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与挑战_家庭暴力专题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我国制定并修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规章、政策,从立法上保证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侵害。

  (1)2007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专门规定。

  作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最重要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针对儿童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其他法律法规对禁止家庭暴力的一般规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禁止暴力的规定,强调禁止对妇女施暴。2008年,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规定。《意见》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以及恰当及时处理包括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方面,《刑法》规定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事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对不构成犯罪的家庭虐待的处罚措施。

  (3)地方法规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关注与规定。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国内各地也在预防和制止儿童暴力方面出台规定。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伤害的地方性立法既分散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相对综合法规中,也有多省市针对家庭暴力作出的专门规定。目前我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31个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5个省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或实施办法,这些规定与国家层面规定相互一致、呼应,有的细化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将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落实到地区层面。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儿童庇护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紧急救助机构,对因为遭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但实践中,北京一直没有建立这样的场所。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对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庇护问题纳入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的救助范畴,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者身体有重大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或者有严重恶习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指定监护人。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上述归纳,可以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已经进入立法的视野,但现有法律法规还难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防治,目前立法还存在以下不足:

  ①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成为立法的重要问题,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少系统性和完成性,这给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带来更多地问题,使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更加没有保障。

  ②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实施性条款,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很难依据这些规定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与服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由于缺少具体可操作规定,撤销监护人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儿童受暴受虐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再如,对于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受暴儿童,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哪些部门有权力、有义务参与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对受暴儿童进行救助。

  ③现有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妇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明显不足,将未成年人掩埋在成年人保护中,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体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由于现有立法的这些特点和问题,导致在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实践中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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