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概述(三)

通过肖利娜

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概述(三)

  

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概述(三)

  文/韩晶晶

  (上接2012年第二期)

  第二部分: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法律介绍

  在澳大利亚,很多具体的儿童保护法律都是有州立法机构制定的,因此本部分以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为例,介绍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

  一、维多利亚州的《儿童、青少年以及家庭法案》

  2005年维多利亚州的《儿童、青少年以及家庭法案》对1989年的《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作出了修订,于2007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案是维多利亚州一部综合的儿童保护法案,几乎包括了维多利亚州儿童保护的各个方面。

  该法案的目的主要是:

  1、通过在社区提供服务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

  2、为具有受到伤害可能性或者风险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保护;

  3、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

  4、确保维多利亚州的儿童法院处理儿童案件的专业型。

  该法案一共有九个部分,每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法案的目的、涉及到的相关机构以及法案的原则性规定

  原则性规定包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如父母等相关各方有机会参与程序表达意见、有权获得充分的信息。

  第二章:行政管理

  该部门主要规定了维多利亚州的人力资源部在保护儿童安全方面的责任,实行部长负责的制度。人力服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对已经受到伤害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

  与社区服务机构合作对弱势儿童及家庭面临的风险以及服务需要予以评估;

  与其他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合作,管理对被带离家庭儿童的安置机构和制定安置方案;执行与儿童及家庭服务有关的机构和人员的标准和要求,予以管理;

  开展儿童发展、虐待疏忽方面的研究,以评估服务项目和采取措施的成果。

  该部分还规定了维多利亚州的儿童权利督察员有权利对人力服务部开展的儿童保护工作以及调查并监督,可以向政府提出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之处。

  第三章:儿童和家庭服务

  该部分是维多利亚州人力服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法案的该部分内容包括:

  1、原则性规定人力服务部为儿童和家庭服务部提供资金和资源;

  2、认为儿童可能受到伤害时向人力服务部报告以及该部门予以转介,任何人发现儿童可能受到伤害或者处于风险境地时都可以向人力服务部报告,人力服务部根据报告的情况可以介绍家庭到社区服务机构接受相应的服务;

  3、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和家庭服务。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服务的提供主体资格、监督以及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在人力服务部予以登记,满足人力服务部提出的标准和条件。人力服务部对登记在该法案中规定了服务提供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和指导原则,同时法案要求该部门指定专门警察对这些社区服务提供主体予以监督。

  服务主体的登记有三种类别:

  家庭外照顾服务机构(即对被带离家庭的儿童提供照顾);

  社区服务提供机构;

  某种特定服务的提供机构。

  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人力服务部会开展一次审查。

  4、家庭外照顾措施。该部分规定的主要是儿童被带离家庭后采取的安置措施。安置机构包括寄养家庭以及社区照料机构。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寄养以及社区照顾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对这些家庭和机构的调查以及监督。法案规定登记的个人和机构必须向人力服务部报告。法案规定,该部门接到个人或者机构照料者不具有资格或者对儿童实施虐待等行为时,可以提出报告。对于报告以及该部门发现的问题,人力服务部将会召开最多有六个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法律工作者,委员会通过听证决定是否取消其提供家庭外照料的登记资格。如果个人或者机构恶意注册或者雇佣不符合资格的工作人员,将会构成犯罪。

  5、儿童照顾协议。儿童照顾协议是父母不能照料子女时,自愿将儿童送入家庭外照顾机构或者由其他人照顾,在父母恢复照顾儿童的能力后,儿童继续回到原有家庭中,这不涉及监护关系的转移。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儿童的意见以及愿望必须被考虑。父母与照料者或者照料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照料者应当将协议报告给人力服务部,人力服务部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短期照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长期照料协议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需要保护的儿童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儿童面临风险时,如可能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受到伤害时,人力服务部对案件的处理。该部分规定了系统的制度,主要包括:

  1、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

  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是:医生、护士、教师、警察,发现儿童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了严重伤害时,都有报告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将面临刑事处罚。接受报告的机关为:人力服务部和警察局。

  2、人力服务部对案件的调查

  人力服务部接到报告后,要对案件予以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将会与儿童的家庭以及有关人员见面,获取一系列的信息和资料。

  但是如果人力服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儿童可能面临严重危险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但监护人不予配合或者无法进入家庭时,将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评估,如果法院经过评估认为儿童确实面临危险需要进一步调查,便会对父母作出强制命令,要求配合调查,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命令警察协助调查。

