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屡禁不绝 专家:对责任人处理尚未穷尽法律手段

  中国网10月31日讯(记者 傅阳) “从不断发生的案例来看,大家建议要完善立法,这确实是必须的也是急切的。”10月31日,针对从山西到温岭、从扇嘴巴到揪耳朵不断发生的虐童事件,中华全国律师学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虐童事件对于责任人的处理,尚“没有穷尽目前法律所确认的措施和手段。”

  “案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类似儿童受到暴力的案件。”张雪梅所在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长期跟踪、关注、研究儿童遭遇家庭暴力问题。“仅就媒体关注到的报道统计,2008年以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就有429件,教师暴力案件自2012年1月以来就达到50件之多。”

  在张雪梅看来,从平时注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举报平台,对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严格执法这三条途径可以尝试从源头根本解决儿童受虐事件的出现。

  “虐童事件之所以能浮出水面是因为孩子受到的暴力后果特别严重,家长反应特别强烈,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如果在孩子受到暴力后能及时发现,这些事件可能不会进一步严重,就不是有那么多孩子继续遭受暴力。”在张雪梅看来,儿童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向家长或监护人反应问题说明情况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是家长和儿童监护人应该有意识培养儿童所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

  发生并发现儿童受虐后,“儿童被施暴需要义务报告制度的设定,需要教师、医护人员、社区人员等与儿童或儿童工作有密接接触的责任人主动的、及时的去报告,以形成制度。”张雪梅认为,“要告诉社会大众,及时、勇敢的拿起你的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你身边正在发生的对儿童施暴的行为。”

  对于温岭、四川虐童案发生后,网友有疑问,为什么警方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张雪梅认为,温岭、四川等地发生的虐童案,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已经超出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范畴,要依据刑法来处理,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基本符合。“虐童的幼儿教师主观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动机,客观上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行为实施地为教室数属公众场合,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还有使班里其他儿童受到影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教学秩序也是一种社会管理秩序。只是殴打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的学生不太符合该罪的特征,寻衅滋事罪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

  从媒体已曝光和已处理的儿童受虐的事件看,作为施虐者的老师所受到的惩处和责罚远没有达到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和影响。“从不断发生的案例来看,并没有穷尽目前法律所确认的措施和手段。我不反对案件发生后大家建议要完善立法,这确实是必须的。”张雪梅说。

  依据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儿童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对此,张雪梅表示,“首先是在现有法律中找到依据严格执行,不能等发展成严重后果后再说没有罪名处置。第二就是针对儿童暴力现象,确实要完善立法,一是完善目前已有的罪名,如虐待罪,将自诉改为公诉案件,修改虐待罪的犯罪标准,使情节严重更加细化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增设针对儿童暴力罪或虐待儿童罪,将发生在学校、医疗机构等其他领域针对儿童的暴力纳入进来。”

  张雪梅最后告诉记者,幼儿教师对人的成长有关键性意义,“教师对生命尊重和敬畏可以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http://news.china.com.cn/txt/2012-11/01/content_269729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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