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出炉

通过肖利娜

发布!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出炉

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至关重要,父母离婚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家事案件尤其是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权益容易被忽视,这不仅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导致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单纯以保障孩子权益为由不让感情确已破裂的父母离婚并不是好的解决方法,当前应当尽快关注的是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父母离婚“风波”对孩子权益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为了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并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组建专门课题组,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等平台,统计分析了2020年至2022年三年内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二审案件1382,以此为样本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个总报告和五个分报告,共计约8万字


这些报告分析了很多案例,统计了法院准予离婚比例、婚姻存续时间、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抚养关系确立、抚养费数额、探望权纠纷和未成年人财产保障等基本数据和信息;围绕是否准予离婚、确立抚养关系和抚养费数额、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等方面,梳理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了在离婚案件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建议。


2024年1月12日上午,《2020-2022年度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及相关分报告正式对外发布,来自央广、中国妇女报、法治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日报社、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新闻记者参加了发布。会上,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了研究报告的背景和主要考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概述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并与媒体记者进行了交流。


佟丽华介绍开展专题研究的思考和主要建议:


最大限度减少父母情感冲突以及离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当前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面临着很多复杂的形势。总的趋势,结婚的人数越来越少,2013年是中国结婚人数最多的一年,达到将近1347万对,而后每年结婚人数逐年下降,到2022年每年结婚人数只有683.5万对。而每年离婚人数曾经呈鲜逐渐增高的趋势,到2019年达到最高,当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70.1万对。在疫情三年离婚人数不断下降,2022年离婚只有287.9万对。


很长时间内,在民政登记离婚人数大幅增加情况下,在法院通过判决、调解离婚的案件数变化并不很大,一直保持在每年60万对左右。离婚人数最多的2019年,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案件有65.3万对,占所有离婚对数的将近14%。但2022年法院判决、调解离婚达到创纪录的77.9万对,占到所有离婚对数的27%,所占比例超过2019年将近一倍。


所以要看到的一个问题是:结婚的人数在减少,如何保持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父母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如何让孩子获得父母的有效监护,将不仅对未成年人保护有最大意义,也对中国未来的家庭结构以及家庭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审判工作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破碎的婚姻离还是不离?如何减轻父母感情冲突给孩子们带来的伤害?在大量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都看到了父母情感冲突甚至离婚的家庭背景。观察很多案件,父母离婚固然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但在父母情感冲突处理过程中,离婚过程中以及离婚以后,父母很多不当行为、孩子权益受到忽视、相关制度对孩子权益保障不到位会对孩子成长带来更大影响。


所以,不是简单地要求感情确已破裂的父母不要离婚,而是如何及时解决父母情感冲突中的问题症结,如何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权益,才是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我们的研究报告揭示了当前父母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面临的一些困境:


一是司法机关对判决离婚持谨慎态度是对的,但在很多案件中,对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机械,有的多次判决不离婚,但往往没有细致审查离婚案件背后的原因,没有针对离婚主要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措施,导致父母的矛盾并未解决,孩子依然生活在父母情感冲突激烈的家庭。这种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持续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确立或者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支付、探望权的行使,更多还是成年人视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这直接导致在涉少父母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办理涉少父母离婚案件的理念以及制度严重滞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少离婚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与1993年司法解释基本相同,而93年司法解释依据的是1980年的《婚姻法》。40多年过去,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认识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很多新的法律,新的法律所确立的很多新的理念以及制度并未有效反映到涉少家事案件审判中。


涉少父母离婚案件涉及人的情感,容易引发长期的社会矛盾甚至恶性案件,但缺乏专业的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的有效介入,以致缺乏专业的调解、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家庭教育、社会帮扶等配套工作。


所以我们建议,目前少年审判改革需要尽快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尽快将涉少家事审判作为少年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正好是中国少年法庭建设40周年。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开启了我国少年审判事业从无到有的进程。在近40年时间里,中国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个很长时期内,中国少年法庭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庭,主要审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近些年来,开始大力关注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犯罪案件。


2023年6月1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公开宣布在最高法院启动三审合一的少年审判制度改革,在重视传统涉少刑事案件基础上,重视涉少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这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2023年下半年,河北高院已经推动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也要求确定专门法官来审理涉少案件。专门建制的少年法庭才能培养专业的少年审判法官,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推进涉少父母离婚以及其他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所以,建议国家尽快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办案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结合相关最新立法,出台审理涉少家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尽快推进涉少家事案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为夯实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奠定制度基础。