  法院作出这种决定为强制调查命令,简称为TAO(Temporary assessment order with notice, TAO)。当儿童保护小组有适当的理由儿童需要或者即将需要保护,但是调查无法进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TAO,作为最后的手段。儿童保护小组长签署申请TAO的命令。法院可以做出TAO的命令同时发布委任状,使警察进入家庭予以搜查,也可以有其他命令,例如命令父母允许接触儿童,要求儿童受到医疗检查。TAO使儿童保护小组在父母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开展调查,确保儿童安全。但是TAO不能适用于对儿童的安置。只有儿童法院能够做出TAO的命令,在给儿童和家长通知的情况下,TAO的期限不能超过21天,但是没有通知的情况下,TAO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但是不能延长。

  在TAO命令结束的日期,儿童保护小组应当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描述调查情况和结果的报告。

  3、案件解决程序

  人力服务部将案件起诉到儿童法院。儿童法院可以直接及一方申请或者直接建议考虑由争议解决会议来解决对儿童的安置问题。儿童法院在受理申请案件的14天内确定会议召集人,并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争议解决会议由一名或者两名的会议召集人负责。会议召集人主要负责支持会议,帮助解决争议。争议解决会议主要是为了使各方能够有机会共同讨论对儿童的安置方案。人力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已满12岁的儿童、儿童的父母、能够抚养儿童的亲属、如果父母或者儿童有自己的法律代表,法律代表也都应当参加会议。如果会议解决了儿童的安置计划,则召集人将向法院报告。法院同意安置计划,则案件结束。如果在会议上没有解决问题,则法院将作出判决。

  4、儿童法院作出的儿童保护措施命令

  儿童法院作出的儿童保护措施命令,比较灵活种类比较多:

  (1)紧急保护命令,每次不能超过21天,期满可以继续申请新的紧急保护令,但是总共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在儿童保护小组调查时,如果认为儿童需要保护并且面临着重大危险时,留在家庭中不安全或者必须给予父母一定的条件要遵守时,便会向儿童法院申请儿童紧急保护命令。

  父母有权利知道根据法院作出的紧急保护命令后儿童被安置的情况,除非法官认为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不应该告诉父母。

  (2)对具有性侵犯倾向儿童接受治疗的决定,包括儿童在家庭内接受治疗和带离家庭到特定机构接受治疗两种方式,接受治疗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这种命令是自2007年10月份开始才有的,又分为两种:即治疗命令和安置治疗命令

  如果儿童表现出了性侵犯倾向而且作出命令儿童接受治疗是必要的,例如接受咨询辅导等,法院可以做出治疗命令,要求儿童参与合适的治疗项目,也可能会要求父母采取必要措施使儿童能够参加治疗项目,要求儿童作治疗进展的报告。

  治疗的命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可以被延长、改变或者撤销。

  在适用治疗命令的情形下,如果父母认为儿童在家庭中接受治疗不能确保家中其他孩子的安全,就可以做出安置治疗的决定。安置治疗是将儿童带离家庭,在家庭外接受治疗。安置治疗命令使人力服务部对儿童负有照管的责任,但是不涉及到监护权转移的问题。安置治疗的的命令可以对所有孩子作出。但是对于土著儿童,要注重文化等问题。

  (3)儿童在家庭内时的监护人监督命令,期限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4)将儿童交由亲属照顾,要求父母履行一定的义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由人力服务部将儿童在家庭外予以安置,监督父母,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剥夺父母的监护职责,由人力服务部予以安置,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对已满12岁的儿童,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作出长期安置命令,由人力服务部为其寻找合适的家庭,直到儿童成年。

  对于以上第(1)(3)(4)(5)种情况,到达命令确定的期限后,人力服务部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儿童作出永久安置决定,法院会根据申请作出两种决定:

  儿童回到原来的家庭;

  儿童不能再回到原来的家庭,以决定儿童能够回到家庭,或者作出长期安置方案。

  对法院作出永久安置决定的上诉以及审查。

  第五章:儿童犯罪的有关规定

  这部分主要是维多利亚州与少年司法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周岁以上;但是已满十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儿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有认识的能力。

  2、证据以及程序规定,包括:

  关押与保释;

  在维多利亚州,绝大部分儿童犯罪案件都是在儿童法院审理的;

  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证据要求;

  司法分流措施:

