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处理原则既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规定和具体的制度,也没有将女童和妇女区分开来的规定和具体的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通常是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一起处理,这种缺乏儿童视角的做法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得不到针对性的法律政策的规范以及其他措施的救济,比如,针对越来越多发生的已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受到父亲、继父、养父的性侵害现象、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在管教过程中的轻微打骂行为、针对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父母懈怠履行监护职责不给医治的忽视或疏忽照顾现象,并没有能够区别于成年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处理措施。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对象是特别弱势的一个群体,这种脆弱性要求我们在考虑制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中要秉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非歧视、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出发。因此,基本原则不仅从人权理念和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还应纳入儿童视角,这不仅是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立法所必须坚持的信念,也是这部法律期望达到的目标。建议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中基本原则的条款中规定: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