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原谅的犯罪女生

通过肖利娜

被原谅的犯罪女生

  ◆引言

  花季少女,同窗读伴,本应是一群嘻嘻哈哈、谈天说地、挥洒青春的朋友。可是,小梅等七人却为了寻找所谓的“刺激”,将无知的手伸向了同窗姐妹,将伤害指向同学最隐私的部位。受害人小雪屈辱的不仅是猥亵,还有满腔的羞辱感。女性是否能构成猥亵罪的主体?她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她们的友谊和人生将如何继续?

  ◆案件回顾

  小梅,女,1995年8月7日出生,某卫生学校学生,家境良好,是班级和宿舍里的“大姐大”,提起她,同学们都让着几分。另有个女孩,她叫小雪,是小梅的同班同学,生性柔弱,家境贫寒,每个星期仅能从母亲那里得到20元的饭钱。就这20块钱,她还舍不得花,中午时常饿肚子。小梅不禁动了恻隐之心,每天中午为小雪买饭,而洗碗的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小雪的头上。后来,小雪不仅为小梅一个人洗碗,还要为小梅身边的铁姐妹洗碗。久而久之,同学之间的守望和帮助变了味道,大家都觉得小雪好欺负。

  或许是少年的好奇心使然,悲剧不知不觉地降临了。

  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小梅等七位好姐妹得知小雪要和男朋友约会的消息,瞬间心血来潮,寻思着来点刺激。于是便以教小雪如何和男朋友上床的名义,对小雪进行猥亵,小雪出于害怕被打,同时担心自己的男朋友知道自己受辱和自己分手,不得不就范。

  后来,小梅怀疑小雪在自己的姐妹之间挑拨是非,暗中离间她们的姐妹感情。一下子,所有的不快转移到小雪的头上。小梅和同宿舍同学变得空前团结起来,这一种团结的力量,凝结在拳头上,落在了小雪娇弱的身体上,致使小雪右肩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挫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被打后,小雪委屈的跑进老师的办公室要求退学。可是,眼见小梅在老师的办公室里,她退缩了。而她的退缩,被小梅误以为是向老师告状。回到宿舍,等待小雪的又是一顿拳打脚踢,小雪再也没有了忍下去的勇气。

  第二天,小雪的父母来到了学校,不久,民警也来到了学校。小梅和其他姐妹因涉嫌猥亵被警察带走了……

  ◆维权手记

  学校申请法律援助

  2011年12月14日,我接到小梅等人就读学校的电话,希望作为专业青少年法律援助机构的我们能够为小梅等同学提供帮助,挽救她们。而此时,小梅等三人已经因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其中五人因不满16周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究。我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当即决定为小梅等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协调了中心最精干的三位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

  努力争取取保候审

  工作的第一步是了解小梅等人的平时表现和学校的态度,以便为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依据。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第二天,我来到小梅就读的卫生学校,了解其在校期间的表现。据其班主任讲,小梅在校期间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一直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集体活动中积极为同学服务,学习也较认真,成绩中等,没有前科劣迹。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提出,希望对小梅等三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愿意接收小梅回校继续上学,与家长共同教育监管。

  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我认为仅靠“平时表现”难以说服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重要的是要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此后,我和小梅家长多次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联系,积极向其赔礼道歉,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最后,小梅等人的家长和小雪及其监护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共计赔偿小雪各项赔偿40万元。小雪和家长表示不再追究小梅等八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案件获得不起诉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小梅等三人获得了取保候审,但并不代表案件就此结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随着程序的深入,我们也了解到更多的案件事实。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梅等人的猥亵行为是否属于强制?而这一关键问题在目前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中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我们向检察院提出疑问,这也是日后案件获得最终不起诉的关键原因。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多次组织案件的讨论会,认真分析案情,走访相关当事人和学校,确定了办理思路:建议检察院对本案不予起诉。

  ◆处理结果

  2012年6月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学校表达感谢的同时,表示将对小梅等八人认真教育、感化。几名孩子的家长也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受害人小雪及家长对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也表示同意。

  ◆法律分析

  案件看似荒唐和让人愤怒,但我们之所以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建议不予起诉的办案思路,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是有原因的。

  第一,小梅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仅16周岁。作为一名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不知道法律的底线和犯罪的边界。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盲目性的特点。结合学校对其的评价,其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

  第二,小梅认罪悔过、积极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2012年1月13日,小梅等人家长与被害人小雪及其监护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八名嫌疑人家长共同赔偿小雪等40万元,小雪不再追究八名嫌疑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可以说小梅家长的积极赔偿行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弥补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是本案获得不起诉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获得不起诉处理的关键原因在于,犯罪情节轻微,猥亵行为强制性不明显。刑法关于侮辱、猥亵妇女罪的规定,前提要求是强制的,即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相威胁,不顾受害人的意愿和反抗。本案中,小梅等八人的讯问笔录交代一致,是在小雪同意没有反抗的情况实施的,尤其是事后小雪与小梅等人达成了和解,原谅了小梅等人。

  第四,小梅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小梅平时表现良好,据学校的证明,小梅在校期间是班里的文艺骨干,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历次文艺汇演和歌咏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师生好评。小梅此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系初犯、偶犯。

  第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一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对学生的返校复学问题往往是消极的,但在本案中,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承担小梅等学生的教育帮教工作,在本案的处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几名学生的父母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均表示要努力教育孩子,密切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监管,让她们不再做违法的事情,不致再次危害社会。

  第六,不起诉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规定: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综上,小梅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法有据。

  ◆结语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专章,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越来越体现恢复性司法的原则,但是少年司法也需要跨部门、多专业合作,才能真正起到教育、矫治、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本案中,尽管检察机关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对小梅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并不能就此放松对小梅等学生的教育和帮教。归根结底,事情的发生与父母的管教和学校的教育有分不开的关系。如果父母言传身教地向孩子阐述做人的道理,如果学校开设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相关课程,让未成年人知晓法律的底线和犯罪的边界,又何至于发生“我不知道禁止而为之”的悲剧?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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