  法案规定了小组会议,是代替法院判决的重要司法分流措施。案件虽然被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暂缓判决,通过召开小组会议的方式确定解决方式。小组会议由法院确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这些会议召集人是为法院工作的。儿童及其律师、受害人、警察等将参加会议,会议各方共同制定对儿童的矫治帮助措施,向法院报告,法院批准安置计划后,将不再做出判决。暂缓判决的期间不应超过四个月。

  法庭应考虑到的相关专家报告以及受害人影响性陈述。

  3、对犯罪儿童作出的处理,主要有以下:

  (1)驳回指控,不作出有罪判决;

  (2)构成犯罪,但法院驳回起诉,不作出判决,但是命令儿童在6个月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外情况下,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命令不得超过12月,但是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儿童违法了命令,法院也不能采取其他的行动,案件终止;

  (3)构成了犯罪,但驳回起诉,不作出有罪判决,但命令儿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院的命令,法院将会举行听证,通知父母以及儿童参加听证,听证的结果是取消作出的命令或者改变作出的命令,但是不能超过原来命令做一定行为设定的期间,或者是驳回起诉的决定,给予罚款;

  (4)构成犯罪,但不作出判决,法院与儿童签署实施特定良好行为的协议,协议期间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在履行协议期间,儿童要定期到法院报告自己的情况,如果儿童违反了协议,法院可以重新举行听证作出判决;

  (5)罚款,不管是否法院作出判决,都可以做出该决定;

  (6)作出缓刑(实际是考验期)命令,不管法院是否作出判决都可以适用,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必须在其21岁生日前执行完毕。儿童必须在命令作出的两日内向缓刑官和人力服务部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报告,遵守缓刑官的命令,不得重新犯罪,如果住所、学校等发生变化应当在48小时内向人力服务部或者缓刑官报告,也不得离开所在的州;

  (7)作出少年监督令,时间不超过12个月,由人力服务部予以实施,儿童必须在命令作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服务部的儿童保护报告并遵守该部门为其设定的行为,接受相应的服务;

  (8)判决儿童进入照管命令,如果儿童已满15周岁,通过向人力服务部询问后认为可以做出该命令的,对儿童作出照管命令,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并且必须在其21岁生日前执行完毕,儿童必选在命令作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服务部报告并遵守一定的命令,例如不得再次犯罪,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州;

  (9)对已满10周岁不满15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判决进入州政府建立的少年居住中心,接受服务,时间不超过一年;

  (10)对已满15岁不满21岁的青少年可以判决进入少年司法中心,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11)对于实施了性侵犯的儿童,作出命令接受矫治性侵犯倾向的命令,转给人力服务部的保护部门为其提供治疗。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青年虽然会通过成人法院作出判决,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不严重,也是被监禁在少年司法中心的。

  此外,对于犯罪案件,法院也可以暂缓判决,暂缓判决的期间不超过四个月。暂缓判决是为了召开小组会议,召开小组会议必须要儿童本人同意。小组会议由社区内或者其他经过培训的人员召集。人力服务部负责少年司法服务部门雇佣并培训相关人员,负责召开会议。小组会议上,儿童本人、其父母、儿童的法律代表、受害人、警察、对儿童比较重要的人都将参加会议。会议将制定对儿童的帮助计划,帮助其再次犯罪。如果小组会议能够顺利召开,并且形成了对儿童的帮助计划,会议主持人员必须向法院报告。法院不再做出判决,但是如果小组会议没有顺利召开或者达成结果,或者儿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将会对案件做出判决。

  4、向郡法院以及州最高法院的上诉程序规定;

  5、青少年缓刑官职责以及作用介绍,其主要职责是在未成年人被判缓刑或者被安置在社区后,监督其是否履行了判决施加的义务。

  6、羁押场所的转换,包括少年居住中心、少年司法中心、成人监狱之间的转换。

  虽然所有的儿童犯罪案件都不会转成人法院,但是儿童可以在少年居住中心和少年司法中心以及承认监狱中予以转换,如果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部门认为已满16周岁的少年对其他儿童有威胁,不能对其有效管理,少年假释委员会可以决定将其转到成人监狱。

  7、政府为矫治少年犯罪人提供的服务

  根据青少年犯罪的不同情况,拘押中心应当开展相应的项目,为青少年犯罪人和家庭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服务,例如接受技能培训等。人力服务部儿童保护办公室的青少年司法小组负责实施拘押中心确定的服务措施,以确保犯罪的青少年能够遵守判决施加的义务。

