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翼的女孩

通过肖利娜

折翼的女孩

  ◆引言

  每一个花季的女孩,都是挥着翅膀的天使。然而,像她的名字一样脆弱,小叶子的翅膀过早地在春天里折落。

  2009年3月的一天,连续工作十几小时的15岁少女小叶,被老板谭某带到位于通州张家湾的某洗涤公司车间继续干活。对于这样没日没夜的加班加点工作,小叶早已习以为常,为了每月仅600元的工资,家境贫寒的小叶没有多说什么。但噩梦降临,当她把洗好的床单送进熨平机进行高温烫平及碾压时,小叶的左臂不慎被卷入熨平机。从手到肘部,130度的高温,整整20分钟。当小叶在解放军304医院的病床上醒来,等待她的是却一管空空的衣袖。在花季里折翼是多么残酷的事,本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快乐成长的少女,为何要背井离乡打工为生?为何要承受高压工作不幸断臂?今后,仅有一只手臂的小叶,又该如何生活?

  ◆案件回顾

  2009年3月的一天,连续工作十几小时的15岁少女小叶,被老板谭某带到位于通州张家湾的某洗涤公司车间继续干活。当她把洗好的床单送进熨平机进行高温烫平及碾压时,小叶的左臂不慎被卷入熨平机。从手到肘部,130度的高温,整整20分钟……醒来后,小叶永远的失去了她的左臂。

  懂事女孩,背井离乡

  2009年2月,从甘肃来北京打工的李某接到外甥女小叶的电话,电话里年仅15岁的小叶说她现在在北京火车站,她希望来北京打工赚钱。

  李某赶紧把小叶接到自己在北京市门头沟的住处,并赶紧联系了小叶的父母,这才知道原来小叶是瞒着父母独自来北京的。小叶的父母知道后非常担心,劝说小叶赶紧回家,小叶却不愿意,她说家里太穷了,她想要在北京赚钱养家。

  小叶出生的地方是甘肃省礼县的一个小村庄,看着父母辛辛苦苦一整年却挣不了多少钱,小叶希望能到大城市去,这样可以多赚一点钱,让家人过上稍微好一点的生活。

  不懂法当童工,小叶苦忍耐

  小叶的小姨李某于是联系了自己的朋友降先生,之后降先生将小叶介绍到自己的朋友谭某在房山长阳镇良乡的工厂工作,主要工作是将宾馆、酒店送洗的床单被罩等清洗干净,月薪600元。谭某当时并未查看小叶的身份证,也未询问小叶的年龄。

  在该厂工作不久,小叶偷偷跑回了小姨的家中。之后小叶的小姨李某和降先生一起将小叶送回了工厂,在不久之后的探望时,小叶的小姨和降先生才知道,由于良乡厂要拆迁,小叶已经被安排到顺义的加工点工作了。

  在大城市打工的生活并不如小叶想象中那么好,虽然一个月600元钱的工资比老家的高,但几乎每天都需要加班,常常在机器前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最长的一次从前一天下午的六点干到了第二天中午十一点多,而且周末也不能休息。

  过度劳累,终酿惨剧

  2009年3月26日下午,已经连续工作两天的小叶被带到通州张家湾的某洗涤公司车间继续干活,由于已经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小叶的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一个不小心,小叶的左臂不慎被卷入熨平机,从手到肘部被挤压在高温130度左右的滚筒间达20分钟之久。之后小叶被送至解放军304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当晚医院对小叶进行了截肢手术,小叶从此丧失了整个左臂。

  经过16天的住院治疗,小叶出院了。为了保障以后的生活,小叶必须安装假肢,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肌电信号会越来越差,安装假肢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小叶必须尽快安装假肢。然而安装假肢的费用很高,小叶的父母都是农民,家庭贫困,小姨为照料受伤后的小叶,已经辞去了单位的工作,全靠以前的积蓄艰难度日,而单位在支付了小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之后,不愿意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之后,小叶的父母和小叶小姨与谭某进行了一次关于赔偿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的谈判,谭某表示愿意支付15万元的赔偿费用,但不愿意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因此双方的这次谈判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维权手记

  小叶的小姨找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希望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我在了解事情的经过之后,首先告知小叶及其家人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风险,并指导其先做好证据的调取和保存工作,如去医院调取病例、收集工友、介绍人等关于单位使用童工和发生事故的事实情况证言。

  6月26日,我决定先帮小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将材料递交通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即工伤保险科时,保险科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和单位协商,最好能由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否则个人申请后不予受理,因此我们决定先联系单位争取调解。

  6年30日,我与小叶的小姨及降先生一起到通州张家湾的洗涤公司车间,见到其法定代理人袁某。袁某告知该事故虽然发生在自己的车间,但车间是借给谭某干活用的,小叶属于谭某的员工,自己并不认识这个孩子。我在查找小叶曾经工作过的洗涤公司之后发现,谭某并没有注册过该公司,而且其名下并不存在任何注册单位,因此暂时无法争取该单位给小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小叶的小姨和她的父母都希望能早日为小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考虑到调解需要依据,因此我们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期进入鉴定程序。

