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_家庭暴力专题

   由于缺少系统性的处理程序设计,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缺少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与敏感性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导致有些案件过于简单、草率处理,治标不治本,有的案件甚至不了了之,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各个部门之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也缺少合作,基层组织的教育、调解和行政干预、救助以及司法处理缺少紧密衔接和有效结合。

  建议在家庭暴力立法中应当考虑系统的整体制度的设计,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从发现、报告、受理、调查、干预、救助服务等基本处理程序和服务流程进行规范,明确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在规定这些处理程序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同于成年被害人的特点,因此在规定处理部门作出具体意见要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同时,还要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处理部门可以依职权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如公安机关接待报警和出警后,公安机关应当依职权及时组织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伤情检查、鉴定、治疗,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将未成年被害人带离危险家庭移送家庭暴力救助场所进行临时安置,这些具体措施不需要未成年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请或表达同意,出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目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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