  8、儿童在羁押中心的权利

  包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家参成员见面以及通信、对拘押中心的不当行为予以控诉等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追究

  这部分规定了相关人员违反儿童保护措施以及阻碍人力服务部门采取措施会构成相应的犯罪。

  第七章:规定了维多利亚州儿童法院的管辖范围、程序、权利、信息披露方面限制以、法院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服务等规定。

  第八章:一般性的补充规定,包括提供服务的文件、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人力服务部在儿童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具有的权利。

  该法案的最后一部分是关于维多利亚州与澳大利亚其他州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这包括各个领域的协调和合作,如对儿童行政保护命令方面的合作,司法领域的转移与合作、服务提供机构登记信息的共享等,主要是从技术层面确保儿童获得连续不断的照顾。

  二、新南威尔士州的《青少年犯罪法案》

  1997年,新南威尔士州颁布了《青少年犯罪法》。这部法律实际上是对18周岁以下实施了不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司法分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了恢复性司法,即通过规定多种司法分流措施避免使未成年犯罪人涉及到刑事司法程序中,在社区内对其予以矫正,恢复被破坏的社区秩序,通过未成年犯罪人的积极赔偿以及悔罪道歉满足受害人的需要。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青少年犯罪法》规定的处罚措施是严厉程度最轻的,约束力最小的。在采取司法分流措施时,未成年犯罪人应当被告知他们有获得法律建议的权利,同时确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和成长负责,社区应当帮助修复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该法律适用于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的青少年,但是如果青少年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情形,则不能适用本法规定的司法分流措施:(1)造成人员死亡的;(2)性侵害案件;(3)家庭暴力;(4)吸毒案件;(5)违反交通法规案件。另外适用本法规定的司法分流措施还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暴力程度,受害人受伤害程度。

  《青少年犯罪法案》规定的具体司法分流措施及其适用程序主要有:

  (一)告诫

  1、适用的情形

  告诫是最轻微的处罚。青少年实施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告诫,但是如果犯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适用告诫:

  (1)犯罪行为涉及到暴力;

  (2)调查案件的警察认为,如果对青少年犯罪人予以告诫不符合公正司法。

  即使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之前曾经被采取了本法规定的司法分流措施,也可以再次对其适用本法规定的包括告诫在内的司法分流措施。

  如果调查案件的警察认为不能对青少年适用告诫,则应当考虑是否可以适用本法规定的警告以及少年司法会议等其他分流措施。

  2、告诫的作出

  告诫可以由调查案件的任何警察在任何地方作出,例如发现青少年作案的地方。警察在作出告诫时,不能附加条件,也不能对被告诫的对象施加义务。警察同时可以给多名青少年以告诫。作出告诫决定的警察必须使青少年明白告诫的目的、性质以及作用。

  警察在作出告诫后,可以以书面或者言语通知该青少年的父母,但是如果警察认为告诉父母可能会给青少年带来危险,则可以不告诉父母。

  3、告诫的记录

  作出告诫的警察应当将告诫决定记录在案。但是在被告诫对象已满21岁时,警察署署长应当尽快保证销毁或者去除告诫决定的记录。

  (二)警告

  1、适用的条件

  警告是对青少年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是为了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如果青少年实施的犯罪符合适用警告的情形,青少年认罪而且也同意被给予警告,则警告可以适用。

  如果警察认为对犯罪的青少年不适合给予告诫,则可以考虑给予正式的警告决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警察在考虑是否能够做出警告决定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

  (1)犯罪的严重程度;

  (2)案件的暴力程度;

  (3)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情况;

  (4)青少年实施犯罪的数量和犯罪的性质,以及之前是否被适用过本法规定的司法分流措施;

  (5)警察认为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但是虽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不严重或者没有涉及暴力,但是给被害人造成了比较大的伤害,调查案件的警察需要将案件转给专门处理青少年案件的警察,由他们决定能否对其给予警告决定或者适用少年司法。专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警察在考虑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以及因为犯罪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给青少年以警告处罚决定或者考虑是否召开少年司法会议。

  即使实施犯罪的青少年之前曾经被采取了本法规定的司法分流措施,也可以再次对其适用本法规定的包括告诫在内的司法分流措施。但是如果青少年已经被给予了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警告决定,则不能再次被给予警告处罚决定。

