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数据变化情况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新特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张雪梅 魏艳丽[1]

 

  2011年,中心曾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研,并发布了《别让孩子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成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从施暴主体、暴力形式、案件发生地、受暴原因、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持续时间、伤害后果、报案人员及案件处理结果十一个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2、家庭暴力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农村比例略高于城市

  3、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女童略高于男童

  4、第非婚生、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

  5、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和管教为主要

  6、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

  7、地区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

  8、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9、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持续关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2012年7月,对2011年至2012年6月的发生的129件家庭暴力案件继续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去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统计的300个案例进行了数据统计比对后发现,近一年半以来,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出现如下主要变化:

  第一,家庭暴力的发生地比例改变,城市(58.14%)高出农村(32.56%)。

  发生地在农村的比例由55%下降到32.56%,发生在非农村的比例大幅上升,由45%上升到58.14%,另外还有9%的案件在媒体报道中无法分辨发生地点。综合近4年半内发生的429个案例,农村与非农村比例基本持平,分别为48.25%、48.95%。

  第二,受暴儿童性别比例发生变化(男53.49%,女45.74%)。

  2011年以来的129件案例中,受害人为男童的69件,由44.77%上升至53%,超过女童,上升比较明显,受害人为女童59件,由55.33%下降至45%。另外有两名被遗弃的婴儿在报道中没有表明性别,还有1名双性婴儿被遗弃。综合近4年半内发生的429个案例,女童比例仍然高于男童,分别为52%、47%。

  第三,家庭环境对家暴发生的影响情况发生变化,离异等家庭结构变化导致的家暴案件比例有所上升。

  2011年以来的129个案例中,发生在离异、单亲、再婚、私奔出走等特殊家庭的由19%上升至24.03%,上升明显;发生在正常家庭的由40.67%下降到24.81%;受流动影响的家庭由20.33%下降至15.6%,非婚生的案件由14%下降至11.63%。另外,无法判断家庭环境的案件由6%上升到26.36%,其中绝大部分为被遗弃找不到亲属而无法判断。综合近4年半发生的429个案例,发生在正常家庭的为35.9%,离异等影响的20.51%,流动影响的18.88%,未婚生子的13.29%,家庭状况不详的12.12%。

  第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多样化且出现变化,因孩子畸形、残疾或身体智力有缺陷而导致的家庭暴力事件、遗弃案件比例增加。

  从最新的统计结果看,上升趋势明显的还有不明原因的遗弃案件,由2.33%上升至9.3%,以及因孩子畸形、残疾或身体智力有缺陷而虐待、杀害、遗弃的,由6.34%上升至14.73%。家庭矛盾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比例上升不多,由27.67%上升至29.46%,但是其仍然属于最多的一类,其中有10件是因为家庭矛盾,父母携子自杀的案件。

  下降比较多是对孩子实施性侵害的,由10.67%下降到3.1%,以及因生活困难、压力大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由9.67%下降至2.33%。另外施暴人精神心理异常的案件略有下降,由9.67%下降到6.98%。

  不当的管教观念导致的暴力案件比例基本没有变化,仍然占据13%左右。其他原因同样变化不明显。另外,此次统计中,没有发现因重男轻女而残害女童的案件。

  综合429个案件,因家庭矛盾拿孩子出气引发的案件最多,占到28.21%,其次是因错误的管教方式而对孩子施暴,占10.72%,第三位的因孩子畸形、残疾或身体智力有缺陷虐待遗弃杀害的案件,和施暴人精神心理异常的案件,占8.86%。

  第五、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案件比例明显上升,应当引起重视。

  与前300个案例相比,2011年以来的129个案例中身体暴力案件比例没有变化维持在65%左右,出卖孩子的比例由11.67%下降至8.53%,性侵害的案件由10.67%下降到3.1%。但是,遗弃案件由12.33%上升至23.26%上升较为明显。

  综合近4年半发生的429个案例,身体暴力占65.27%,无明显变化;性侵害案件占8.16%,有所下降;出卖子女的案件占10.72%,略有降低;遗弃案件占15.65%,有所上升。

  第六,施暴主体发生变化,父母双方施暴比例、施暴主体不详的遗弃案件比例上升。

  129个案例中,亲生父母施暴的比例略有增长,占77.52%(其中生父施暴的由39.66%下降到27.91%,生母施暴的由30.67%上升到34.88%,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双方施暴的由5.67%上升到14.73%,变化较明显),继父母、养父母施暴的比例有所下降,由10.33%下降至8.53%,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施暴的由11.67%下降至7.75%,而施暴主体不详的遗弃案件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由3%上升至7.75%。

  第七,受暴人年龄结构发生变化,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暴案件比例明显上升。

  受暴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周岁的由33.67%上升到38.97%;1-3周岁由14.67%上升到18.38%;4-6周岁的由15%下降到13.24%;7-10岁的由15%上升到16.18%;11-17周岁的由20.67%下降到12.50%。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中,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仍然占绝大多数,且明显上升。

  综合429个案例,不满1岁的由33.67%上升到35.32%,1-3周岁的由14.67%上升到15.83%,4-6周岁的由15%下降到14.45%,7-10周岁的由15%上升到15.37%。11周岁及以上的由20.67%下降到18.12%,年龄不详的由1%下降到0.92%。

  其他指标如施暴原因等没有明显变化,家庭暴力仍然只能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除后果特别严重的收到刑事处罚,一般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还需要继续努力。

  此外,从统计中发现,媒体报道是否详细对于数据统计影响很大。一些报道由于过于简略,导致最终统计数据中大量的“不详”情况出现。希望媒体在今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报道中,能够对施暴主体、家庭状况、报案人员等情况多进行关注,并注意追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附:

  1. 尽快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2. 429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

 

 


 

  [1] 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魏艳丽,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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