每个孩子的成长都涉及到家庭。父母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和保护是未成年人实现各种权利的基础,是保障孩子不受伤害、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基础。


所以,不论父母感情如何、是否离婚,从司法制度上及时化解父母情感冲突、适当隔离父母情感冲突与抚养教育孩子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父母情感冲突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从而在父母情感冲突中有效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新时代家庭建设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


相信随着少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将对化解父母情感冲突、促进家庭和谐、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020-2022年度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及相关分报告内容较为丰富,篇幅较长,现将报告内容简述如下,以飨读者。



01

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



报告统计的1382个案例样本涵盖了除港澳台地区以及西藏自治区的30个省级行政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在这1382个案件中,最多的两类是离婚纠纷案件和抚养费纠纷案件,两类案件共1036件,约占所有案件样本的四分之三。其中,离婚纠纷案由的有610件,变更抚养关系案由的有158件,抚养费纠纷案由的有426件,探望权纠纷案由的有188件,占比分别为44.1%、11.4%、30.8%、13.6%。在上述案件中,发现以下现象:


1. 样本中约有56.8%的离婚案件含有未成年子女问题


课题组发现,即便离婚案件相关信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有多少离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尚无全国性统计数据。课题组以“离婚纠纷”为案由检索了裁判文书网、元典数据库等平台公开的离婚纠纷案件,增加设定了“二审案件”“判决书”“结案年度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条件,并剔除掉仅显示案号但无具体判决内容的案件,共识别出2020年至2022年度共计1074个离婚纠纷二审案件。


据此统计,在2020年至2022年度公开的离婚案件样本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占比为56.8%(=610/1074),这与一些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较为一致。


2.样本中共涉 1649 名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略多


在1382个案例样本中,共有12个案件没有显示出未成年子女的人数。就已知的1370个案件中,共涉及1649名未成年人。其中,独生子女家庭1118个,二孩家庭 224 个,三孩家庭 27个,四孩家庭 1个。独生子女家庭占了大多数,占比为81.6%(=1118/1370)。


样本显示,男性未成年人占比为47.9%,女性未成年人占比为52.1%,案涉女性未成年人略高于男性。


3.涉案未成年子女的平均年龄约为8.0周岁


统计发现,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探望权纠纷这四类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8.0岁。


其中,在518件判决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能够明确年龄的未成年人数为267人,平均年龄为7.8岁,略低于样本中的整体平均年龄。


4.离婚纠纷的样本中,父母的平均年龄分别约为37岁、35岁


统计发现,父亲的平均年龄为37.3岁,母亲的平均年龄35.0岁。在样本已知的父母年龄中,父亲最大年龄为54周岁、母亲为51周岁,该案中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父亲的最小年龄为27周岁、母亲为24周岁,该案中女方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重伤,婚生子年龄不详,平时随父亲及其祖父母生活,后判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5.样本所涉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存续时间约近9年


统计发现,有未成年子女的平均婚姻存续时间为8.8年,最长的持续时间为29年,最短的为不足1年。


6.样本所涉离婚案件的起诉主体超六成是女性


样本显示,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占比超过六成,是男性的1.76倍。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女性的自主意识越来越强,对自身价值和情感需求有了更多关注。


7.样本所涉起诉两次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占比约为三分之一


从样本来看,到人民法院起诉一次就被判决离婚,占已知离婚次数案件的53.5%,剩下46.5%的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是起诉两次、三次、四次以及多次。其中,起诉两次而被判决离婚的案件为150件,占比为31.8%,约占三分之一。


8.样本所涉案件平均诉讼时长约为2年零2个月


统计样本发现,自第一次起诉到二审判决生效的平均用时约为2年零2个月。在这平均两年多的纠葛中,双方之间的指责、谩骂、冷漠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抢、互相推诿等均给未成年人带来很大的身心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9.样本中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约七成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父母都愿意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主张未成年子女随己方共同生活的占比为97.8%。但是,案例样本中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情形占比达67.1%,父亲一方占32.6%,前者基本上是后者的2倍。


在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约60.4%的案件判决由父母一方同时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