  2、考虑给予警告处分

  调查案件的警察可以决定给予青少年犯罪者警告处罚,但是如果他认为不应该给予警告,可以将案件转给专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警察,由其决定是否可以召开少年司法会议。

  在警察作出警告决定之前,必须告诉青少年以下信息:犯罪的性质;有权利获得法律帮助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可以选择由法院审理案件;警告处罚的性质、目的以及作用。警察在告知这些信息时,必须保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是青少年的监护人,或者是青少年同意在场的人,也可以是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自己指定的成年人,或者是青少年自己选择的律师。

  如果案件起诉到了公诉检察官处,公诉检察官在对案件的因素予以考虑后,如果认为可以案件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而不需要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将案件转给警察等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3、警告决定作出前的通知程序

  在警告决定作出之前,负责案件调查的警察或者检察官必须给予青少年书面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据以作出警告决定的犯罪行为;

  (2)警告决定作出时应当在场的合适成年人;

  (3)警告的目的、性质以及作用;

  (4)警告处罚作出的时间以及地点;

  (5)联系的警察姓名;

  (6)没有去接受警告处罚的后果;

  (7)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如何获得法律帮助;

  (8)如果不愿意接受警告,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解决案件。

  书面通知必须经过警察局局长批准,并以青少年能够理解的语言表达。

  在警告作出之前,还应当从被害人处获得书面的陈述。

  在警告决定作出之前,青少年有权利不同意接受警告,要求法院处理案件,调查案件的警察以及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再给予青少年警告,而是将案件转给专门处理青少年案件警察,由其决定是否召开少年司法会议。

  4、警告的作出主体以及地点、时限

  警告应当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天后作出,并且应当在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作出。

  警告一般是由调查案件的警察或者专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警察在警察局作出。但是在一些土著人社区中,也有可能是由有威望的长者作出。

  警察必须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给予青少年警告决定,如果合适成年人不在场,则警察可以拒绝作出警告决定。

  警察在作出警告时,可以宣读一部分被害人的书面陈述,也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者对被被害人作出书面道歉。

  法院在审查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后,如果认为可以给予警告,也可以决定给青少年警告。法院作出警告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警察局。法院给予青少年犯罪者警告后,案件程序将不再进行,案件终结。

  警告决定作出后,应当给青少年书面的警告决定书,青少年需要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名。

  警告可以同时对一个以上青少年犯罪者作出,也可以对实施了一项以上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作出。

  给予警告处罚决定的警察局和法院应当将警告处罚记录在案。但是警告作出后,与该青少年犯罪有关的照片、指纹等有关犯罪的信息将被警察局销毁。

  (三)少年司法会议

  1、少年司法会议的目的

  使青少年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使青少年犯罪人继续生活在家庭和社区中,保证其正常发展;

  为青少年犯罪人提供服务,避免其再次犯罪;

  保证被害人的权利,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机会能够参与对青少年犯罪者的处理决定。

  少年司法会议的召开也要考虑到青少年犯罪人的情况,例如年龄、性别、种族,家庭情况,和社区的联系程度,以及是否具有残疾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等。

  2、少年司法会议的适用条件和启动主体

  如果青少年实施的犯罪符合召开司法会议的情形,青少年认罪而且也同意召开司法会议,则可以召开司法会议。

  如果调查案件的警察认为对青少年犯罪案件可以考虑召开司法会议,则将会把案件转给专门处理青少年案件的警察,即专门警察。专门警察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在14天内作出是否召开司法会议的决定。决定是否召开司法会议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的严重程度;

  (2)案件的暴力程度;

  (3)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情况;

  (4)青少年实施犯罪的数量和犯罪的性质,以及之前是否被适用过本法规定的司法分流措施;

  (5)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即使青少年犯罪者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法被处理过,也可以对其犯罪案件召开少年司法会议。

  专门警察接到案件后,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1)决定召开少年司法会议,将案件转给少年司法会议负责人;

  (2)如果认为应当给予警告,将案件转给可以做出警告决定的警察;

  (3)认为应当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将案件转给调查案件的警察。

  但是在作出决定前,专门警察应当咨询负责调查案件的警察。

  除了专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警察外,公诉检察官以及法院认为青少年犯罪案件可以召开少年司法会议,也可以将案件转给司法会议负责人。检察官和法官作出召开少年司法会议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警察局。

