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_家庭暴力专题

   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中,不仅需要基层组织的民间干预、有些案件还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但目前我国不论是行政还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都是不够的。建议规定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分级干预措施,相关机构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告后,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然后采取分级处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有效干预。分级干预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进行教育、制止和调解的社区干预。

  基层社区应当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报告机制,对未成年监护人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轻微暴力行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及时介入,进行教育、制止和调解,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和严重后果。

  (2)由基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行政干预。

  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民政部门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案件以及基层群众组织调解不成或教育失败的案件及时介入,进行行政干预,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医疗检查、伤情鉴定、临时保护紧急救助,对施暴的监护人进行训诫、拘留、行为矫正等行政干预。

  (3)对严重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司法干预

  对于已经构成严重违法或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如监护人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杀害未成年人等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司法干预。公安部门可以和民政部门协调配合将未成年被害人带离危险家庭进行临时安置,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法院在家庭暴力专门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申请下,可以一定期限内禁止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探望权也就是中止其监护资格的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裁定或者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裁定。对于构成犯罪的,考虑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受限,建议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犯罪规定为公诉程序,追究施暴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司法干预和行政干预应当有效配合,在考虑对施暴人中止、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又没有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安置。

  (4)对监护困难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

  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进行社会干预主要是指建立对家庭监护的社会福利支持制度。未成年人福利制度的建立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力建设的最根本的问题。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同时还要强调减少其家庭的监护困难,通过对家庭监护给予福利支持的方法,来消除家庭暴力的引发性因素,如贫困、经济突然失衡、监护条件缺失、监护人缺少教育、家庭教育能力差、性别歧视等等。家庭监护的社会福利干预不仅能够使原本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得到合理的救助,也可以增加其家庭的监护功能,从而降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建议规定建立对家庭监护的社会福利支持制度,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和学校等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福利与救助机构共同构成家庭监护的支持资源体系,参与对家庭监护提供必要支持,如对因为贫困、家庭经济失衡等原因抚养未成年人有困难的家庭给与物质帮助与临时救助,对缺少教育和家庭教育能力差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指导,对暂时失去父母监护、监护条件缺失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安置帮助,对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在医疗、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提供专项帮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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