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 李晗)今天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京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京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供图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在发布会上对本次评选做了总结,他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四点问题待改善。
第一,应当建立干预制度,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健全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其中涉及到我国工读教育的改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
第二,虐待罪已无法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应当修改刑法,将构成犯罪但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行为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并重新规定该罪的刑罚。
第三,法律上允许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举措势在必行,佟丽华透露民政部与最高法已经开始起草相关文件。
第四,政府应当建立针对儿童的大病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弃婴问题。
2013-2014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依次及点评依次为:
1、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
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年仅3岁和1岁的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
点评:
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同许多孩子被父母长期虐待致死致残案件一样,再一次引发我们对儿童法律保护困境的深思,为什么监护人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件会屡屡发生,为什么喧嚣过后归于平静甚至麻木,直至下个案件再次发生。这个案件暴露的是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儿童保护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对监护人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制度。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如何监督父母的行为,并对不当行为给予及时干预,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正在开展的社会保护试点也力图在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要求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联动衔接机制,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并统筹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希望试点工作能够积极探索,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保护提供宝贵经验。
2、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折射“社会病”值得反思
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先后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将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给他人后贩卖。
点评:
产科医生贩婴案发生后,在强烈谴责、严惩恶行和弥补制度监管漏洞的同时,更应深刻反思为什么父母轻易放弃可能病残的新生儿,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打不绝。目前缺乏能够有效保障患病残障儿童得到持续治疗的针对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果家庭中生了体弱或残疾的孩子,不仅不能养儿防老,还将支付大笔医疗费用,这对他们的家庭是残酷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
3、西安幼儿园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暴露安全监管缺位
2014年3月10日,西安市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被发现,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从2008年即开始购入处方药品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不少孩子被发现存在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相同症状。
点评:
陕西西安两所幼儿园被发现长期违规给园内儿童集体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在强烈谴责园方受金钱驱使师德沦丧的同时,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无疑同样令人心惊,幼儿园和医药监管部门等难辞其咎。从购药到保存直到最后的服用环节居然无人监管,其“畅通无阻”的程度令人费解,凸显了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管缺失。尽管原卫生部2010年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人员及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如果在实践中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由于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用发挥的不够,导致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没有被有效执行。教育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孩子拉起安全的防线,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重庆10岁女孩电梯摔婴案——不处罚不等于不干预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一住户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在电梯内遇一岁男童原原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在电梯里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其抱至自家25楼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其从阳台栏杆坠落。
点评:
事件发生后,女孩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女孩在没有受到处罚的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干预和指导,无法判断其是偶发行为还是品行障碍、是心理压力导致的病态还是一种宣泄。由于无法作出评估判断,更难以有针对性地给予干预建议。
在这个事件中,不能简单的以“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立案”就不了了之,也不能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干预机制的缺失导致无法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给予有效矫治、更无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希望通过这一典型事件,推动建立完善对有暴力危险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教育支持和行为矫治制度。
5、严重伤害儿童的暴力案件成为新挑战
2013年7月18日,河南安阳民警郭增喜从李青峰怀中抓住7个月大的女婴,高举过头扔在地上,造成女婴颅底骨折。
2013年7月23日,在北京大兴区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与婴儿母亲发生争执,一名男子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后女童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8月24日,山西临汾6岁男童斌斌在野外被伯母张会英挖去双眼,案发后张会英自杀。