  3、司法会议召开之前的告知程序

  召开少年司法会议之前,专门警察、公诉检察官以及法院应当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告知青少年犯罪者以下事项:

  (1)犯罪的性质;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途径;

  (3)可以选择将案件交由法院处理;

  (4)什么是少年司法会议以及少年司法会议的作用。

  4、少年司法会议决定的作出

  少年司法会议负责人[1]在决定是否召开少年司法会议之前,应当听取专门警察以及负责调查案件的警察的意见。

  如果会议负责人的意见与专门警察以及警察的意见达不成一致,负责人应当将案件转给检察官。检察官应当在接到案件的14天内决定是否召开少年司法会议,还是对案件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如果会议负责人、专门警察以及调查案件警察三方或者检察官认为应当给予青少年犯罪者警告,则将案件转给可以作出警告决定的人。如果三方或者检察官认为案件应当继续,则将会把案件转给专门警察以及其他负责调查的人员。

  如果会议负责人、专门警察以及调查警察三方一致同意或者检察官认为应当召开少年司法会议,则会议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会议召集人[2]。

  少年司法会议应当提前十天给青少年犯罪人通知,并且应当在负责人人接到案件的28天内举行。

  青少年犯罪者、专门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在召开少年司法会议之前,都可以要求不再召开会议,而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处理。但是专门警察、检察官以及法院作出这种决定时,应当给青少年书面通知。

  5、少年司法会议的准备

  召开司法会议之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听取作出少年司法会议决定的人员意见,建议受害人以及能够支持受害人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且通知应当参加会议相关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少年司法会议的负责人应当向青少年犯罪人发出书面通知。

  召开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在会议参与方都一致同意的地方,不一定非要在警察局召开。但是如果青少年正在被关押,少年司法会议也可以在拘押中心召开。

  6、少年司法会议的召开以及结果

  可以参加少年司法会议的人包括:犯罪人,会议召集人,犯罪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对其负有责任的人,犯罪人自己选择参会的成年人;律师;调查案件的警察;专门警察;受害人以及支持受害人的人员。

  由于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部负责确定少年司法会议的指导原则,因此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知道原则的要求,以有助于能够达成协议的方式主持会议。如果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会议召集人认为在场的人有不符合青少年最大利益的,可以要求其离开会议。如果青少年提出要求或者参加方一致同意,可以休会,在决定休会的7天内再次召开。在少年司法会议上,青少年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如果青少年犯罪人没有参加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将案件退给转介案件的人员。

  少年司法会议的结果有以下:

  (1)向受害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道歉;

  (2)对受害人或者社区作出赔偿或补偿;

  (3)参加合适的项目,包括辅导项目、烟酒戒除项目、教育项目以及其他能够改善青少年前途的项目;

  (4)采取融入社区的行动。

  对于第(2)(3)(4)项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期限。

  会议召集人应当告知会议负责人会议达成的结果。

  如果少年司法会议没有达成结果,则会议负责人应当将案件退给转介的人员。

  但是如果会议负责人提出或者两方以上的会议参加人要求重新召开会议审查少年司法会议达成的结果是否合适,会议也可以重新召开。

  7、少年司法会议协议的执行

  会议负责人负责监督青少年犯罪人是否履行了协议,并将是否履行协议的通知发给青少年本人、受害人、转介案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协议负有义务的人员。如果法院以参加少年司法会议为条件释放了被拘押的犯罪人,而犯罪人又没有履行协议,则法院可以将其予以逮捕。青少年犯罪人没有履行协议,案件将继续进行,将会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青少年犯罪人履行了协议,则刑事诉讼程序将不再继续进行。

  少年司法会议也是有记录的,会议负责人应当将会议情况记录在案。

  同时,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于被给予警告以及成功履行少年司法会议协议的青少年犯罪人,他们的犯罪记录是完全被保密的,公共出版物以及广播等媒体都不能报道或者泄露依据本法作出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任何信息。

  三、新南威尔士州的《儿童(青少年刑事诉讼)法案》

  该法案是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颁布的,实际上是新南威尔士州的未成年犯罪人程序法。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使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人享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权利,尽量保障犯罪青少年能够继续在家庭和社区中发展,通过专门的儿童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充分考虑到其年龄以及生理、心理情况,预防再犯。

  本法规定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周岁以上。

  2、儿童法院的管辖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由儿童法院管辖,但是青少年实施的下列案件,则应按照规定到普通法院审理:

  (1)杀人罪;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25年监禁刑罚的罪行。

  如果不能认定青少年的实际年龄,但能明显确定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儿童法院也可以管辖。

  在决定案件应该由儿童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管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犯罪行为的性质;

  (2)犯罪时的年龄和成熟程度以及判决时的年龄;

  (3)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的数量以及是否有前科;

  (4)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考虑的事项。

  对于21岁以下的罪行不严重的青少年犯罪人,儿童法院也有权管辖。

  3、刑事诉讼程序

  (1)对青少年的讯问

  调查案件的警察等在对青少年讯问时,青少年作出的陈述必须是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

  监护人以及对青少年负有照管责任的人员;

  已满14周岁的青少年自己指定的人员;

  律师。

  (2)被羁押后的聆听程序

  青少年被羁押后,儿童法院应当对案件开展聆听程序,听取检察、未成年人以及监护人等意见,以确定是否能够对未成年人给予保释。

  (3)听证前提前告知青少年案件的审理程序

  儿童法院在对案件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示青少年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他们具有的权利。如果没有提前以青少年读懂的语言向其告知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项,则儿童法院不得举行听证。

  (4)案件审理方式

  儿童法院对案件采取简易审理的方式,但是如果青少年提出不适用简易审理的方式,则按照普通的程序审理。

  儿童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一般的无关公众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

  听证程序的参加人除了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以及法律代表外,还应当包括受害人。法院在举行听证过程中,认为有关人员在场可能影响未成年的最大利益外,可以命令他们离开法庭。但是对于提出证据或者作证的证人是不能命令其离开法庭的。

  4、儿童法院作出的判决

  儿童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可以做出以下判决:

  (1)撤销指控,给予警告;

  (2)要求未成年人在一段时期内遵守一定行为,如果遵守了这些行为,则撤销指控,但是设定的遵守命令期限不超过两年;

  (3)认定指控成立,构成犯罪,要求在一段时期内遵守一定的行为义务,期限不超过两年;在这期间,未成年人不仅应当遵守行为,而且对于法院的传唤应当随传随到;遵守的行为义务可能是参加社区服务,也可能是对社区或者受害人的损失积极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4)罚款;罚款判决的作出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罚款以及罚款对教职其犯罪行为的影响;

  (5)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如果遵守了少年司法会议达成的协议,予以释放;

  (6)暂缓判决,暂缓判决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这期间,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康复;

  (7)缓刑,不超过两年;

  (8)命令参加社区服务;

  (9)监禁。

  对于不满21岁的青少年,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认为能够将其放到未成年犯拘留中心予以关押,可以转到未成年犯拘留中心。

  5、隐私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未经允许,任何广播、报纸以及其他新闻媒体都不得报道或者广播该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不能单独作出许可同意,只有经过其监护人同意,才能公开其案件的有关信息。

  如果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则有关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材料包括指纹、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记录文件将会被销毁。

  6、犯罪记录

  除了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由普通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儿童法院审理的不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是没有犯罪记录的。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人成年后再次实施犯罪,法院不能考虑之前其没有作为前科予以记录的犯罪行为,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时有犯罪记录,但是成年后再次犯罪的两年之前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则法院审理成年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时,不能再对之前的犯罪记录予以考虑。

  四、维多利亚州的《儿童福利和安全法案》

  该法案是于2005年颁布的,2007年11月28日予以了一定的修订。该法案主要是从维多利亚州的层面比较宏观规定了该州在儿童福利和安全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应当建立的相应机构。

  该法案的具体内容是:

  (一)确定了儿童保护的基本指导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全社会对儿童的福利和安全都负有责任,所有的儿童都应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父母对儿童的福利和安全具有第一位的责任,在家庭不能充分满足儿童的需要时,政府有责任对家庭给予干预并提供帮助,政府的干预措施和服务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以充分遵守儿童和家长的权利为前提,而且能够满足儿童和家庭的特殊需要。

  政府采取的干预措施和服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快速识别儿童面临的情形并通过提供服务等方式给予干预,消除危险或者伤害出现的原因,通过适当的方式保障儿童和家庭接受服务;通过与当地社区合作将服务融入到社区环境中;在了解儿童以及发展阶段需要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儿童和父母的参与权。

  维多利亚州的州长对于全州儿童的福利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二)维多利亚州儿童委员会