10.样本中约有44.3%的变更抚养关系诉求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案例样本中,共有158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其中有70个案件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即法院最终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占比达到44.3%。


11.样本中追索拖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近四分之一


从样本数据来看,在426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308个案件是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其中,单独向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的情形最多,共100件,占整个抚养费纠纷的比例为23.5%,近四分之一。


12.样本中平均每月抚养费数额约为1620.8元


样本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的平均抚养费约为1620.8元/月。其中,给付最多的为10万元/月,该抚养费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数额;给付最少的是1800元/年(即每月150元),主要原因是女方再婚后的经济条件较差且其正在怀孕。


样本中抚养费区间以每月已满500元不满1000元为主,抚养费不满1000元/月的占所有已知案件的57.7%,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整体偏低。


13.样本所涉案件每月探望未成年子女1-4次最为常见


从样本数据来看,就探望时间、地点、频率、方式等产生争议是探望权纠纷的常见类型。其中,每月1-4次探望是最为常见的频次,占所有探望权纠纷的81.9%;明确约定或者判决可以将孩子接走探望的占比约60.1%。


在探望权纠纷样本中,共有54个案件明确提及对孩子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的探望,占比达28.7%。如果存在距离较远等情况,人民法院也会判决不直接抚养一方通过视频探望未成年子女。


14.样本中仅有3.3%的父母在分割财产时为未成年子女单独预留财产


在案例样本中,仅有17对父母在分割财产时为未成年子女单独预留了财产,占整个判决离婚案件样本总量的3.3%,比例非常低。


在这17个案例中,房屋是主要大额财产,共有11个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房屋利益,5件涉及到公司、公积金、股票、征收款等财产,剩下1件则既包括房屋也包括商铺、股权等财产。



0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分析上述相关案件数据的基础上,报告认为当前在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是因为缺乏较为明确的上位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难以遵循统一标准,不同审判法官在相似案件中可能作出不同判决;有些是因为现有规定并未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是从成年父母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些则是因为审判法官缺乏未成年人保护视角,在审判中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主要表现在:


1.简单考虑维持未成年人的家庭完整,但未分析父母离婚的背后原因


一是在立法层面,当前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较为简单,与现实情况存在脱节现象。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离婚事由。但是,样本中真正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与他人发生暧昧关系等而判决离婚的比例并不高,总计仅有24件;因家庭暴力而判决双方离婚的案件仅有13件,占所有离婚案件的比例仅为2.5%;样本中没有1件因为赌博、酗酒或者吸毒等恶习而判决离婚的案件。


基于研究样本,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同意离婚以及客观上是否满足分居年限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最常见原因,这两类案件占样本所涉全部判决离婚案件的86.9%,其他判决离婚的依据情形包括双方家庭关系不和、出现家庭矛盾等。


二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家庭暴力、出轨他人等情形,人民法院存在未进行深入调查亦不进行回应的问题。比如:女方主张男方有经常酗酒赌博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人民法院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认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未满二年,判决不予离婚。在这个案件中,女方提到了曾两次报警,但遗憾的是,裁判文书中并没有显示人民法院是否调取了相关报警记录,是否查明了相关事实,以及是否开展了法庭教育等。那么,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后,男方会不会有所改变、双方的感情有没有可能修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环境是不是变得更好……这些都尚未可知。


三是没有深入调查婚姻当事人启动离婚程序背后的原因,也没有积极推动背后矛盾的解决。启动离婚程序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次矛盾,有的可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的是存在其他利益、感情纠葛,有的则是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等。如果没有查明背后的原因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解决,那么简单、草率地判决准予离婚或者驳回离婚诉求,都可能无法使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2.草率判决离婚,而并未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应将能否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考量标准。但是,有的法院会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未到庭,双方无法就抚养未成年子女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人民法院并不能在全面听取相关意见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这种确认抚养关系的方式过于草率。


在案例样本中,如果一方不到庭,也有一些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即使不判决双方离婚,很多法院也并没有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父母双方的感情可能仍然难以修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3.确立或者变更抚养关系时,很多案件仍然以成年人视角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从44-48条、55-57条共用八个条款就抚养关系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前五条是确定直接抚养关系,后三条是变更抚养关系。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论是从基本理念、还是从具体内容层面,都有不足之处。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司法解释,即第46条与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几乎相同,而1993年的司法解释是依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仍然主要从成年人视角来进行考量,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是否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的长短等。