点评:
因为儿童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成为对社会报复泄愤的人实施暴力的对象。针对儿童的极端伤害案件经常见诸报端,这反映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远未在全社会得到充分理解和自觉实践,消除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是政府所面临的严峻考验,预防、制止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6、拐卖人口转移到网络,公安部摧毁特大网络贩婴团伙
2014年2月27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国27个省区市统一行动,一举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382名被拐卖婴儿得到解救,抓获犯罪嫌疑人1094名。
点评:
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一直给予严厉打击,但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也有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漠等方面的原因,短期内难以根除。
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新形势和特点,例如本案暴露出的利用网络以民间收养和送养为幌子的拐卖,公安部也陆续推出一系列打拐新机制,包括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等。希望在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逐步消除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
7、12岁女孩被生母虐死案呼吁具有儿童视角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
2013年4月27日,小妍被母亲李美慧殴打后急性腹膜炎发作,次日死亡。女孩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母亲殴打后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而她身上的伤痕,却是七八年累积的结果,并且长期营养不良、发育不良。
点评:
该事件中,最让人震惊的不仅是孩子被打致死的严重后果,而是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尽管老师、周围的人知道这件事情,但虐待的情形并没有中断。法律中没有规定儿童被监护人伤害后相关人员应当报告的义务,实践中大部分人在面对这种情形时也缺乏报警以及帮助孩子的意识和行动。在特定的社会历史以及发展背景下,整体的意识改变也许需要一段时间,但是通过完善立法、执行立法并且宣传法律本身就是改变现状的过程。
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已经进入了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成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的重要保障,法律应当体现出儿童视角,例如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是发现儿童伤害的第一道关口,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渠道才能提供进一步的干预。同时家庭暴力对儿童而言不仅是恶意造成损害后果的伤害,也包括时常发生的因为父母管教不当而实施的伤害行为,例如2014年5月20日,杭州发生女孩因抄作业被生父打死,其父被刑拘的案件;2014年3月31日,成都发生父亲8小时暴打儿子17次的案件;2014年3月18日晚,南京秦淮区发生一起13岁女孩逃学被父亲用钢管打死的惨剧。通过立法建立符合儿童需求和视角的反对暴力机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8、多部门发布工作意见 预防、严惩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
2013年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点评:
上述两个《意见》分别从预防和惩治的角度关注儿童遭受性侵害问题。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教育部等四部门的《意见》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意见》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危害和特点,充分考虑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鲜明体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惩治,明确了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规定了公民尤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报案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文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对儿童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培训,提升儿童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在实践中的积极落实。
9、民政部开展试点突破传统儿童福利工作保障范围
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在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广东省深圳市等地,“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地开展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14年,民政部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又有46个市(县、区)被列为试点城市。
点评:
国家作为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应当对所有的儿童承担起保护其健康成长的职责。孤儿以及不能得到有效监护的困境儿童更是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民政部发布文件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为继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孤儿养育标准保障范围后,进一步实质性的扩大了保障对象,将困境儿童包括残疾、重病以及流浪儿童以及困境家庭即父母因为疾病、服刑、死亡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中的家庭也纳入了重点优先保障对象,要求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这将使为数不少的曾经没有被纳入政府制度性保障的困境儿童因此受益,也代表着政府在儿童保护职责方面的不断加强和扩充。在儿童保护制度发展的新阶段,政府不仅对于失去父母的孤儿予以有效安置和照料,对于监护人虽然存在但监护存在问题家庭中的儿童也将探索提供有效保障。
10、弃婴安全岛试点突显弃婴保护需要根源预防与事后救助并举
2013年7月,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3月16日,广州宣布试点“婴儿安全岛”暂停,原因是短时间内弃婴数量已超出福利院承受的极限。
点评:
婴儿安全岛接受的婴儿数量直接说明了我国弃婴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婴儿安全岛”有助于及时发现以往被隐蔽的遗弃婴儿,能够有效改善弃婴因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情况,是对弃婴生命和健康权利的有效保护措施。
广州弃婴岛的关闭以及弃婴安全岛的运行效果体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对于弃婴的保护职责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在面临现实压力和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采取以儿童安全以及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加强探索能够与弃婴问题严重性相适应的民政救助和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采取措施,减少弃婴案件的发生,既能降低成本,也尽量确保儿童在家庭中健康成长,例如尽快建立国家财政保障的儿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加强新生儿干预,对于故意恶意弃婴的父母依法严格追究责任等。
http://news.youth.cn/gn/201405/t20140530_52891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