  维多利亚州成立儿童委员会。儿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儿童安全委员以及州长指定的至少八名其他成员。这些成员必须具有促进儿童健康、福利、发展以及安全的专业知识。州长应当指定儿童委员会成员中的一名为主席。儿童委员会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一届,能够连任,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助和津贴,可以被州长宣布免职,也可以辞职,

  儿童委员会的职责为:向州长提供促进儿童健康、福利、发展和安全的独立专家建议。与儿童健康、福利、安全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任何职员都应当协助儿童委员会履行职责。

  经过州长批准,为了履行职责,儿童委员会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成立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必须向儿童委员会报告工作。儿童委员会可以自己决定工作程序。

  (三)维多利亚州儿童服务协调委员会

  维多利亚州成立儿童服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1、 首相和内阁部的部长;

  2、 财政部的部长;

  3、 人力服务部的部长;

  4、 教育和儿童早期发展部的部长;

  5、 司法部的部长;

  6、 维多利亚州社区部的部长;

  7、 州警察署署长。

  儿童服务协调委员会的职责为:每年审查政府在儿童保护尤其是对弱势儿童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州长提交年度报告;监督地区层面政府的儿童保护工作情况。

  儿童服务协调委员会可以自己决定工作程序。

  (四)儿童安全委员

  根据《公共行政法法案》,维多利亚州设立儿童安全委员。儿童安全委员设立的目的是改善儿童安全的政策和实践,改善被带离家庭儿童安置的服务。

  儿童安全委员的职责主要是:向州长提供儿童安全方面的建议;促进维多利亚州社区内儿童友好型和儿童安全的实践工作实施;与儿童一起工作;与被安置儿童服务有关的工作;与儿童死亡有关的工作,以及其他法案中规定的儿童安全委员的职责。

  儿童安全委员可以授权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员协助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部门应当协助儿童安全委员及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配合接受质询等。

  儿童安全委员应当在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州长提交2005年颁布的《儿童工作法案》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儿童安全委员负责家庭外安置儿童服务的监督,促进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家庭外安置服务能够促进儿童的参与权,使儿童在对其作出安置决定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州长改进对家庭外安置的服务,根据州长的要求,对儿童在家庭外安置的情况提供报告。儿童安全委员有权利接触儿童在家庭外被安置情况的文件,可以询问服务开展情况,有权力获取必要的信息,同时也有权力将必要的信息向州长披露。

  如果儿童在死亡时或者死亡三个月之前是受人力服务部保护的儿童,则在儿童死亡时,人力服务部部长应当通知儿童安全委员。儿童安全委员应当询问儿童死亡的原因并准备儿童死亡报告。儿童安全委员必须将报告以及质询情况提交给州长,人力服务部部长以及州长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儿童安全委员对儿童死亡的调查并不影响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儿童安全委员有权力接触到儿童死亡前有关的一切信息、文件以及服务提供情况。人力服务部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应当确保儿童安全委员能够或者这些信息。儿童安全委员也有权从医生以及福利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处获得与儿童死亡有关的信息。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没有如实向儿童安全委员提供其所了解的信息,则该人员将会构成犯罪。

  但是,儿童安全委员或者之前担任过儿童安全委员以及被授权的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无关人员泄虂关于家庭外安置儿童或者儿童死亡质询等方面的信息,否则要构成犯罪。

  儿童安全委员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州长提交年度报告。

  (五)儿童出生报告

  根据1996年《出生、死亡以及婚姻登记法案》的规定,维多利亚州的每个婴儿出生后,父母都应当在其出生后的48小时内向当地区域的行政长官报告。报告可以采取亲自报告、邮件、传真、电子信息等多种形式。当地行政长官接到报告后,应当与当地的母婴健康中心的护士联系,护士将与新生儿家庭进行联系。如果父母没有如实报告,将会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除非向法院提出充分的证据为自己不报告的行为辩解,法院对这些证据满意,认为不构成犯罪。(未完待续)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1] 新南威尔士州的少年司法部负责少年司法会议。

  [2] 少年司法会议的召集人为少年司法部培训的社区人员。会议召集人的选择程序为:少年司法部在社区刊登广告,有关人员申请,少年司法部专门的委员会对其资格予以审查,审查应当考虑到申请人的年龄、性别、工作、经历、技巧以及与社区的关系等。对选择出的人员进行培训会,可以成为会议召集人,少年司法部会为这些会议召集人颁发一个证书,任命期限至少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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