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妈妈想说的话

通过肖利娜

一位律师妈妈想说的话

  文/杨艳
 
  近日铺天盖地的虐童新闻让人惊愕,网上的各种言论充满愤恨、心痛与无奈,面对这样残忍的行径,让我们对渐远的善良与人性的丧失感到悲哀。我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同样也是一位四岁小女孩的母亲,我有一个像向日葵一样每天给我带来阳光和快乐的小公主,我像天下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把最美好的一切都给予她,希望她远离一切危险与悲伤。我甚至不敢观看网上疯狂传播的韩国虐童视频,至今仍停留在悲剧发生的前一幕没有勇气继续观看下去。
 
  然而,11月1日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在网上暴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11月23日,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双语幼儿园再次爆出虐待幼儿事件,愈演愈烈。一而再再而三将罪恶之手伸向天真的孩子,无半点善良与怜爱之心,恶魔一般的人性令人震惊。
 
  在愤怒之余,我作为一位女律师,作为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委员会的一员,我开始沉思,我需要做些什么、说些什么,我怎么做?才能让这些花一样可爱的孩子尽可能远离那些恶魔之手!
 
  首先,我想先从孩子们的安全保护意识入手,让孩子们从内心知道哪些行为是危险的,并且应该预防危险的发生。
 
  希望能有机会能进入幼儿园、小学与这些孩子近距离接触,与他们用讲故事或者做角色游戏的方法,告诉他们并让他们记住 “五种警报”:1、视觉警报:如果有人看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看其他人的隐私部位,这就叫做“视觉警报”;2、言语警报:如果有人谈论隐私部位,这就叫做“言语警报”;3、触碰警报:如果有人触碰你的隐私部位,或者叫你触碰他们的隐私部位,这就叫做“触碰警报”;4、独处警报:坏人只有在你独自一人的时候才能伤害你,倘若与陌生人单独待在一起,这就是“独处警报”;5、约束警报:如果有人拥抱,背或者亲吻你,这就是“约束警报”;
 
  当然,在这五种警报以外,也有三种特殊情况:
 
  1.没有人被允许看隐私部位,谈论或是触碰隐私部位,但是“爸爸妈妈可以。”那也只能是在他们需要帮你清洗隐私部位或者你的隐私部位受了伤的时候。
 
  2.其他人只有在父母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比如保姆帮助洗澡,或者在妈妈的陪伴下去看医生。
 
  3.当孩子问及跟自己的姑妈拥抱,属不属于约束警报的时候,老师的建议真的是妙极了。家长可以与孩子一起制作一个“爱心圈”,只有在这个圈子里的人,才是可以拥抱和疼爱孩子的人。
 
  这五种警报教育孩子如何在坏人面前保护自己,三种特殊情况又让孩子能够分清疼爱和警报。对于孩子来说真的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
 
  我们要让孩子知道:因为有些人生病和脆弱的心理,他们喜欢伤害别人。可事实是,他们真的很害怕。如果你们不喜欢他们触碰你的方式,你们必须说不。说不永远不会太迟,即使已经有人对你做过不好的事,或者正在做不好的事,你们甚至现在就可以开始说不。你们必须要勇敢,并且告诉你们的爸爸妈妈,或者是你们熟悉的人。通过描述它,你们也可以帮助其他孩子远离那些坏人。
 
  其次,再从法律角度,来给幼儿园和小学的老师们上一堂普法课,来告诉他们猥亵儿童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及刑法规定;
 
  1、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猥亵儿童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如果儿童为幼女,实施猥亵行为的是男性,且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如果被害儿童为男性,无论实施猥亵行为的是男性还是女性,对幼男实施性交或者其他猥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造成儿童轻伤以上结果的,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列举两个典型的案例:
 
  1、肃宁县人民法院张某波猥亵儿童罪一案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春天至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波在张大人庄幼儿园及张大人庄小学附近的偏僻处对被害人张某辛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波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构成猥亵儿童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波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王某某、宋某某虐待被监护人罪一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均为铁西区某某幼儿园红一班教师,2015年11月起至案发前,被告人在教室及卫生间处,多次使用缝纫针等工具将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儿童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处扎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等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其中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三人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的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应予惩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第三,我认为我们再多的宣传和努力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和惩罚的力度远远不够,不能起到严厉的威慑作用。
 
  上述案例和红黄蓝幼儿园事件中,均存在老师给幼儿喂药和针扎的情节存在,而虽然孩子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多处扎伤,但是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均为表皮损伤,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轻微伤意味着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位母亲,我觉得这样的处罚太轻微,这些老师给孩子们造成的肉体伤害可以慢慢愈合,那么他们的心理伤害呢?也许会伴随孩子一生的阴影,这样的惩罚是否过于轻微?
 
  虐童已经是深恶痛绝的行为,更为可怕的和不能接受的是性侵儿童,作为除了父母以外孩子最亲近的、最信赖的老师人,将恶魔之手伸向孩子,给孩子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害,而我国刑罚对此类被告人的惩罚过于单一,应该增加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相关条款?有研究显示,性侵儿童的罪犯重复犯罪的几率相当大,这样的人犯过一次错,如果继续从事幼儿工作,难道不是放虎归山么?难道不会变本加厉么?想想都心惊胆战!
 
  我深感中国的法律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惩罚太轻!2005年4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全票通过的《杰西卡法案》规定:性侵十四岁以下儿童,最低刑期为二十五年,不得假释,不得担保,前科犯必须终生佩戴 GPS 监控装置,每六个月回警局报告一次,并且禁止接近学校六百米以内,一旦靠近学校等儿童多的地方就会发出警报。而在中国,我觉得对这些人性恶的惩罚真的太轻,太轻!对罪犯的惩罚和孩子所受到的肉体损伤、心灵的伤害来比微不足道!在此呼吁相关立法部门对此予以重视,希望法律能够严惩恶魔,制定最严厉的刑罚来警告罪恶之手,比我们做多少宣传都要有意义!
 
  最后,作为一位律师妈妈,我知道我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但是我仍然希望大家能够听到我的呼声,希望大家一起推进法律的完善,填补漏洞,促进对儿童的全面监护,保护我的孩子也保护您的孩子!
 
  (作者:杨艳,系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委员会委员、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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