在内的活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11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律师作为机构代表参加此次会议。作为联合国咨商地位的新成员,张文娟律师此次参会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和了解民间组织如何在联合国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图:张文娟律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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