  虽然谭某表示愿意支付安装假肢费用和少量生活费,但不愿承担安装假肢之后的因安装假肢需要支付的费用,同时谭某提出希望当事人撤诉的请求,但考虑到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而我们也没有拿到赔偿,所以我认为不宜撤诉。

  根据鉴定结论,小叶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当事人希望能申请先予执行。我初步计算了赔偿额,得出的结论是:按照童工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如果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市标准计算,二者相差约10万,如果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相差约30万,这个结果还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可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防止谭某转移财产,使得最后的判决难以执行,我希望能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依照当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要求提供担保,而小叶来自贫困地区的贫困家庭,根本无力提供担保。

  开庭时,谭某的律师突然拿出一份某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谭某为其公司副总经理,我们当即追加该保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审判决该保洁有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谭某无责。

  但是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小叶一直以来只知道自己的老板是谭某,根本不知道谭某还是什么单位的副总经理,同时通州洗涤公司的袁某也一直认定场地和设备是借给谭某的,根本不知道该保洁公司的存在,因此我认为,该保洁有限公司是谭某为逃脱责任而临时借用的空壳公司,此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在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真正的责任人谭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期间,因小叶急需安装假肢而谭某又一直拒绝赔偿,于是我为小叶申请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设立的“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资助,小叶由此得到了3万元的资助款,完成了假肢安装。但由于假肢需要每几年更换一次,同时在使用假肢期间还有其他的费用支出,这对于小叶那一贫如洗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而谭某却一直不肯支付赔偿费用,这样的对于小叶和小叶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小叶的维权之路依旧漫长无期。

  ◆处理结果

  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几轮谈判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年内支付小叶40万元,之前负担的医药费不计在内。2010年6月18日,双方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谭某当庭支付了1.5万元,并表示以后两年内会分批支付。

  ◆办案难点

  (一)对个人使用童工工伤问题,诉讼和劳动仲裁都难以进入程序

  在本案中,不管是当事人小叶还是中间人降先生,一直以来都认为小叶的老板是谭某,根本不知道谭某还有什么单位,而提供场地和设备的某洗涤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也一直认定场地和设备是出借给谭某的,根本不知道保洁公司的存在。对于这种个人非法使用童工,不管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很难进入程序,两条路都存在着不同阻碍。

  第一、没有用人单位,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童工伤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那么在小叶只知道“谭叔叔”是她的老板,而谭某名下又没有任何注册单位的情况下,又如何去找到“用人单位”去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呢?

  第二、以童工工伤起诉,法院不受理。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立案问题时,只能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员损害赔偿立案,这样就会涉及到赔偿标准的问题。如果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员损害赔偿立案,就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审理案件,这会使得童工得到的赔偿减少,而这样的结果对于遭受到严重的身体损害的童工来说,无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二)对于个人使用童工问题,当时的实体法律规定存在空白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童工。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其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都是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但是我国法律只对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查处措施,对个人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没有同等的规定。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的查处对象都是各类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形。

  (三)个人使用童工,挂靠一家空壳公司来逃避承担责任的欺诈行为得不到查处

  在开庭时,谭某的律师突然拿出一份某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谭某为其公司副总经理。经查证,该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只有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全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出现,而据当事人通过朋友打听,全某目前正为谭某开车。

  很明显,该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谭某为了逃脱责任而临时借用的空壳公司,其目的在于将责任推给一家没有执行力的公司,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瞒法官的行为,是绝不能纵容的。

  (四)伤残赔偿金获赔之后,如何保证切实用于其一生

  小叶当时只是个15岁的小女孩,我们不禁产生疑惑:不论是小叶、小叶的父母还是小姨,都无法保障这笔钱能够用于小叶一生安装假肢。我们无法排除各种挪用的可能性。

  ◆法律建议

  小叶的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在个人使用童工问题上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破解启动司法程序的难题,增强司法对个人使用童工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并试图设立一个巨额赔偿费用的保管机制。

  第一,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明确童工伤亡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不论是单位使用童工还是个人使用童工,都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规定既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这类案件适用非法用工相关赔偿标准。

  第二,设立对未成年受害者获得的巨额赔偿的管理机制。以本案为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信托制度,也没有专门机构可以托管这笔基金。从我国实际出发,设想可能做出的努力是:1、由法院设立专户保管这笔钱,按照安装方案定期发给小叶安装假肢;2、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这笔资金,并按照判决、调解方案按期发放给小叶用作假肢的安装费用。

  ◆结语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我们在松了一口气的同时更多的是对小叶的怜惜。小叶不过才十几岁,她的人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条断臂会给她的人生带来怎样的艰难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能尽我们所能帮助她,叮嘱她可以去办理残疾人证,之后可以到残疾人就业就康复中心参加一些训练和培训好好学一门技能,争取今后能自食其力。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在为小叶未来担忧的同时,也在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试图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不管是用工单位或是个人在聘用员工的时候能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雇佣童工的行为,同时也希望一旦出现问题,他们能担负起一个企业或是雇佣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推卸和躲避,因为他们手中捧着的,是“小叶们”的整个世界。

  ◆后记

  在小叶案件调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9号令,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在新办法实施后,不仅使得小叶们受到伤害后有法可依,更加提高了其赔偿水平,这是法治的重大进步。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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