上述内容显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没有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很多法院在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裁判时,则会忽略甚至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比如:在一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征求两个孩子意见的基础上,判决两名未成年子女全都由父亲抚养。但是,二审法院以“女方已做绝育手术”为由予以改判,判决女孩由女方抚养,男孩由男方抚养。虽然二审法院改判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见。


4.确立或者变更抚养关系时,并未有效听取未成年人的真实意见


在确认和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征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必经环节。但是,从样本来看,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询问、征求或者考虑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占比仅为51.9%。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了未成年人书写的“意愿书”,双方进行了质证,但是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并没有提到是否采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


在有些案件中,有的父母一方以纵容孩子玩游戏、不上学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来“诱惑”未成年人或者逼迫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其一起生活。这个时候,人民法院不能只是简单询问就以尊重孩子意见为由作出草率判决,而是要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进行综合考量。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出具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拟证明其对姐弟二人很好。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证言系二人受父亲逼迫所写,而其中一人明确表示想随母亲一起生活。最后,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改判。


5.抚养费范围过窄,没有考虑除生活、教育、医疗以外的费用


涉及抚养费,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具体费用,并用“等费用”作兜底性表述。但从案例样本来看,抚养费的范围主要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般无其他费用。


生活费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在衣食行方面的开销,均属日常生活支出,这部分费用应予保障。而教育费、医疗费需要不要另行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很多案例中,人民法院仅支持基本的教育费用,或者认为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医疗费用,无需再另行支付。此外,课外培训、兴趣班、保姆照顾等本身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如果仅仅因为父母离婚就停止了未成年子女的这部分费用,也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6.抚养费数额普遍较低,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


如果仅是从抚养孩子的费用来看,不直接抚养一方平均每月支付1620.8元的抚养费似乎并不低,加之一些父母的收入可能较低,每月拿出1600多元的抚养费已属不易。


但是,抚养费仅是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基本费用,直接抚养一方不但要支付日常费用,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照顾未成年子女,有的还因为无法外出工作而降低了收入,其付出要远远多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从这一角度来看,要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支付较高数额的抚养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7.过于关注父母的收入水平,且计算抚养费的基数不统一


从案例样本来看,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忽略了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两个因素,而更多从成年人的视角来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很多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主要是依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依据其收入的20%-30%计算。


二是一些资产性收益并未被计算到父母“总收入”的基数中。从样本案例来看,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显示的“月总收入”往往是不直接抚养方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较少考虑到房租、股票、股权、拆迁等其他资产性收入。


三是对具体收入的认定标准不一。在出现无法查明不直接抚养方的具体收入等情况时,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计算抚养费数额时会引用不同的计算基数。比如,有的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有的依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抚养费数额,具体又分为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种情况;有的依据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还有的依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但有的是依据消费性支出计算,有的是依据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计算等等。


8.忽略了未成年人对探望的情感需求以及相关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享有探望权,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父母进行探望?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既是父母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因此,判决支持未成年子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子女要求探望在道德上、情理上应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不应强制。另有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基于上述理由,一些法院会判决驳回未成年子女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


本报告赞同第一种观点,一方面,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职责的方式之一,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其要求探望的诉请应当获得支持。当然,如果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没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配合探望的义务。


9.认定“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或者申请中止探望。从案例样本来看,当前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认定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往往采取比较严格的认定标准,很多显而易见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素都未被考虑。


以探望权纠纷为例,样本中申请中止另一方探望的共有17件,比如主张另一方存在暴力行为、有抽烟打牌等恶习、患病、孩子不愿意接受探望、不具备独立照看孩子的能力等,但是这些主张均因所提交的证据或所罗列的事由不足以证明探望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10.离婚案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问题考虑不足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如果父母在分割财产时没有为其预留财产,那么未成年子女通常很难获得财产,甚至有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会受到父母的侵犯。比如,有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本身享有拆迁利益或者房屋份额等,但是父母在分割财产时,将本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侵占了孩子的权益。此时就特别需要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避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受到侵犯。


