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你怎么不来看看我

  ◆引言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这首传唱多年的歌曲,曾经让多少人潸然泪下。然而,在离婚率如此之高的现在,又有多少孩子被迫过上了单亲家庭的生活?这些孩子中,又有多少因为种种原因,再难见爸爸或妈妈一面?小海就是其中不幸的一员。小海被判给了爸爸,可是爸爸一直不让他见妈妈。小海的妈妈十分思念儿子,她应该怎么办?法律该如何保障她探望孩子的权利呢?

  ◆案件回顾

  2002年的一天,一位女士满面愁容的走进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大门,请求我们帮帮她,让她见见儿子。这位母亲目光中满含乞求,言谈中透露出对孩子深切的关心和忧虑,深深触动了在场的人。我们请她坐下,稳定一下情绪,告诉我们她所遇到的困难。

  原来,骆女士和丈夫王某几年前结婚,婚后不久,骆女士生下了儿子小海。两人收入都不高,骆女士在结婚后又辞掉了工作,生活拮据,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开始不断争吵。王某一直向妻子和岳父母家要钱,在一次没有得到满足后,王某竟然将儿子小海抱走藏起来,逼迫妻子拿钱。看到王某竟然拿才刚刚一岁的孩子做人质,骆女士对丈夫非常失望,愤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表示一定改正陋习,今后好好过日子。为了给孩子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经过再三权衡,骆女士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双方和好。

  不久,骆女士找到了一份工作,把孩子送到了附近的幼儿园,平时由姥姥姥爷接送照顾。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却没想到王某又一次将孩子从幼儿园带走并且藏了起来。骆女士失望到了极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考虑到小海自从被王某带走后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法院将小海判给了王某。

  骆女士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只能偶尔去看看孩子。但是王某却一直阻挠孩子与母亲见面。骆女士找遍了王某住所周围的所有学校,都没有找到儿子的身影。直到小海6岁生日这天,有位好心人告诉她,附近有个小孩长得很像小海,让她去看看。骆女士心急如焚,马上赶到这所学校寻找。一位老师领着一个改了名字的男孩来到她面前,没想到母子俩一见面,立即激动的相拥而泣。此时母子俩已经分别快三年了,围观的老师也不敢确定,问小海:“你怎么知道这是你妈妈?”小海不假思索的回答:“我记着妈妈的声音,跟别人的不一样。”然后转头来问妈妈:“妈妈我想你。爸爸不让我见你,也不让我去找你。他还打我。你怎么不来看看我?”

  看着孩子带着委屈的泪光的眼睛,骆女士心都碎了。她无言以对,只能默默流泪,决定以后多来看看儿子,多给孩子一些母爱。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得知此事后,竟然再一次让孩子退学。骆女士找遍了周围以及更远一点的学校,都找不到孩子的踪影。

  对方如此阻拦自己与孩子见面,骆女士非常生气,同时也陷入了担忧。王某如此罔顾孩子的意愿,强行让孩子退学,不知道今后孩子的生活会怎样。自己以后是不是就再也见不到孩子了呢?而且,缺少了母亲的关爱,孩子今后心理会不会留下阴影?

  ◆维权手记

  听了骆女士的叙述,我们也开始为这个孩子的命运感到不安和忧虑。在我们接到的咨询以及办理的案件中,也有很多关于离婚后的抚养关系变更纠纷、探望权纠纷。在这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父母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或阻挠对方探望,或隐匿孩子,或强行拘禁,或以看孩子为借口相要挟。当矛盾激化,无法调和,一些年轻的父母很有可能就采取极端的方法,故意伤害对方,甚至劫持自己的孩子,最终导致自己锒铛入狱。这些情况屡屡出现,可是他们却从未想过,这些行为给孩子带来的除了伤害,还有什么?

  如果事情真的如骆女士所说,王某如此粗暴的对待孩子,必将对小海的成长极为不利。分析现在的情况,我们认为骆女士有两个选择,一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二是要求落实探望权。

  如果骆女士希望由自己抚养孩子,那么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海跟随王某生活对小海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而现在仅凭骆女士的陈述,证据显然不充分。而如果提起探望权诉讼,则将会面临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我们就法律上将面临的问题征求了骆女士的意见,慎重思考后,骆女士还是希望能够自己抚养小海。经过协商,我们决定先帮助骆女士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随后,骆女士找到当时王某将小海强行接走的两家幼儿园出具了证明,表明王某不履行对儿子的教育义务,并且提交了自己有稳定收入、家庭教育条件良好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在骆女士的工作稳定性和收入仍然不如王某,并且小海现在已经上小学一年级了,生活和学习环境已经稳定。小海年龄小,适应能力弱,更换环境可能会影响生活,并且王某抚养也没有对小海的成长有不利的地方,因此法院驳回了骆女士的起诉。

  既然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证据不充分,那么只能通过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来解决骆女士的困难了。考虑小海的愿望,骆女士放下芥蒂,多次与王某协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解决了案件,双方约定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的部分时间里,骆女士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将小海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办案难点

  (一)能否变更抚养关系,需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出于母亲的天性,很多妈妈在离婚后都会不停的想念和牵挂孩子,甚至因此而后悔,如果连探望权都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想法就会更加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都考虑向法院起诉,争回对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为了维护孩子的利益,法院在对抚养权问题进行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未成年人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关系、生活习惯等等。实践中,法院在变更抚养关系的问题上非常谨慎,如果孩子已经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了一段时间,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没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出现,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变更。另外,到底哪些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这也让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变得更加困难。

  (二)探望权之诉,如何执行是难题

  如果无法变更抚养关系,直接抚养的一方又百般阻挠,不让孩子与另一方见面,那么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障其探望权的实现。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离婚之后,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不直接抚养一方同样需要履行监护职责,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家庭的子女因为家庭的残缺导致父爱或母爱的缺失,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激化,经常出现直接抚养一方不予配合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众所周知,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有些父母当面对执行人员表示配合,离开后即采取各种方法逃避责任,或者带着孩子消失,或者明示、暗示对对方的不满,诱导孩子去憎恨对方,更有甚者逼迫孩子向法官表示不愿意见对方。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经过如此多的波折,孩子早已与另一方父或母分离多时,感情淡漠。到最后,执行人员迫不得已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更是给孩子已经受伤的心灵增添了许多压力和伤害。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应不应当继续强制执行?

  ◆结语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执行,还是父母的抚养、教育,“儿童利益最大化”都应是永远遵守的原则。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当爱情不再,婚姻破裂,受伤最深的永远都是无辜的儿童。希望那些心存芥蒂的父母们能够放下心中的怨恨和仇视,不要在孩子面前喋喋不休的抱怨、指责甚至谩骂对方,更不要拿孩子当作与对方斗气的砝码。爱有很多种,有夫妻之间的,也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滋润每个人的心灵。孩子很弱小,需要很多很多的爱来浇灌,请不要让他的心变成干涸的荒漠。既然婚姻已经无可挽回,那么就应该考虑如何弥补孩子缺失的父母之爱,如何避免给孩子增添更加沉痛的负担。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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