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_家庭暴力专题

   为预防和迅速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案件,建议在法律上增加强制报告的规定,这应当是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一项主要制度,有利于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和及时发现、干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是相关部门迅速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1、规定强制报告的人员范围,应当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事实抚养人、看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学校、幼儿园等其他及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其他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具有未成年人工作职能的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些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学校的教师、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警察等与儿童生活经常接触的人员。

  2、规定报告的时间,上述人员在发现或有理由怀疑未成年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各级家庭暴力专门机构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3、规定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以鼓励义务报告人员积极主动报告:义务报告人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没有进行报告的,由家庭暴力专门机构或公安机关进行警告,导致未成年人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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