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童饿死事件拷问中国儿童保护机制

悲剧发生的503室,大门已经紧闭多日,有市民在门上挂了玩偶和菊花,以示哀悼。

事件回顾
    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某(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壹个在门边,壹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今年2月份,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吸毒被抓,今年8月底就可以出狱了。而目前乐某也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雪梅律师:
    有必要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其目的之一是,对家庭监护给予帮助和支持,增强家庭的监护功能;第二是对家庭不能提供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护措施,为及时的行政干预和有效的司法干预提供制度配合和保障。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应当包括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对家庭监护的监督、临时监护和国家监护。
    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相关法规应当确立一个明确的负责主体,或者确立几个部门之间的先后顺序来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建议由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采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其进行长期安置。
    此外,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也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发生进一步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范围应当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实抚养人、看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邻居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人,能够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发现。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来源:2013年06月28日中国青年报:《南京幼女饿死事件折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困境》
链接:http://zqb.cyol.com/html/2013-06/28/nw.D110000zgqnb_20130628_2-02.htm

 
    经过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有能力又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民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这是我们目前能够找到法律依据的制度。我们国家监护和临时监护制度还不完善,这就会造成司法实践当中的难题。第一是亲属朋友和有关单位没有意识去提起这个诉讼,即便有意识的村委会、居委会提起诉讼之后,在法院阶段,没有人愿意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所以这种案子就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来源:2013-06-22中国广播网:《南京2名女童疑饿死家中 父亲服刑母亲吸毒曾失踪》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起来比较困难。首先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及时发现高危家庭并采取干预措施、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其次,即使启动了司法程序,什么样的监护机构可以临时抚养、监护孩子,也是一个迫切的问题。如果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应该由谁来担任新的监护人?如果无人担任监护人的,又该怎么办?这都是难题。
    这起事件在案发前不完全是法律问题,而是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儿童综合保护问题。应该建立综合的儿童保护体系,由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承担职责。在制度层面也要有相应配套的制度,比如临时监护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对于家长还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应该有专门人员对家庭提供服务,给予其监护支持、家庭教育指导等帮助。
来源:2013-07-03北京晚报:《南京幼童饿死家中:论法律空白、职能缺失之过》
链接: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38389.html
 
    我国现在针对儿童的福利救助机构,一个是儿童福利院,这在很多地区不是独立的,是和福利院、敬老院在一起的。另外一个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站,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建立的,但是在全国没有普遍建立起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站属于临时救助机构,主要是针对流浪人员,比如说虐待、遗弃、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问题,能不能救助在实践当中是协商的,当儿童在家庭当中遭遇纠纷时,没有强制带离家庭的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核心问题是临时监护、临时安置,没有一个临时的安置场所安置这些孩子,导致有些人想起诉没办法去起诉,比如居委会,他们曾经应该考虑过起诉,但是起诉以后怎么办,有的父母巴不得你把监护权拿走。在国外撤销监护人诉讼是国家主动干预的,是政府的责任,不仅是一个提起诉讼,不能只转给法院。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以后孩子的安置是一套程序,只有政府部门有这样的资源、能力去做这个工作。因此,建议将来修法时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应当有政府部门来提起,当然也要给其他的亲属和一些有关部门留一个机会,如果政府部门不能提起诉讼,其他人员和单位也可以提起,法定职责还是应当建立在政府部门的基础之上。
    国外儿童保护立法的特点和实践操作的经验:
    首先有独立的立法体系,比如澳大利亚有《儿童、青少年以及家庭法案》,跟儿童保护的一些综合内容都在这个法案当中。
    第二,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儿童保护,以保证法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三,具有发达的社工体系。在儿童受到忽视,或者遭受暴力时,社工会第一时间出现,并且提供一些干预。
    第四,社会组织的作用非常明显。政府应让社会组织参与提供一些综合性的服务。
    第五,儿童视角始终贯穿于制度设计和案件程序。社区有一个早期的发现系统,由社会组织来筛选高风险的家庭,将这些家庭作为宣传和预防的重点对象;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跟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对儿童受虐待或忽视有强制报告义务,如果知情不报要承担一些法律上的责任。
    在接到报告后,处理措施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社工干预。案件非常轻微,通过对父母的指导能够改善父母行为的,就让孩子仍然留在家中;第二种是紧急带离。非常严重的虐待,或者是经常将孩子独留在家中,或者是有条件提供医疗、健康、安全的,但不提供,使孩子存在危险的,由社工把孩子从家庭带走,同时法院介入。第三种,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警察就会介入,公诉人会提起刑责控辩,通过国家监护程序进入到寄养、收养的长久安置的程序当中。
来源:2013.7.5人民网-社会频道:《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 认为悲剧可以避免》
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705/c1008-22092596.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