父母离异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心理等产生一定影响,定期定额支付抚养费一般无法完全涵盖未成年子女的所有花费,如果条件允许,还是建议父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为未成年子女专门留出一部分费用以更好保障其未来教育、生活等,尽可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准不降低。



03

在婚姻家庭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



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是重要的主体之一,但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常常被忽视。归根结底这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欠缺。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在法律政策规制、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社会支持系统搭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1.在观念上充分认识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意义


传统上,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中一直都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近些年来,也越来越重视未成年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实际上,这些案(事)件的背后很多都存在家庭因素。可以说,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义重大,需要引起重视。


单纯指责离异家庭没有实际意义,更应该关注在父母离婚前后及离婚过程中是否真正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令人痛心的是,很多父母的不当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比如为了争夺抚养权、为了得到更多财产、为了抚养费和探望权、为了感情上的泄愤等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当中种种丑恶的一面给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或因过度执着于离婚纠纷而长期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这恰恰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这就需要夫妻双方学会反省自己的不足,人民法院、婚姻登记部门等也应从尽可能修复夫妻关系、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家庭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当前婚姻中的问题并积极推动问题解决。如果确无和好可能,父母双方可以离婚,但应当妥善处理孩子的问题。


2.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从体制上全面推进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的更好解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都规定了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结合当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三审合一”的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办案组,着力打造一支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热情、有爱心、有专业素养并懂得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优秀法官队伍。


在具体工作中,要从法律上的相对独立实现法院内部管理上的真正独立。因为只有独立的管理才能真正形成统一的少年司法指导思想、才能及时根据国家最新法律制定司法解释、才能对下级或者基层少年法庭工作形成有效指导,才能更好地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


3.研究出台专门的司法政策文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上认为家庭中以父母为主宰、未成年子女为附属的观念已经彻底改变,最新制定的《民法典》以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关系确立、父母探望权行使等相关司法解释就明显滞后,没有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贯彻最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等法律的最新规定,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文件等形式细化感情破裂、确立和变更抚养关系、确定抚养费的科学标准,确立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父母应当履行探望义务,规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等。


4.就婚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业务培训


关于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的规定包括《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但是一些处理离婚案件的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审案法官、妇联干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并没有系统学习,以至于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


为了不断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建议定期对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官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妇联干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专题培训,帮助其了解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任务、新形势,掌握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最新法律政策,及时沟通、转介、处理一些重点复杂疑难案(事)件,以更好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5.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经过调解程序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为了“妥善处理”涉未成年子女相关问题,开展调解工作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因为调解既能及时厘清、解决家庭纠纷,还能够不伤和气地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尽力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但是,实践中一些法院的调解工作往往是流程性的,有的法官在庭审中明显缺乏耐心和经验;很多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都没有特别关注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的离婚问题,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的敏感度。


为了使调解的效果更好,建议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调解平台的建设、应用和推广,强化司法机关与妇联、民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不同调解机制的联动。此外,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部门还可以将相关调解工作委托给专业第三方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仅应帮助解决矛盾、调解双方和好,也应视情况调解双方和平离婚,并引导和平、友好地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问题。


6.深入开展对父母双方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应当将家庭教育贯彻到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时,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案法官等应当告知父母双方,离婚可能给孩子带来的损害,在离婚过程当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孩子权益以及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要努力实现化解婚姻家事纠纷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7.及时监督并干预未成年子女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仍要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在父母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等。除此以外,如果涉嫌遗弃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对不负责任的父母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有的还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是,从未成年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前来自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干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未来应当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比如,在一个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已经进入青春期的婚生女之所以强烈要求由母亲直接抚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她多次受到父亲朋友的性骚扰。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回应性骚扰问题。如果真的涉及到违法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也可以告诫父母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未成年子女更多关爱,而不是回避未成年人反映的问题。


8.强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在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未成年人需要心理辅导、社工支持、法律援助,很多案件需要专业调解,目前不论是法院还是政府部门或者妇联等,都缺乏专业人才。一些优秀的专业社会组织尚未深入参与到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当中,需要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和妇联组织等进一步加强培育和支持力度。


建议遴选出一批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婚姻家事领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础,且有意愿、有能力参与社会调查、婚姻家事调解、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优秀社会组织。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和妇联组织等要与其建立密切联系,使之成为处理涉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的有益助手,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专项服务,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关于作者

肖利娜 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